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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更好地實現立法民主化、科學化,市城管委決定,將《黃石市停車場建設管理條例(草案)》公開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市城管委擬于*月上旬在黃石舉行立法聽證會(具體時間地點另行通知),歡迎社會各界參與。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聽證內容
登錄后查看*.對停車場規劃和建設有何意見和建議;
*.對停車場使用和管理有何意見和建議;
*.對第四章法律責任中補充設定行政處罰,包括未按照規定備案、未按規定上傳停車數據等罰則有何意見和建議;
*.其他意見和建議。
二、聽證陳述人、旁聽人
聽證陳述人是圍繞聽證內容發表意見的人員,申請聽證陳述人的應當在報名時同時提交書面材料,圍繞聽證內容表達陳述意見。聽證陳述人名額**至**人,從報名參加聽證會的公民中根據報名順序、所持觀點、行業特點及專業知識等遴選,其中持不同意見的人數基本均等;旁聽人從報名人員中確定。
三、報名時間、方式和通知
凡在本市居住或者工作且年滿**周歲的公民,可向市城管委報名,申請作為聽證陳述人(聽證代表)或者聽證旁聽人。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可以采用信函、傳真或者網上報名方式報名。報名信函寄至黃石市城市管理執法委員會***辦公室(郵政編碼:******,地址:下陸區廣州路**號,電話:****-*******),并請在信封上注明“聽證報名”字樣;網上報名請登錄黃石市城市管理執法委員會網(網址登錄后查看)下載報名表,按要求填寫后發送至郵箱:*********登錄后查看**.**。
報名人應當寫明本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文化程度、公民身份號碼、工作單位及職務、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電子郵箱和報名參加聽證會的主要理由。
報名截止時間為****年*月*日。
聽證陳述人和旁聽人名單確定后,于****年*月*日前通知其本人。
四、社會各界對條例草案的意見和建議,請于*月**日以前,以書面形式告知市城管委(電話:****-*******,郵箱:*********登錄后查看**.**)
附件:《黃石市停車場建設管理條例(草案)》立法聽證會報名表
《黃石市停車場建設管理條例(草案)》
立法聽證會報名表
姓 ??名 | ||
性 ??別 | ||
年 ??齡 | ||
民 ??族 | ||
職 ??業 | ||
文化程度 | ||
公民身份號碼 | ||
工作單位及職務 | ||
通信地址 | ||
郵政編碼 | ||
聯系電話 | 手機: | 座機: |
電子郵箱 | ||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 (注明身份所屬機關) | ||
報名參會理由 |
(針對“聽證內容”所提的意見建議可另附頁詳細說明)
《黃石市停車場建設管理條例(草案)》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制定目的】為了加強停車場建設管理,提高停車資源統籌利用水平,規范停車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停車場規劃、建設、使用、管理以及相關活動。
法律、法規對公共交通、道路客貨運輸、危險品運輸、工程運輸等車輛停放站場的建設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術語界定】本條例所稱停車場,是指供機動車停放的場所或者區域,包括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和道路停車泊位。
公共停車場是指在城市道路外獨立建設、公共建筑配建或者臨時占地設置的,為社會公眾提供停車服務的場所。
專用停車場是指在城市道路外建設項目配建或者建筑區劃內共有部分設置的,為本單位、本住宅小區人員或者其他特定對象提供停車服務的場所。
道路停車泊位包括路內停車泊位和路外停車泊位。路內停車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路內用交通標志、標線設置的供機動車停放的區域。路外停車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規劃紅線外與建筑物外緣之間開放式場地上用交通標志、標線設置的供機動車停放的登錄后查看。
第四條【管理原則】登錄后查看停車場建設管理應當遵循政府主導、協同共治、統籌規劃、分類施策、規范安全、高效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政府職責】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含黃石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新港(物流)工業園區管委會,下同)應當加強對停車場建設管理工作的領導,保障工作所需經費,建立綜合協調機制,統籌解決停車場建設管理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內停車場建設管理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停車場經營者開展停車場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六條【部門職責】城市管理部門負責綜合協調停車場建設管理,組織編制停車場專項規劃,停車場備案和智慧停車監督管理工作。
