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川渝幸福河湖(幸福指數由通用指標、特色指標和差異指標得分之和反映,滿分為***分,其中通用指標**分;特色指標**分;差異指標**分,需至少選擇*個指標,得分為“已選指標平均分”) |
安瀾(**分+) |
* |
防洪聯防聯調程度 |
特色 (*分) |
評價聯防聯調共同保障防洪安全程度 |
一、評價聯防聯調機制。 二、評價信息共享機制。 三、評價共同調度保障防洪安全成效。 |
一、建立聯防聯調合作機制得**%分,機制運行良好得**%。 二、建立防洪“四預”信息共享機制得**%分,信息共享及時通暢得**%。 三、實現防洪共同調度機制得**%分,評價期實現共同調度確保防洪安全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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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防洪澇安全保障率 |
差異 |
評價防洪澇安全保障程度 |
評價河流流經行政區域評價期防洪澇安全保障率。 |
防洪澇安全保障率為***%的得***%分,防洪澇安全保障率小于或等于**%的得*分,其余按線性內插賦分。 |
防洪澇安全保障率=*-洪澇災害損失占流經區域***百分比。 |
| * |
防洪達標率 |
通用 (*分) |
評價河流防洪達標情況 |
一、評價河流(河段)防洪達標率。 二、評價河流(河段)病險水庫、水閘、堤防等水利工程安全狀況。 |
一、防洪達標率達到***%的,得***%分;小于等于**%的得*分;介于**-***%之間按線性內插賦分。 二、病險水庫、水閘、堤防等水利工程未按要求除險加固存在嚴重質量缺陷或安全隱患的,此項不得分。 |
防洪達標率=防洪達標河流(河段)長度占河流(河段)總長度的百分比。 無規劃防洪標準的河段,參照《防洪標準》(*******)確定防洪標準。 嚴重質量缺陷或安全隱患以水利部印發《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相關規定及《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清單指南》最新版為準。 |
| * |
行洪通暢狀況 |
通用 (*分) |
評價河道行洪通暢情況 |
一、評價岸線約束管控能力:違規審批、建設項目。 二、評價河道現狀行洪隱患(包含但不限于):阻水片林、高桿作物、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攔河漁具、建構筑物等涉河問題;亂堆、亂填、亂棄(垃圾)、亂挖、亂采、亂排(污)、亂占、亂建、放牧、葬墳、曬糧、開采地下資源、考古發掘、開展集市貿易活動等違法違規從事有關涉河活動。 |
存在前述行洪影響事項及行為,每處扣**%分,扣完為止。 |
岸線約束管控按水利部(辦河湖〔****〕***號、水河湖〔****〕***號、水河湖〔****〕***號)等文件規定執行。 問題標準參照《水利部關于印發河湖管理監督檢查辦法(試行)的通知》(水河湖〔****〕***號)確定。 河道內建構筑物在****年前建成的歷史遺留問題可酌情考慮。 |
| 健康(**分+) |
* |
水質類別 |
通用 (*分) |
評價河流水質優劣程度 |
一、評價水質達標情況及達標的水質狀況。 二、未設定考核目標河流(河段),評價水質狀況。 |
一、達標河流(河段)得**%分;在達標基礎上優于Ⅳ類得**%分,優于Ⅲ類得**%分,優于Ⅱ類得**%分,就高計分一次。 二、未設定考核目標河流(河段),Ⅳ類水質得**%,Ⅲ類水質得**%,Ⅱ類及以上水質得***%。 |
水質類別應根據《地表水資源質量評價技術規程》(** ***)進行評估。 按河流(河段)國家級、省市級、區縣級水質考核斷面和監測斷面按河段長度加權計分。 |
| * |
生態流量 |
通用 (*分) |
評價生態流量保障程度 |
一、已批復生態流量保障目標的河流(河段),評價豐、枯水期生態流量達標率最低值。 二、未批復且未明確生態流量、也未發生斷流的河流,不評價。 |
一、生態流量達標率**%時得***%分,生態流量達標率低于**%時達標率即為得分值。 二、未批復且未明確生態流量、也未發生斷流的河流,指標缺省,分值加權分配到生態健康子目標層通用指標上。 三、發生人為斷流河流,得*分。 |
本條所指生態流量保障目標包含水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管控要求的最小下泄流量。 生態流量達標率指豐、枯水期達到生態流量目標天數除以對應豐、枯水期天數的百分比。 |
| * |
自然岸線率 |
通用 (*分) |
評價岸線自然狀況及生態修復狀況 |
評價自然岸線率(包含生態岸線) |
自然岸線率即為得分值,按百分制計分。 |
自然岸線率為自然岸線長度(含生態岸線長度)與岸線總長度的比值。 |
| * |
水生生物狀況 |
差異 |
評價魚類群落健康狀態 |
