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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市人民法院將于****年*月**日**時至****年*月**日**時止(延時除外)在淘寶網絡司法拍賣平臺上拍賣(網址:登錄后查看機構名稱:恩施市人民法院),現公告如下:
一、標的物:位于恩施市施州大道(濱江花園)*幢*單元***號房產,建筑總面積:***.**平方米(其中證載面積為***.**平方米;非登記建筑混合結構建筑面積為**.**平方米、未登記鋼架棚建筑面積為**平方米),評估總價值:******元,起拍價格:******元,加價幅度:****元,保證金:*****元。
特別提醒:*、標的物過戶條件成就的,買受人應在成交后**日內辦理權屬登記(過戶登記),無正當理由逾期未辦理導致本院無法發放及分配標的款的,本院不再退還被執行人應當承擔的稅費;*、本次拍賣的標的物,僅部分建筑有權證登記(證載建筑面積為***.**平方米);涉附著的其他建筑物,暫無權證登記(非登記建筑混合結構建筑面積為**.**平方米、未登記鋼架棚建筑面積為**平方米)。涉本次拍賣不動產及附著物能否辦理權屬登記,應向主管部門咨詢,法院按照主管部門要求協助辦理過戶登記,過戶登記時因無證部分的原因可能導致無法完成變更登記,競買人參與競買視為對本條款的認可;未辦理權證的部分建筑有被相關部門處罰及拆除的風險,買受人須慎重考慮;*、案涉標的物所欠土地出讓金、維修基金、物業費、罰款、水、電、氣、工本費、過戶所產生的交通費等其他費用由買受人負擔;*、暫未收到租約申報,競買人可前往標的物核實。
二、競買人條件:凡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均可參加競買。如參與競買人未開設淘寶賬戶,可委托代理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進行,但必須在競價程序開始前向法院提交委托材料(隨帶營業執照副本、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人身份證等),經法院確認后可參與競買。競買成功后,競買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負責人)須與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法院辦理交接手續。如果買受人本人因客觀原因無法來法院簽訂成交確認書或者領取標的的,買受人應向法院提交經公證的委托書,并由代理人攜帶經公證的委托書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證明原件,到法院簽訂成交確認書、領取標的。如委托手續不全,競買活動認定為委托代理人的個人行為。
三、咨詢、展示看樣的方式(節假日除外):統一接受看樣、咨詢(聯系電話***********)。
四、本次拍賣活動設置延時出價功能,在拍賣活動結束前,每最后*分鐘如果有競買人出價,就自動延遲*分鐘。
五、拍賣方式:設有保留價的增價拍賣方式,未達保留價不成交。
六、標的物以實物現狀為準,有意者請親自到相關部門詳細咨詢限購、過戶等相關政策,未咨詢的競買人視為對本標的現狀的認可。
七、所涉及的稅費按照法律規定各自負擔(本條所指稅費指稅務部門過戶產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契稅、增值稅、印花稅、個稅等。被執行人所欠土地出讓金、維修基金、物業費、水、電、氣、工本費、過戶所產生的交通費等費用由買受人負擔)。
八、對上述標的權屬有異議者,請于****年*月**日**點前與本院聯系。
九、與本標的物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可參加競拍,不參加競拍的請關注本次拍賣活動的整個過程。
十、拍賣競價前意向競買人須在淘寶注冊賬號并通過實名認證(已注冊淘寶賬號需通過實名認證),在線支付競買保證金,具體要求請閱讀競價頁面內的《競拍須知》及淘寶網絡拍賣平臺告知的司法拍賣流程(拍賣前必看)的相關準則。拍賣結束后未能競得者凍結的保證金自動解凍,凍結期間不計利息。本標的物競得者原凍結的保證金自動轉入恩施市人民法院指定賬戶,拍賣余款在****年*月**日**時前繳入法院指定賬戶(戶名:恩施市人民法院,開戶銀行:登錄后查看,賬號:*******************),拍賣未成交的,競買人凍結的保證金自動解凍,凍結期間不計利息。
競買人在拍賣競價前請務必再仔細閱讀本院發布的拍賣須知。
重要提示:拍賣標的保證金金額在****萬及以上的,或企業參與競買,建議請競買人提前*個工作日完成報名及保證金繳納手續。如因競買人未按此條提示規定的時間完成報名及保證金繳納手續,可能導致淘寶在拍賣結束前未能全額收到競買人繳納的保證金,無法為競買人開通競買權限,上拍法院與淘寶平臺均不就此承擔任何責任。
在繳納保證金過程中,如有疑問,請撥打淘寶司法拍賣服務熱線:**********。
十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號)規定,競買人成功競得網拍標的物后,淘寶網拍平臺將生成相應《司法拍賣網絡競價成功確認書》并公示,確認書中載明實際買受人姓名、網拍競買號等信息。
競買人在拍賣競價前請務必再仔細閱讀本院發布的拍賣須知。
咨詢電話:***********
監督電話:****-*******
淘寶技術咨詢電話:**********
聯系地址:恩施市人民法院
網址:登錄后查看
此公告在“淘寶網”上發布。
恩施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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