韋萬標與梁亞庭、廣西鴻新建設有限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6)桂1281執1055號
判決日期:2016-11-28
法院:宜州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韋萬標與被執行人梁亞庭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的(2016)桂12民終650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權利人韋萬標于2016年11月10日向宜州市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當日依法立案受理,立案號為(2016)桂1281執1055號。確認被執行人應履行的義務為:(1)向韋萬標賠償經濟損失42631.96元及精神撫慰金5000元合計47631.96元;(2)向韋萬標支付遲延履行期間加倍債務利息;(3)負擔案件受理費719元,繳納本案執行費614元。本院在執行過程中,于2016年11月21日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被執行人于通知送達當日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但被執行人拒不履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扣劃了被執行人梁亞庭49000元。據此,本案應終結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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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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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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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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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日期
2016-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