評價魚類多樣性指數。 |
魚類多樣性指數≥*時,得***%分;為*時,得*分;介于*-*時按內插計分。 |
當本河流數據缺乏時,數值可參照附近(小于***公里半徑范圍)相似河流或該河流所匯入的重要支流的魚類多樣性指數評價,也可咨詢專業機構或專家咨詢方法確定。 有珍稀魚類保護的河流必選。 |
| 生態(**分+) |
* |
水土保持率 |
通用 (*分) |
評價流域水土保持狀況 |
一、評價水土保持任務完成情況。 二、評價河流所在區縣水土保持率。 |
一、區縣完成上級下達的水土保持任務的,得**%分。沒完成得*分。 二、區縣水土保持率或水土保持年增長率高于上級行政區域平均值的得**%分;低于上級平均值的每低*%扣*%分,扣完為止。 |
水土保持率=水土保持狀況良好面積(非水土流失面積含輕度流失面積)/國土面積×***%。 |
| ** |
城鄉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 |
通用 (*分) |
評價河流流經城市、鄉鎮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狀況 |
評價河流流經城市、鄉鎮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 |
一、河流流經城市、鄉鎮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達到上級下達目標值的得***%分;低于上級下達目標值的每低于*%扣**%分,扣完為止;最終得分按城市及鄉鎮污水量加權計分。 二、評價期內,發現*處污水偷排、直排、溢流突出問題的,扣**%分,扣完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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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河湖水岸整潔程度 |
通用 (*分) |
評價河流水面及岸線整潔美麗程度 |
一、評價管護能力。 二、評價河流水面潔凈程度。 三、評價岸線整潔美麗程度。 |
一、河湖管護方案、資金、人員、措施落實到位的得**%分,否則得*分。 二、河流水面無水華、水葫蘆、污染物、漂浮雜物等現象,無非法光伏、風力發電,網箱養殖等占用現象,水面潔凈得**%分;出現以上現象每處扣*%分,扣完為止。 三、河流岸線無垃圾、污染、破壞,岸線整潔美麗得**%分;出現以上現象每處扣*%分,扣完為止。 |
現場檢查結合資料評估。 |
| ** |
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情況 |
差異 |
評價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任務完成情況 |
評價區縣級行政區域萬元***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等指標。 |
達到上級下達任務目標的得***%分;未達標每差*%扣**%分,扣完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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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農業面源污染防治任務完成情況 |
差異 |
評價農業面源污染防治任務完成情況 |
評價區縣當年度 一、化學農藥使用量保持下降勢頭。 二、化肥使用量保持零增長。 三、農膜回收率。 四、畜禽糞污綜合利用率。 五、秸稈綜合利用率。 |
每項任務達到上級下達任務目標的得**%分;未達標每差*%扣*%分,扣完為止;最終合計得分。 |
查閱資料及現場抽查評估。 |
| ** |
船舶港口碼頭污染物收集處置率 |
差異 |
評價港口碼頭污染治理能力 |
評價船舶垃圾和生活污水轉運處置率。 |
靠港船舶污染物轉運處置率達到**%以上得***%分,**%以上得**%分,**%以下得*分;期間值按線性內插計分。 |
通航河道必選。 |
| 宜居(*分+) |
** |
親水便民適宜度 |
通用 (*分) |
評價居民出行方便程度與親水設施的完善程度 |
評價親水便民適宜度。 |
親水便民適宜度大于*得***%分,大于*得**%分,大于*得**%;中間值按線性內插計分。 |
親水便民適宜度為人口密集區單位河段長度(每公里)上的功能完好親水便民設施數量。 親水便民設施指為居民生產、生活、出行、休閑等提供便利的涉水設施及項目,包括但不限于通航船舶、碼頭渡口、公路、橋梁、人行道路及便橋、親水步道、親水平臺、安防設施設備、公共衛生設施、水利工程及設施、水文氣象航務觀測設施及標識、防溺水標識牌等功能完好的設施。 |
| ** |
農村人居環境綜合治理成效 |
差異 |
評價農村人居環境狀況 |
評價河流流經行政區域 一、農村黑臭水體清零區縣建成率。 二、農村衛生廁所普及率。 三、農村生活垃圾分類行政村覆蓋率。 |
