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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各單位:
《師宗縣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已經縣人民政府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師宗縣人民政府
****年**月*日
(此件公開發布)
師宗縣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師宗縣政府投資項目管理,促進項目管理科學化、規范化和制度化,保障政府投資項目建設高效廉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政府投資條例》《云南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是指在師宗縣行政區域內使用各級預算內資金、國(專)債資金、上級下達專項補助資金和財政性等資金進行固定資產投資建設活動,包括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等。
第三條政府投資項目應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有利于資源優化配置和產業結構調整升級,有利于城鄉統籌與經濟社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應當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社會公益服務、公共基礎設施、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重大科技進步、社會管理、國家安全等公共領域的項目。師宗縣人民政府加強對政府投資資金的預算約束,相關部門不得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所需資金。
第四條安排政府投資項目資金應當符合推進全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有關要求,應當平等對待各類投資主體,不得設置歧視性條件。各級各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并結合當地實際完善本級政策措施,發揮政府投資資金的引導和帶動作用,鼓勵社會資金投向前款規定的領域。
第五條政府投資項目相關部門及項目單位應加強和規范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履行好以下職責:
(一)發展改革部門具體負責政府投資項目儲備、投資計劃下達、項目審批,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指導、監督、協調、調度,參與工程聯合驗收,并對政府投資計劃績效目標實現情況組織評價;
(二)財政部門具體負責對政府投資項目的預算安排、資金使用、資金撥付、基建財務、竣工財務決算和績效評價進行管理和監督;
(三)審計部門根據上級審計機關和縣委審計委員會安排,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對其他關系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項目的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和建設運營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四)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建、交通、水務、農業、林草、應急管理、綜執、政務服務等行政審批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省、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履行相應的政府投資管理、監督職責;
(五)項目單位為項目建設管理第一責任主體,負責項目建設全過程管理并應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辦理項目建議書批復、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初步設計批復等項目前期手續,依法組織項目實施,認真落實主體責任,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竣工驗收和工程價款結算;
(六)勘察、設計、監理、施工、造價咨詢等參建單位應依據法律法規和行業準則及合同約定,嚴格履行相應職責,執行法律法規及相關技術規范,不得弄虛作假。
第二章 項目前期管理
第六條各級各部門應當積極主動謀劃一批投資規模大,對全縣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具有支撐性、帶動性和引領性的重大項目。應當聚焦重點領域、重大規劃、重大政策,圍繞現代產業體系、新型基礎設施、新型城鎮化、鄉村振興、生態文明、民生事業等領域來謀劃項目。
第七條發展改革部門統籌牽頭,行業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緊盯中央(省)預算內投資、國(專)債等領域和方向常態化儲備一批政府投資項目。
第八條政府投資項目應當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按照政府投資管理權限和規定程序,報發展改革部門、行業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審批。項目單位應當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的前期工作,保證前期工作的深度達到規定要求,并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以及依法應當出具的其他文件真實性負責。
第九條項目建議書一般應由項目單位委托具備相應資信等級的工程咨詢機構編制,內容和深度應當達到規定要求。項目建議書應當初步分析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和依據、擬建地點、擬建規模、投資估算、資金籌措以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十條項目單位通過在線平臺申報項目建議書,發展改革部門和有關部門對符合有關規定、確有必要建設的項目,按照程序批復項目建議書。
第十一條對下列政府投資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以可行性研究報告代替項目建議書:
(一)縣級以上黨委和政府相關規劃中已經明確的政府投資類項目;
(二)部分擴建、改建項目;
(三)建設內容單一、投資規模較小、技術方案簡單的項目;
(四)為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緊急建設的項目。
