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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通榆縣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以下簡稱設施運維)管理工作,保障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穩定、高效運行,持續改善生態環境,提升水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及安全技術規程》等技術標準,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通榆縣行政區域內的污水處理廠(站)、污水收集系統(管網、泵站)及其附屬設施、污泥處理設施等運維及其相關的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設施運維管理遵循的原則是"政府主導、屬地為主、群眾參與、注重實效"。目標是"設施完好、運行穩定、水質達標、管理規范"。
第四條 設施運維經費全額納入縣級財政統籌保障,并建立專項預算科目,優先使用中央及省級水污染防治專項資金,不足部分由縣財政補足。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縣城管大隊為縣城區設施運維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城區設施運維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縣發展改革局為鄉鎮(建制鎮、鄉、農村)設施運維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鄉鎮設施運維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縣生態環境分局負責污水處理廠出水水質的監督性監測和排放監管工作。
第八條 縣財政局負責污水處理設施運維資金保障,并監督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九條 縣住房建設局、農業農村局、自然資源局、應急管理局等相關部門按其職責分工分別負責污水處理設施運維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十條 設施運維機構是設施運維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配備專業技術人員,建立健全設施運維規章制度、人員培訓、管理體系等,確保設施運行正常、出水水質達標排放和生產安全等。
第十一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污水處理設施的日常運維監督,配合運維機構實施運維管理工作。設施所在村委會負責設施周邊環境管護,協助監督運維機構工作。
第十二條 鼓勵實行第三方設施運維機構。主管部門可通過公開招標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運維機構,并簽訂明確服務范圍、標準、費用和責任等運維服務合同。
第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設施運維機構,為提升運維管理水平,推廣節能降耗和資源化利用所采用的智能化,信息化等先進技術手段以及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所進行的設備設施的更新改造。
第三章 運行管理
第十四條 水質水量管理
*.運維機構應按國家及地方標準規范,在進水口、出水口及工藝關鍵節點設置監測點,對水量、水質(如***、****、氨氮、總氮、總磷、**、**等)進行連續或高頻次監測。
*.城區污水處理出水水質必須穩定達到或優于《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的排放限值及地方更嚴格標準。鄉鎮污水處理出水水質必須穩定達到或優于《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的排放限值及地方更嚴格標準。
*.應建立健全水質監測數據臺賬,數據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年,并按要求向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報送。
第十五條 工藝調控
*.應根據進水水量、水質變化,及時、科學地調整工藝運行參數(如曝氣量、污泥濃度、內外回流比、藥劑投加量等),保持生化系統穩定。
*.制定針對高濃度進水、季節性水質變化、低水溫等特殊工況的運行預案。
第十六條 運行臺賬
建立完善的運行臺賬制度,記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日處理水量、主要設備運行狀態、能耗(電、藥)、污泥產量、巡檢記錄、異常事件及處理情況等。臺賬應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章 維護管理
第十七條 污水處理設施維護分類
*.日常維護:每日對設備進行清潔、潤滑、檢查、緊固等保養工作。
*.定期維護:按照設備制造商的要求和維護手冊,進行月度、季度、年度維護保養。
*.計劃性檢修:制定年度大中修計劃,對關鍵設備、構筑物進行系統性檢查、維修或更換。
*.應急搶修:建立**小時應急搶修隊伍和機制,配備必要的物資和設備,確保突發事件得到快速處置。
第十八條 重點設施維護
*.管網與泵站:定期進行清淤、疏通、檢查,及時修復破損、滲漏點。泵站設備應定期測試和維護。
*.生化處理單元:定期檢查曝氣器、填料、攪拌器等,確保其正常工作。
*.污泥處理單元:確保脫水機、料倉、輸送設備運行正常,防止跑冒滴漏。
*.在線監測儀表:定期進行校準、清洗和校驗,確保監測數據準確。
第五章停用退出管理
第十九條符合下列停用或退出條件之一的,可申請停用
(一)依據《關于進一步推進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導意見》,對因村莊污水產生量極低或銳減,或其他原因(如已納入城鎮污水管網),導致設施無必要運行的,依法依規有序退出或根據實際需要將設施移至其他區域利用。
(二)村莊發展與原建設規劃差距較大,農村污水產生量遠低于污水處理設施設計能力,導致設施不能正常有效運行的。
(三)常住人口較少、居住相對分散,無法有效收集污水,產生的農村生活污水按村民生活習慣庭園潑灑,利用土地消納等具備環境消納能力的。
第二十條設施停用退出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設施停用應由主管部門結合實際自行決定,主管部門和屬地政府應加強停用設施匯水區內水生態環境的巡查與監管。
(二)設施確需停用的,由運維主管部門填報《通榆縣農村污水處理設施停用審批表》,逐級履行審批程序后按停用處置意見落實有關管理工作。