一、農村黑臭水體清零區縣建成率達到上級下達任務目標的得**%分;未達標每差*%扣**%分,扣完為止. 二、農村衛生廁所普及率達到上級下達任務目標的得**%分;未達標每差*%扣*%分,扣完為止。 三、農村生活垃圾分類行政村覆蓋率達到上級下達任務目標的得**%分;未達標每差*%扣*%分,扣完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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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達標率 |
差異 |
評價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水質達標情況 |
評價河流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達標率。 |
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達標率達到***%的,得***%分,未達標得*分。 |
地表水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采用《全國重要飲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達標建設目標要求(試行)》(水資源〔****〕***號)進行評估。 集中式供水必選。 |
| 文化(*分+) |
** |
河流遺產本體保護程度 |
差異 |
評價河流遺產本體保護狀況 |
一、評價河流遺產豐富程度。 二、評價河流遺產保護狀況。 |
一、流域內擁有*項世界級或國家級遺產得**%分、擁有*項省市級遺產得**%分、擁有*項地市、區縣級遺產得**%分;最高得**%分。 二、河流遺產本體保護工作計劃、措施、方案的可操作性和執行性好,保護成效明顯,得**%—**%分,中等得**%—**%分,一般得*—**%分。 |
河流遺產按世界、國家、省市、地市、區縣認定等級最高級確定,同一遺產只計一次。未認定河流遺產級別的,超過*** 年歷史的或者具有紅色革命印記的涉水工程按照縣級水利遺產認定。 |
| ** |
河流文化載體繁榮度 |
通用 (*分) |
評價河流文化繁榮情況 |
一、評價河流文化傳承情況。 二、評價河流文化融合情況。 三、評價河流文化宣教情況。 四、評價幸福河湖宣傳及標識性程度。 |
一、傳承載體擁有*項世界級或國家級得**%分、*項省市級得**%分、*項地市、區縣級得*%分;最高**%分。 二、融合載體每個水文化元素得*%分,最高**%分。 三、每開展*項國家級宣教得**%分,省市級得*%分,地市、區縣級得*%分;最高得**%分。 四、幸福河湖宣傳及標識性顯著得**%分,較好得*%分,一般得*%分,不能體現得*分。 |
傳承載體包括水利風景區、風景名勝區、河湖主題公園、水情教育基地、節水宣傳教育實踐基地、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園等。 融合載體包括在河道保護范圍內或者管理機構相關場所的標識系統中蘊含水文化元素,包含且不限于歷史沿革、治水人物、治水理念、詩詞歌賦、成語典故、傳說故事、民間歌謠、管理制度等。 宣教載體包含且不限于水文化刊物、專著、水文化主題宣傳視頻、傳統水文化主題活動、青少年水科普研學活動、水文化創意產品、河流主題相關會議、主流媒體河流水文化宣傳報道等。 |
| 發展(**分+) |
** |
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增長率 |
通用 (*分) |
評價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增長情況 |
評價河流流經區域人均支配收入年增長率。 |
人均可支配收入與上一年度持平的得**%分。 較上一年度每增加*.*個百分點加**%分,最高***%分。 當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增長率為負時,得*分。 |
河流流經多個行政區域時,采用加權計分法進行賦分。 |
| ** |
共建共護機制 |
特色 (*分) |
評價跨行政區域河流聯防聯控共建共護機制情況 |
一、幸福河湖共建情況。 二、幸福河湖共護情況。 |
一、建立幸福河湖共建機制得**%分,共建組織體系得**%分,編制科學合理幸福河湖建設方案得**%分,完成全面建設任務得**%分,幸福河湖建設成效明顯得**%分。 二、幸福河湖共護情況。建立跨行政區聯防聯控機制得**%分,開展聯席會議每年*次以上得**%分,組織開展常態化聯合巡河得**%分,組織開展常態化聯合執法得**%分,開展河湖長制工作創新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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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河湖智慧監管 |