前款第三項所列項目的具體范圍,按照國家發展改革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項目建議書經批準后,項目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信等級的工程咨詢機構按照最新的《政府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寫通用大綱》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包含項目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開工時間、建設工期、投資估算以及項目建設管理、招標投標意見等內容和應由有關部門出具的審核審查意見。對項目在技術和經濟上的可行性以及社會效益、節能、資源綜合利用、生態環境影響、社會穩定風險、資金籌措方案、法律法規要求在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評估評價的事項等進行全面分析論證。
第十三條項目單位通過在線平臺申報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當附具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作為項目報送條件的相關手續。具體事項按照國家發展改革部門制定公布的投資審批事項清單執行。
第十四條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前,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關領域專項規劃、產業政策等,重點對可行性研究報告分析的項目技術經濟可行性、社會效益和資金籌措等主要建設條件的落實情況,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其他事項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第十五條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應包含項目名稱、項目代碼、建設地點、主要建設內容和規模、計劃開工時間、建設工期、投資估算、資本金比例、資金來源等內容。
第十六條項目單位應當依據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初步設計。初步設計應當明確項目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用地規模、主要材料、設備規格、技術參數和投資概算并達到國家規定的深度,且應當符合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內容。
初步設計中提出的投資概算應當包括項目建設所需的全部費用,包括工程費用、工程建設其他費用、預備費等。
第十七條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初步設計概算評審和造價審核,出具初步設計批復和概算評審意見后對概算評審的準確性和真實性負責。
第十八條政府投資項目必須經縣政府同意并辦理審批手續。縣級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審批的,應牽頭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聯合審查,審查通過后批復立項。對經濟社會發展、社會公眾利益有重大影響或者投資規模較大的政府投資項目,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中介機構評估、公眾參與、專家評議、風險評估的基礎上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由上級部門負責審批的,各鄉鎮(街道)和縣直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如實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九條經發展改革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核定的投資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資項目總投資的依據。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除因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投資概算原則上不得進行調整。
第二十條初步設計提出的投資概算超過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估算**%的,項目單位應當向發展改革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發展改革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可以要求項目單位重新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二十一條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發展改革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批準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實施。擬變更建設地點或者擬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報原審批部門審批。
第三章 招投標管理
第二十二條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須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結算”,控制投資成本,提高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投資效益。
第二十三條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的規定,對必須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開展招投標和政府采購的項目,堅決做到應進必進、應招必招、應采必采。不得將依法必須招標或政府采購的項目化整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采購或進場交易。
第二十四條政府投資項目采用招投標方式的,中標價不得高于最高限價。采用政府采購方式的,中標價不得高于采購預算價。
第二十五條對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交易的項目,交易結束后項目單位應當取得進場交易證明,行業主管部門依據進場交易證明辦理相關手續。對必須開展招投標、政府采購或進場交易的政府投資項目,如未按規定開展,項目不得建設,已開展建設的,審計部門不予結算審計,財政部門不予撥付資金。
第二十六條 公共資源交易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共資源項目進場交易活動過程的監督。行業主管部門應當駐場對交易過程全程監督,加大對設定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投標、圍標串標、弄虛作假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
第二十七條公共資源交易部門應當運用多種技術手段,對招投標活動進行監測分析,及時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供違法違規線索,配合行政監督部門實施在線監管和智慧監管。
第四章 項目實施管理