(三)運維主管部門在設施停用前,應編制替代方案。若采用封存形式的,還應有封存形式、封存要求等內容。
(四)縣政府接到申請后,組織縣生態環境分局、發展改革局、財政局、農業農村局、街道辦事處等相關部門審核并作出決定。必要時可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現場核查,對設施停用開展評估。
對于設施涉及中央資金等重大投資的,停用應報縣政府常務會議審定。
停用決定應報送市生態環境局備案,未經備案的不得停用(退出)。
第二十一條替代方案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替代方案應遵循因地制宜、尊重習慣,利用為先、生態循環、建管并重、農戶參與、效果有效等原則。方案應充分聽取農民群眾對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意愿和需求,積極引導村民以適當方式參與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相關項目方案設計和成效監督。
(二)替代方案要做到基本看不到污水橫流、基本聞不到臭味、基本聽不到村民怨言的“三基本”要求。
(三)停用期間,縣發展改革局、生態環境分局、農業農村局、街道辦事處等部門實施替代方案,確保在設施停用期間,污水得到有效處理,不造成環境污染。
第二十二條設施停用封存管理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設施原地封存前,應對設施進出口、通風口等進行封閉,并對設施內殘留的污水和污泥進行妥善處理。
(二)對封存設施中的重要設備和部件要采取防銹、防腐、防水等保護措施。
(三)要定期對設施進行檢查,開展必要的維護保養。
(四)對封存的設施,要設置明顯的標識,注明設施的封存狀態、封存時間、責任單位等信息。
(五)停用期間,應繼續做好設施的日常巡查和保護工作,防止設施損壞、被盜或非法利用。
(六)建立封存設施管理臺賬。管理臺賬應包括設施名稱、設施編號、設施檢查維護情況、設施狀態等內容。
(七)運維主管部門或單位應建立健全管理機制,對設施加強監管,通過現場檢查、遠程監控等方式,確保各項措施得到有效執行。
(八)決定停用部門應將停用設施受納水體自行開展監測計劃,及時發現并處置環境問題。
第二十三條農村生活污水治理不符合“三基本”要求時,管理部門或單位應申請重新啟用設施或者采取其他模式開展污水治理。
第二十四條運維主管部門或單位向縣政府提交重新啟用申請時,應附設施檢修報告、試運行報告及達標排放的監測報告。
第二十五條運維主管部門應邀請縣生態環境分局、農業農村局、所在街道等相關部門共同研究論證,確認設施符合運行條件且無環境風險后,方可重新啟用。重新啟用應報送市生態環境局備案。
第二十六條對于未經批準擅自停用污水處理設施將依據相關規定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條 安全生產責任制
運維機構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必須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同時,要將安全生產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及應急預案,報主管部門和安監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危險作業管理
*.下井、進入池、罐等有限空間作業,必須嚴格執行“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的規定,辦理作業許可,實施全程監護。
*.對可能產生硫化氫等有毒有害氣體的場所,必須配備便攜式氣體檢測儀和正壓式空氣呼吸器等防護裝備。
*.運行人員應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技術人員應有職業資格證書。
第二十九條 應急預案與演練
制定并完善防汛、防爆、停電、水質超標、有毒氣體泄漏、網絡攻擊等專項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演練,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綜合演練。
第七章 污泥管理
第三十條 污泥的產生、儲存、運輸、處理、處置等全過程各環節,應符合國家和地方的現行法律法規與標準規范的要求。
第三十一條 建立健全污泥管理臺賬和轉移聯單制度,確保污泥最終去向明確、可追溯,嚴禁非法傾倒、堆放。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主管部門應通過現場檢查、在線監控、數據核查、第三方評估等方式,對污水處理設施的運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檢查內容包括:
*.出水水質達標情況
*.運行維護臺賬及制度的落實情況
*.安全生產管理情況
*.污泥處理處置情況
*.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其他要求
第三十三條 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主管部門應責令運維機構限期整改;對造成環境污染或重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 每年由主管部門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對設施運維機構進行績效考核,考核結果作為核算運維費用、評價責任主體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五條 加強法律法規知識宣傳,提高公眾環保意識,鼓勵公眾積極參與監督,發現違規行為可向有關部門進行舉報,對舉報有功者給予獎勵。
第三十六條 對違反有關規定的單位和個人,視情節輕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號)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智慧化管理與數據報送
第三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運維機構建設智慧水務平臺,實現對水質、水量、能耗、設備狀態等關鍵參數的實時監控、智能預警和優化調度。
第三十八條 運維機構應按主管部門要求,定期報送運維報告及相關數據,并對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至少每兩年組織一次系統性評估。評估工作由主管部門牽頭,會同相關部門共同開展。若遇國家法律政策調整或污水處理設施運行效能、相關技術標準發生重大變化,應據此及時啟動修訂程序。
第四十條本辦法由縣城管大隊、發展改革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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