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金盾保安有限公司、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山西有限公司忻州分公司與銀剛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晉09民終1643號
判決日期:2017-11-25
法院:山西省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忻州市金盾保安有限公司(下稱金盾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銀剛、一審原告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山西有限公司忻州分公司(下稱移動公司)、一審第三人忻州為民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下稱為民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忻府區人民法院(2017)晉0902民初91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忻州市金盾保安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陸武及委托訴訟代理人梁昌偉,被上訴人銀剛,一審被告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山西有限公司忻州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呂淼淼,一審第三人忻州為民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玉書到庭參加了訴訟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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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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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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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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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日期
2017-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