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0
各縣(市、區)城管局(執法局),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監督局:
為公平、公正、合理地實施《南通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南通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南通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南通市軌道交通條例》和《南通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中城管部門行政處罰裁量,現印發《南通城管部門市設其他行政處罰權力事項行政裁量基準及適用要求》,請各單位做好貫徹落實。
附件:*.南通城管部門市設其他行政處罰權力事項行政裁量基準
*.南通城管部門市設其他行政處罰權力事項行政裁量基準適用要求
南通市城市管理局
****年*月**日
附件*
南通城管部門市設其他行政處罰權力事項行政裁量基準
| 序號 | 違法行為 | 法律法規 | 法定罰則 | 裁量標準 | ||
| 檔次 | 自由裁量情形 | 處罰標準 | ||||
| * | 對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在裝飾裝修開工前未按照規定辦理登記的處罰 | 《南通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 | 《南通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 第十三條第一款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在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應當向物業服務人(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辦理登記,并與其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物業服務人按照規定向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定期報送登記情況。 第二十六條第一款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在裝飾裝修開工前未按照規定辦理登記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責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 | * |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未按要求改正,在城管部門調查期間完成登記的 | 處***元以上***元以下罰款 |
| * |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未按要求改正,在城管部門調查期間仍未完成登記的 | 處***元以上****元以下罰款 | ||||
| * | 對物業服務人對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勸阻、制止無效后未及時報告的處罰 | 《南通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 | 《南通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 第十三條第二款物業服務人應當加強對裝飾裝修活動的巡查,及時勸阻、制止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房屋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或者有關部門。 第二十六條第二款 物業服務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對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勸阻、制止無效后未及時報告的, 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責令改正,對物業服務企業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對其他管理人予以通報批評。 | * | 物業服務企業按要求改正的 | 對物業服務企業處****元以上*****元以下罰款 ,其他管理人予以通報批評 |
| * | 物業服務企業未按要求改正但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 對物業服務企業處*****元以上***** 元以下罰款 ,其他管理人予以通報批評 | ||||
| * | 物業服務企業未按要求改正且造成嚴重后果的 | 對物業服務企業處*****元以上***** 元以下罰款,其他管理人予以通報批評 | ||||
| 序號 | 違法行為 | 法律法規 | 法定罰則 | 裁量標準 | ||
| 檔次 | 自由裁量情形 | 處罰標準 | ||||
| * | 對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委托鑒定單位進行房屋安全鑒定、建設單位應當委托開展施工對相鄰房屋影響鑒定,而不委托鑒定的處罰 | 《南通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 | 《南通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 第十六條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委托鑒定單位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一)房屋主體和承重結構出現明顯異常情況的; (二)建筑幕墻或者外墻外保溫系統的面板、連接構件或者局部墻面等出現異常變形、脫落、爆裂現象的; (三) 房屋遭受臺風 、洪澇 、地震等重大自然災害損壞,需要繼續使用的; ( 四)房屋達到設計使用年限,需要繼續使用的; (五)農村宅基地自建房屋用于經營性活動或者其他涉及公共安全的; (六) 改變原規劃、設計的要求或者依法批準的用途, 改造為人員密集場所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進行鑒定的情形。 第十七條進行地下設施、管線、樁基、深基坑、爆破以及降低地下水位等施工,可能對周邊房屋造成損壞的, 建設單位在工程建設開工前,應當委托開展施工對相鄰房屋影響鑒定。 第二十七條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不委托鑒定的, 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委托鑒定的,對個人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對單位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個人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對單位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 | * | 逾期*個工作日以內仍未委托鑒定,未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 | 對個人:處****元以上****元以下罰款 對單位: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 | 逾期*個工作日以上**個工作日以內仍未委托鑒定,未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 | 對個人:處****元以上****元以下罰款 對單位: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 * | 逾期超過**個工作日仍未委托鑒定,未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 | 對個人:處****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對單位: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 * | 造成財產損失**萬元以內的 | 對個人: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對單位: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 * | 造成財產損失** 萬元以上,**萬元以內的 | 對個人: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對單位: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 * | 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萬元以上的 | 對個人: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對單位: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 * | 對鑒定單位及其鑒定人員出具虛假鑒定報告的處罰 | 《南通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 | 《南通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 第十八條第二款 鑒定單位及其鑒定人員對出具的鑒定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不得出具虛假的鑒定報告。 第二十八條鑒定單位及其鑒定人員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 出具虛假鑒定報告的, 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對鑒定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對鑒定人員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 | * | 事實描述與實際狀況不符,但不影響鑒定結論的 | 沒收違法所得, 對單位: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對鑒定人員:處****元以上****元以下罰款 |
