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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賣 公 告
甘肅省涇川縣人民法院將于****年**月**日(延時的除外)在淘寶網司法拍賣網絡平臺上(網址:登錄后查看)進行變賣活動,現公告如下:變賣標的:被執行人劉俊顯所有的位于甘肅省平涼市涇川縣城關鎮世紀花園*區**號樓*單元****室(不動產證號:甘(****)涇川縣不動產證明第*******號)一商品住宅,面積:***.*㎡。
一、瑕疵說明:標的物以現狀進行拍賣,未注明的瑕疵不在拍賣人承擔范圍,請競買人自行了解。
二、評估價格:******元,起拍價:******元,保證金:******元,增價幅度:****元。
三、拍賣提醒:司法網絡拍賣是法院在淘寶網平臺上獨立進行的拍賣活動,整個過程公開透明,凡是符合條件的競買人均可自行參與競拍。委托他人競買的,參與報名需要用實際競買人名稱及證件號碼。
四、咨詢、展示看樣的時間與方式: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結束接受咨詢,咨詢時間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下午**:**-**:**),咨詢電話:****-*******。
五、本次拍賣活動設置延時出價功能,在拍賣活動結束前,每最后*分鐘如果有競買人出價,就自動延遲*分鐘。
六、拍賣方式:本次拍賣為增價拍賣,拍賣保留價即為起拍價。(注:一人或一人以上報名拍賣結束時最高競價人自競買成功)。
七、標的物以實物現狀為準,本院不承擔本標的物的瑕疵保證。特別提醒:有意者請親自實地看樣,詳細情況可向相關部門了解,未看樣的競買人視為對本標的實物現狀的確認責任自負。
八、標的物過戶登記手續由買受人自行辦理,競買人是否符合過戶條件,請各競買人自行到當地相關職能部門進行了解,拍賣人不承擔一切責任。
特別注意事項*:因拍賣標的物的評估價格不包含評估對象所有權人本次交易中應繳納的各項稅費,因此在拍賣成交后應繳納的稅費按照相關規定各自承擔(有關房屋、土地稅費數額、買受人承擔稅費的發票開具等問題清自行向當地的財稅、房管、國土等相關部門了解)
特別注意事項*:交易過程中產生的稅費由雙方各自承擔。鑒于稅費各自承擔,故買受人在競買成交后務必在一個月內申請辦理過戶登記,以便本院預留款項,逾期辦理所造成的后果由買受人自行負擔。繳納方式:由買受人先行墊付,墊付后買受人憑稅務部門出具的出賣方已繳納稅費票據,向本院申請退還已墊付本次交易產生的稅費。買受人需在產權過戶后十日內(特殊情況除外)向法院提出申請,退還已墊付本次交易產生的稅費,逾期不辦理退還稅費手續的,將視為買受人自愿承擔該部分稅費,本院將及時發還該拍賣款項,不再退還該部分稅費。上述有關稅費數額,買受人承擔稅費的票據開具以及二次過戶等問題請自行向拍賣標的物相關部門了解。為避免因遲延納稅產生滯納金,買受人須在取得《執行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日內到稅務部門辦理繳稅程序,具體的征稅標準和納稅流程應以稅務機關的規定為準。其他費用:標的物可能存在的物業費、水、電拖欠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保管費、搬運費、出倉費、未明確義務人的費用等欠費均由買受人承擔,如因買受人未繳納相應費用導致無法過戶等原因,該責任由買受人自行承擔,買受人自行辦理水、電等戶名變更手續,相關費用自理。
十、與本標的物有關人員[案件當事人、擔保物權人(抵押權人)、優先購買權人等]均可參加競拍,不參加競拍的請關注本次拍賣活動的整個過程。
十一、對上述標的權屬有異議者,請于開拍前五日內(不含周末)與本院聯系。
十二、本標的物優先購買權人相關說明:公告前暫無核準的優先購買勸人。
十三、拍賣無法通知的當事人:暫無。
十四、拍賣競價前淘寶系統將鎖定競買人支付寶賬戶內的資金作為應繳的保證金,拍賣結束后未能競得者鎖定的保證金自動釋放,鎖定期間不計利息。競拍前競買人的支付寶賬戶中應有足夠的余額(******元以上)支付拍賣保證金。競買人在對拍賣標的物第一次確認出價競拍前,按淘寶系統提示報名繳納保證金******元,系統會自動鎖定該筆款項。本標的物競得者原鎖定的保證金自動轉入法院指定賬戶,拍賣余款通過銀行轉帳在拍賣結束后十日內繳入法院指定賬戶(戶名:涇川縣人民法院,開戶銀行:登錄后查看,賬號:*******************),填寫繳款單時請在備注時注明本案執行案號[(****)甘****執恢**號拍賣款],拍賣成交買受人付清全部拍賣價款后,法院將出具相應法律文書并送達相關職能部門,待辦妥解除查封、注銷他項權證等手續后再通知買受人(本人攜帶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簽收執行裁定書等法律文書,期間所需時間約一個月,請耐心等待。拍賣未成交的,競買人鎖定的保證金自動釋放,鎖定期間不計利息。
十五、司法拍賣因拍賣財產本身價值,其起拍價、保證金、競拍成交價格相對較高的。競買人參與競拍,支付保證金及余款可能會碰到當天限額無法支付的情況,請競買人根據自身情況選擇網上充值銀行。各大銀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額情況可上網查詢。
本規則其他未盡事宜,請向拍賣人咨詢。
甘肅省涇川縣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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