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號 |
行政檢查 事項名稱 |
法律法規規章 名稱 |
涉及條文內容 |
清理建議 |
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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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社會藝術水平考級機構考級簡章發布的行政檢查 |
《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管理辦法》 |
《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管理辦法》(文化部令**號,****年**月**日修訂)第十五條: 藝術考級機構應當在組織藝術考級前向社會發布考級簡章。考級簡章內容應當包括開考專業、設點范圍、考級時間和地點、收費項目和標準等。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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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社會藝術水平考級機構考前備案的行政檢查 |
《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管理辦法》 |
《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管理辦法》(文化部令**號,****年**月**日修訂)第十八條: 藝術考級機構應當在開展藝術考級活動*日前,將考級簡章、考級時間、考級地點、考生數量、考場安排、考官名單等情況報審批機關和藝術考級活動所在地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備案,同時抄送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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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社會藝術水平考級機構聘任考官的執考行為的行政檢查 |
《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管理辦法》 |
《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管理辦法》(文化部令**號,****年**月**日修訂)第二十六條: 藝術考級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并處*****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開辦藝術考級活動資格: (一)委托的承辦單位不符合規定的; (二)未按照規定組建常設工作機構并配備專職工作人員的; (三)未按照本機構教材確定藝術考級內容的; (四)未按照規定要求實行回避的; (五)阻撓、抗拒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工作人員監督檢查的。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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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社會藝術水平考級機構考后備案的行政檢查 |
《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管理辦法》 |
《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管理辦法》(文化部令**號,****年**月**日修訂)第十八條: 藝術考級機構應當在開展藝術考級活動*日前,將考級簡章、考級時間、考級地點、考生數量、考場安排、考官名單等情況報審批機關和藝術考級活動所在地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備案,同時抄送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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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社會藝術水平考級機構主要負責人、辦公地點變動備案的行政檢查 |
《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管理辦法》 |
《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管理辦法》(文化部令**號,****年**月**日修訂)第十一條: 藝術考級機構主要負責人、辦公地點有變動的,應當自變動之日起**日內,報審批機關備案。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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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社會藝術水平考級機構承辦單位資格條件及合作協議的行政檢查 |
《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管理辦法》 |
《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管理辦法》(文化部令**號,****年**月**日修訂)第十七條: 藝術考級機構委托承辦單位承辦藝術考級活動的,應當自合作協議生效之日起**日內,將承辦單位的基本情況和合作協議報審批機關及承辦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備案,同時抄送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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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社會藝術水平考級機構承辦單位基本情況和合作協議備案的行政檢查 |
《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管理辦法》 |
《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管理辦法》(文化部令**號,****年**月**日修訂)第十六條: 藝術考級機構可以委托相關單位承辦藝術考級活動。承辦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從事藝術教育、藝術表演、藝術培訓、藝術研究等與藝術考級專業相關的業務; (三)開展藝術考級活動必要的物質條件; (四)良好的社會信譽。 藝術考級機構必須與承辦單位簽訂合作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辦單位必須在合作協議規定范圍內,以藝術考級機構的名義組織藝術考級活動,藝術考級機構對承辦單位與藝術考級有關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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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社會藝術水平考級機構常設工作機構、專職人員和開考專業的行政檢查 |
《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管理辦法》 |
《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管理辦法》(文化部令**號,****年**月**日修訂)第十四條: 藝術考級機構必須組建常設工作機構,配備專職工作人員,按照核準的藝術考級專業組織藝術考級活動。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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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社會藝術水平考級機構考級內容的行政檢查 |
《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管理辦法》 |
《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管理辦法》(文化部令**號,****年**月**日修訂)第十九條: 藝術考級的內容應當按照本機構教材確定。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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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從事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經營的行政檢查 |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號)第***項:“互聯網文化單位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內容審查?!薄痘ヂ摼W文化管理暫行規定》(文化部令第**號)第十五條:“經營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的活動應當由取得文化行政部門核發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實施,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應當報文化部進行內容審查?!?/td>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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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擅自變更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的名稱或者增刪內容的行政檢查 |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 |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文化部令第**號)第十五條:“經批準的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應當在其顯著位置標明文化部的批準文號,不得擅自變更產品名稱或者增刪產品內容?!?/td>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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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內容的行政檢查 |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 |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文化部令第**號)第十六條:“互聯網文化單位不得提供載有以下內容的文化產品:(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五)宣揚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七)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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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行政檢查 |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號)第***項:“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審批?!痘ヂ摼W文化管理暫行規定》(文化部令第**號)第八條:申請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審核批準?!?/td>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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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經營資質明示的行政檢查 |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 |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文化部令第**號)第十二條:“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在其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標明文化行政部門頒發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標明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頒發的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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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信息變更的行政檢查 |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 |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文化部令第**號)第十三條:“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變更單位名稱、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經營地址、股權結構以及許可經營范圍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日內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辦理變更或者備案手續?!?/td>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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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自審制度建設的行政檢查 |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 |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文化部令第**號)第十八條:“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建立自審制度,明確專門部門,配備專業人員負責互聯網文化產品內容和活動的自查與管理,保障互聯網文化產品內容和活動的合法性?!?/td>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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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應急處置情況的行政檢查 |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 |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文化部令第**號)第十九條:“互聯網文化單位發現所提供的互聯網文化產品含有本規定第十六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關記錄,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報告并抄報文化部?!?/td>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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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產品信息記錄情況的行政檢查 |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 |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文化部令第**號)第二十條:“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記錄備份所提供的文化產品內容及其時間、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記錄備份應當保存**日,并在國家有關部門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td>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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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擬從事導游服務的個人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七條:“參加導游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與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或者在相關旅游行業組織注冊的人員,可以申請取得導游證?!薄秾в稳藛T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號)第三條:“國家實行全國統一的導游人員資格考試制度。具有高級中學、中等專業學校或者以上學歷,身體健康,具有適應導游需要的基本知識和語言表達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可以參加導游人員資格考試;經考試合格的,由國務院旅游行政部門或者國務院旅游行政部門委托省級旅游行政部門頒發導游人員資格證書。”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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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從事藝術品經營活動的經營單位的行政檢查 |
《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 |
《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文化部令第**號)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依法授權的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并可根據情節輕重處*****元以下罰款。”《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文化部令第**號)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依法授權的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沒收非法藝術品及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不足*****元的,并處*****元以上*****元以下罰款;違法經營額*****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倍以上*倍以下罰款?!薄端囆g品經營管理辦法》(文化部令第**號)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依法授權的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不足*****元的,并處*****元以上*****元以下罰款;違法經營額*****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倍以上*倍以下罰款?!薄端囆g品經營管理辦法》(文化部令第**號)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一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依法授權的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并可根據情節輕重處*****元以下罰款?!薄端囆g品經營管理辦法》(文化部令第**號)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擅自開展藝術品進出口經營活動,及違反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依法授權的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違法經營額不足*****元的,并處*****元以上*****元以下罰款;違法經營額*****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倍以上*倍以下罰款?!?/td>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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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企業經營旅行社業務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年*月**日主席令第*號)第九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的,由旅游主管部門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旅行社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業務,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的,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并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旅行社條例》(****年*月**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號公布,根據****年*月*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年*月*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第四十六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取得相應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入境旅游業務、出境旅游業務的;”《旅游行政處罰辦法》(國家旅游局令第**號)第十二條第四款:“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導游證、領隊證或者取消出國(境)旅游業務經營資格的行政處罰,由設區的市級以上旅游主管部門作出(包含市級旅游主管部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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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旅行社業務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年*月**日主席令第*號)第九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的,由旅游主管部門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旅行社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業務,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的,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并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薄堵眯猩鐥l例》(****年*月**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號公布,根據****年*月*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年*月*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第四十六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取得相應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入境旅游業務、出境旅游業務的;”《旅游行政處罰辦法》(國家旅游局令第**號)第十二條第四款:“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導游證、領隊證或者取消出國(境)旅游業務經營資格的行政處罰,由設區的市級以上旅游主管部門作出(包含市級旅游主管部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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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演出場所舉辦的營業性演出活動的行政檢查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號)第七條:“設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并依照有關消防、衛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備案?!薄稜I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號)第十條:“……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申請從事演出場所經營活動,應當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向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日內出具審查意見報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審批。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之日起**日內作出決定。批準的,頒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薄稜I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號)第十一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投資者可以在內地投資設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臺灣地區的投資者可以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但內地合營者的投資比例應當不低于**%,內地合作者應當擁有經營主導權;不得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文藝表演團體和獨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依照本條規定設立的演出經紀機構申請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依照本條規定設立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申請從事演出場所經營活動,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日內作出決定。批準的,頒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依照本條規定設立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的,還應當遵守我國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td>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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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的行政檢查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設立審批,并負責對依法設立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公安機關負責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信息網絡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登記注冊和營業執照的管理,并依法查處無照經營活動;電信管理等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分別實施有關監督管理?!?/td>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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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演出經紀機構舉辦的營業性演出活動的行政檢查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號)第六條:“……演出經紀機構申請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應當有*名以上專職演出經紀人員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資金,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日內作出決定。批準的,頒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薄稜I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號)第十條:“……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申請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申請從事演出場所經營活動,應當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向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日內出具審查意見報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審批。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之日起**日內作出決定。批準的,頒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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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娛樂場所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行政檢查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對娛樂場所日常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公安部門負責對娛樂場所消防、治安狀況的監督管理?!薄秺蕵穲鏊芾項l例》第三十二條:“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進入娛樂場所。娛樂場所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需要查閱閉路電視監控錄像資料、從業人員名簿、營業日志等資料的,娛樂場所應當及時提供?!?/td>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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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企業經營邊境游資格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年*月**日主席令第*號)第八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旅游市場實施監督管理??h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旅游主管部門、有關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交通等執法部門對相關旅游經營行為實施監督檢查。”《旅行社條例》第四十一條:“旅游、工商、價格、商務、外匯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旅行社的監督管理,發現違法行為,應當及時予以處理?!薄堵眯猩鐥l例》第四十二條:“旅游、工商、價格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監督檢查的情況。公告的內容包括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頒發、變更、吊銷、注銷情況,旅行社的違法經營行為以及旅行社的誠信記錄、旅游者投訴信息等?!薄堵眯猩鐥l例》第四十三條:“旅行社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的,旅游者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外匯管理部門投訴,接到投訴的部門應當按照其職責權限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調查處理的有關情況告知旅游者?!薄堵眯猩鐥l例》第四十四條:“旅行社及其分社應當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其旅游合同、服務質量、旅游安全、財務賬簿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經營和財務信息等統計資料?!?/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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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導游人員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七條:“參加導游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與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或者在相關旅游行業組織注冊的人員,可以申請取得導游證?!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八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有權對下列事項實施監督檢查:(一)經營旅行社業務以及從事導游、領隊服務是否取得經營、執業許可;(二)旅行社的經營行為;(三)導游和領隊等旅游從業人員的服務行為;(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旅游主管部門依照前款規定實施監督檢查,可以對涉嫌違法的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資料進行查閱、復制。《導游人員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號)第四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導游活動,必須取得導游證。取得導游人員資格證書的,經與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或者在相關旅游行業組織注冊,方可持所訂立的勞動合同或者登記證明材料,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門申請領取導游證。導游證的樣式規格,由國務院旅游行政部門規定?!?/td>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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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文藝表演團體的營業性演出活動的行政檢查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號)第六條:“文藝表演團體申請從事營業性演出活動,應當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專職演員和器材設備,并向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td>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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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營業性演出活動的行政檢查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號)第十三條:“舉辦營業性演出,應當向演出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h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發給批準文件;對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不予批準,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薄稜I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號)第十五條:“舉辦外國的文藝表演團體、個人參加的營業性演出,演出舉辦單位應當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舉辦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文藝表演團體、個人參加的營業性演出,演出舉辦單位應當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舉辦臺灣地區的文藝表演團體、個人參加的營業性演出,演出舉辦單位應當向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發給批準文件;對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不予批準,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td>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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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旅行社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年*月**日主席令第*號)第八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旅游市場實施監督管理??h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旅游主管部門、有關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交通等執法部門對相關旅游經營行為實施監督檢查。”《旅行社條例》第四十一條:“旅游、工商、價格、商務、外匯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旅行社的監督管理,發現違法行為,應當及時予以處理。”《旅行社條例》第四十二條:“旅游、工商、價格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監督檢查的情況。公告的內容包括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頒發、變更、吊銷、注銷情況,旅行社的違法經營行為以及旅行社的誠信記錄、旅游者投訴信息等?!薄堵眯猩鐥l例》第四十三條:“旅行社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的,旅游者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外匯管理部門投訴,接到投訴的部門應當按照其職責權限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調查處理的有關情況告知旅游者?!薄堵眯猩鐥l例》第四十四條:“旅行社及其分社應當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其旅游合同、服務質量、旅游安全、財務賬簿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經營和財務信息等統計資料。”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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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擅自設立復制單位或擅自從事復制業務的行政檢查 |