第二十八條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應當符合本辦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建設條件,不符合建設條件的不得開工建設。規定應當審批開工報告的重大政府投資項目,按照規定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后方可開工建設。不得以領導批示、會議紀要、投資計劃等代替項目審批,堅決杜絕“未批先建、邊建邊批、先建后補”等行為,防止項目“帶病上馬”,防止形成“半拉子”工程。
第二十九條項目單位在簽訂施工合同時,應當嚴格履行主體責任,對簽訂主體(法人)、合同內容、簽訂時間、履約期限、合同金額、結算方式、中標內容進行嚴格把關審核,做到監理責任、安全責任、違約責任等明確清晰,堅決杜絕不具備民事資格的主體簽訂合同,堅決杜絕因合同不規范等引起的各類經濟糾紛。
第三十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訂立書面合同。嚴禁任何項目單位在未取得變更等手續的情況下擅自變更、補簽合同。
第三十一條項目單位是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第一責任主體,對項目資金籌措、工程實施、資金撥付、安全生產、工程質量等全過程實施管理。嚴禁項目在實施過程中隨意變更建設內容、提高建設標準、增加工程投資,嚴禁中標單位將工程肢解發包、轉包,嚴禁施工合同單位與現場實際施工單位不一致,嚴禁監理單位人員不到位或到位不履職,嚴禁拖欠農民工工資。
第三十二條項目單位應當明確每個項目的項目責任人,項目責任人對項目質量終身負責,中途不得隨意變更。
第三十三條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財政部門依據合同價按工程進度審核、撥付工程款。政府投資項目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第五章 工程變更管理
第三十四條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應當嚴格按照經審查批準的設計文件組織實施。未經批準,任何單位不得擅自改變工程建設規模和技術標準。確需變更的,原則上應遵循“先報批、后實施”的原則,按本辦法辦理。
第三十五條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變更是指初步設計及項目概算已批復且完成工程招投標后所發生的下列情況:
(一)縣政府法定文書確定的建設規劃調整或重大技術變更,須對項目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設內容和施工進度進行調整等引起的工程造價變更;
(二)施工現場條件等實際情況與勘察報告等技術資料不符或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引起的變更;
(三)外部環境、不可抗力、工期變化等其他非施工單位原因引起的工程造價變更;
(四)設計文件存在錯誤、遺漏、缺項,需修改完善引起的工程造價變更;
(五)招標時提供的工程量清單編制錯誤、漏項或項目特征描述有誤,材料與設備換用,暫估價及暫列金額確認有誤等原因引起的工程造價變更;
(六)法律法規允許變更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則上不予變更:
(一)項目已基本建設完成的;
(二)項目單位在建設過程中擅自改變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的;
(三)項目實施過程中其他違法違規行為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
第三十七條工程變更分為重大變更、較大變更、一般變更、較小變更。
工程累計變更絕對增減額(絕對增減額=增加額絕對值+減少額絕對值,下同)超過中標價**%(含)以上或超過***萬元(含)的為重大變更。
工程累計變更絕對增減額超過中標價*%(含)以上或超過**萬元(含)以上且未達到重大變更的為較大變更。
工程累計變更絕對增減額未超過中標價*%(含)以上或超過**萬元(含)以上且未達到較大變更的為一般變更。
工程累計變更絕對增減額未超過中標價*%(含)且未超過**萬元為較小變更。
第三十八條工程變更申報程序:
(一)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及監理單位均可以向項目單位提出工程變更建議,項目單位也可以直接提出工程變更建議,變更建議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并明確變更理由;
(二)項目單位應組織勘察、設計單位完成擬變更的設計方案,并會同施工、監理、造價(跟蹤審計)等單位對工程變更的方案、內容、造價等進行審查,經審查同意并明確資金來源后,項目單位向項目主管部門提出變更申請;
(三)項目主管部門對項目單位提交的工程變更申請,應先行組織部門技術力量進行初步審查,項目單位根據項目主管部門初步審查結果對變更設計方案進行調整和完善;
(四)變更設計方案符合要求后,項目主管部門應牽頭組織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公共資源交易部門、項目單位、施工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跟蹤審計單位對工程變更進行會審,并出具會審意見;
(五)工程變更會審主要審查工程變更是否成立,明確工程變更類別、情形和責任主體。工程變更會審不代替項目建設管理單位對項目是否變更的決策,不代替項目單位對工程變更具體量和價的審批。
項目主管單位直接實施的項目,在對工程變更的方案、內容、造價等進行審查時可以通過組織部門技術力量參與審查的方式開展初步審查。
第三十九條工程變更經會審同意后,按下列程序報批:
(一)重大變更:由項目單位報請縣政府常務會議審定;
(二)較大變更:由項目單位提請縣政府專題會議審定;
(三)一般變更:由項目單位報分管副縣長審批;
(四)較小變更:由項目主管部門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
第四十條工程變更研究通過后,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一條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由項目單位書面報請縣政府分管領導同意,可以邊報批、邊實施,并保留相關影像資料:
(一)在工程基礎開挖(基坑開挖)時遇暗塘、暗溝、流沙等地質實際情況與地質資料不符引起變更的;
(二)緊急搶險工程發生工程變更時;
(三)舊城改造維修、老路改擴建、春季綠化等季節性較強及實施時無法封閉公共交通的工程發生變更時;
(四)因地質條件發生變化、出現安全隱患或其他不可預見的因素導致工程基礎及隱蔽工程發生變更時;
(五)工程基礎開挖遇不明障礙物、重要文物,需要及時采取防護措施的。
第四十二條在建工程追加的合同金額不超過原合同金額**%且不超過***萬元的附屬小型工程或者主體加層工程,原中標人仍具備承包能力的可以不重新招標。
第四十三條嚴禁利用工程變更提高設計標準、拖延工期、擴大規模。同一事項的變更(含同一項目可預見相關聯的變更事項)應集中申報,不得肢解拆分申報,不得在工程變更中降低質量標準或安全生產條件。
第四十四條因工程未按設計圖施工或施工未達到設計標準,責令施工單位整改的工程量,不得納入工程增量。
第六章 工程竣工驗收及決(結)算管理
第四十五條政府投資項目應在批準的時間內竣工,因特殊情況確需延期的,項目單位應向原審批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延期竣工。對建設項目資料不完整、不真實的,項目主管部門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第四十六條政府投資***萬元(含)以上的項目建成并在國家規定的各專項驗收合格后,由項目單位向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等部門開展聯合竣工驗收。