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停車場用地、規劃和不動產登記管理,確定停車規模和配建標準,停車場相關建設工程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門負責將停車場建設納入城市更新行動,督促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管理規定和合同約定進行停車場物業管理,推行智慧停車管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城市道路上機動車停放和通行秩序管理,指導和規范道路停車泊位施劃,參與停車場建設管理相關工作。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機動車停放服務價格、機械停車設備安全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停車場價格違法、無照經營等行為。
發展和改革、教育、財政、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國防動員、應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停車場建設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宣傳和投訴】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新聞媒體應當加強文明出行宣傳教育,引導規范停車。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接到投訴或者舉報的單位應當及時處理。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八條【總體要求】停車場規劃和建設應當以建設項目配建為主、獨立建設為輔、臨時停車場和道路停車泊位為補充,統籌地上地下空間,集約利用土地資源,優化配置停車資源。
第九條【規劃編制】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組織編制停車場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停車場專項規劃應當明確總體發展策略和目標、區域布局、設置規模、學校、醫院、老舊小區、商業集中區等片區停車綜合改善方案、智慧停車等內容,并與公共交通、地下空間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十條【公共停車場建設】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公共停車場建設的用地供給和資金投入,制定相關政策措施,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
第十一條【配建指標】市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確定建筑物停車位登錄后查看,并定期予以評估。
第十二條【配建要求】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建筑、商業街區、住宅小區、旅游景區、大(中)型建筑等,應當按照停車場專項規劃、相關技術規范和配建標準配建、增建停車場;停車泊位不足的,應當及時改建或者擴建。
建設項目除滿足配建標準外,應當按照停車場專項規劃、交通影響分析增補配建數量。學校、醫院、大型商場超市、集貿市場、車站等時段性車流集中的場所,應當留出臨時停車或者回車場地。
建筑物配建停車場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三條【停車場建設要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以及停車場建設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竣工驗收、檔案移交等工作。
停車場建設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設置無障礙停車位,配建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或者預留安裝條件,設置標志、標線等交通管理設施和交通安全設施,配置通風、排水、照明、消防、信息化管理等設施設備。
對適用辦理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停車場建設項目,由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部門核發工程規劃許可證和規劃條件核實。對適用免于辦理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停車場建設項目,由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部門在施工前對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予以審定備案。未按照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實施的,不得竣工驗收備案。
第十四條【規劃用途管制】按照規劃要求建設的停車場,不得擅自改變用途。確需改變用途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停車場經營者經批準改變用途的,應當在改變用途三十日前向社會公告。
第十五條【改造利用】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老舊小區改造、完整社區建設等城市更新行動中統籌推進停車場改造建設,重新規劃小區內道路、綠化等區域,利用小區內較寬道路、小微地塊、邊角地塊、違法建設拆除地塊等設置臨時停車泊位,增加停車設施供給。
第十六條【泊位資源挖潛】鼓勵利用公園、綠地、廣場、學校操場、道路等場地的地下空間建設公共停車場。
鼓勵利用待建土地、空閑廠區、橋下空間、邊角空地等閑置場所,依法設置臨時停車場。
鼓勵建設停車樓、機械式立體停車場等集約化停車設施。
第十七條【路內停車泊位施劃】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道路交通狀況、停車和通行需求、周邊停車設施等情況,在城市道路內設置登錄后查看,并定期組織評估和優化調整。
在住宅小區、商業集中區等停車供需矛盾突出且具備節假日、夜間等停車條件的周邊道路,可以設置時段性道路停車泊位;學校、醫院、集貿市場、旅游景區等時段性車流集中的公共場所周邊道路,可以設置臨停快走區域或者落客專用車位;重大節假日或者舉辦大型活動期間,可以在旅游景區、大型活動舉辦地等的周邊區域設置臨時停車場。
