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滄州市新華區人民法院將于****年*月**日**時起至****年*月**日**時止(延時除外),在人民法院訴訟資產網(網址:登錄后查看)網絡司法拍賣平臺,以網絡電子競價方式公開對以下標的物進行第一次網絡司法拍賣,現公告如下:
一、標的物
冀******陸地巡洋艦牌汽車(不含車牌)。
起拍價:******元,保證金:*****元,增價幅度:****元。
瑕疵說明:車輛長時間未使用,電瓶無電,輪胎氣壓低,以實際車況為準,參與拍賣即認可車輛所有瑕疵。
二、競買人條件
*、競買人應當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對買受人資格或者條件有特殊規定的,競買人應當具備規定的資格或者條件,標的物所在地有限制、限購政策的,競買人應當滿足限制、限購政策的條件要求。
因不符合條件參加競買的,自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優先購買權人須經滄州市新華區人民法院確認后方可報名參與競買,否則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三、競買要求
*、競買人須在網絡司法拍賣競價程序結束前報名、登陸網絡司法拍賣平臺參加競拍,報名前需交納保證金。
競買保證金請交至人民法院訴訟資產網結算賬戶,以到賬時間為準,競買保證金不計利息。結算賬戶名稱:登錄后查看客戶備付金。
*、競買人應親自參加競買,如委托代理人代為競買的,須在網絡司法拍賣競價程序開始前經滄州市新華區人民法院確認,代理人攜帶法院出具的證明手續辦理競買登記手續方能參加競買。
申請執行人及聯合競買的,須經滄州市新華區人民法院確認后,攜帶法院出具的證明手續辦理競買登記手續方能參加競買。
四、特別說明:
*、本次拍賣的標的物以現狀為準。拍賣成交后,標的外觀、結構及內在質量以移交時的現狀為準。法院對標的外觀、質量、結構等差異不作擔保,由買受人自行承擔相關責任,由此產生的問題也不影響拍賣成交結果及成交價格。本院不承擔標的物的瑕疵擔保(如車輛水淹、交通事故等瑕疵),請競買人在報名前詳細閱讀詢價(評估)報告、《競買須知》、標的物介紹等材料;意向競買人請實地查看標的物,未看樣的意向競買人視為現狀的確認,責任自負。咨詢時間: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工作時間)接受咨詢。
競買人在完成報名手續后,即視為對拍賣標的物完全了解并接受拍賣標的物的現狀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并自愿參與競買本標的物。
*、車輛現狀:
車輛品牌:陸地巡洋艦
車身顏色:白
車輛識別號:*****************
車輛類型:小型越野客車
車輛出廠日期:****-**-**
排量:******
行駛里程:*******
機動車狀態:違法未處理,逾期未檢驗,已查封
檢驗有效期止:****-**-**
逾期檢驗強制報廢期止:****-**-**
保險終止日期:不詳
鑰匙:有一把
停放地點:河北省滄州市新華區
使用性質:非營運
違章記錄:以接受處罰時實際違章信息為準,罰分、罰款及其他欠費由買受人自行承擔。
(車輛狀況詳見附件評估報告、“車輛信息”及車輛照片)
*、對標的物權屬有異議者,請于****年*月**日前與滄州市新華區人民法院聯系確認。
*、本次拍賣的標的物在拍賣成交后,人民法院訴訟資產網將自動生成《網絡司法拍賣成交確認書》,確認書中將載明買受人的姓名及競價賬號。買受人應當在****年*月**日**時前將成交價款交至案款結算賬戶(競買保證金可沖抵成交價款),以到賬為準,并持付款憑證、身份證明等相關資料,到滄州市新華區人民法院簽署上述成交確認書。結算賬戶名稱:滄州市新華區人民法院;賬號:*************;開戶行:登錄后查看;行號:************。
標的物拍賣未成交或競買未成功的,競買人的保證金將于*日內退還原交款賬戶。
*、競買人須以本人名義交納競買保證金,他人為競買人代交的將視為無效,所交款項退回原賬戶。因報名、交納競買保證金、辦理競買登記手續等事項需要一定時間,競買人應預留足夠辦理拍賣相關手續時間。如因辦理競買手續的時間過于接近競價截止時間而導致無法參加競拍的,后果自負。
*、由于拍賣標的物本身的價值致使起拍價、保證金、競買成交價格相對較高,競買人參與競拍時,支付保證金可能會碰到當天限額無法支付的情況,請競買人根據自身情況選擇銀行。
*、標的物信息最終以產權管理部門確定為準,若有出入,拍賣成交價款不予調整。
*、辦理產權登記過程中需繳納的稅、費、金等,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承擔。財產過戶時,本院向有關登記機關出具過戶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不負責提供其他單據或憑證,包括與納稅相關的票據和單據。
以上相關過戶費用及辦理流程等請競買人自行向管理部門核實。
車輛可能存在的罰分、罰款及其他欠費均由買受人承擔。
*、標的物在拍賣成交后,由滄州市新華區人民法院負責交付。
聯系人:石法官
咨詢電話:****-*******
監督電話:****-*******
法院地址:滄州市新華區永濟東路**號
滄州市新華區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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