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水利水電建設基礎工程處與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塔里木河流域喀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4)烏中民四初字第127號
判決日期:2014-12-08
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新疆水利水電建設基礎工程處(以下簡稱水利水電基礎工程處)與被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塔里木河流域喀什管理局(以下簡稱塔河喀什管理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12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水利水電基礎工程處的委托代理人宿生剛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塔河喀什管理局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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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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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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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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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日期
2014-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