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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區人民法院將于****年*月*日**時至****年**月*日**時止(競價周期與延時除外)在宜春市袁州區人民法院淘寶網司法拍賣網絡平臺上(網址:登錄后查看,戶名:宜春市袁州區人民法院)進行公開變賣活動,現公告如下: 一、變賣拍賣標的:宜春市錦繡大道***號(景福花園)**幢*層*-***室。
變賣價:***,***元,競買保證金:**,***元,增價幅度:*,***元。
特別提示:
*、根據“不動產登記情況表”記載,該房產所在樓層為第*層,建筑物總樓層為*層,經現場查勘,因建筑物第*層為車庫/柴間,該房產實際所在層為頂層,請意向競買人參與競買前到實地看樣;
*、標的物為拆遷安置房,土地性質為劃撥,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及需交納的相關稅費、土地出讓金等請意向競買人參與競買前自行到相關職能部門咨詢,相關土地出讓金由買受人自行承擔;
*、本房產未進入室內查勘,評估報告顯示室內裝修狀況設定為簡單裝修,最終以房屋現狀為準;
*、本房產暫未清場,拍賣成交后續交付時間較長,如競買人參與本次競買視為知曉以上風險,相關利益溢損自負。
二、咨詢、展示看樣的時間與方式:自公告之日起至****年**月*日**時止(上班時間)接受咨詢,不統一安排看樣,有意看樣者請自行到標的所在地進行看樣。 三、變賣方式: *、網絡司法變賣期為**天,如有競買人在**天內變賣期中的任一時間出價,則變賣自動進入到**小時競價倒計時;**小時競價周期內,其他變賣報名用戶可加價參與競買,競價結束前*分鐘內如有人出價,則系統自動向后延時*分鐘(循環往復至最后*分鐘內無人出價)。 *、競買人需要先報名繳納等同于標的物變賣價全款金額的變賣預繳款,才能取得變賣參與資格;至少一人報名且出價不低于變賣價,方可成交。 四、特別提醒,拍賣人對變賣標的物所作的說明和提供的圖片等,來源于評估公司的評估報告,僅供競買人參考,不構成對標的物的任何擔保。標的物以實物現狀為準,本院不承擔拍賣標的物的瑕疵保證。有意者請親自實地看樣,未看樣的競買人視為對本標的物實物現狀的確認,責任自負。 五、標的物轉讓登記手續由買受人自行辦理,交易過程中產生的稅費(包括但不限于契稅、印花稅、增值稅、土地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及地方教育費附加、個人所得稅、營業稅等)按照國家相關法律規定由買賣雙方各自承擔(賣方需承擔的稅費由買受人先行墊付再依據稅務發票到法院退還,買受人收到相關過戶材料后應及時辦理過戶手續,在簽收過戶材料后十個工作日內向本院提交應退稅票據,逾期未提交將視為買受人自愿承擔所有稅費),可能存在的物業費、水電費或因“繼承、贈與、婚姻析產”等情況所需繳納的費用由買受人承擔。
六、本次拍賣信息及相關法律文書已通過法定方式通知案件當事人,若無法收悉,特在此公示。對上述標的權屬有異議者,請于****年*月*日前與本院聯系。 七、本標的物優先購買權人相關說明:優先購買權人須于開拍前*個工作日向本院提交優先購買權申請并辦理行使優先權的相關手續,逾期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本標的物的有關人員〔案件當事人、擔保物權人、優先購買人等〕均可參加競拍,不參加競拍的請關注本次拍賣活動的整個過程。 八、競買人報名參與變賣時,網拍系統將通過競買人支付寶賬戶凍結相應資金作為應繳的變賣預繳款,變賣結束后未能競得者凍結的變賣預繳款自動解凍退回,凍結期間不計利息。本標的物競得者原凍結的變賣預繳款自動轉入法院指定賬戶。 九、如果成交價等于變賣預繳款,則無需另外支付余額;如果成交價高于變賣預繳款,高出部分的變賣余款請在變賣后*日內繳入法院指定賬戶(戶名;宜春市袁州區人民法院,開戶銀行:登錄后查看,賬號:*******************)。變賣未成交的,競買人鎖定的保證金自動釋放,鎖定期間不計利息。
十、司法變賣因標的物本身價值,其變賣預繳款、成交價格相對較高的。競買人參與競拍,支付變賣預繳款及余款可能會碰到當天限額無法支付的情況,請競買人根據自身的情況選擇網上充值銀行。 十一、依照發釋〔****〕**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競買人成功競得網拍標的物后,淘寶網拍平臺將生成相應《司法拍賣/變賣網絡競價成功確認書》,確認書中載明實際買受人姓名、網拍競買號信息。 十二、競買人在變賣競價前請務必再仔細閱讀本院發布的變賣須知。 特別約定:因法院拍賣屬于司法強制拍賣行為,有別于一般的社會交易行為,如因情況特殊,本院可依職權予以撤銷已成交的拍賣,撤銷之日起**日內將保證金、拍賣款退回競買人。如競買人參與本次競買,視為同意本約定。 舉報監督電話:****-******* 監察室 相關稅費問題請咨詢宜春市稅務局第一分局:****-*******、*********** 李
本規則其他未盡事宜,請向拍輔機構咨詢。 咨詢電話:*********** 徐主任 淘寶技術咨詢:***-***-****
宜春市袁州區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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