《復制管理辦法》 |
《復制管理辦法》第八條:國家對復制經營活動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復制經營活動。設立復制單位須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批,核發復制經營許可證,并經工商行政部門登記注冊后方可進行生產。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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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新增報紙出版資源的行政檢查 |
《出版管理條例》 |
《出版管理條例》第九條報紙、期刊、圖書、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等應當由出版單位出版。第五十條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一)對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進口單位進行行業監管,實施準入和退出管理;(二)對出版活動進行監管,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查處;(三)對出版物內容和質量進行監管;(四)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出版從業人員進行管理。第五十一條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和標準,對出版物的內容、編校、印刷或者復制、裝幀設計等方面質量實施監督檢查。第五十二條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出版單位綜合評估辦法,對出版單位分類實施綜合評估。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復制、發行和進口經營單位不再具備行政許可的法定條件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撤銷行政許可。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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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報紙資源調整的行政檢查 |
《出版管理條例》 |
《出版管理條例》第五十條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一)對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進口單位進行行業監管,實施準入和退出管理;(二)對出版活動進行監管,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查處;(三)對出版物內容和質量進行監管;(四)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出版從業人員進行管理。第五十一條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和標準,對出版物的內容、編校、印刷或者復制、裝幀設計等方面質量實施監督檢查。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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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報紙出版活動的行政檢查 |
《出版管理條例》 |
《出版管理條例》第五十條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一)對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進口單位進行行業監管,實施準入和退出管理;(二)對出版活動進行監管,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查處;(三)對出版物內容和質量進行監管;(四)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出版從業人員進行管理。第五十一條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和標準,對出版物的內容、編校、印刷或者復制、裝幀設計等方面質量實施監督檢查。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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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單位、個人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行政檢查 |
《出版管理條例》 |
《出版管理條例》第六條: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的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四十九條: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出版單位出版活動的日常監督管理;出版單位的主辦單位及其主管機關對所屬出版單位出版活動負有直接管理責任,并應當配合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督促所屬出版單位執行各項管理規定。出版單位和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將從事出版活動和出版物進口活動的情況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報告。第五十條: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一)對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進口單位進行行業監管,實施準入和退出管理;(二)對出版活動進行監管,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查處;(三)對出版物內容和質量進行監管;(四)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出版從業人員進行管理?!冻霭嫖锸袌龉芾硪幎ā返谒臈l: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出版物發行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制定全國出版物發行業發展規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出版物發行活動的監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物發行業發展規劃。省級以下各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出版物發行活動的監督管理。制定出版物發行業發展規劃須經科學論證,遵循合法公正、符合實際、促進發展的原則。第十三條單位、個人從事出版物出租業務,應當于取得營業執照后**日內到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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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復制單位守法經營情況的行政檢查 |
《音像制品管理條例》 |
《音像制品管理條例》第三條:出版、制作、復制、進口、批發、零售、出租音像制品,應當遵守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堅持為人民服務和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傳播有益于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思想、道德、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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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在境外展示、展銷國內出版物的行政檢查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號);《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號),“在境外展示、展銷國內出版物審批”等行政審批項目已由國務院決定取消。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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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進口音像制品成品的行政檢查 |
《出版管理條例》 |
《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號)第四十一條:出版物進口業務,由依照本條例設立的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經營;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出版物進口業務。《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號)第二十七條:音像制品成品進口業務由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音像制品成品進口經營單位;未經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經營音像制品成品進口業務。第二十八條:進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以及進口用于批發、零售、出租等的音像制品成品,應當報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內容審查。第三十條:進口供研究、教學參考的音像制品,應當委托音像制品成品進口經營單位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辦理。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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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個人在原發證機關所轄行政區域一定地點設立臨時零售點開展其業務范圍內的出版物銷售活動的行政檢查 |
《出版管理條例》 |
《出版管理條例》第六條: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的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四十九條: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出版單位出版活動的日常監督管理;出版單位的主辦單位及其主管機關對所屬出版單位出版活動負有直接管理責任,并應當配合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督促所屬出版單位執行各項管理規定。出版單位和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將從事出版活動和出版物進口活動的情況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報告。第五十條: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一)對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進口單位進行行業監管,實施準入和退出管理;(二)對出版活動進行監管,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查處;(三)對出版物內容和質量進行監管;(四)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出版從業人員進行管理。《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四條: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出版物發行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制定全國出版物發行業發展規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出版物發行活動的監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物發行業發展規劃。省級以下各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出版物發行活動的監督管理。制定出版物發行業發展規劃須經科學論證,遵循合法公正、符合實際、促進發展的原則。第十七條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個人可在原發證機關所轄行政區域一定地點設立臨時零售點開展其業務范圍內的出版物銷售活動。設立臨時零售點時間不得超過**日,應提前到設點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取得備案回執,并應遵守所在地其他有關管理規定。備案材料包括下列書面材料:(一)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二)單位、個人基本情況;(三)設立臨時零售點的地點、時間、銷售出版物品種;(四)其他相關部門批準設立臨時零售點的材料。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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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新聞單位駐地方機構、人員及其活動進行行政檢查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年*月**日國務院令第***號,****年*月**日予以修改)附件第***項:設立報刊記者站審批(實施機關:省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秶鴦赵宏P于修改<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的決定》(國務院令第***號)二、將第***項的項目名稱,由“設立報刊記者站審批”修改為“新聞單位設立駐地方機構審批”,將實施機關由省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改為升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新聞單位駐地方機構管理辦法(試行)》(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令第**號,自****年*月*日起施行)第三條國務院新聞出版廣電主管部門負責全國駐地方機構的監督管理,制定全國駐地方機構的設立規劃,確定總量、布局、結構??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聞出版廣電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駐地方機構的監督管理。第三十一條國務院新聞出版廣電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地方新聞出版廣電主管部門對全國駐地方機構的監督管理。國務院新聞出版廣電主管部門負責中央主要新聞單位和中央重點新聞網站駐地方機構執行本辦法情況的監督抽查;負責督辦、查處駐地方機構及其人員違反本辦法的重大案件;負責依法將駐地方機構及其人員違反本辦法受到行政處罰的情形記入新聞采編不良從業行為記錄。第三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廣電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駐地方機構的日常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廣電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準入退出、綜合評估、監督抽查、年度核驗、信息通報和公告等制度,負責查處本行政區域內駐地方機構及其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廣電主管部門應當向國務院新聞出版廣電主管部門定期報告駐地方機構準入退出、綜合評估、監督抽查、年度核驗和公告等情況。第三十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廣電主管部門每兩年對本行政區域內駐地方機構統一組織年度核驗,重點核查駐地方機構下列內容:(一)新聞采編工作情況;(二)負責人、持有新聞記者證的新聞采編人員等變更情況;(三)是否存在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及其處理情況。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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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全國性、地方性出版物訂貨、展銷活動的行政檢查 |
《出版管理條例》 |
《出版管理條例》第六條: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的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四十九條: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出版單位出版活動的日常監督管理;出版單位的主辦單位及其主管機關對所屬出版單位出版活動負有直接管理責任,并應當配合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督促所屬出版單位執行各項管理規定。出版單位和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將從事出版活動和出版物進口活動的情況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報告。第五十條: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一)對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進口單位進行行業監管,實施準入和退出管理;(二)對出版活動進行監管,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查處;(三)對出版物內容和質量進行監管;(四)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出版從業人員進行管理。《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四條: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出版物發行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制定全國出版物發行業發展規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出版物發行活動的監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物發行業發展規劃。省級以下各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出版物發行活動的監督管理。制定出版物發行業發展規劃須經科學論證,遵循合法公正、符合實際、促進發展的原則?!冻霭嫖锸袌龉芾硪幎ā返谑鍡l:單位、個人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應當依照本規定第七條至第十條的規定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已經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個人在批準的經營范圍內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應自開展網絡發行業務后**日內到原批準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備案材料包括下列書面材料:(一)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二)單位或者個人基本情況;(三)從事出版物網絡發行所依托的信息網絡的情況。相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應在**個工作日內向備案單位、個人出具備案回執。第二十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和全國性出版、發行行業協會,可以主辦全國性的出版物展銷活動和跨省專業性出版物展銷活動。主辦單位應提前*個月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備案。市、縣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和省級出版、發行協會可以主辦地方性的出版物展銷活動。主辦單位應提前*個月報上一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備案材料包括下列書面材料:(一)展銷活動主辦單位;(二)展銷活動時間、地點;(三)展銷活動的場地、參展單位、展銷出版物品種、活動籌備等情況。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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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進口電子出版物成品的行政檢查 |
《出版管理條例》 |
《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號)第四十一條:出版物進口業務,由依照本條例設立的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經營;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出版物進口業務?!兑粝裰破饭芾項l例》(國務院令第***號)第二十七條:音像制品成品進口業務由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音像制品成品進口經營單位;未經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經營音像制品成品進口業務。第二十八條:進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以及進口用于批發、零售、出租等的音像制品成品,應當報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內容審查。第三十條:進口供研究、教學參考的音像制品,應當委托音像制品成品進口經營單位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辦理。第四十八條:除本條例第三十五條外,電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復制、進口、批發、零售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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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出版物批發、零售單位設立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發行分支機構,或者出版單位設立發行本版出版物的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發行分支機構的行政檢查 |
《出版管理條例》 |
《出版管理條例》第六條: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的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四十九條: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出版單位出版活動的日常監督管理;出版單位的主辦單位及其主管機關對所屬出版單位出版活動負有直接管理責任,并應當配合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督促所屬出版單位執行各項管理規定。出版單位和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將從事出版活動和出版物進口活動的情況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報告。第五十條: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一)對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進口單位進行行業監管,實施準入和退出管理;(二)對出版活動進行監管,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查處;(三)對出版物內容和質量進行監管;(四)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出版從業人員進行管理。《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四條: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出版物發行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制定全國出版物發行業發展規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出版物發行活動的監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物發行業發展規劃。省級以下各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出版物發行活動的監督管理。制定出版物發行業發展規劃須經科學論證,遵循合法公正、符合實際、促進發展的原則。第十八條出版物批發單位可以從事出版物零售業務。出版物批發、零售單位設立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發行分支機構,或者出版單位設立發行本版出版物的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發行分支機構,不需單獨辦理出版物經營許可證,但應依法辦理分支機構工商登記,并于領取營業執照后**日內到原發證機關和分支機構所在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備案材料包括下列書面材料:(一)出版物經營許可證或者出版單位的出版許可證及分支機構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二)單位基本情況;(三)單位設立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發行分支機構的經營場所、經營范圍等情況。相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應在**個工作日內向備案單位、個人出具備案回執。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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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為出版物發行業務提供服務的網絡交易平臺的行政檢查 |
《出版管理條例》 |
《出版管理條例》第六條: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的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四十九條: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出版單位出版活動的日常監督管理;出版單位的主辦單位及其主管機關對所屬出版單位出版活動負有直接管理責任,并應當配合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督促所屬出版單位執行各項管理規定。出版單位和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將從事出版活動和出版物進口活動的情況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報告。第五十條: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一)對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進口單位進行行業監管,實施準入和退出管理;(二)對出版活動進行監管,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查處;(三)對出版物內容和質量進行監管;(四)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出版從業人員進行管理。《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四條: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出版物發行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制定全國出版物發行業發展規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出版物發行活動的監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物發行業發展規劃。省級以下各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出版物發行活動的監督管理。制定出版物發行業發展規劃須經科學論證,遵循合法公正、符合實際、促進發展的原則。第二十六條為出版物發行業務提供服務的網絡交易平臺應向注冊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接受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與監督管理。備案材料包括下列書面材料:(一)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二)單位基本情況;(三)網絡交易平臺的基本情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應于**個工作日內向備案的網絡交易平臺出具備案回執。提供出版物發行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對申請通過網絡交易平臺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經營主體身份進行審查,核實經營主體的營業執照、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并留存證照復印件或電子文檔備查。不得向無證無照、證照不齊的經營者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為出版物發行業務提供服務的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建立交易風險防控機制,保留平臺內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經營主體的交易記錄兩年以備查驗。對在網絡交易平臺內從事各類違法出版物發行活動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時向所在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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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單位、個人從事出版物出租業務的行政檢查 |
《出版管理條例》 |
《出版管理條例》第六條: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的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四十九條: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出版單位出版活動的日常監督管理;出版單位的主辦單位及其主管機關對所屬出版單位出版活動負有直接管理責任,并應當配合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督促所屬出版單位執行各項管理規定。出版單位和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將從事出版活動和出版物進口活動的情況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報告。第五十條: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一)對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進口單位進行行業監管,實施準入和退出管理;(二)對出版活動進行監管,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查處;(三)對出版物內容和質量進行監管;(四)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出版從業人員進行管理?!冻霭嫖锸袌龉芾硪幎ā返谒臈l: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出版物發行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制定全國出版物發行業發展規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出版物發行活動的監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物發行業發展規劃。省級以下各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出版物發行活動的監督管理。制定出版物發行業發展規劃須經科學論證,遵循合法公正、符合實際、促進發展的原則。第十三條單位、個人從事出版物出租業務,應當于取得營業執照后**日內到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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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印刷業經營者守法經營情況的行政檢查 |
《印刷業管理條例》 |
《印刷業管理條例》第三條印刷業經營者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講求社會效益。禁止印刷含有反動、淫穢、迷信內容和國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內容的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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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境外出版機構在境內設立辦事機構的行政檢查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號)附件第***項:境外新聞出版機構在境內設立辦事機構審批。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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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網絡出版服務單位及其出版活動的日常行政檢查 |
