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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關于網絡司法拍賣的聲明
一、本院通過網絡司法拍賣標的物,從未委托中介機構辦理代拍、貸款、過戶等相關事宜,意向競買人需了解標的物詳情,請撥打公告和須知中的咨詢電話。網絡司法拍賣活動不收取拍賣費用,請競買人對中介機構以法院名義進行的收費行為提高警惕。競買人自行委托他人參與競買、辦理相關事宜所產生的風險自行承擔。
二、本公告中圖片、文字、視頻授權后可以傳閱、轉發,但未經許可嚴禁擅自涂改拍賣公告、圖片、文字、視頻、拍賣須知、調查表中載明的內容。最終解釋權歸本院所有。
大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關于拍賣
大慶市龍鳳區澳龍小區***-*-***的公告
大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將于****年*月**日**時起至****年*月**日**時止(延時的除外)在大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阿里巴巴司法拍賣網絡平臺上進行公開拍賣活動(法院賬戶名:大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法院主頁網址:登錄后查看區號——參見全國法院頁面:登錄后查看*****_****.***">點擊查看相關鏈接),現公告如下:
一、拍賣標的:大慶市龍鳳區澳龍小區***-*-***,評估價格:******.**元,建筑面積:**.**平方米,一拍價:******元, 保證金:*****.**元,增價幅度:****.**元。
二、咨詢、展示看樣的時間與方式: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節假日休息)接受咨詢,有意者請與本院聯系統一定于****年**月**日**:**--**:**時安排看樣。
三、本次拍賣活動設置延時出價功能,在拍賣活動結束前,每最后*分鐘如果有競買人出價,將自動延遲*分鐘。
四、拍賣方式:設有保留價的增價拍賣方式,保留價等于起拍價,至少一人報名且出價不低于起拍價,方可成交。
五、特別提醒:標的物以實物現狀為準,本院不承擔本標的瑕疵保證。有意者請親自實地看樣,未看樣的競買人視為對本標的實物現狀的確認,責任自負。
六、標的物轉讓登記手續由買受人憑法院出具的執行裁定書、拍賣成交確認書等相關法律文書自行辦理,交易過程中產生稅費依照稅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由雙方各自承擔。
(一)辦理產權登記、過戶過程中所涉及的買賣雙方所需承擔的稅、費和所需補交的相關稅、費及有可能存在的其他費用,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相應主體承擔。具體費用請競買人拍賣前至相關單位自行查詢,與拍賣人無涉。申請人以物抵債的,適用此條規定。
(二)辦理產權過戶或登記手續需雙方全部完稅,如被執行人無法完稅,應由被執行人承擔的相關稅(費),需由買受人先行墊付后,再向本院提供由稅務部門開具的完稅憑證等相關資料于*日內向本院申請退還已墊付稅費,逾期不辦理的,將視為買受人自愿承擔該部分稅費,本院將及時發放拍賣款項,不再退還該部分稅費。
七、對上述標的權屬有異議者,請于****年*月**日前與本院聯系。
八、與本標的物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可參加競拍,不參加競拍的請關注本次拍賣活動的整個過程。
九、本標的物優先購買權人相關說明:無。
十、拍賣競價前將通過網拍系統將在競買人支付寶賬戶內凍結相應資金作為應繳的保證金,拍賣結束后未能競得者凍結的保證金自動解凍,凍結期間不計利息。本標的物競得者原凍結的保證金自動轉入法院指定賬戶。
十一、拍賣余款請在****年*月**日前繳納,可通過銀行付款或者支付寶網上支付,詳細請咨詢法院:
*、銀行付款方式:銀行匯款到法院指定賬戶
(戶名:大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涉案往來款賬戶,開戶銀行:登錄后查看,賬號*******************)
*、支付寶網上付款方式:登錄我的淘寶-我的拍賣支付
付款教程:
*、拍賣未成交的,競買人通過網絡報名繳納凍結的保證金自動解凍,凍結期間不計利息。
十二、司法拍賣因標的物本身價值,其起拍價、保證金、競拍成交價格相對較高的。競買人參與競拍,支付保證金及余款可能會碰到當天限額無法支付的情況,請競買人根據自身情況選擇網上充值銀行。各大銀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額情況可上網查詢,網址:
十三、依照法釋〔****〕**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競買人成功競得網拍標的物后,淘寶網拍平臺將生成相應《司法拍賣網絡競價成功確認書》,確認書中載明實際買受人姓名、網拍競買號信息。
競買人在拍賣競價前請務必再仔細閱讀本院發布的拍賣須知。
法院溫馨提醒首次參拍用戶:建議模擬競拍測試流程以了解拍賣情況:***.******.***/*******/******/**-**-****
舉報監督電話:****-*******
本規則其他未盡事宜,請向拍賣人咨詢。
法院咨詢電話:****-******************
淘寶技術咨詢:登錄后查看****-******** ***-***-****
詳細信息可在“人民法院訴訟資產網(登錄后查看)”上查詢。
大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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