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書輝、福州博大水產冷凍食品有限公司、福建博大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因管理、不當得利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5)鼓執字第1912號之七
判決日期:2018-09-03
法院: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張書輝和被執行人福州博大水產冷凍食品有限公司、福建博大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念家勝、陳斌、翁碧玉、XX、林麗芳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1136號民事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后,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標的為:償還借款本金854062.61元,利息86252.86元(利息暫計至2015年4月30日,之后至款項還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息2.1%計付),賠償律師代理費損失15000元,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還應承擔本案訴訟費4989元、執行費11953元。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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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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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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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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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日期
2018-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