《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 |
《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第三十六條網絡出版服務的監督管理實行屬地管理原則。各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網絡出版服務單位及其出版活動的日常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一)對網絡出版服務單位進行行業監管,對網絡出版服務單位違反本規定的情況進行查處并報告上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二)對網絡出版服務進行監管,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并報告上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三)對網絡出版物內容和質量進行監管,定期組織內容審讀和質量檢查,并將結果向上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四)對網絡出版從業人員進行管理,定期組織崗位、業務培訓和考核;(五)配合上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協調相關部門、指導下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開展工作。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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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網絡出版物內容質量的行政檢查 |
《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 |
《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網絡出版物不得含有以下內容:(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為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網絡出版物不得含有誘發未成年人模仿違反社會公德和違法犯罪行為的內容……*《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第三十條網絡出版物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和標準要求,保證出版物質量。網絡出版物使用語言文字,必須符合國家法律規定和有關標準規范。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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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接受境外機構或個人贈送出版物的行政檢查 |
《出版管理條例》 |
《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號)第七十二條:接受境外機構或者個人贈送出版物的管理辦法、訂戶訂購境外出版物的管理辦法、網絡出版審批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條例的原則另行制定。新聞出版總署、教育部《關于接受境外機構或個人贈送境外出版物有關事項的通知》(新出聯〔****〕**號)第一條:境內大中專院校、科研院所、公共圖書館、行業組織、企事業單位等接受境外機構或個人贈送境外出版物(包括圖書、報紙、期刊、電子出版物、音像制品及各類數字出版物的數據庫等)用于收藏和閱讀參考,須按照《出版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由受贈單位在受贈前將有關受贈申請材料報所在地省級新聞出版部門審核,由各省級新聞出版部門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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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舉辦境外出版物展覽的行政檢查 |
《出版管理條例》 |
《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號)第四十八條: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在境內舉辦境外出版物的展覽,必須報經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舉辦境外出版物展覽。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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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出版物發行業務的行政檢查 |
《出版管理條例》 |
《出版管理條例》第六條: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的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五條單位從事出版物批發業務的,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核許可,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從事出版物零售業務的,須經縣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核許可,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第四十九條: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出版單位出版活動的日常監督管理;出版單位的主辦單位及其主管機關對所屬出版單位出版活動負有直接管理責任,并應當配合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督促所屬出版單位執行各項管理規定。出版單位和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將從事出版活動和出版物進口活動的情況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報告。第五十條: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一)對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進口單位進行行業監管,實施準入和退出管理;(二)對出版活動進行監管,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查處;(三)對出版物內容和質量進行監管;(四)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出版從業人員進行管理?!冻霭嫖锸袌龉芾硪幎ā返谌龡l:國家對出版物批發、零售依法實行許可制度。從事出版物批發、零售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憑出版物經營許可證開展出版物批發、零售活動;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出版物批發、零售活動。第四條: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出版物發行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制定全國出版物發行業發展規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出版物發行活動的監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物發行業發展規劃。省級以下各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出版物發行活動的監督管理。制定出版物發行業發展規劃須經科學論證,遵循合法公正、符合實際、促進發展的原則。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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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進口出版物目錄備案核準的行政檢查 |
《出版管理條例》 |
《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號)第四十一條:出版物進口業務,由依照本條例設立的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經營;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出版物進口業務。第四十六條: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應當在進口出版物前將擬進口的出版物目錄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有禁止進口的或者暫緩進口的出版物的,應當及時通知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并通報海關。對通報禁止進口或者暫緩進口的出版物,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不得進口,海關不得放行。出版物進口備案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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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擅自設立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企業或擅自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的行政檢查 |
《印刷業管理條例》 |
《印刷業管理條例》第八條國家實行印刷經營許可制度。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印刷經營活動。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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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新聞出版中外合作項目的行政檢查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號)附件第***項:新聞出版中外合作項目審批。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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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行政檢查 |
《印刷業管理條例》 |
《印刷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境外的出版物的,必須持有關著作權的合法證明文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批準;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必須全部運輸出境,不得在境內發行、散發。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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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中小學教科書發行活動的行政檢查 |
《出版管理條例》 |
《出版管理條例》第六條: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的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四十九條: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出版單位出版活動的日常監督管理;出版單位的主辦單位及其主管機關對所屬出版單位出版活動負有直接管理責任,并應當配合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督促所屬出版單位執行各項管理規定。出版單位和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將從事出版活動和出版物進口活動的情況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報告。第三十條中學小學教科書由國務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其出版、發行單位應當具有適應教科書出版、發行業務需要的資金、組織機構和人員等條件,并取得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教科書出版、發行資質。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中學小學教科書,其發行單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定確定。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中學小學教科書的出版、發行業務。第五十條: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一)對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進口單位進行行業監管,實施準入和退出管理;(二)對出版活動進行監管,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查處;(三)對出版物內容和質量進行監管;(四)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出版從業人員進行管理?!冻霭嫖锸袌龉芾硪幎ā返谒臈l: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出版物發行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制定全國出版物發行業發展規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出版物發行活動的監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物發行業發展規劃。省級以下各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出版物發行活動的監督管理。制定出版物發行業發展規劃須經科學論證,遵循合法公正、符合實際、促進發展的原則。第十一條單位從事中小學教科書發行業務,應取得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批準的中小學教科書發行資質,并在批準的區域范圍內開展中小學教科書發行活動。單位從事中小學教科書發行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以出版物發行為主營業務的公司制法人。(二)有與中小學教科書發行業務相適應的組織機構和發行人員。(三)有能夠保證中小學教科書儲存質量要求的、與其經營品種和規模相適應的儲運能力,在擬申請從事中小學教科書發行業務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倉儲場所面積在****平方米以上,并有與中小學教科書發行相適應的自有物流配送體系。(四)有與中小學教科書發行業務相適應的發行網絡。在擬申請從事中小學教科書發行業務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企業所屬出版物發行網點覆蓋不少于當地**%的縣(市、區),且以出版物零售為主營業務,具備相應的中小學教科書儲備、調劑、添貨、零售及售后服務能力。(五)具備符合行業標準的信息管理系統。(六)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及風險防控機制和突發事件處置能力。(七)從事出版物批發業務*年以上。最近*年內未受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無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記錄。審批中小學教科書發行資質,除依照前款所列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國家關于中小學教科書發行單位的結構、布局宏觀調控和規劃。第十二條單位申請從事中小學教科書發行業務,須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審批。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作出書面批復并頒發中小學教科書發行資質證。不予批準的,應當向申請單位書面說明理由。申請材料包括下列書面材料:(一)申請書,載明單位基本情況及申請事項;(二)企業章程;(三)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四)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有關發行人員的資質證明;(五)最近*年的企業法人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及證明企業信譽的有關材料;(六)經營場所、發行網點和儲運場所的情況及使用權證明;(七)企業信息管理系統情況的證明材料;(八)企業發行中小學教科書過程中能夠提供的服務和相關保障措施;(九)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依法經營中小學教科書發行業務的承諾書;(十)擬申請從事中小學教科書發行業務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對企業基本信息、經營狀況、儲運能力、發行網點等的核實意見;(十一)其他需要的證明材料。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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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印刷宗教用品驗證有關批準文件情況的行政檢查 |
《印刷業管理條例》 |
《印刷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宗教用品的,必須驗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核發的準印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印刷宗教用品的申請之日起**日內作出是否核發準印證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逾期不作出決定的,視為同意印刷。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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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新聞單位、新聞記者的行為進行行政檢查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年*月**日國務院令第***號)附件第***項:新聞記者證核發;實施機關:國家新聞出版署?!缎侣動浾咦C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總署令第**號,****年**月**日施行)第七條新聞出版總署負責全國新聞記者證的核發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審核本行政區域新聞機構的新聞記者證。第二十六條新聞出版總署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以及解放軍總政治部宣傳部新聞出版局負責對新聞記者證的發放、使用和年度核驗等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各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對新聞記者在本行政區域內的新聞采編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根據調查掌握的違法事實,建立不良從業人員檔案,并適時公開。第三十二條新聞記者證實行年度核驗制度,由新聞出版總署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以及解放軍總政治部宣傳部新聞出版局分別負責中央新聞機構、地方新聞機構和解放軍及武警部隊(不含邊防、消防、警衛部隊)新聞機構新聞記者證的年度核驗工作。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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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出國參加國際書展的行政檢查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新聞出版總署(國家版權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新聞出版總署(國家版權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號)《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號)附件第***項:“出國參加國際書展審批”等行政審批項目已由國務院決定取消。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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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訂戶訂購境外出版物的行政檢查 |
《訂戶訂購進口出版物管理辦法》 |
《訂戶訂購進口出版物管理辦法》(新聞出版總署令第**號)第四條:訂戶訂購進口出版物由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經營。其中,訂戶訂購限定發行范圍的進口報紙、期刊、圖書、電子出版物的業務,須由新聞出版總署指定的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經營。未經新聞出版總署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訂戶訂購進口出版物的經營活動。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委托非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代理征訂或者代理配送進口出版物,須事先報新聞出版總署同意。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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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設立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的行政檢查 |
《出版管理條例》 |
《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號)第四十二條:設立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的名稱、章程;(二)有符合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主辦單位及其主管機關;(三)有確定的業務范圍;(四)具有進口出版物內容審查能力;(五)有與出版物進口業務相適應的資金;(六)有固定的經營場所;(七)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四十三條:設立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應當向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取得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出版物進口經營許可證后,持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領取營業執照。設立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還應當依照對外貿易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相應手續。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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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復制單位接受委托復制境外產品的行政檢查 |
《復制管理辦法》 |
《復制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復制單位接受委托復制境外產品的,應當事先將該樣品及有關證明文件報經所在地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復制的產品除樣品外應當全部出境。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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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出版產品印制質量的行政檢查 |
《出版管理條例》 |
《出版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和標準,對出版物的內容、編校、印刷或者復制、裝幀設計等方面質量實施監督檢查。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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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經批準擅自編印內部資料的行政檢查 |
《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辦法》 |
《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辦法》第三條對內部資料的編印,實行核發《內部資料性印刷品準印證》(以下簡稱《準印證》)管理。未經批準取得《準印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內部資料的編印活動。第四條編印內部資料,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領取《準印證》后,方可從事編印活動。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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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設立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的行政檢查 |
《出版管理條例》 |
《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號)第四十二條:設立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的名稱、章程;(二)有符合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主辦單位及其主管機關;(三)有確定的業務范圍;(四)具有進口出版物內容審查能力;(五)有與出版物進口業務相適應的資金;(六)有固定的經營場所;(七)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四十三條:設立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應當向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取得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出版物進口經營許可證后,持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領取營業執照。設立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還應當依照對外貿易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相應手續。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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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廣播電臺、電視臺變更臺名的行政檢查 |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十三條:“廣播電臺、電視臺變更臺名、臺標、節目設置范圍或節目套數的,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設立的廣播電臺、電視臺或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設立的電視臺變更臺標的,應當經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準?!?*.《廣播電臺電視臺審批管理辦法》第二十條:“廣播電臺、電視臺應當按照批準的設立主體、臺名、呼號、臺標、節目設置范圍、節目套數、傳輸覆蓋范圍、方式、技術參數等制作、播放節目”。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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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廣播電臺、電視臺(不含地市級、縣級廣播電臺、電視臺)變更臺標的行政檢查 |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十三條:“廣播電臺、電視臺變更臺名、臺標、節目設置范圍或節目套數的,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設立的廣播電臺、電視臺或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設立的電視臺變更臺標的,應當經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準?!?*.《廣播電臺電視臺審批管理辦法》第二十條:“廣播電臺、電視臺應當按照批準的設立主體、臺名、呼號、臺標、節目設置范圍、節目套數、傳輸覆蓋范圍、方式、技術參數等制作、播放節目”。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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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廣播電臺、電視臺調整節目設置范圍(節目名稱、呼號、內容定位、傳輸方式、覆蓋范圍、跨地區經營)的行政檢查 |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十三條:“廣播電臺、電視臺變更臺名、臺標、節目設置范圍或節目套數的,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設立的廣播電臺、電視臺或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設立的電視臺變更臺標的,應當經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準。” *.《廣播電臺電視臺審批管理辦法》第二十條:“廣播電臺、電視臺應當按照批準的設立主體、臺名、呼號、臺標、節目設置范圍、節目套數、傳輸覆蓋范圍、方式、技術參數等制作、播放節目”。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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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廣播電臺、電視臺調整節目套數的行政檢查 |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十三條:“廣播電臺、電視臺變更臺名、臺標、節目設置范圍或節目套數的,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設立的廣播電臺、電視臺或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設立的電視臺變更臺標的,應當經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準。” *.《廣播電臺電視臺審批管理辦法》第二十條:“廣播電臺、電視臺應當按照批準的設立主體、臺名、呼號、臺標、節目設置范圍、節目套數、傳輸覆蓋范圍、方式、技術參數等制作、播放節目”。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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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廣播電視播出機構的廣告播出情況的行政檢查 |
《中國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
*.《中國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六條“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廣告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廣告管理相關工作??h級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廣告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廣告管理相關工作?!钡谑臈l“廣播電臺、電視臺發布廣告,應當遵守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時長、方式的規定,并應對廣告時長作出明顯提示。”第十九條“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音像出版單位、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钡诹藯l“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音像出版單位發布違法廣告,……。新聞出版廣電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并可以暫停媒體的廣告發布業務?!?*.《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五條“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廣播電視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的部門或者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廣播電視管理工作?!?*.《廣播電視廣告播出管理辦法》第五條“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對廣播電視廣告播出活動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部門負責全國廣播電視廣告播出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廣播影視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廣播電視廣告播出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钡谄邨l“廣播電視廣告是廣播電視節目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堅持正確導向,樹立良好文化品位,與廣播電視節目相和諧?!币约翱偩窒嚓P規范性文件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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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擅自使用頻率、未按許可參數使用頻率(小功率)的行政檢查 |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十八條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指配廣播電視專用頻段的頻率,并核發頻率專用指配證明。 *.《廣播電視無線傳輸覆蓋網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廣電總局委托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批以下業務,申請單位應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逐級審核后,報請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領取《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證(無線)》(二)使用小功率調頻、電視發射設備(發射機標稱功率**瓦(含)以下)進行廣播的。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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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廣播電臺、電視臺設立的行政檢查 |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十一條:“中央的廣播電臺、電視臺由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設立。地方設立廣播電臺、電視臺的,由縣、不設區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本級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逐級上報,經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籌建。中央的教育電視臺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設立,報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地方設立教育電視臺的,由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征得同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同意并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逐級上報,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審核,由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籌建”。 *.《廣播電臺電視臺審批管理辦法》第四條:“國家禁止設立外資經營、中外合資經營和中外合作經營的廣播電臺、電視臺”。第七條:“中央級廣播電臺、電視臺的設立、合并和相關事項變更,直接報廣電總局審批。地方級廣播電臺、電視臺的設立和變更,由本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向上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逐級審核后,報廣電總局審批。教育電視臺的設立、合并和相關事項的變更,由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征得同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同意后,向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逐級審核后,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報廣電總局審批”。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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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廣播電視視頻點播單位違反規定要求開展業務的行政檢查 |
