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朝芝、葛某等與福泉供電局等生命權(quán)、健康權(quán)、身體權(quán)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黔2702民初1153號
判決日期:2017-11-10
法院:福泉市人民法院
當(dāng)事人信息
原告葛某、葉朝芝、劉某1、劉健與被告福泉供電局、中建地下空間(黔南)工程有限公司、福泉市人民政府生命權(quán)、健康權(quán)、身體權(quán)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審理過程中,被告福泉市供電局向本院申請追加中建地下空間(黔南)工程有限公司為被告,本院依法追加了中建地下空間(黔南)工程有限公司為被告,并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葉朝芝、葛某及其四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宋塘、郭成皋、被告福泉供電局的委托代理人馬駿、被告中建地下空間(黔南)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楊洋、鄒凱、被告福泉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蘭雙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判決結(jié)果
暫無數(shù)據(jù)
合議庭
暫無數(shù)據(jù)
判決日期
2017-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