第四十七條未經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項目單位不得交付使用,使用單位不得接收。
第四十八條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主要審查以下內容:
(一)項目審批及招投標情況;
(二)項目是否按照批復的規模、標準、內容及投資完成;
(三)項目資金使用情況;
(四)項目運行情況;
(五)項目專項驗收情況;
(六)項目實施結果的檢驗檢測報告、技術鑒定意見、認證(認定)意見情況;
(七)概算執行及財務審計情況;
(八)與項目竣工驗收相關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九條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施工單位向項目單位報送完整的工程竣工結算及相關資料,項目單位應嚴格審查竣工結算及其相關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合法性。
第五十條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單位可直接進行審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進行審查,出具工程結算審核報告,審核報告需抄送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項目單位及其委托的社會審計機構對該工程結算審核報告結果負責并簽章確認,該工程結算審核報告為項目工程價款支付依據。
第五十一條項目單位完成工程結算審核后,結算審核報告需報送財政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對結果有異議的,可委托第三方評審機構進行復核,并要求項目單位根據復核報告進行整改,同時暫停撥付資金。
第五十二條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項目單位應于*個月內辦理移交手續。對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形成的固定資產,項目使用單位應當依法辦理產權登記并對項目設施進行管理養護。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三條發展改革部門和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應當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為基本手段,以信用監管為基礎,以重點監管為補充,采取在線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情況的日常監督管理。
項目單位應當通過在線平臺如實報送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五十四條 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政府投資項目檔案管理,將項目審批、招投標和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文件、資料存檔備查,并依法及時向縣檔案管理機構移交項目檔案。
第五十五條建立預算績效管理制度和績效評估機制,強化績效目標管理,做好績效運行監控,實施事后績效評價,強化評價結果適用。
第五十六條發展改革部門和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應當依法接受單位和個人對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建設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的投訴和舉報,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第五十七條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咨詢評估、勘察、設計、招標、代理、監理、審計、造價、檢測等中介服務機構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結論意見嚴重失實或弄虛作假、串通勾結、虛報冒領等違法行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應在“信用中國”網站上進行公示。
第八章 責任追究
第五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一)超越審批權限審批政府投資項目;
(二)對不符合規定的政府投資項目予以批準;
(三)未按照規定核定或者調整政府投資項目的投資概算;
(四)為不符合規定的項目安排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政府投資資金;
(五)將項目化整為零騙取、逃避審批;
(六)違反規劃、征地用地、招標、政府采購、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造成不良后果;
(七)對勘察、設計、監理、造價咨詢、施工等單位監督管理不到位造成較大損失。
第五十九條項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根據具體情況,暫停、停止撥付資金或者收回已撥付的資金,暫停或者停止建設活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一)未經批準或者不符合規定的建設條件開工建設政府投資項目;
(二)弄虛作假騙取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或者政府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政府投資資金;
(三)未經批準變更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地點或者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
(四)擅自增加投資概算;要求施工單位對政府投資項目墊資建設;
(五)無正當理由不實施或者不按照建設工期實施已批準的政府投資項目。
第六十條項目單位未按照規定將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文件、資料存檔備查,或者轉移、隱匿、篡改、毀棄項目有關文件、資料的,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六十一條履行政府投資管理職責中存在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情形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條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印發的師政規〔****〕*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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