《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管理辦法》 |
《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管理辦法》第三條:“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負責全國視頻點播業務的管理,制定全國視頻點播業務總體規劃,確定視頻點播開辦機構的總量、布局??h級以上地方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視頻點播業務的管理?!薄5谑邨l“開辦機構必須按照許可證載明的事項從事視頻點播業務”、第二十二條“用于視頻點播業務的節目,應符合《著作權法》的規定”、第二十八條“持有《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許可證(甲種)》開辦機構的播出前端應與廣電總局視頻點播業務監控系統實現聯網”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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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省級行政區域內經營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有線)的行政檢查 |
《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管理辦法》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附件第***項:省級行政區域內或跨省經營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實施機關:廣電總局。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附件*《國務院決定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一)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第**項:將“省級行政區域內經營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審批”下放省級人民政府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 *.《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管理辦法》第三條“國家廣播電視總局負責全國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的管理??h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的管理?!?/td>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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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單位網絡視聽節目內容和質量的行政檢查 |
《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 |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第三條第三款:“國家廣播電視總局的主要職責是:(三) 監督管理、審查廣播電視節目、網絡視聽節目的內容和質量?!?.《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第十六條:“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單位提供的、網絡運營單位接入的視聽節目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已播出的視聽節目應至少完整保留**日。視聽節目不得含有以下內容:(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五)宣揚邪教、迷信的;(六)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七)誘導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和渲染暴力、色情、賭博、恐怖活動的;(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公民個人隱私等他人合法權益的;(九)危害社會公德,損害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十)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第十七條:“用于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的電影電視劇類節目和其它節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廣播電影電視節目的管理規定。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單位播出時政類視聽新聞節目,應當是地(市)級以上廣播電臺、電視臺制作、播出的節目和中央新聞單位網站登載的時政類視聽新聞節目。未持有《許可證》的單位不得為個人提供上載傳播視聽節目服務?;ヂ摼W視聽節目服務單位不得允許個人上載時政類視聽新聞節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播、鏈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廣播電視頻道、視聽節目網站的節目?!?/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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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省級以下)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機構的行政檢查 |
《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暫行辦法》 |
《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暫行辦法》第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機構的服務情況依法監督檢查。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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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廣播電視節目制作機構的經營情況的行政檢查 |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廣播電視節目由廣播電臺、電視臺和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準設立的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單位制作。廣播電臺、電視臺不得播放未取得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的單位制作的廣播電視節目。”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管理規定》第四條“國家對設立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機構或從事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活動實行許可制度。設立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機構或從事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活動應當取得《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本唧w管理規定另見第二十一條、二十二條、二十三條、二十四條、二十五條、二十六條、二十七條。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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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擅自建設、未經驗收投入使用的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工程的行政檢查 |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十七條: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當對全國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按照國家的統一標準實行統一規劃,并實行分級建設和開發??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建和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第二十二條: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的工程建設和使用的廣播電視技術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工程竣工后,由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組織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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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廣播電臺、電視臺違規引進、播出境外電影、電視劇(動畫片)的行政檢查 |
《境外電視節目引進、播出管理規定》 |
《境外電視節目引進、播出管理規定》第三條:省級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受廣電總局委托,負責本轄區內境外影視劇引進的初審工作和其他境外電視節目引進的審批和播出監管工作。地(市)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播出境外電視節目的監管工作。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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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非法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單位的行政檢查 |
《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 |
《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第三條:“國務院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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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單位引進用于信息網絡傳播的境外視聽節目的行政檢查 |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
*.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用于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的境外電影、電視劇,必須經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查批準。用于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的境外其他廣播電視節目,必須經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審查批準?!?*.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對〈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進行解釋的復函》:“《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關于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的境外廣播電視節目的管理措施適用于信息網絡傳播的境外視聽節目?!?/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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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經批準從事中外合作制作電視劇(含電視動畫片)的行為的行政檢查 |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號) |
已在《中外合作電視劇管理規定》(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號)、《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號)中體現。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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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單位業務運營的行政檢查 |
《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 |
《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依法對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單位進行實地檢查”。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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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單位違反規定要求開展業務的行政檢查 |
《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 |
《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第三條:“國務院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十二條“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單位應當按照《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載明的事項從事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第十三條“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單位應當為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設立的節目監控系統提供必要的信號接入條件”、第十四條“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單位相互之間應當按照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的管理規定和相關標準實行規范對接,并為對接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和服務保障”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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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非法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單位的行政檢查 |
《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 |
《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第三條:“國務院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作為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對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實施監管管理,統籌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的產業發展、行業管理、內容建設和安全監管。……地方人民政府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和地方電信管理機構依據各自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單位及接入服務實施相應的監督管理”;第二十二條:“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依法對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單位進行實地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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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廣播電臺、電視臺出租轉讓播出時段或與系統外機構合資、合作經營廣播電視頻道(率)、播出時段,與其它播出機構合辦廣播電視頻道(率)的行政檢查 |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批準機關吊銷許可證:(二)出租轉讓播出時段的”。 *.《廣播電視播出機構違規處理辦法(試行)》第四:“對有下列違規行為之一的廣播電視播出機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應首先按照《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責令其停止違規活動:(三)擅自出租、轉讓或與系統外機構合資、合作經營廣播電視頻道(率)、播出時段的;(四)未經批準與其它播出機構合辦廣播電視頻道(率)的”。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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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依法設置安裝和使用衛星設施用戶的行政檢查 |
《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 |
《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實施細則第二條: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是對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實行歸口管理,審批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設置,組織對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生產、銷售、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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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付費頻道的行政檢查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附件***項:付費頻道開辦、終止和節目設置調整及播出區域、呼號、標識識別號審批。實施機關:廣電總局。 *.《廣播電視有線數字付費頻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試行)》第四條:“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負責制定全國付費頻道總體規劃,確定付費頻道總量、布局和結構;負責全國付費頻道業務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付費頻道業務監督管理工作。”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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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廣播電臺、電視臺終止的行政檢查 |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十四條:“廣播電臺、電視臺終止,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申報,其許可證由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收回。廣播電臺、電視臺因特殊情況需要暫時停止播出的,應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同意;未經批準,連續停止播出超過**日的,視為終止,應當依照前款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廣播電臺電視臺審批管理辦法》第十九條:“廣播電臺、電視臺終止的,應充分說明理由,并按原設立審批程序逐級上報廣電總局審批,其《廣播電視播出機構許可證》及《廣播電視頻道許可證》由廣電總局收回”。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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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電視劇制作機構的制作情況的行政檢查 |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設立電視劇制作單位,應當經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準,取得電視劇制作許可證后,方可制作電視劇。電視劇的制作和播出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規定?!?*.《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管理規定》第十二條“電視劇由持有《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的機構、地市級(含)以上電視臺和持有《攝制電影許可證》的電影制片機構制作,但須事先另行取得電視劇制作許可。”具體管理規定另見第二十一條、二十二條、二十三條、二十四條、二十五條、二十六條、二十七條。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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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非法廣播電視視頻點播單位的行政檢查 |
《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管理辦法》 |
《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管理辦法》第三條:“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負責全國視頻點播業務的管理,制定全國視頻點播業務總體規劃,確定視頻點播開辦機構的總量、布局??h級以上地方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視頻點播業務的管理?!?/td>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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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單位傳播的節目內容違反規定要求開展業務的行政檢查 |
《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 |
《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第三條:“國務院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十六條“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單位傳播的節目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不得含有以下內容:(一)違法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山東抗拒或者破壞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實施;(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三)詆毀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侵害民族風俗習慣,歪曲民族歷史和民族歷史人物,傷害民族感情,破壞民族團結;(四)宣揚宗教狂熱,危害宗教和睦,上海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壞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團結,宣揚邪教、迷信;(五)危害社會公德,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宣揚淫穢、賭博、吸毒、渲染暴力、恐怖,教唆犯罪或者傳授犯罪方法;(六)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或者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七)侮辱、誹謗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隱私,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八)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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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地市級、縣級廣播電臺、電視臺變更臺標的行政檢查 |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關于做好廣播電視播出機構臺標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關于做好廣播電視播出機構臺標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六條:“省級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負責本省(區、市)各級播出機構臺標的檢查監管和備案公示工作,要建立轄區內播出機構的臺標檔案庫,向社會公示,并根據臺標變更情況及時進行更新維護”。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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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及生產企業的行政檢查 |
《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入網認定管理辦法》 |
《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入網認定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省級地方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獲得入網認定證書的廣播電視設備器材生產企業和產品進行監督檢查和抽查,向社會公布抽查結果并匯總報送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td>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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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政府機關和企業使用正版軟件情況的行政檢查 |
《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 |
*.《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除《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本條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制品,可以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并可以沒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侵犯著作權罪、銷售侵權復制品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復制或者部分復制著作權人的軟件的;(二)向公眾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傳播著作權人的軟件的;(三)故意避開或者破壞著作權人為保護其軟件著作權而采取的技術措施的;(四)故意刪除或者改變軟件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五)轉讓或者許可他人行使著作權人的軟件著作權的。有前款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行為的,可以并處每件***元或者貨值金額*倍以上*倍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或者第五項行為的,可以并處**萬元以下的罰款。 *.《國務院關于同意建立推進使用正版軟件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批復》(國函〔****〕*號)第五項各成員單位職責:新聞出版總署(版權局):組織協調對使用正版軟件情況的檢查和督導;負責對企業使用正版軟件情況的監管。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政府機關使用正版軟件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發〔****〕**號)第九條: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推進使用正版軟件工作機制各成員單位負責政府機關使用正版軟件情況日常監管、督促檢查及培訓工作。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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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著作權使用情況的行政檢查 |
《著作權法》 |
*.《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制品,并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四)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五)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采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為之一的,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非法經營額*萬元以上的,可處非法經營額*倍以上*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經營額或者非法經營額*萬元以下的,根據情節輕重,可處**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沒收主要用于提供網絡服務的計算機等設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通過信息網絡擅自向公眾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二)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的;(三)故意刪除或者改變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明知或者應知未經權利人許可而被刪除或者改變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四)為扶助貧困通過信息網絡向農村地區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超過規定范圍,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標準支付報酬,或者在權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后未立即刪除的;(五)通過信息網絡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名稱或者作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稱),或者未支付報酬,或者未依照本條例規定采取技術措施防止服務對象以外的其他人獲得他人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務對象的復制行為對權利人利益造成實質性損害的。 *.《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主要用于避開、破壞技術措施的裝置或者部件;情節嚴重的,可以沒收主要用于提供網絡服務的計算機等設備;非法經營額*萬元以上的,可處非法經營額*倍以上*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經營額或者非法經營額*萬元以下的,根據情節輕重,可處**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故意制造、進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開、破壞技術措施的裝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為他人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提供技術服務的;(二)通過信息網絡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獲得經濟利益的;(三)為扶助貧困通過信息網絡向農村地區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名稱和作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稱)以及報酬標準的。 *.《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十五條: 網絡服務提供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涉嫌侵權的服務對象的姓名(名稱)、聯系方式、網絡地址等資料的,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沒收主要用于提供網絡服務的計算機等設備。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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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單位的行政檢查 |
