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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問一:投標文件中是否只需要有“委托代理人”以及“公司法人”數字證書,便可以滿足要求?
回復: 投標文件商務部分應按其格式要求由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電子簽章(或電子簽名),并加蓋公司法人數字證書電子簽名。
疑問二:招標文件 ***,首席責任人(項目負責人)的評分標準中,若作為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甲方,項目施工總承包合同中無項目負責人身份信息,是否還需要提供項目合同作為附件。
回復:須提供項目的合同關鍵頁復印件,若合同無法反映首席責任人(項目負責人)及其崗位信息的,還須提供業主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
疑問三:關于代建合同部分
*、原文內容(代建合同 **-** ):
*.* 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
(*)合同協議書;(*)中標通知書或委托書;(*)投標文件;(*)招標文件;(*)項目需求書;(*)補充條款;(*)專用合同條款;(*)通用合同條款;(*)保證最大工程費用協議書;(**)代建工程資金監管協議;(**)廉政協議;(**)其他合同文件。
建議修改內容:(*)合同協議書;(*)中標通知書或委托書;(*)投標文件;(*)補充條款;(*)專用合同條款;(*)通用合同條款;(*)保證最大工程費用協議書;(*) 代建工程資金監管協議;(**) 廉政協議;(**) 其他合同文件;(**)項目需求書;(**)招標文件。
*、原文內容(代建合同 ***) :
*.* 代建人的義務
*.*.* 代建人應編制完整的代建項目檔案,在代建項目完成后將工程檔案、財務檔案及相關資料向委托人和有關部門移交。
建議修改內容:
*.*.* 代建人應編制完整的代建項目檔案,在代建項目完成后將工程檔案及相關資料向委托人和有關部門移交。
*、原文內容(代建合同 ***):
*.* 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
*.*.* 代建人應按合同約定編制項目建議書,提出在技術上滿足委托人要求的備選方案及其投資估算。委托人對備選方案的數量有要求的,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進行約定。
*.*.* 立項未通過的,應視為代建合同終止。因委托人原因造成立項未通過的,委托人應承擔代建人損失。
*.*.* 立項通過后,代建人應按合同約定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報送委托人確定最終項目方案。
*.*.* 可行性研究報告通過后,代建人應按照確定的項目方案開展項目設計工作。代建人負責設計方案和概算(含概算調整)的編審,報委托人確認后,按規定上報政府有關部門審批。
*.*.* 代建人應及時辦理工程建設項目必須履行的各類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包括用地、規劃、建設、環評、水保和消防等。非代建人或委托人的原因導致項目未通過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且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應視為代建合同終止,雙方另行簽訂終止代建合同補充協議。代建人依據本合同完成的代建工作量、依據合同協議書第二條之(十四)約定完成的代建項目咨詢服務工作量,各承包人依據承包合同完成的工作量,相關費用按本合同及終止代建合同補充協議約定進行結算并經財政部門評審后,由委托人承擔,除此之外其他損失由各方各自承擔。
建議修改內容:
刪除代建合同中“*.* 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及其相關內容。
*、原文內容(代建合同 ***):
**.* 第三人造成的違約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一方當事人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建議修改內容: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因故對相對方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當 事人承擔違約責任。一方當事人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原文內容(代建合同 ***):
**.* 承包人預付款、工程款、變更價款、結算價款的支付比例、報審報批和撥付程序,按照《東莞市財政投資社會代建項目資金監管賬戶操作指引》(東財規〔****〕* 號)及《東莞市財政局 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東莞市財政性資金投資基本建設項目工程價款管理辦法的通知》(東財〔****〕** 號文發)等相關規定執行。
建議修改內容:
是否可以不設置資金監管賬戶。
*、原文內容(代建合同 ***-**):
**.*.* 對代建人違約的處理
⑨由于項目參建單位的原因使其員工(包括使用的勞務分包員工等)引發上訪、鬧事、圍堵、在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及其他群體性事件,造成社會影響的,視為參建單位違約。參建單位承擔違約金,每次承擔人民幣 ***** 元的違約金,違約金額由代建人負責追繳;同時,代建單位須承擔違約金,每次承擔人民幣 ***** 元的違約金。
⑩項目參建單位購買的所有材料、設備必須符合設計、品牌要求和規范要求,必須提供廠家批號、出廠合格證、質量檢驗書等資料證明;在采購供應前,項目參建單位須向代建單位提交材料設備采購清單報代建單位審查并經批準后方可實施采購,代建單位可隨時對項目參建單位所購買的材料、設備進行監督、檢查,一經查實不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的,責令整改,并暫停材料和設備的安裝和施工,由此產生工程費用一律由項目參建單位自行承擔,并將視為項目參建單位違約,每次處予人民幣***** 元的違約金;仍未及時按要求整改的,代建單位對項目參建單位每次處予人民幣 ***** 元的違約金。若整改不合格,代建單位須承擔違約金,每次承擔人民幣 ***** 元的違約金。