| * | 事實描述與實際狀況不符,造成鑒定結論評級與實際相差一級的 | 沒 所得, 對單位: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對鑒定人員:處****元以上****元以下罰款 | ||||
| * | 事實描述與實際狀況不符,造成鑒定結論評級與實際相差兩級及以上的 | 沒收違法所得, 對單位: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對鑒定人員:處****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 序號 | 違法行為 | 法律法規 | 法定罰則 | 裁量標準 | ||
| 檔次 | 自由裁量情形 | 處罰標準 | ||||
| * | 對房屋安全使用人拒絕或者怠于治理危險房屋的處罰 | 《南通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 | 《南通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 第二十條第一款 經鑒定屬于危險房屋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按照危險房屋治理通知書提出的意見和期限完成治理,消除危險;未采取相應治理措施、不具備使用條件的,不得居住或者用作生產經營場所。 第二十九條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拒絕或者怠于治理危險房屋的, 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責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對個人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對單位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 * |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逾期*個工作日以內仍未治理危房的 | 對單位: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對個人:處****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 |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逾期*個工作日以上,*個工作日以內仍未治理危房的 | 對單位: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對個人: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 * |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逾期超過*個工作日仍未治理危房的 | 對單位: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對個人: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 * | 對建設單位未按照有關規定將綠化工程建設檔案移交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的處罰 | 《南通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 | 《南通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 第九條 城市綠化工程、建設工程項目附屬綠化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三)按照有關規定將綠化工程建設檔案移交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第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規定的,由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 | * | 建設單位在責令改正期內改正的 | 處****元以上****元以下罰款 |
| * | 建設單位在責令改正期內未予改正的 | 處****元以上*****元以下罰款 | ||||
| * | 對建設單位未在建設項目所在地的顯著位置設立綠線公示牌的處罰 | 《南通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 | 《南通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 第九條 城市綠化工程、建設工程項目附屬綠化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四)綠化工程竣工后,在建設項目所在地的顯著位置設立綠線公示牌 第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四項規定的,由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 | * | 建設單位逾期**個工作日以內未能改正的 | 處***元以上****元以下罰款 |
| * | 建設單位逾期**個工作日以上仍未改正的 | 處****元以上****元以下罰款 | ||||
| * | 對擅自占用城市綠地行為的處罰 | 《南通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 | 《南通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地。因建設或者特殊原因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應當經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同意。臨時占用綠地期滿,占用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擅自占用城市綠地,或者臨時占用城市綠地未按時恢復原狀的,由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處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 * | 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面積**平方米以下的 | 每平方米***元以上***元以下罰款 |
| * | 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面積**平方米以上的 | 每平方米***元以上****元以下罰款 | ||||
| * | 臨時占用城市綠地**平方米以下未按時恢復原狀的 | 每平方米***元以上***元以下罰款 | ||||
| * | 臨時占用城市綠地**平方米以上未按時恢復原狀的 | 每平方米***元以上****元以下罰款 | ||||
| * | 對擅自移植、砍伐城市樹木的處罰 | 《南通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 | 《南通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 禁止下列損害城市綠化的行為: (一)擅自移植、砍伐城市樹木的;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由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并處罰款 : (一)違反第一項規定的,處損失費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 | * | 擅自移植、砍伐城市樹木*棵以下 | 損失費用的*倍以上*倍以下罰款 |
| * | 擅自移植、砍伐城市樹木*棵以上;或者擅自移植、砍伐古樹名木;或者擅自移植、砍伐胸徑****以上樹木;或者擅自移植、砍伐城市主干道、重要景觀節點等位置樹木的 | 損失費用的*倍以上*倍以下罰款 | ||||
| ** | 對在綠地內種植蔬菜、焚燒物品的處罰 | 《南通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 | 《南通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 禁止下列損害城市綠化的行為: (三)在綠地內種植蔬菜、焚燒物品的;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由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并處罰款 : (三)違反第三項規定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 | * | 在責令改正期內改正的 | 處**元以上***元以下罰款 |
| * | 逾期不改正的 | 處***元以上***元以下罰款 | ||||
| ** | 對擅自在綠地內飼養家禽家畜的處罰 | 《南通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 | 《南通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 禁止下列損害城市綠化的行為: (四)擅自在綠地內飼養家禽家畜的;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由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并處罰款 : (四)違反第四項規定的,每只(頭)處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 | * | 飼養家禽家畜*只以下的 | 每只(頭)處**元以上**元以下罰款 |
