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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人民政府:
根據市*歲以下嬰幼兒托育服務工作聯席會議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現將《廣州市托育服務設施配套建設及管理工作指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廣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年**月**日
(聯系人:市衛生健康委徐慧,聯系電話:********)
廣州市托育服務設施配套建設及管理工作指引
一、托育服務設施是指為*歲以下嬰幼兒(以下簡稱嬰幼兒)提供安全看護、生活照料、情感關愛、營養膳食、游戲活動、健康管理等促進嬰幼兒早期成長等服務的場所。
二、適用于廣州市行政區域內新建居住區(包括新建商品房住宅小區、新建拆遷安置房、共有產權住房等各類保障性住房小區)、已建居住區(包括老舊改造小區、既有住宅小區等)、擴建居住區、用人單位和產業園區配建托育服務設施的用房規劃、建設、移交、使用管理等工作。
三、區人民政府統籌本行政區域內居住區配套托育服務設施建設和管理工作。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實施。
四、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將托育服務用房和設施配建標準、移交要求等,納入規劃條件,并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方案、出讓公告、出讓合同中明確,在出讓方案階段明確托育服務設施具體移交主管部門。
五、在住宅小區設計方案編制階段,建設單位應在總平面圖及建筑設計方案圖中標明配建的托育服務設施用房。
六、支持利用居住社區服務設施用地開辟空間用于托育服務。利用居住區服務設施用地舉辦托育機構的,可不局限于與居住、養老、教育、辦公*種業態毗鄰。經區人民政府批準,對利用存量建筑改造建設社區嵌入式托育服務設施的,可*年內不改變用地主體和規劃條件。
七、新建居住區配建的托育服務設施,應與新建居住區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和同步交付。按照服務規模*-*.*萬人的托兒所用地面積****平方米/處,建筑面積***-***平均米/處標準設置。
八、已建成社區托育服務設施未達到配建標準的,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購置、置換、租賃、建設等方式加快配置。農村社區應綜合考慮當地的嬰幼兒服務需求,在綜合服務設施建設中統籌考慮托育服務機構建設。
九、嬰幼兒生活用房應符合《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年版)、《托育機構消防安全標準》(******-****)等規范標準。每個托位建筑面積不少于*平方米,室外活動場地不低于每個托位*平方米。
十、多期開發的新建住宅小區項目,獨立設置的配建托育服務設施應在住宅總規模完成**%之前同步建設完成;非獨立設置的配建托育服務設施應在住宅總規模完成**%之前同步建設完成。
十一、托育護服務設施入口不應直接設在城市主干道一側,主入口應設置人流緩沖區和安全警示標志,園區周圍應設置安全防護措施。
十二、住宅小區配套托育服務設施應按照規劃審批要求實施,履行相關建設程序。建設單位嚴格按照現行有關技術規范管理項目,完工后及時履行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程序。未按規劃條件及《完整居住社區建設標準(試行)》《城市社區嵌入式服務設施建設導則(試行)》規定完成建設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依規予以處置。
十三、承擔配建任務的建設單位,應將住宅小區配建托育服務設施納入工程驗收范圍,項目所在區衛生健康部門,應對配套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組織專項驗收。
十四、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在辦理住宅小區配套托育服務設施聯合竣工驗收后,與項目所在地街道(鎮)簽訂設施移交確認書,無償移交場地以及相關資料,并辦理產權登記。
十五、房地產測繪機構在建筑面積預測、實測時,要對托育服務設施單獨列項,并在測繪成果報告中注明其位置和面積。
十六、項目所在地街(鎮)在與建設單位辦理完托育服務設施移交手續后,應當盡快到規劃部門依法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
十七、結合老舊小區改造、未來社區建設,通過購置、置換、租賃、新(改、擴)建等增加已建成住宅小區的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
十八、托育機構用房,應按規定用途舉辦公辦托育機構,或采取公建民營模式舉辦普惠托育機構。每個托育機構設置班級不超過**個。
十九、托兒所和幼兒園合建時,托兒所應單獨分區,并應設獨立安全出入口,室外活動場地宜分開設置。
二十、本指引至印發之日起實施。與國家和省、市新頒布或修訂的標準、技術和規范文件不一致的,以新頒布或修訂的為準。
二十一、本指引由市衛生健康委會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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