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中勇等人犯盜竊罪、吳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二審刑事裁定書
案號:(2016)川17刑終199號
判決日期:2016-11-23
法院:四川省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dāng)事人信息
原審被告人任中勇、李建華、鄧建波,趙克兵被控犯盜竊罪,原審被告人吳某被控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暨附帶民事訴訟一案,渠縣人民法院審理后于2016年9月9日作出((2016)川1725刑初112號刑事判決。宣判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和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對該判決的民事部分均未提出上訴,該判決民事部分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原審被告人任中勇對該判決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達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余慶川出庭履行職務(wù)。上訴人(原審被告人)任中勇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判決結(jié)果
暫無數(shù)據(jù)
合議庭
暫無數(shù)據(jù)
判決日期
2016-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