?項目參建單位必須配備適合本工程條件、滿足質量和使用要求的在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注冊備案資質相符的技術、管理人員,同時必須在工地現場設立宣傳欄,將項目負責人(建造師)和技術負責人、安全員、質量員、造價員、材料員的五寸彩照相片予以公示,經檢查未落實的,每次對項目參建單位處予人民幣 ***** 元的違約金,違約金額由代建人負責追繳。若整改不合格,代建單位須承擔違約金,每次承擔人民幣 ***** 元的違約金。
建議修改內容:
⑨由于項目參建單位的原因使其員工(包括使用的勞務分包員工等)引發上 訪、鬧事、圍堵、在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及其他群體性事件,造成社會影響的,視為參建單位違約。參建單位承擔違約金,每次承擔人民幣 ***** 元的違約金, 違約金額由代建人從工程款中扣除。
⑩項目參建單位購買的所有材料、設備必須符合設計、品牌要求和規范要求,必須提供廠家批號、出廠合格證、質量檢驗書等資料證明;在采購供應前,項目 參建單位須向代建單位提交材料設備采購清單報代建單位審查并經批準后方可 實施采購,代建單位可隨時對項目參建單位所購買的材料、設備進行監督、檢查,一經查實不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的,責令整改,并暫停材料和設備的安裝和施工,由此產生工程費用一律由項目參建單位自行承擔,并將視為項目參建單位違約,每次處予人民幣 ***** 元的違約金;仍未及時按要求整改的,代建單位對項目參建單位每次處予人民幣 ***** 元的違約金。
?項目參建單位必須配備適合本工程條件、滿足質量和使用要求的在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注冊備案資質相符的技術、管理人員,同時必須在工地現場設立宣傳欄,將項目負責人(建造師)和技術負責人、安全員、質量員、造價員、材料員的五寸彩照相片予以公示,經檢查未落實的,每次對項目參建單位處予人民幣 ***** 元的違約金,違約金額由代建人從工程款中扣除。
*、原文內容(代建合同 ***):
(*)概算、招標控制價、采購預算、結算等工程造價控制文件,由代建單位初審后送委托人審核,并按規定報有關部門評審。經委托人審核或有關部門評審后,核減率超過 *%的,視為代建單位審核不力,代建單位須承擔違約金,每次承擔人民幣 **** 元的違約金。
(**)代建單位必須接受委托人及財政部門出具的關于編審工作的審核意見,并協助委托人完成項目審計工作等。代建人拒不接受審核意見的,視為代建單位違約,委托人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并沒收其履約保證金。
(**)項目參建單位現場未按圖施工或未按施工規范要求實施的,代建單位需責令參建單位整改,整改不合格,代建單位需承擔違約賠償,每次承擔人民幣 ***** 元違約金。
建議修改內容:
(*)概算、招標控制價、采購預算、結算等工程造價控制文件,由代建單位初審后送委托人審核,并按規定報有關部門評審。經委托人審核或有關部門評審后,核減率超過 **%的,視為代建單位審核不力,代建單位須承擔違約金,每次承擔人民幣 **** 元的違約金。
(**)代建單位應當接受委托人及財政部門出具的關于編審工作的審核意見,并協助委托人完成項目審計工作等。
(**)項目參建單位現場未按圖施工或未按施工規范要求實施的,代建單位需責令參建單位整改,整改不合格,參建單位需承擔違約賠償,每次承擔人民幣 ***** 元違約金。
*、原文內容(代建合同 ***):
(*)概算、招標控制價、采購預算、結算等工程造價控制文件,由代建單位初審后送委托人審核,并按規定報有關部門評審。經委托人審核或有關部門評審后,核減率超過 *%的,視為代建單位審核不力,代建單位須承擔違約金,每次承擔人民幣 **** 元的違約金。
建議修改內容:
(*)概算、招標控制價、采購預算、結算等工程造價控制文件,由代建單位初審后送委托人審核,并按規定報有關部門評審。經委托人審核或有關部門評審后,核減率超過 **%的,視為代建單位審核不力,代建單位須承擔違約金,每次承擔人民幣 **** 元的違約金。
*、原文內容(代建合同 ***):
第三節 補充條款
四、任何因施工、監理、設備材料采購、勞務承包等引致的付款請求或其他權利主張,均由代建人負責承擔和處理。如因此導致委托人損失的,該等損失包括但不限于經濟賠償以及為處理該等事由而支出的訴訟費用、鑒定評估費用、律師費用等,概由代建人負責賠償。但因委托人原因造成的,代建人可協助處理,相關責任和損失由委托人承擔。代建人應在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設備材料采購等一系列的招標文件以及與包括該等主體在內的任何工程作業等實施主體簽署的工程類合同文本中,明確約定代建人作為項目工程的發包方及工程款項撥付唯一義務人。
建議修改內容:
四、任何因施工、監理、設備材料采購、勞務承包等引致的付款請求或其他權利主張,均由代建人負責處理。如因代建人過錯導致委托人損失的,該等損失包括但不限于經濟賠償以及為處理該等事由而支出的訴訟費用、鑒定評估費用、律師費用等,代建人應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法律責任。但因委托人原因造成的,代建人可協助處理,相關責任和損失由委托人承擔。代建人應在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設備材料采購等一系列的招標文件以及與包括該等主體在內的任何工程作業等實施主體簽署的工程類合同文本中,明確約定代建人作為項目工程的發包方。
**、代建合同 ***
建議增加條款 *:“代建人不代墊任何建設資金,如因委托人原因導致建設資金延期支付,代建人不承擔工期延誤的違約責任,且項目總工期相應順延?!?/p>
建議增加條款 *:“按國家相關規定繳 納質監、墻體保證金、項目面積測量測繪費、契稅及代建過程中簽署合同產生的印花稅等有關費用(如有),費用計入建設資金;代建人因收取和撥付建設資金而產生的額外稅收負擔(如有)計入建設資金?!?/p>
建議增加條款 *:“本項目對代建單位的所有違約金、賠償金不得超過代建費的 **%”
回復:貴司關于代建合同文件的建議已收悉,經復核,我方認為現行條款已充分保障雙方權益且符合行業慣例,對隨招標公告一同發出的代建合同條款不作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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