第十八條【路外停車泊位施劃】在城市道路規劃紅線外與建筑物外緣之間開放式場地上設置路外停車泊位,場地屬于業主共有的,經業主依法共同決定后,由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提出申請;場地非業主所有的,由場地所有人征求相關利害關系人意見后提出申請,由登錄后查看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等部門統一設置。
登錄后查看第十九條【道路停車泊位施劃要求】登錄后查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設置路內停車泊位和路外停車泊位,明示停放時段、停放范圍、違法停放處理等內容,設置城市道路交通信息監測和顯示設備。
增設或者撤銷道路停車泊位,應當提前十日向社會公告;撤銷道路停車泊位的,應當及時清除路面標志、標線等設施。
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條【總體要求】停車場使用和管理應當實行全市停車場統一管理,明確停車場管理者和使用者責任,引導和規范停車收費,加強住宅小區、學校、醫院、集貿市場、旅游景區等重點區域的停車管理,加大執法管控力度,提高停車場利用率和停車智慧化管理水平。
第二十一條【停車場備案】停車場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供營業執照、停車場權屬證明、停車場平面示意圖和方位圖、停車場設施設備清單、相關管理制度和應急處置預案、智慧停車管理服務平臺接入等材料,向縣(市、區)城市管理部門備案。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備案機關變更備案。停車場停止使用的,經營者應當在停止使用前三十日向社會公告,并自停止使用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備案機關注銷備案。
第二十二條【停車場經營責任】停車場經營者提供停車服務,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停車場(停車路段)入口處和繳費處醒目位置,按照明碼標價等有關規定公示停車場(停車路段)名稱、車位數量、車型分類、計費時段、收費標準、收費依據、服務承諾、經營管理單位、監督機關、舉報投訴電話等內容,收取停車費用,出具合法的收費票據;
(二)配建停車引導設施、進出車輛號牌識別系統,并按照接入標準和規范將停車數據上傳至智慧停車管理服務平臺;
(三)制定并落實車輛停放、設施維護、環境衛生、安全防范等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四)工作人員佩戴明顯標志,負責引導車輛有序進出和停放;
(五)按照規范標準建設停車場標志、標線及交通安全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
(六)按照規定保存車輛出入記錄和視頻監控資料,做好場內安全防范工作,發生火險、盜搶及場內交通事故等情況時,應當采取緊急措施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七)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三條【單位管理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等應當建立專用停車場管理制度,明確管理責任,對本單位和外來車輛的停放通行、錯時共享停車等作出規定。
特許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特許經營協議,加強停車設施建設和運營維護、停車信息隱私保護、數據安全防范等管理,利用管理平臺、電子支付等手段,推進數據接入、停車引導、智能停車、收費管理的綜合開發利用。
第二十四條【停放規范】機動車駕駛人停放車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接受停車場管理人員的指揮調度,按照場內交通標志、標線有序停車,不得占用或者堵塞消防車通道和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等;
(二)合規使用場內設施設備,不得破壞停車場相關設施設備;
(三)按照規定或者約定支付機動車停放服務費;
(四)非殘障人士駕駛或者乘坐的機動車不得占用無障礙停車泊位;
(五)非充電需要,未經停車場管理人員同意,不得占用配備有充電設備的公共泊位;
(六)不得將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停放在道路停車泊位;不得占用免費道路停車泊位超過三十日;
(七)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五條【禁止妨礙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妨礙機動車停放或者通行的行為:
(一)擅自在道路上或者其他公共區域內設置道閘、地樁、地鎖、石墩或者其他障礙物妨礙機動車停放或者通行;
(二)擅自設置或者撤除停車泊位;
(三)擅自占用停車泊位用于停放機動車輛以外的用途;
(四)其他妨礙機動車停放或者通行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停車場收費】停車場停車收費按照不同類別實行政府定價和市場調節價。
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堅持需求調控、價格引導原則,發揮市場價格杠桿作用,按照路內高于路外、地面高于立體、地上高于地下、交通繁忙區段高于外圍區段、交通擁堵時段高于空閑時段的原則,推動制定分區域、分路段、分時段、分車型的停車收費標準,合理調控出行停車需求。對住宅小區等公眾投訴頻繁、矛盾突出的停車收費,探索制定價格行為規則和監管辦法。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停車場停車收費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規收費行為。