| * | 飼養家禽家畜*只以上的 | 每只(頭)處**元以上**元以下罰款 | ||||
| ** | 對擅自在綠地內設置營業攤點的處罰 | 《南通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 | 《南通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 禁止下列損害城市綠化的行為: (五)擅自在綠地內設置營業攤點的;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由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并處罰款 : (五)違反第五項規定,拒不改正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 | * | 拒不改正,但未造成環境污染或未引起交通隱患的 | 處**元以上***元以下罰款 |
| * | 拒不改正,且造成環境污染或者引起交通隱患的 | 處***元以上***元以下罰款 | ||||
| ** | 對擅自改變城市公園和綠道的配套服務設施功能的處罰 | 《南通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 | 《南通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 禁止下列損害城市綠化的行為: (七)擅自改變城市公園和綠道的配套服務設施功能的;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由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并處罰款 : (七)違反第七項規定的,處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 。 | * | 按要求改正,且未造成財產損失等不良影響的 | 處*千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 | 未按要求改正,或造成財產損失等不良影響的 | 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 ** | 對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報送文件資料的處罰 | 《南通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 | 《南通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 第十一條第四款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 的規定向物業管理區域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 (鎮人民政府)報送籌備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所需的文件資料 。 第五十五條第一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情形的,按照以下規定處理:(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未按照規定報送文件資料的,由縣級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 | * | 建設單位逾期**日以內改正的 | 處*千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 | 建設單位逾期**日以上**日以內改正的 | 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 * | 建設單位逾期**日以上仍未改正的 | 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 ** | 對建設單位不承擔首次業主大會籌備費用的處罰 | 《南通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 | 《南通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 第十一條第五款 籌備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前,將籌備經費交至街道辦事處 (鎮人民政府 )指定的賬戶 。經費標準由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根據物業管理區域規模 、業主戶數和建筑面積等因素確定 。 第五十五條第二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 ,建設單位有下列情形的 ,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五款規定,不承擔首次業主大會籌備費用的,由縣級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 * | 建設單位逾期**日以內改正的 | 處*千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 | 建設單位逾期**日以上**日以內改正的 | 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 * | 建設單位逾期**日以上仍未改正的 | 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 ** | 對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配置必要的物業服務用房的處罰 | 《南通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 | 《南通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 第二十八條第一款 新建住宅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地上地下總建筑面積千分之四的比例配置物業服務用房,低于一百平方米的按照一百平方米配置,并無償移交 。其中,用于業主委員會議事活動用房的,應當按照配置物業服務用房的比例合理確定,一般按照建筑面積二十至四十平方米配置。住宅小區分期建設的,應當根據分期建設的面積和進度按比例合理配建物業服務用房或者提供滿足物業服務活動的臨時用房。 第五十五條第三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情形的 ,按照以下規定處理:(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 ,未按照規定配置必要的物業服務用房的,由縣級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 | * | 按要求改正的 | 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 |
| * | 未按要求改正的,且配置用房面積在規定標準*/*以上的 | 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 | ||||
| * | 未按要求改正的,且配置用房面積在規定標準*/*以上*/*以下的 | 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 | ||||
| * | 未按要求改正的,且配置用房面積在規定標準*/*以下的 | 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 | ||||
| ** | 對業主委員會及其成員違反規定使用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印章;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有關文件、資料,或者拒絕、拖延提供業主有權查詢的文件、資料;未經業主大會決定 ,擅自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或者解除物業服務合同;索取、收受房屋建設、物業服務、維修保養等單位或者有利害關系的業主提供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在物業收費 、停車等方面謀取不當利益 的處罰 | 《南通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 | 《南通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第一款 業主委員會及其成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二)違反規定使用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印章;(三)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有關文件 、資料,或者拒絕、拖延提供業主有權查詢的文件 、資料; (四)未經業主大會決定 ,擅自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或者解除物業服務合同 ; (六)索取、收受房屋建設、物業服務、維修保養等單位或者有利害關系的業主提供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 (七)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在物業收費 、停車等方面謀取不當利益 ; 第五十六條第一項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 ,業主委員會成員侵犯業主合法權益的 ,按照以下規定處理:(一)違反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第七項規定的 ,由縣級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給予通報批評 ,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 | * | 逾期不改正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給予通報批評 |
