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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 收? 人:哈爾濱市阿城區人民政府
地址: 哈爾濱市阿城區上京大道**號
被 征 收人:王? 波
性別:男??????????????? 民族:漢族
住所地:哈爾濱市阿城區新利街道新農村
公民身份證號碼:******************
電話:***********
依據《哈爾濱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預公告》(*******號)、《國土資源部關于哈爾濱市阿什河干流道外香坊段防洪及河道整治工程建設用地的批復》(國土資函〔****〕***號)、《哈爾濱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第**號),被征收人通過拍賣方式取得荒地經營權的土地在征收范圍內。被征收人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聽證(如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聽證,則應概述申請聽證的時間和組織聽證機關召開聽證會的時間、聽證參加人等情況),依據哈爾濱市阿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作出的《阿什河干流阿城段防洪及河道整治征收土地補償工作方案》(哈阿政辦發〔****〕**號),征收人對王波通過拍賣方式取得荒地經營權土地予以征收,并委托新利街道辦事處具體實施。新利街道辦事處依法定程序對被征收土地面積和權屬進行了調查,王波系通過拍賣方式承包五荒地,并非通過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承包,不存在征收土地后需要調整承包土地的情形,在土地被征收后,依法享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但土地補償費應由被征地村集體依據征收土地補償工作方案進行分配。
經與被征地村集體確認,查明王波在征收范圍內有通過拍賣方取得荒地經營權土地*****.*㎡(**.*畝),剩余承包年限為*年。依據《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告》(哈政規[****]**號)、《阿什河干流阿城段防洪及河道整治征收土地補償工作方案》(哈阿政辦發〔****〕**號)關于被征收五荒地補償的相關規定和《新利街道五荒地(水田)土地發包補償參考依據表》中補償依據,征收人對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圍內通過拍賣方式取得荒地經營權土地的補償為:
被征收人被補償的土地面積為*****.*㎡(**.*畝),征收補償標準為****元/畝,土地補償金額為******元。
被征收人未領取補償費。被征收人認為補償面積小和補償標準低,要求提高補償金額,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未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征收人認為,征收人對上述補償項目和數額的認定,符合事實和法律規定,被征收人提出的要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第四十七條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條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農村土地承包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并制定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分配辦法。決定如下:
對被征收人王波位于新利街道新農村阿什河西岸地塊,位于金都御泉谷小區北側,伏爾加莊園東側,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圍內通過拍賣方式取得荒地經營權土地面積*****.*㎡(**.*畝),土地補償金額為******元。
請被征收人于收到本決定后十五日內到新利街道新農村領取剩余承包期限內無法繼續承包經營的損失補償款,逾期不予領取,征收人將依法將該款提存至哈爾濱市阿城區公證處。
如對本決定有異議,可于收到本決定書六十日內向哈爾濱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于收到本決定書六個月內向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征收人將依法強制執行。
哈爾濱市阿城區人民政府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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