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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賣公告
延安市志丹縣人民法院將于****年**月**日**時至****年**月**日**時止(延時除外)在延安市志丹縣人民法院淘寶網司法拍賣網絡平臺上(法院主頁網址:**.******.***/****/**)進行公開變賣活動,現公告如下:
一、變賣標的物:登錄后查看一輛(陜******)。本次拍賣不包含車牌,詳見標的物介紹。。
變賣價(變賣預繳款):*****元;
保證金:*****元;
加價幅度:****元。
二、咨詢、展示看樣的時間及方式:競價結束前均接受咨詢,本院已委托“登錄后查看”在變賣期間對上述標的物相關信息進行咨詢及組織看樣工作,看樣時間根據標的物情況安排,有意者請與中鼎元品工作人員聯系(賈助理***********)。
溫馨提示:所有變賣過程與地方中介、其他機構無任何關系,對于社會上的其他機構或者個人,借用司法變賣名義以競拍咨詢、盡調服務、低價代拍等名義進行的收費行為提高警惕,以免造成損失。請認準公告中本院授權輔助機構“中鼎元品”,意向競買人需了解標的物詳情請撥打公告內的咨詢電話。
三、變賣方式:
*、網絡司法變賣周期為**天,如有競買人在**天的變賣期內的任一時間出價,則變賣自動進入**小時競價倒計時;**小時競價周期內,其他變賣報名用戶可加價參與競買,競價結束前*分鐘內如有人出價,則系統自動向后延時*分鐘(循環往復至最后*分鐘內無人出價為止)。
*、競買人需要先報名繳納等同于標的物變賣價全款的變賣預繳款后,才能取得變賣參與資格;至少一人報名且出價不低于變賣價,方可成交。
四、競買人條件:凡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均可參與競買,但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等對買受人資格或條件有特殊規定的,競買人應當具備規定的資格或者條件。不符合條件參與競買的,由競買人自行承擔相應后果。競買人是否具有競買資格請自行了解,本院及輔助機構不作任何擔保。競買人須在競買前交納保證金,經本院和網絡服務提供者確認后取得競買資格。
五、變賣標的物以實物現狀為準,競買人務必在變賣開始前親臨現場實地看樣,未看樣的競買人視為對本標的物現狀的確認,責任自負。競買人決定參與競買的,視為對變賣標的物的完全了解,并接受標的物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本院與輔助機構對標的物的瑕疵不作任何擔保。請競買人在參拍前對標的物進行詳細了解,慎重決定競買行為。
六、對標的物的權屬有異議者,請在變賣開始前*個工作日前與輔助機構或本院聯系,并提供相應證據。
七、本標的物優先購買權人相關說明:截止發布公告之日暫無優先購買權人申請。本案當事人、已知優先購買權人無法通知的,自本公告公示之日起滿五日即視為已經通知。
八、與本標的物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可以參加競拍,不參加競拍的請關注本次變賣的整個過程。
九、有意競買者須以自己的名義通過網絡司法變賣平臺支付相應的變賣預繳款完成報名。變賣結束前,競買人報名賬戶內的變賣預繳款將被凍結。變賣結束后,未能競得者被凍結的變賣預繳款自動解凍,凍結期間不計利息,按原付款方式原渠道如數退還;本標的物的競得者(即買受人)原凍結的變賣預繳款自動轉入本院指定賬戶沖抵變賣價款。
十、因報名、支付變賣預繳款、辦理競買登記手續等事項需要一定時間,競買人應盡量提前預留足夠時間。如辦理時間過于接近競價截止時間而無法參加變賣的,競買人自負責任。
重要提示:變賣標的物的變賣預繳款在****萬及以上或者是企業參與競買的,請競買人提前*個工作日完成報名及變賣預繳款支付手續。如因競買人未按此條提示規定的時間完成報名及變賣預繳款支付手續,導致變賣平臺在競價結束前未能全額收到競買人交納的變賣預繳款,而無法為競買人開通競買權限所產生的一切后果由競買人自行承擔。
標的物變賣預繳款、變賣成交價格相對較高的,請競買人根據自身情況選擇網上充值銀行,避免遇到因當天限額而無法支付等情況。各大銀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額情況可上網查詢,網址:
***.******.***/******/******/**-**********.***?****=**-**-*****-********#**
變賣成交后,如果成交價等于變賣預繳款,則無需另外支付余款;如果成交價高于變賣預繳款,高出的變賣余款請在變賣結束后的*日內付清。付款方式:線上支付或銀行匯款到本院指定賬戶
開戶行:登錄后查看
開戶名:志丹縣人民法院
賬號:*******************
銀聯號:************
并備注標的物名稱。如此賬戶不能正常匯入,請與本院聯系。
十二、競價成功后的流程:*.標的物競得者在本公告要求的支付期限內付清變賣成交價款余款,并與中鼎元品或本院聯系提供付款證明;*.攜資料到本院辦理手續,領取相關資料。
十三、請競買人在參拍前務必仔細閱讀本公告及競買須知;其他事宜請向輔助機構咨詢。
看樣咨詢電話:*********** 賈助理
輔助機構:登錄后查看
登錄后查看:***-***-****(**-***)
延安市志丹縣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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