| * | 逾期不改正 ,造成危害后果的 | 給予通報批評 ,處*千元以上*千元以下罰款 | ||||
| ** | 對業主委員會成員挪用、侵占物業公共收益等業主共有財產的處罰 | 《南通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 | 《南通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第一款 業主委員會及其成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五)挪用、侵占物業公共收益等業主共有財產; 第五十六條第二項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業主委員會成員侵犯業主合法權益的 ,按照以下規定處理:(二)違反第五項規定 ,挪用、侵占物業公共收益等業主共有財產的,由縣級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退還,給予通報批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挪用、侵占數額二倍以下罰款 。 | * | 全部退還的 | 給予通報批評,沒收違法所得 |
| * | 未全部退還的,財產用于非營利目的的 | 給予通報批評,沒收違法所得,處挪用、侵占數額*.*倍以上*倍以下罰款 | ||||
| * | 未全部退還的,財產用于營利目的 | 給予通報批評,沒收違法所得,處數額*倍以上*倍以下罰款 | ||||
| * | 數額在三萬元以上,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 | 移交公安機關予以刑事立案追訴 | ||||
| ** | 對建設(作業)單位在控制保護區進行建設(作業)活動,未制定軌道交通設施保護方案或者方案未經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同意、未按照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同意的方案實施、未按照規定進行安全監測、未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的處罰 | 《南通市軌道交通條例》 | 《南通市軌道交通條例》 第二十五條在控制保護區內進行第二十四條所列活動,軌道交通經營單位認為可能危害軌道交通設施安全的,建設(作業)單位應當制定軌道交通設施保護方案,并經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同意。必要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可以組織建設(作業)單位委托有資質的單位對保護方案進行論證或者安全評估。 作業前,建設(作業)單位應當與軌道交通經營單位簽訂安全協議,明確安全責任。建設(作業)單位應當按照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同意的方案組織施工,落實保護措施,并委托有資質的單位對作業影響區域進行動態安全監測,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在控制保護區進行建設(作業)活動,建設(作業)單位未制定軌道交通設施保護方案或者方案未經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同意、未按照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同意的方案實施、未按照規定進行安全監測、未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在控制保護區(不含特別保護區)發生的行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在特別保護區發生的行為,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 | * | 按要求改正的 | 在控制保護區(不含特別保護區)發生的行為,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在特別保護區發生的行為,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 * | 未按要求改正的 | 在控制保護區(不含特別保護區)發生的行為,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在特別保護區發生的行為,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
| ** | 對公民在公共場所散發商業廣告、傳單影響環境衛生的處罰 | 《南通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 《南通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第二十一條公民應當遵守文明行為規范。禁止下列不文明行為: (五)在公共場所亂涂、亂寫、亂貼,散發商業廣告、傳單影響環境衛生。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五項規定,在公共場所散發商業廣告、傳單影響環境衛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 | * | 按要求改正,且采取補救措施,改正后未產生不良影響的 | 不予處罰 |
| * | 按要求改正,但已產生不良影響的 | 處**元以上***元以下罰款 | ||||
| * | 未按要求改正的 | 處***元以上***元以下罰款 | ||||
| ** | 對公民攜犬出戶不即時清除犬只糞便的處罰 | 《南通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 《南通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第二十二條公民應當文明養犬,禁止下列行為: (二)攜犬出戶不即時清除犬只糞便;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的行為,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二)攜犬出戶不即時清除犬只糞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 | * | 按要求改正且采取補救措施,未產生不良影響的 | 不予處罰 |
| * | 按要求改正,但已產生不良影響的 | 處**元以上***元以下罰款 | ||||
| * | 未按要求改正的 | 處***元以上***元以下罰款 | ||||
附件*
南通城管部門市設其他行政處罰權力事項行政裁量基準適用要求
一、《南通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南通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南通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南通市軌道交通條例》和《南通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中涉及城管部門行政處罰事項自由裁量基準的運用,適用本要求。
二、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認定為拒不改正或未按要求改正:
(一)拒絕、阻撓執法人員現場調查取證的;
(二)拒不簽收《責令改正通知書》或者其他執法文書的;
(三)當場拒絕改正違法行為的;
(四)可以認定為拒不改正或未按要求改正的其他情形。
三、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認定為逾期不改正:
(一)拒絕、阻擾執法人員實施復查的;
(二)執法人員復查發現仍有相同違法行為的;
(三)可以認定逾期不改正的其他情形。
四、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不予處罰條件的,不予行政處罰。
五、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減輕或者從輕條件的,依法減輕處罰或者視情遞減一檔從輕處罰。
六、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裁量基準規定的不同等次的裁量幅度中選擇適用較高等次的裁量幅度,或者在某一等次的處罰金額內選擇適用較高的罰款金額從重處罰:
(一)危及公共安全、社會安定、生命財產安全、生態環境安全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的;
(二)造成群體性事件的,或者在階段性工作、整治、活動期間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一年內有兩次以上相同違法行為的;
(四)妨礙、阻撓、逃避或者抗拒執法的;
(五)重大活動保障期間或專項整治期間實施違法行為的;
(六)其他應當從重行政處罰的情形。
七、認定危害后果嚴重性,應當綜合考慮違法行為是否導致發生財產損失、人身損害、質量安全事故、群體性事件等現實后果。
八、本裁量基準中,“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以內”不包括本數,但最高等次均包括本數。
九、本裁量基準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適用要求中未明確的,適用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有關規定。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載
意見反饋
0/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