法中軌道交通運輸設備(上海)有限公司與惟思得交通設備有限公司、上海法維萊交通車輛設備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滬02民初12號
判決日期:2019-02-01
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FaiveleyTransportLeipzigGmbH&Co.KG(以下簡稱“Faiveley公司”)、原告法中軌道交通運輸設備(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法中軌道上海公司”)訴被告惟思得交通設備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法維萊交通車輛設備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Faiveley公司、原告法中軌道上海公司在本院依法送達繳納訴訟費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內預繳案件受理費。嗣后,原告Faiveley公司、原告法中軌道上海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寄送了明確不再繳納案件受理費的函件,并同意對本案視作自動撤訴處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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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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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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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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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日期
2019-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