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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長沙智能交通管理系統運行保障與維護維修項目包*(芙蓉大隊)(第二次)澄清公告(第*次)
| 項目名稱 | 長沙智能交通管理系統運行保障與維護維修項目包*(芙蓉大隊)(第二次) | ||
| 項目編號 | ************ | ||
| 交易分類 | 服務類 | 所屬管轄范圍 | 市本級 |
| 采購方式 | 公開招標 | ||
| 相關公告 | 登錄后查看 登錄后查看 登錄后查看 登錄后查看 登錄后查看 登錄后查看 登錄后查看 | ||
各潛在投標人:
長沙智能交通管理系統運行保障與維護維修項目包*(芙蓉大隊)(第二次)投標人提出疑問時間已截至,綜合本項目各潛在投標人提出的疑問,現澄清如下:
問題一:本項目有關業績的加分項為:“投標人至投標截止時間前 ** 個月內有類似項目(智能交通管理系統)的建設或運維業績,每個計 * 分,共 ** 分”。有關業績的認定標準,沒有詳細的說明,有可能會出現一個問題:如某個項目的總包及分包單位均參與投標本項目,那么該項目的業績是應算在總包單位,還是算在分包單位?因此,本項目要求業績是以投標人與業主簽訂的合同為準,或是“任何無法確定是否合法的轉包、分包合同”也可以認定為業績?
答復:按招標文件執行,投標人提供的業績符合招標文件評審因素的要求,合同內容能體現業績為“智能交通電警、或監控、或信號、或指揮調度等設備、或系統、或平臺項目的建設或運維業績”,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予以計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明確“不得將政府采購合同轉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經采購人同意,中標、成交供應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因此,對于違法轉包、不合法分包的業績不予計分。
問題二:請問業績有效時間是以合同簽訂時間為準還是以驗收時間為準?
答復:以合同簽訂時間為準。
采購人:長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地 址:長沙市岳麓區楓林一路*號交警大樓
聯系人:段超宇
電 話:****-********
采購代理機構:登錄后查看
地 址:長沙市天心區書院路*號保利國際**棟****-****室
聯系人:羅婷
電 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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