《全民健身條例》 |
《全民健身條例》(****年*月**日國務院令第***號,****年*月*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條?未經批準,擅自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不足*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罰款。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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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彩票代銷者的行政檢查 |
《彩票管理條例》 |
《彩票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 彩票代銷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委托他人代銷彩票或者轉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專用設備的; (二)進行虛假性、誤導性宣傳的; (三)以詆毀同業者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的; (四)向未成年人銷售彩票的; (五)以賒銷或者信用方式銷售彩票的。 彩票代銷者有前款行為受到處罰的,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有權解除彩票代銷合同。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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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行政檢查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條 業務主管單位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變更、注銷登記前的審查;(二)監督、指導民辦非企業單位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按照章程開展活動;(三)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的初審;(四)協助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五)會同有關機關指導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清算事宜。業務主管單位履行前款規定的職責,不得向民辦非企業單位收取費用。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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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體育類社會團體的行政檢查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 業務主管單位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社會團體成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前的審查; (二)監督、指導社會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依據其章程開展活動; (三)負責社會團體年度檢查的初審; (四)協助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查處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 (五)會同有關機關指導社會團體的清算事宜。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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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舉辦健身氣功活動的行政檢查 |
《健身氣功管理辦法》 |
《健身氣功管理辦法》(****年**月國家體育總局令第*號發布)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舉辦健身氣功活動,或擅自設立健身氣功站點的,由體育行政部門配合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予以取締,并由公安機關根據《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治安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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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違法設立站點的行政檢查 |
《健身氣功管理辦法》 |
《健身氣功管理辦法》(****年**月國家體育總局令第*號發布)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舉辦健身氣功活動,或擅自設立健身氣功站點的,由體育行政部門配合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予以取締,并由公安機關根據《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治安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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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公共體育設施的行政檢查 |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 |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第三十一條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元以下的,可以處*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一)開展與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功能、用途不相適應的服務活動的;??(二)違反本條例規定出租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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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電影發行活動的行政檢查 |
《電影產業促進法》 |
《電影產業促進法》第二十四條 企業具有與所從事的電影發行活動相適應的人員、資金條件的,經國務院電影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電影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從事電影發行活動。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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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電影攝制活動的行政檢查 |
《電影產業促進法》 |
* .《電影產業促進法》第十三條 擬攝制電影的法人、其他組織應當將電影劇本梗概向國務院電影主管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電影主管部門備案;其中,涉及重大題材或者國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軍事等方面題材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電影劇本報送審查。電影劇本梗概或者電影劇本符合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由國務院電影主管部門將擬攝制電影的基本情況予以公告,并由國務院電影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電影主管部門出具備案證明文件或者頒發批準文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電影主管部門制定”。 * .《電影產業促進法》第十四條 法人、其他組織經國務院電影主管部門批準,可以與境外組織合作攝制電影;但是,不得與從事損害我國國家尊嚴、榮譽和利益,危害社會穩定,傷害民族感情等活動的境外組織合作,也不得聘用有上述行為的個人參加電影攝制。合作攝制電影符合創作、出資、收益分配等方面比例要求的,該電影視同境內法人、其他組織攝制的電影。境外組織不得在境內獨立從事電影攝制活動;境外個人不得在境內從事電影攝制活動。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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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電影放映活動的行政檢查 |
《電影產業促進法》 |
*.《電影產業促進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企業、個體工商戶具有與所從事的電影放映活動相適應的人員、場所、技術和設備等條件的,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電影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從事電影院等固定放映場所電影放映活動。 * .《電影產業促進法》第二十六條?企業、個人從事電影流動放映活動,應當將企業名稱或者經營者姓名、地址、聯系方式、放映設備等向經營區域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電影主管部門備案。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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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文物購銷、拍賣經營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文物商店購買、銷售文物,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拍賣文物,應當記錄文物的名稱、圖錄、來源、文物的出賣人、委托人和買受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有效身份證件號碼或者有效證照號碼以及成交價格,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接受備案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為其保密,并將該記錄保存**年。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文物商店和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的監督檢查。(備注:此事項已向國務院推進職能轉變協調小組辦公室報送為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事項)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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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制作、播放載有禁止內容的廣播電視節目的行政檢查 |
《四川省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
《四川省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并處*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批準機關吊銷許可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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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廣播電視臺違反規定超時播放廣告、隨意插播廣告,或者以新聞報道、調查形式發布廣告的行政檢查 |
《四川省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
《四川省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三款的規定,由省或市(地)、州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沒收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罰款。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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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經批準擅自施工、安裝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或安裝衛星電視地面接收設施的行政檢查 |
《四川省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
《四川省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第十九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施工、安裝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或擅自安裝衛星電視地面接收設施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可沒收其從事違法活動的工具、設備,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對個人并處****元以下,對單位并處*萬元以下的罰款。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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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制作、播放有償新聞的行政檢查 |
《四川省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
《四川省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制作、播放有償新聞的,由省或市(地)、州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罰款。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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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違規建立有線電視頻道、設立網上播出前端和經營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或者侵占、干擾、破壞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的行政檢查 |
《四川省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
《四川省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四款、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可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處****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萬元以下罰款;對竊取有線廣播電視信號的,并可沒收接收裝置。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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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違規開辦視聽點播業務的行政檢查 |
《四川省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
《四川省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擅自開辦視聽點播業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沒收點播設備和違法所得,并處****元以上****元以下的罰款。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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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違反《四川省廣播電視管理條例》規定,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危害廣播電視臺(站)安全播出的行政檢查 |
《四川省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
《四川省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危害廣播電臺、電視臺、有線廣播電視臺安全播出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并處*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害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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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安全播出責任單位的行政檢查 |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沖擊廣播電臺、電視臺,不得損壞廣播電臺、電視臺的設施,不得危害其安全播出。”*《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管理條例及專業實施細則》第三條 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全國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監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五條 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履行下列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監督管理職責:(二)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播出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安全播出事故隱患,督促安全播出責任單位予以消除; (三)組織對特大、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調查并依法處理; *.《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第三條 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全國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 申請從事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二)有健全的節目內容編審、安全傳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措施;第十三條: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與國家網絡信息安全相適應的安全管理制度、保障體系和技術保障手段,履行安全保障義務。 *.《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第八條 申請從事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的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二)有健全的節目安全傳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第二十二條 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依法對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單位進行實地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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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廣播電視設施保護的行政檢查 |
《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 |
《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第三條 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所轄的廣播電視設施的保護工作,并采取措施,確保廣播電視設施的安全?!稄V播電視無線傳輸覆蓋網管理辦法》第四條無線傳輸覆蓋網由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建,并確保本行政區域內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的安全和質量。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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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旅行社未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等行為的行政檢查 |
《旅行社條例》 |
《旅行社條例》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個月至*個月:(一)未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的;(二)與旅游者簽訂的旅游合同未載明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事項;(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將旅游業務委托給其他旅行社;(四)將旅游業務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的旅行社;(五)未與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簽訂委托合同。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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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縣級文化主管部門提交演出場所合格證明而舉辦臨時搭建舞臺、看臺營業性演出的行政檢查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七條:申請舉辦營業性演出,應當持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向文化主管部門提交符合《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文件。申請舉辦臨時搭建舞臺、看臺的營業性演出,還應當提交符合《條例》第二十條第(二)、(三)項規定的文件。對經批準的臨時搭建舞臺、看臺的演出活動,演出舉辦單位還應當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縣級文化主管部門提交符合《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的文件,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演出活動不得舉行。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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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騙觀眾的行政檢查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營業性演出不得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騙觀眾。 前款所稱假唱、假演奏是指演員在演出過程中,使用事先錄制好的歌曲、樂曲代替現場演唱、演奏的行為。演出舉辦單位應當派專人對演唱、演奏行為進行監督,并作出記錄備查。記錄內容包括演員、樂隊、曲目的名稱和演唱、演奏過程的基本情況,并由演出舉辦單位負責人和監督人員簽字確認。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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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娛樂場所未按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定建立從業人員名簿、營業日志行為或者發現違法犯罪行為未按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定報告的行政檢查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娛樂場所應當與從業人員簽訂文明服務責任書,并建立從業人員名簿;從業人員名簿應當包括從業人員的真實姓名、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外國人就業許可證復印件等內容。 娛樂場所應當建立營業日志,記載營業期間從業人員的工作職責、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營業日志不得刪改,并應當留存**日備查。 第三十一條:娛樂場所應當建立巡查制度,發現娛樂場所內有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縣級公安部門、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報告。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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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演出舉辦單位、文藝表演團體、演員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等行為的行政檢查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參加營業性演出的文藝表演團體、主要演員或者主要節目內容等發生變更的,演出舉辦單位應當及時告知觀眾并說明理由。觀眾有權退票。 演出過程中,除因不可抗力不能演出的外,演出舉辦單位不得中止或者停止演出,演員不得退出演出。 第二十八條:演員不得以假唱欺騙觀眾,演出舉辦單位不得組織演員假唱。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為假唱提供條件。 演出舉辦單位應當派專人對演出進行監督,防止假唱行為的發生。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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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旅行社未在規定期限內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存入、增存、補足質量保證金或者提交相應的銀行擔保且拒不改正的行政檢查 |
《旅行社條例》 |
《旅行社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旅行社應當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之日起*個工作日內,在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開設專門的質量保證金賬戶,存入質量保證金,或者向作出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依法取得的擔保額度不低于相應質量保證金數額的銀行擔保。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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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非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擅自舉辦演出的行政檢查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歌舞娛樂場所、旅游景區、主題公園、游樂園、賓館、飯店、酒吧、餐飲場所等非演出場所經營單位需要在本場所內舉辦營業性演出的,應當委托演出經紀機構承辦。在上述場所舉辦駐場涉外演出,應當報演出所在地省級文化主管部門審批。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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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營業性演出有《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禁止情形的行政檢查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營業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三)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侵害民族風俗習慣,傷害民族感情,破壞民族團結,違反宗教政策的;(四)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五)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六)宣揚淫穢、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八)表演方式恐怖、殘忍,摧殘演員身心健康的;(九)利用人體缺陷或者以展示人體變異等方式招徠觀眾的;(十)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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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演出舉辦單位發現營業性演出有《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或未依照《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報告的行政檢查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演出舉辦單位發現營業性演出有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禁止情形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同時向演出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報告。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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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互聯網文化單位未建立自審制度等行為的行政檢查 |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 |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八條: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建立自審制度,明確專門部門,配備專業人員負責互聯網文化產品內容和活動的自查與管理,保障互聯網文化產品內容和活動的合法性。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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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對經批準到藝術院校從事教學、研究工作的外國或者港澳臺藝術人員擅自從事營業性演出的行政檢查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經批準到藝術院校從事教學、研究工作的外國或者港澳臺藝術人員從事營業性演出的,應當委托演出經紀機構承辦。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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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對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買賣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批準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批準文件的行政檢查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偽造、變造、出租、出借或者買賣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批準文件或者營業執照,不得偽造、變造營業性演出門票或者倒賣偽造、變造的營業性演出門票。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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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旅行社未經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約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償服務的行政檢查 |
《旅行社條例》 |
《旅行社條例》第二十七條: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報價招徠旅游者。未經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在旅游合同約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償服務。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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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門的名義舉辦營業性演出,或者營業性演出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際”等字樣的行政檢查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演出舉辦單位不得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門的名義舉辦營業性演出。 營業性演出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際”等字樣。 營業性演出廣告內容必須真實、合法,不得誤導、欺騙公眾。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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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文藝表演團體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未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的行政檢查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款:文藝表演團體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營業性演出經營項目,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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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對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變更單位名稱、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經營地址、股權結構以及許可經營范圍的,未按規定辦理變更或備案手續的行政檢查 |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 |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變更單位名稱、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經營地址、股權結構以及許可經營范圍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日內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辦理變更或者備案手續。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變更名稱、地址、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業務范圍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日內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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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違反《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經營藝術品的行政檢查 |