通用 (*分) |
評價河流智慧監測感知設施完善程度及智慧化管理水平 |
一、評價河流智管體系建設情況。 二、評價河流智管能力。 |
一、建立河長制智慧管理平臺得**%分,建立河長制統計平臺得**%分,建立河長制管理數據庫得**%分,監測體系(水位、流量、水質、視頻影像等)完善得**%分,河長制智慧管理體系健全得**%分。 二、具備防洪“四預”能力得**%分,具備巡河智慧監管能力得**%分,具備智能識別河流問題能力得**%分,具備河流問題預警能力得**%分,具備河長制智慧調度和指揮能力得**%分。 |
在線監測設施應滿足《水文自動測報系統技術規范》(**/******)、《水環境監測規范》(*****)等要求。 |
| ** |
全民護河行動 |
差異 |
評價發動全民參與護河情況 |
一、評價建立全民護河機制。 二、評價全民護河開展情況。 |
一、建立全民護河機制得**%分,全民護河制度化得**%分,規范化得**%分、可持續運行得**%分。 二、建立民間護河隊伍得**%分,開展民間護河行動得**%分,開展民間護河行動效果好得**%分、較好得**%分、一般得**%分、較差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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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長江十年禁捕情況 |
差異 |
評價長江禁捕工作落實情況 |
一、評價河流禁捕工作機制。 二、評價河流禁捕工作成效。 |
一、建立河流禁捕機制得**%分,河流禁捕制度化得**%分,規范化得**%分、可持續運行得**%分。 二、沿河無炸魚、毒魚、網魚、捕魚、釣魚等現象得**%分,每發現以上現象一起扣**%分,扣完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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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用水總量和強度雙控情況 |
差異 |
主要評價用水總量和強度雙控目標落實情況 |
一、評價用水總量控制。 二、評價用水強度控制。 |
一、河流流經區縣年度用水總量符合用水總量控制指標要求得**%分,年度地表水用水量符合水量分配方案明確的區域水量分配份額要求的得**%分,完成上級政府下達的非常規水源利用目標的**%分。 二、河流流經區縣用水強度達到同類地區地市、區縣級行政單元先進值的得**%分;達到同類地區省市級行政單元先進值的得**%分;未達到上述先進值,但所在區縣級行政區城入選水利部節水型社會建設達標縣(區)名單的得**%分。 |
先進值采取最新值。流域萬元國內生產總值用水量按流經鄉鎮(街道)的***與用水量計算。沒有鄉鎮(街道)數據的,采用河湖所在縣級行政區數據。 按省市級、地市級、區縣級最高級計分一次。 |
| ** |
生態產業化程度 |
差異 |
評價河流生態產業化富民情況 |
評價河流沿線依托河流資源發展的生態產業化項目數量及品牌效應。 |
每個項目計**%分;河岸沿線形成“一村一品”或“一鎮一業”生態產業業態,或者打造出至少*個全國知名生態產品品牌時,得***分。 |
項目類型包括且不限于水產漁業、農業產業化、高效節水、水利扶貧、特色農產品、碳交易、生態旅游、休閑農業、生態康養、綠色農產品深加工等,按項目個數計算。 |
| ** |
公眾滿意度 |
通用 (*分) |
主要評價公眾對幸福河湖的滿意程度 |
評價公眾問卷調查情況。 |
公眾問卷調查得分即為公眾滿意度得分。 |
公眾滿意度調查對象應具有代表性,包括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調查樣本不少于***份,詳見樣表。 |
| 綜合評定 |
總得分<** |
未達川渝跨界幸福河湖標準。 |
| 總得分≥** |
達到川渝跨界幸福河湖標準。 |
| 前提條件 |
* |
河湖健康評價結果為二類河湖(健康)及以上等級,年均水質不劣于**類,實施范圍內不存在黑臭水體。 |
| * |
存量重大“四亂”問題已完成整改且無新增重大“四亂”問題。 |
| * |
評價期內,未發生省市級以上領導批示、省市級以上部門通報的重大河湖問題,未發生媒體曝光或群眾反映強烈的河湖突出問題,未發生有人員死亡的洪澇災害,未發生較大(Ⅲ級)以上水污染事件。 |
| * |
評價期內河流未出現重大大壩安全事故或險情;已完成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劃界;大壩安全鑒定結果為一、二類壩,或者近*年被鑒定為三類壩且已完成除險加固并通過竣工驗收。 |
| * |
公眾總體滿意度≥**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