第二十七條【住宅小區停車管理】住宅小區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中對停車管理服務進行約定。未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由村(居)民委員會負責停車管理服務。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會同約定提供停車管理服務,發現違法停車行為,應當及時勸阻和協調處理;屬于違反物業管理規定的停放行為,應當向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門報告;屬于違反消防管理規定的停放行為,應當向消防救援部門報告;屬于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規定的通行行為,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八條【道路停車秩序管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建立聯合執法機制,加強住宅小區、學校、醫院、集貿市場、旅游景區等周邊道路的停車秩序管理,通過電子屏公示、手機短信通知、現場執法、委托協管等方式維護道路停車泊位的停車秩序。
對不繳納泊位停車費用的車輛所有人,特許經營管理單位可以采取取證記錄、公示催繳、提起訴訟、納入誠信管理等方式進行處置。
第二十九條【智慧停車】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智慧停車管理服務平臺建設,將相關數據信息與登錄后查看智慧交通平臺共享,提供實時信息查詢、停車引導、電子支付、無感支付等服務。
住房和城市更新、衛生健康、商務等部門應當支持住宅小區、醫院、商業集中區等經營性停車場實施信息化改造和接入智慧停車管理服務平臺。
第三十條【高效便民】特許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定期評估智慧停車質效,提高停車場利用率,拓展住宅小區、學校、醫院、集貿市場、旅游景區等周邊道路停車泊位的應用場景,加強移動終端智能化、便利化開發應用。
第三十一條【配套措施】住宅小區按照規劃配建的停車位應當首先滿足業主停車需求,其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平時用作停車位的,首先向業主出租,不得出售或者附贈。利用人防工程設置停車位的,使用人應當落實維護和安全管理責任,不得影響其戰時防空效能和應急避險功能。
第三十二條【鼓勵措施】鼓勵有條件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向社會開放專用停車場,實行錯時共享停車。
鼓勵住宅小區專用停車場在滿足本住宅小區停車需求的前提下,向社會錯時開放。收取停車費用的,按照物業管理法律、法規執行。
鼓勵商場、超市、賓館、飯館、旅店、影劇院等公共場所停車場,在經營時段向場所內消費的公眾免收停車費用。
鼓勵在重大節假日或者舉辦大型活動期間,周邊區域的專用停車場在滿足自身停車需求的前提下,臨時向社會開放。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適用指引】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罰則】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未設立市場主體登記從事停車場經營活動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停車場經營者未按照規定進行備案,或者未按規定將停車數據上傳至智慧停車管理服務平臺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罰則】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將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停放在道路停車泊位或者占用免費道路停車泊位超過三十日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該機動車所有人限期搬離或者駛離;逾期不搬離、駛離或者無法聯系到機動車所有人的,可以將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并及時將停放地點通知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依法予以公告。
第三十六條【罰則】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屬于道路交通管理范圍內妨礙機動車停放或者通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強制執行,并處登錄后查看罰款;屬于物業管理范圍內妨礙機動車停放或者通行的,由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門按照物業管理規定予以查處。
第三十七條【罰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停車場建設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銜接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經投入使用的停車場,經營者應當在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縣(市、區)城市管理部門備案,由相關部門按照本條例規定納入規范管理。
第三十九條【參照執行】大冶市、陽新縣停車場建設管理工作,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條【施行日期】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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