《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 |
《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第六條:禁止經營含有以下內容的藝術品:(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迷信的;(六)宣揚恐怖活動,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七)宣揚淫穢、色情、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九)違背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十)蓄意篡改歷史、嚴重歪曲歷史的;(十一)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七條:禁止經營以下藝術品:(一)走私、盜竊等來源不合法的藝術品;(二)偽造、變造或者冒充他人名義的藝術品;(三)除有合法手續、準許經營的以外,法律、法規禁止交易的動物、植物、礦物、金屬、化石等為材質的藝術品;(四)國家規定禁止交易的其他藝術品。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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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對未經批準,擅自出售演出門票的行政檢查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七條:營業性演出活動經批準后方可出售門票。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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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等行為的行政檢查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十七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不得經營非網絡游戲。 第十九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實施經營管理技術措施,建立場內巡查制度,發現上網消費者有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所列行為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舉報。 第二十一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不得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在營業場所入口處的顯著位置懸掛未成年人禁入標志。 第二十二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每日營業時間限于*時至**時。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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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旅游經營者組織、接待出入境旅游,發現旅游者從事違法活動或者有違反本法第十六條規定情形的,未及時向公安機關、旅游主管部門或者我國駐外機構報告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九條: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報告義務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并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第五十五條:旅游經營者組織、接待出入境旅游,發現旅游者從事違法活動或者有違反本法第十六條規定情形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旅游主管部門或者我國駐外機構報告。第十六條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滯留,隨團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團、脫團。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內非法滯留,隨團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團、脫團。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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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舉辦營業性涉外或者涉港澳臺演出,隱瞞近*年內違反《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規定的記錄,提交虛假書面聲明的行政檢查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申請舉辦營業性涉外或者涉港澳臺演出,除提交本實施細則第十七條規定的文件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演員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二)*年以上舉辦營業性演出經歷的證明文件; (三)近*年內無違反《條例》規定的書面聲明。 文化主管部門審核涉外或者涉港澳臺營業性演出項目,必要時可以依法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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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等行為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五條: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旅行社組織、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但是,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發生違反前兩款規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權在旅游行程結束后三十日內,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并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費用。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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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娛樂場所未按《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定懸掛警示標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志的行政檢查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條:娛樂場所應當在營業場所的大廳、包廂、包間內的顯著位置懸掛含有禁毒、禁賭、禁止賣淫嫖娼等內容的警示標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志。標志應當注明公安部門、文化主管部門的舉報電話。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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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對導游在執業過程中有安排旅游者參觀或者參與涉及色情、賭博、毒品等違反我國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的項目或者活動的行為的行政檢查 |
《導游管理辦法》 |
《導游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導游在執業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安排旅游者參觀或者參與涉及色情、賭博、毒品等違反我國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的項目或者活動;……。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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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行政檢查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十二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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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對在演播廳外從事符合《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條件的電視文藝節目的現場錄制,未辦理審批手續的行政檢查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在演播廳外從事電視文藝節目的現場錄制,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條件的,應當依照《條例》和本實施細則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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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對在演出經營活動中,不履行應盡義務,倒賣、轉讓演出活動經營權的行政檢查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營業性演出經營主體舉辦營業性演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辦理演出申報手續;(二)安排演出節目內容;(三)安排演出場地并負責演出現場管理;(四)確定演出票價并負責演出活動的收支結算;(五)依法繳納或者代扣代繳有關稅費;(六)接受文化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七)其他依法需要承擔的義務。 第二十六條:舉辦營業性涉外或者涉港澳臺演出,舉辦單位應當負責統一辦理外國或者港澳臺文藝表演團體、個人的入出境手續,巡回演出的還要負責其全程聯絡和節目安排。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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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組織旅游者到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中國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國家和地區旅游的行政檢查 |
《旅行社條例》 |
《旅行社條例》第二十五條: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不得組織旅游者到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中國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國家和地區旅游。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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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向消費者隱瞞藝術品來源,或者在藝術品說明中隱瞞重要事項,誤導消費者等行為的行政檢查 |
《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 |
《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第八條:藝術品經營單位不得有以下經營行為:(一)向消費者隱瞞藝術品來源,或者在藝術品說明中隱瞞重要事項,誤導消費者的;(二)偽造、變造藝術品來源證明、藝術品鑒定評估文件以及其他交易憑證的;(三)以非法集資為目的或者以非法傳銷為手段進行經營的;(四)未經批準,將藝術品權益拆分為均等份額公開發行,以集中競價、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的;(五)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經營行為。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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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經營旅行社業務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二十八條:設立旅行社,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為其提供旅游服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門的許可,依法辦理工商登記:(一)有固定的經營場所;(二)有必要的營業設施;(三)有符合規定的注冊資本;(四)有必要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導游;(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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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逾期未辦理備案手續的行政檢查 |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 |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十條: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日內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備案,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備案表;(二)章程;(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四)域名登記證明;(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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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變更名稱、地址、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業務范圍的,未按規定辦理備案手續的行政檢查 |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 |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變更單位名稱、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經營地址、股權結構以及許可經營范圍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日內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辦理變更或者備案手續。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變更名稱、地址、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業務范圍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日內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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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所經營的藝術品未標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狀況和銷售價格等信息等行為的行政檢查 |
《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 |
《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第九條:藝術品經營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對所經營的藝術品應當標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狀況和銷售價格等信息;(二)保留交易有關的原始憑證、銷售合同、臺賬、賬簿等銷售記錄,法律、法規要求有明確期限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年。 第十一條:藝術品經營單位從事藝術品鑒定、評估等服務,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協議,約定鑒定、評估的事項,鑒定、評估的結論適用范圍以及被委托人應當承擔的責任;(二)明示藝術品鑒定、評估程序或者需要告知、提示委托人的事項;(三)書面出具鑒定、評估結論,鑒定、評估結論應當包括對委托藝術品的全面客觀說明,鑒定、評估的程序,做出鑒定、評估結論的證據,鑒定、評估結論的責任說明,并對鑒定、評估結論的真實性負責;(四)保留書面鑒定、評估結論副本及鑒定、評估人簽字等檔案不得少于*年。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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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互聯網文化單位未在其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標明文化行政部門頒發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的行政檢查 |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 |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在其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標明文化行政部門頒發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標明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頒發的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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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違反《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二款、第八條第二款、第九條第二款規定,未辦理備案手續的行政檢查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二款: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第二款:演出場所經營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并向原備案機關重新備案。 第九條第二款:個體演員、個體演出經紀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備案。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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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娛樂場所未在顯著位置懸掛娛樂經營許可證、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志,標志未注明“*****”文化市場舉報電話的行政檢查 |
《娛樂場所管理辦法》 |
《娛樂場所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娛樂場所應當在顯著位置懸掛娛樂經營許可證、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志,標志應當注明“*****”文化市場舉報電話。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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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娛樂場所為未經文化主管部門批準的營業性演出活動提供場地的行政檢查 |
《娛樂場所管理辦法》 |
《娛樂場所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娛樂場所不得為未經文化主管部門批準的營業性演出活動提供場地。娛樂場所招用外國人從事演出活動的,應當符合《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及《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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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對設立從事藝術品經營活動的經營單位未按規定到住所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備案等行為的行政檢查 |
《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 |
《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第五條:設立從事藝術品經營活動的經營單位,應當到其住所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并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日內,到其住所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備案。其他經營單位增設藝術品經營業務的,應當按前款辦理備案手續。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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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未按規定核對、登記上網消費者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記錄有關上網信息等行為的行政檢查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變更營業場所地址或者對營業場所進行改建、擴建,變更計算機數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項的,應當經原審核機關同意。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注冊資本、網絡地址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并到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辦理有關手續或者備案。 第十六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通過依法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接入互聯網,不得采取其他方式接入互聯網。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提供上網消費者使用的計算機必須通過局域網的方式接入互聯網,不得直接接入互聯網。 第十九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實施經營管理技術措施,建立場內巡查制度,發現上網消費者有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所列行為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舉報。 第二十三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對上網消費者的身份證等有效證件進行核對、登記,并記錄有關上網信息。登記內容和記錄備份保存時間不得少于**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登記內容和記錄備份在保存期內不得修改或者刪除。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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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擅自舉辦募捐義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行政檢查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舉辦募捐義演,應當依照《條例》和本實施細則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參加募捐義演的演職人員不得獲取演出報酬;演出舉辦單位或者演員應當將扣除成本后的演出收入捐贈給社會公益事業,不得從中獲取利潤。演出收入是指門票收入、捐贈款物、贊助收入等與演出活動相關的全部收入。演出成本是指演職員食、宿、交通費用和舞臺燈光音響、服裝道具、場地、宣傳等費用。募捐義演結束后**日內,演出舉辦單位或者演員應當將演出收支結算報審批機關備案。舉辦其他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二條所述方式的公益性演出,參照本條規定執行。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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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歌舞娛樂場所的歌曲點播系統與境外的曲庫聯接等行為的行政檢查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十三條:國家倡導弘揚民族優秀文化,禁止娛樂場所內的娛樂活動含有下列內容:(一)違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或者領土完整的;(三)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利益的;(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傷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破壞民族團結的;(五)違反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迷信的;(六)宣揚淫穢、賭博、暴力以及與毒品有關的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教唆犯罪的;(七)違背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八)侮辱、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九)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十八條:娛樂場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或者電子游戲應當是依法出版、生產或者進口的產品。 歌舞娛樂場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畫面以及游藝娛樂場所的電子游戲機內的游戲項目,不得含有本條例第十三條禁止的內容;歌舞娛樂場所使用的歌曲點播系統不得與境外的曲庫聯接。 第二十三條:歌舞娛樂場所不得接納未成年人。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游藝娛樂場所設置的電子游戲機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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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演出舉辦單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在募捐義演中獲取經濟利益的行政檢查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三十條:募捐義演的演出收入,除必要的成本開支外,必須全部交付受捐單位;演出舉辦單位、參加演出的文藝表演團體和演員、職員,不得獲取經濟利益。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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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旅行社變更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事項或者終止經營,未在規定期限內向原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換領或者交回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且拒不改正等行為的行政檢查 |
《旅行社條例》 |
《旅行社條例》第四十四條:旅行社及其分社應當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其旅游合同、服務質量、旅游安全、財務賬簿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經營和財務信息等統計資料。 《旅行社條例》第十二條:旅行社變更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事項或者終止經營的,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并在登記辦理完畢之日起**個工作日內,向原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換領或者交回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旅行社條例》第十條第一款:旅行社設立分社的,應當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并自設立登記之日起*個工作日內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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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互聯網文化單位發現所提供的互聯網文化產品含有《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六條所列內容之一未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關記錄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報告的行政檢查 |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 |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九條:互聯網文化單位發現所提供的互聯網文化產品含有本規定第十六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關記錄,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報告并抄報文化部。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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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經省級文化主管部門批準的涉外演出在批準的時間內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級文化主管部門備案的行政檢查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九條:經省級文化主管部門批準的營業性涉外演出,在批準的時間內增加演出地的,舉辦單位或者與其合作的具有涉外演出資格的演出經紀機構,應當在演出日期**日前,持省級文化主管部門批準文件和本實施細則第十七條規定的文件,到增加地省級文化主管部門備案,省級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出具備案證明。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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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經營國產互聯網文化產品逾期未報文化行政部門備案的行政檢查 |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 |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五條:經營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的活動應當由取得文化行政部門核發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實施,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應當報文化部進行內容審查。文化部應當自受理內容審查申請之日起**日內(不包括專家評審所需時間)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發給批準文件;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經批準的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應當在其顯著位置標明文化部的批準文號,不得擅自變更產品名稱或者增刪產品內容。自批準之日起一年內未在國內經營的,進口單位應當報文化部備案并說明原因;決定終止進口的,文化部撤銷其批準文號。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經營的國產互聯網文化產品應當自正式經營起**日內報省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備案,并在其顯著位置標明文化部備案編號,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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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旅行社未按照規定為出境或者入境團隊旅游安排領隊或者導游全程陪同等行為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八條:旅行社應當與其聘用的導游依法訂立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旅行社臨時聘用導游為旅游者提供服務的,應當全額向導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條第三款規定的導游服務費用。 旅行社安排導游為團隊旅游提供服務的,不得要求導游墊付或者向導游收取任何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六條:旅行社組織團隊出境旅游或者組織、接待團隊入境旅游,應當按照規定安排領隊或者導游全程陪同。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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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取得導游證或者不具備領隊條件而從事導游、領隊活動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七條:參加導游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與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或者在相關旅游行業組織注冊的人員,可以申請取得導游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九條:從事領隊業務,應當取得導游證,具有相應的學歷、語言能力和旅游從業經歷,并與委派其從事領隊業務的取得出境旅游業務經營許可的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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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變更旅游行程安排,嚴重損害旅游者權益等行為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導游和領隊應當嚴格執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變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務活動,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費,不得誘導、欺騙、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或者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因未達到約定人數不能出團的,組團社經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組團社對旅游者承擔責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對組團社承擔責任。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旅行社應當按照包價旅游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旅游行程安排。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七十條第一款:旅行社不履行包價旅游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依法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旅行社具備履行條件,經旅游者要求仍拒絕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后果的,旅游者還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金。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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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旅行社未經許可經營出境旅游、邊境旅游,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二十九條:旅行社可以經營下列業務:(一)境內旅游;(二)出境旅游;(三)邊境旅游;(四)入境旅游;(五)其他旅游業務。 旅行社經營前款第二項和第三項業務,應當取得相應的業務經營許可,具體條件由國務院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條: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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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互聯網文化單位提供含有《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六條禁止內容的互聯網文化產品等行為的行政檢查 |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 |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六條:互聯網文化單位不得提供載有以下內容的文化產品:(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五)宣揚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七)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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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游藝娛樂場所設置未經文化主管部門內容核查的游戲游藝設備等行為的行政檢查 |
《娛樂場所管理辦法》 |
《娛樂場所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游藝娛樂場所經營應當符合以下規定:(一)不得設置未經文化主管部門內容核查的游戲游藝設備;(二)進行有獎經營活動的,獎品目錄應當報所在地縣級文化主管部門備案;(三)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設置的電子游戲機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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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娛樂場所變更有關事項,未按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定申請重新核發娛樂經營許可證等行為的行政檢查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十二條:娛樂場所改建、擴建營業場所或者變更場地、主要設施設備、投資人員,或者變更娛樂經營許可證載明的事項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重新核發娛樂經營許可證,并向公安部門備案;需要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七條:營業期間,娛樂場所的從業人員應當統一著工作服,佩帶工作標志并攜帶居民身份證或者外國人就業許可證。 從業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和衛生規范,誠實守信,禮貌待人,不得侵害消費者的人身和財產權利。 第二十八條:每日凌晨*時至上午*時,娛樂場所不得營業。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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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廣播電視行業網絡安全的行政檢查 |
《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管理條例及專業實施細則》 |
*.《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管理條例及專業實施細則》第三條 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全國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監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三條 安全播出責任單位應當遵守有關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落實網絡安全保護責任,對涉及安全播出的信息系統開展風險評估和等級保護工作。第三十五條 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履行下列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監督管理職責:(二)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播出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安全播出事故隱患,督促安全播出責任單位予以消除; *.《新聞出版廣播影視網絡安全管理辦法》第七條 各級行政部門每年至少對轄區內運行機構的網絡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一次檢查,根據需要,不定期進行專項檢查、抽測抽查,對存在問題的單位,下發整改通知書,督促整改。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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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旅行社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旅游者情節嚴重等行為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二條:旅行社為招徠、組織旅游者發布信息,必須真實、準確,不得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旅游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四條:旅行社組織旅游活動應當向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五十六條:國家根據旅游活動的風險程度,對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以及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高風險旅游項目等經營者實施責任保險制度。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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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導游未按期報告信息變更情況等的行為行政檢查 |
《導游管理辦法》 |
《導游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導游與旅行社訂立的勞動合同解除、終止或者在旅游行業組織取消注冊的,導游及旅行社或者旅游行業組織應當自解除、終止合同或者取消注冊之日起*個工作日內,通過全國旅游監管服務信息系統將信息變更情況報告旅游主管部門。 《導游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導游應當自下列情形發生之日起**個工作日內,通過全國旅游監管服務信息系統提交相應材料,申請變更導游證信息: (一)姓名、身份證號、導游等級和語種等信息發生變化的; (二)與旅行社訂立的勞動合同解除、終止或者在旅游行業組織取消注冊后,在*個月內與其他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或者在其他旅游行業組織注冊的; (三)經常執業地區發生變化的; (四)其他導游身份信息發生變化的。 旅行社或者旅游行業組織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個工作日內對信息變更情況進行核實。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門應當自旅行社或者旅游行業組織核實信息之日起*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核確認。 《導游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游身份標識中的導游信息發生變化,導游應當自導游信息發生變化之日起**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門申請更換導游身份標識。旅游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個工作日內予以確認更換。 《導游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旅游突發事件發生后,導游應當立即采取下列必要的處置措施: (一)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情況緊急或者發生重大、特別重大旅游突發事件時,可以直接向發生地、旅行社所在地縣級以上旅游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相關部門報告; (二)救助或者協助救助受困旅游者; (三)根據旅行社、旅游主管部門及有關機構的要求,采取調整或者中止行程、停止帶團前往風險區域、撤離風險區域等避險措施。 《導游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三款:導游應當參加旅游主管部門、旅游行業組織和旅行社開展的有關政策法規、安全生產、突發事件應對和文明服務內容的培訓;鼓勵導游積極參加其他培訓,提高服務水平。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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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對旅行社未經旅游者的同意,將旅游者轉交給其他旅行社組織、接待的行政檢查 |
《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 |
《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 第四十一條第二款:未經旅游者同意的,旅行社不得將旅游者轉交給其他旅行社組織、接待。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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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對未妥善保存各類旅游合同及相關文件、資料,保存期不夠兩年,或者泄露旅游者個人信息的行政檢查 |
《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 |
《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條:旅行社應當妥善保存《條例》規定的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的各類合同及相關文件、資料,以備縣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核查。 前款所稱的合同及文件、資料的保存期,應當不少于兩年。 旅行社不得向其他經營者或者個人,泄露旅游者因簽訂旅游合同提供的個人信息;超過保存期限的旅游者個人信息資料,應當妥善銷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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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被指定經營大陸居民赴臺旅游業務,或者旅行社及從業人員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政檢查 |
《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游管理辦法》 |
《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游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款:除被指定的組團社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大陸居民赴臺旅游業務。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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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導游在執業過程中未履行自覺維護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職責的行政檢查 |
《導游管理辦法》 |
《導游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導游在執業過程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自覺維護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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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對旅行社要求領隊人員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務費用、支付的費用低于接待和服務成本的旅游團隊,或者要求……領隊人員承擔接待旅游團隊的相關費用的行政檢查 |
《旅行社條例》 |
《旅行社條例》第三十四條:旅行社不得要求導游人員和領隊人員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務費用或者支付的費用低于接待和服務成本的旅游團隊,不得要求導游人員和領隊人員承擔接待旅游團隊的相關費用。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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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對旅行社為接待旅游者選擇的交通、住宿、餐飲、景區等企業,不具有接待服務能力的行政檢查 |
《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 |
《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旅行社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其選擇的交通、住宿、餐飲、景區等企業,應當符合具有合法經營資格和接待服務能力的要求。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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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對領隊委托他人代為提供領隊服務的行政檢查 |
《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 |
《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第二款:領隊不得委托他人代為提供領隊服務。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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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對擅自引進外商投資、設立服務網點未在規定期限內備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務網點未懸掛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備案登記證明的行政檢查 |
《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 |
《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第三款:外商投資旅行社的,適用《旅行社條例》第三章的規定。未經批準,旅行社不得引進外商投資。 《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設立社向服務網點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服務網點設立登記后,應當在*個工作日內,持下列文件向服務網點所在地與工商登記同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一)服務網點的《營業執照》;(二)服務網點經理的履歷表和身份證明。 沒有同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向上一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務網點,應當將《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旅行社分社備案登記證明》或者《旅行社服務網點備案登記證明》,與營業執照一起,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顯要位置?!?/td>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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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對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導游人員、領隊人員發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并及時報告等行為的行政檢查 |
《旅行社條例》 |
《旅行社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發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的,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導游人員、領隊人員應當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并及時報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在境外發生的,還應當及時報告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相關駐外機構、當地警方。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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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對旅行社或者旅游行業組織未按期報告信息變更情況等行為的行政檢查 |
《導游管理辦法》 |
《導游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導游與旅行社訂立的勞動合同解除、終止或者在旅游行業組織取消注冊的,導游及旅行社或者旅游行業組織應當自解除、終止合同或者取消注冊之日起*個工作日內,通過全國旅游監管服務信息系統將信息變更情況報告旅游主管部門。 《導游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旅游主管部門、旅游行業組織和旅行社等單位應當通過全國旅游監管服務信息系統,及時、真實地備注各自獲取的導游獎懲情況等信息。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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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對同一旅游團隊的旅游者提出與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項的行政檢查 |
《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 |
《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第二項:……同一旅游團隊中,旅行社不得由于下列因素,提出與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項: (二)旅游者存在的年齡或者職業上的差異。但旅行社提供了與其他旅游者相比更多的服務,或者旅游者主動要求的除外。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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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對組團社或旅游團隊領隊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擅自改變行程、減少旅游項目、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參加額外付費項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違反前述要求時未制止的行政檢查 |
《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 |
《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組團社及其旅游團隊領隊應當要求境外接待社按照約定的團隊活動計劃安排旅游活動,并要求其不得組織旅游者參與涉及色情、賭博、毒品內容的活動或者危險性活動,不得擅自改變行程、減少旅游項目,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參加額外付費項目。境外接待社違反組團社及其旅游團隊領隊根據前款規定提出的要求時,組團社及其旅游團隊領隊應當予以制止。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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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對導游執業許可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取得導游人員資格證、導游證的行政檢查 |
《導游管理辦法》 |
《導游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導游執業許可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取得導游人員資格證、導游證的,縣級以上旅游主管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并給予警告;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導游執業許可。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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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對旅行社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將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關信息的行政檢查 |
《旅游安全管理辦法》 |
《旅游安全管理辦法》第十二條:旅行社組織出境旅游,應當制作安全信息卡。安全信息卡應當包括旅游者姓名、出境證件號碼和國籍,以及緊急情況下的聯系人、聯系方式等信息,使用中文和目的地官方語言(或者英文)填寫。旅行社應當將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隨身攜帶,并告知其自行填寫血型、過敏藥物和重大疾病等信息。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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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對旅行社未制止履行輔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務行為,或者未更換履行輔助人的行政檢查 |
《旅游安全管理辦法》 |
《旅游安全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發現履行輔助人提供的服務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予以制止或者更換。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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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旅行社不按要求報備領隊信息及變更情況,或者備案的領隊不具備領隊條件且拒不改正的行政檢查 |
《導游管理辦法》 |
《導游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具備領隊條件的導游從事領隊業務的,應當符合《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旅行社應當按要求將本單位具備領隊條件的領隊信息及變更情況,通過全國旅游監管服務信息系統報旅游主管部門備案。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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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對旅游行業組織、旅行社為導游證申請人申請取得導游證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行政檢查 |
《導游管理辦法》 |
《導游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旅游行業組織、旅行社為導游證申請人申請取得導游證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由縣級以上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處****元以下罰款。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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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對導游涂改、倒賣、出租、出借導游人員資格證、導游證,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導游執業許可,或者擅自委托他人代為提供導游服務的行政檢查 |
《導游管理辦法》 |
《導游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十項:導游在執業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十)未經旅行社同意委托他人代為提供導游服務。 《導游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導游涂改、倒賣、出租、出借導游人員資格證、導游證,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導游執業許可,或者擅自委托他人代為提供導游服務的,由縣級以上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處****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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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對導游在執業過程中有擅自安排購物活動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等行為的行政檢查 |
《導游管理辦法》 |
《導游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至第(六)項:導游在執業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三)擅自安排購物活動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四)以隱瞞事實、提供虛假情況等方式,誘騙旅游者違背自己的真實意愿,參加購物活動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五)以毆打、棄置、限制活動自由、恐嚇、侮辱、咒罵等方式,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參加購物活動、另行付費等消費項目;(六)獲取購物場所、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等相關經營者以回扣、傭金、人頭費或者獎勵費等名義給予的不正當利益。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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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導游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導游人員資格證、導游證的行政檢查 |
《導游管理辦法》 |
《導游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導游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導游人員資格證、導游證的,除依法撤銷相關證件外,可以由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門處****元以上****元以下罰款;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導游執業許可。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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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組團社或旅游團隊領隊對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況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的行政檢查 |
《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 |
《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第十八條:旅游團隊領隊在帶領旅游者旅行、游覽過程中,應當就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況,向旅游者作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并按照組團社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發生。 《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團社應當保證所提供的服務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況,應當向旅游者作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發生。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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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對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購買旅游者的物品的行政檢查 |
《導游人員管理條例》 |
《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購買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費。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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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對旅游團隊領隊與境外接待社、導游及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其他經營者串通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導游和其他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財物的行政檢查 |
《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 |
《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第二十條:旅游團隊領隊不得與境外接待社、導游及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其他經營者串通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不得向境外接待社、導游及其他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財物。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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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務費用等行為的行政檢查 |
《旅行社條例》 |
《旅行社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旅行社將旅游業務委托給其他旅行社的,應當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務成本的費用;接受委托的旅行社不得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額支付接待和服務費用的旅游團隊。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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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宗教活動場所內的文物保護單位的行政檢查 |
《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辦法》 |
《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辦法》第二十條:“宗教活動場所內的文物保護單位,由管理使用該場所的宗教組織負責依法對其修繕、保養和安全管理,并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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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導游在執業過程中有推薦或者安排不合格的經營場所的行為的行政檢查 |
《導游管理辦法》 |
《導游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七項:導游在執業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七)推薦或者安排不合格的經營場所; ……。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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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導游、領隊私自承攬業務等行為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四十條:導游和領隊為旅游者提供服務必須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攬導游和領隊業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導游和領隊應當嚴格執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變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務活動,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費,不得誘導、欺騙、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或者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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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旅行社給予或者收受賄賂情節嚴重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五十一條:旅游經營者銷售、購買商品或者服務,不得給予或者收受賄賂。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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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旅行社未履行《旅游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報告義務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十六條: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滯留,隨團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團、脫團。 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內非法滯留,隨團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團、脫團。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五十五條:旅游經營者組織、接待出入境旅游,發現旅游者從事違法活動或者有違反本法第十六條規定情形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旅游主管部門或者我國駐外機構報告。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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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導游在執業過程中有擅自變更旅游行程或者拒絕履行旅游合同的行為的行政檢查 |
《導游管理辦法》 |
《導游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導游在執業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二)擅自變更旅游行程或者拒絕履行旅游合同;……。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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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組團社入境旅游業績下降等行為的行政檢查 |
《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 |
《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第三條:旅行社經營出國旅游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取得國際旅行社資格滿*年;(二)經營入境旅游業務有突出業績;(三)經營期間無重大違法行為和重大服務質量問題。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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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旅行社未根據風險提示的級別示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的行政檢查 |
《旅游安全管理辦法》 |
《旅游安全管理辦法》第十八條:風險提示發布后,旅行社應當根據風險級別采取下列措施:(一)四級風險的,加強對旅游者的提示;(二)三級風險的,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三)二級風險的,停止組團或者帶團前往風險區域;已在風險區域的,調整或者中止行程;(四)一級風險的,停止組團或者帶團前往風險區域,組織已在風險區域的旅游者撤離。其他旅游經營者應當根據風險提示的級別,加強對旅游者的風險提示,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妥善安置旅游者,并根據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要求,暫?;蛘哧P閉易受風險危害的旅游項目或者場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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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導游在執業過程中未攜帶電子導游證、佩戴導游身份標識,未開啟導游執業相關應用軟件的行政檢查 |
《導游人員管理條例》 |
《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款: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時,應當佩戴導游證。 《導游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導游在執業過程中應當攜帶電子導游證、佩戴導游身份標識,并開啟導游執業相關應用軟件。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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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提供含有禁止內容的互聯網文化產品,或者提供未經文化部批準進口的互聯網文化產品的行政檢查 |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 |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互聯網文化單位不得提供載有以下內容的文化產品: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宣揚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二十八條 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提供含有本規定第十六條禁止內容的互聯網文化產品,或者提供未經文化部批準進口的互聯網文化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停止提供,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元以上*****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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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擅自變更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的名稱或者增刪內容的行政檢查 |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 |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五條 經營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的活動應當由取得文化行政部門核發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實施,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應當報文化部進行內容審查。 文化部應當自受理內容審查申請之日起**日內(不包括專家評審所需時間)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發給批準文件;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經批準的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應當在其顯著位置標明文化部的批準文號,不得擅自變更產品名稱或者增刪產品內容。自批準之日起一年內未在國內經營的,進口單位應當報文化部備案并說明原因;決定終止進口的,文化部撤銷其批準文號。 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經營的國產互聯網文化產品應當自正式經營起**日內報省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備案,并在其顯著位置標明文化部備案編號,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二十六條 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擅自變更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的名稱或者增刪內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停止提供,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元以上*****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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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擅自停止實施經營管理技術措施的行政檢查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一)在規定的營業時間以外營業的; ??(二)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的; ??(三)經營非網絡游戲的; ??(四)擅自停止實施經營管理技術措施的; (五)未懸掛《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標志的。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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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變更有關信息或者終止經營活動,未向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辦理有關手續或者備案的行政檢查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當自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正式開展經營活動**個工作日內,對其依法履行信息網絡安全職責情況進行實地檢查。檢查發現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未履行承諾的信息網絡安全責任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并處*****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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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未懸掛《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標志的行政檢查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一)在規定的營業時間以外營業的; ??(二)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的; ??(三)經營非網絡游戲的; ??(四)擅自停止實施經營管理技術措施的; (五)未懸掛《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標志的。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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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游藝娛樂場所設置的電子游戲機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行政檢查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違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萬元的,并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個月至*個月: (四)游藝娛樂場所設置的電子游戲機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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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歌舞娛樂場所接納未成年人的行政檢查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違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萬元的,并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個月至*個月: (三)歌舞娛樂場所接納未成年人的;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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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娛樂場所在規定的禁止營業時間內營業的行政檢查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娛樂場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個月至*個月: (二)在本條例規定的禁止營業時間內營業的;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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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娛樂場所變更有關事項未按規定申請重新核發娛樂經營許可證的行政檢查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娛樂場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個月至*個月: (一)變更有關事項,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申請重新核發娛樂經營許可證的;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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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為未經批準的營業性演出提供場地的行政檢查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三款: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為未經批準的營業性演出提供場地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萬元的,并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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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變更演出的名稱、時間、地點、場次未重新報批的行政檢查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變更演出舉辦單位、參加演出的文藝表演團體、演員或者節目未重新報批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變更演出的名稱、時間、地點、場次未重新報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萬元以下的罰款。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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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在線旅游經營者違反《在線旅游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為以不合理低價組織的旅游活動提供交易機會的行政檢查 |
《在線旅游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 |
《在線旅游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第三十六條 在線旅游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為以不合理低價組織的旅游活動提供交易機會的,由縣級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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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在線旅游經營者違反《在線旅游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有關規定,未取得質量標準、信用等級使用相關稱謂和標識的行政檢查 |
《在線旅游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 |
《在線旅游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第三十四條??在線旅游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有關規定,未取得質量標準、信用等級使用相關稱謂和標識的,由縣級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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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平臺經營者違反《在線旅游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九條規定,不依法履行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保存義務的行政檢查 |
《在線旅游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 |
《在線旅游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 平臺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八十條的規定處理: (一)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不依法履行核驗、登記義務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不依法對違法情形采取必要處置措施或者未報告的; (三)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不依法履行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保存義務的。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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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違反《在線旅游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未在全國旅游監管服務平臺填報包價旅游合同有關信息的行政檢查 |
《在線旅游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 |
《在線旅游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未在全國旅游監管服務平臺填報包價旅游合同有關信息的,由縣級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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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平臺經營者違反《在線旅游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不依法對違法情形采取必要處置措施或者未報告的行政檢查 |
《在線旅游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 |
《在線旅游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 平臺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八十條的規定處理: (一)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不依法履行核驗、登記義務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不依法對違法情形采取必要處置措施或者未報告的; (三)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不依法履行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保存義務的。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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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在線旅游經營者經營旅行社業務未依法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
《在線旅游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第三十二條 在線旅游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第十條規定,未依法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開展相關業務的,由縣級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在線旅游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依法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由縣級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七條有關規定處理。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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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平臺經營者違反《在線旅游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不依法履行核驗、登記義務的行政檢查 |
《在線旅游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 |
《在線旅游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 平臺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八十條的規定處理: (一)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不依法履行核驗、登記義務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不依法對違法情形采取必要處置措施或者未報告的; (三)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不依法履行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保存義務的。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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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變更營業性演出經營項目未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的行政檢查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予以取締,沒收演出器材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萬元的,并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擅自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規定,超范圍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一款規定,變更營業性演出經營項目未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的。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九條規定,擅自設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或者擅自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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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超范圍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的行政檢查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予以取締,沒收演出器材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萬元的,并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擅自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規定,超范圍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一款規定,變更營業性演出經營項目未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的。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九條規定,擅自設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或者擅自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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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擅自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的行政檢查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予以取締,沒收演出器材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萬元的,并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擅自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規定,超范圍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一款規定,變更營業性演出經營項目未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的。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九條規定,擅自設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或者擅自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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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變更演出舉辦單位、參加演出的文藝表演團體、演員或者節目未重新報批的行政檢查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規定,未經批準舉辦營業性演出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演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萬元的,并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營業性演出許可證。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變更演出舉辦單位、參加演出的文藝表演團體、演員或者節目未重新報批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變更演出的名稱、時間、地點、場次未重新報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萬元以下的罰款。 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為未經批準的營業性演出提供場地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萬元的,并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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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經批準舉辦營業性演出的行政檢查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規定,未經批準舉辦營業性演出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演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萬元的,并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營業性演出許可證。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變更演出舉辦單位、參加演出的文藝表演團體、演員或者節目未重新報批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變更演出的名稱、時間、地點、場次未重新報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萬元以下的罰款。 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為未經批準的營業性演出提供場地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萬元的,并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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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擅自開展藝術品進出口經營活動的行政檢查 |
《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 |
《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擅自開展藝術品進出口經營活動,及違反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依法授權的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違法經營額不足*****元的,并處*****元以上*****元以下罰款;違法經營額*****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倍以上*倍以下罰款。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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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經營國家禁止經營的藝術品的行政檢查 |
《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 |
《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依法授權的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沒收非法藝術品及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不足*****元的,并處*****元以上*****元以下罰款;違法經營額*****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倍以上*倍以下罰款。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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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經營含有禁止內容的藝術品的行政檢查 |
《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 |
《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依法授權的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沒收非法藝術品及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不足*****元的,并處*****元以上*****元以下罰款;違法經營額*****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倍以上*倍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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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旅行社、分社、網點未按核定的服務范圍經營旅游業務的行政檢查 |
《旅行社條例》 |
《旅行社條例》第四十八條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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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行為的行政檢查 |
《教育部辦公廳等四部門關于切實減輕中小學生課外負擔開展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治理行動的通知》 |
《教育部辦公廳等四部門關于切實減輕中小學生課外負擔開展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治理行動的通知》全文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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