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南省工業和信息化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
| 民用爆炸物品領域 |
| 序號 |
違法行為 |
處罰依據 |
裁量階次 |
適用條件 |
處罰標準 |
| * |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企業未經許可生產、銷售民用爆炸物品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四十四條 第三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許可生產、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銷售活動,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銷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違法所得。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實施辦法》 第二十五條 未經許可從事民用爆炸物品生產的,由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活動,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違法所得。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實施辦法》 第二十條 企業未獲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組織民用爆炸物品生產的,由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非法生產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實施辦法》 第三十二條 企業未經許可從事民用爆炸物品銷售活動的,由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銷售活動,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非法銷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違法所得。 |
從輕處罰 |
案值**萬元以下的 |
責令停止非法生產、銷售活動,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銷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違法所得。 |
| 一般處罰 |
案值**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 |
責令停止非法生產、銷售活動,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銷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違法所得。 |
| 從重處罰 |
案值**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 |
責令停止非法生產、銷售活動,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銷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違法所得。 |
| 嚴重處罰 |
案值**萬元以上的 |
責令停止非法生產、銷售活動,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銷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違法所得。 |
| * |
生產、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業超出許可的品種、產量進行生產、銷售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 (一)超出生產許可的品種、產量進行生產、銷售的;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實施辦法》 第二十六條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情節嚴重的,由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提請工業和信息化部吊銷《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 (一)超出許可核定的生產品種、能力進行生產的; *、《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實施辦法》 第三十三條 民用爆炸物品銷售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 (一)超出銷售許可的品種進行銷售的; 第三十四條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 (二)銷售產品的品種、數量超出生產許可范圍的。 |
從輕處罰 |
案值**萬元以下的 |
責令**個工作日以內改正,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 |
| 案值**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 |
責令**個工作日以內改正,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案值**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 |
責令**個工作日以內改正,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案值**萬元以上的 |
責令**個工作日以內改正,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一般處罰 |
逾期不改正的 |
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
| 從重處罰 |
拒不停產停業整頓的 |
吊銷《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或者提請工業和信息化部吊銷《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 |
| * |
生產、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業違反安全技術規程生產作業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 (二)違反安全技術規程生產作業的;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實施辦法》 第二十六條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情節嚴重的,由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提請工業和信息化部吊銷《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 (二)違反安全技術規程生產作業的; |
從輕處罰 |
違反安全技術規程生產作業*次的,經責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內改正的。 |
責令**工作日以內改正,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 |
| 違反安全技術規程生產作業不超過*次的,經責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內改正的。 |
責令**個工作日以內改正,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 |
| 違反安全技術規程生產作業不超過*次的,經責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內改正的。 |
責令**個工作日以內改正,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 |
| 違反安全技術規程生產作業超過*次的,經責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內改正的。 |
責令**個工作日以內改正,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 |
| 一般處罰 |
違反安全技術規程生產作業,經責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
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
| 從重處罰 |
拒不停產停業整頓的,或者造成重特大事故的。 |
吊銷《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或者提請工業和信息化部吊銷《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 |
| * |
生產、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業民用爆炸物品的質量不符合相關標準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 (三)民用爆炸物品的質量不符合相關標準的;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實施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號) 第二十六條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情節嚴重的,由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提請工業和信息化部吊銷《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 (三)民用爆炸物品的質量不符合相關標準的; |
從輕處罰 |
案值**萬元以下的 |
責令**個工作日以內改正,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 |
| 案值**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 |
責令**個工作日以內改正,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案值**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 |
責令**個工作日以內改正,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案值**萬元以上的 |
責令**個工作日以內改正,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一般處罰 |
逾期不改正的 |
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
| 從重處罰 |
拒不停產停業整頓的 |
吊銷《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或者提請工業和信息化部吊銷《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 |
| * |
生產、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業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裝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相關標準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 (四)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裝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相關標準的; |
從輕處罰 |
案值**萬元以下的 |
責令**個工作日以內改正,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 |
| 案值**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 |
責令**個工作日以內改正,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案值**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 |
責令**個工作日以內改正,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案值**萬元以上的 |
責令**個工作日以內改正,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一般處罰 |
逾期不改正的 |
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
| 從重處罰 |
拒不停產停業整頓的 |
吊銷《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或者提請工業和信息化部吊銷《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 |
| * |
生產、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業超出購買許可的品種、數量銷售民用爆炸物品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 (五)超出購買許可的品種、數量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
從輕處罰 |
案值**萬元以下的 |
責令**個工作日以內改正,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 |
| 案值**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 |
責令**個工作日以內改正,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案值**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 |
責令**個工作日以內改正,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案值**萬元以上的 |
責令**個工作日以內改正,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一般處罰 |
逾期不改正的 |
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
| 從重處罰 |
拒不停產停業整頓的 |
吊銷《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或者提請工業和信息化部吊銷《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 |
| * |
生產、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業向沒有《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的單位銷售民用爆炸物品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 (六)向沒有《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的單位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實施辦法》 第三十三條 民用爆炸物品銷售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 (二)向沒有《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的單位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
從輕處罰 |
案值**萬元以下的 |
責令**個工作日以內改正,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 |
| 案值**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 |
責令**個工作日以內改正,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案值**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 |
責令**個工作日以內改正,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案值**萬元以上的 |
責令**個工作日以內改正,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一般處罰 |
逾期不改正的 |
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
| 從重處罰 |
拒不停產停業整頓的 |
吊銷《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或者提請工業和信息化部吊銷《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 |
| * |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銷售本企業生產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規定向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 (七)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銷售本企業生產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規定向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備案的; |
從輕處罰 |
*次以下未按規定備案的 |
責令*個工作日以內改正,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 |
| *次以上*次以下未按規定備案的 |
責令*個工作日以內改正,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次以上*次以下未按規定備案的 |
責令*個工作日以內改正,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次以上未按規定備案的 |
責令*個工作日以內改正,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一般處罰 |
逾期不改正的 |
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
| 從重處罰 |
拒不停產停業整頓的 |
吊銷《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或者提請工業和信息化部吊銷《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 |
| * |
生產、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業未經審批進出口民用爆炸物品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 (八)未經審批進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 |
從輕處罰 |
案值**萬元以下的 |
責令*個工作日以內改正,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 |
| 案值**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 |
責令*個工作日以內改正,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案值**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 |
責令*個工作日以內改正,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案值**萬元以上的 |
責令*個工作日以內改正,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一般處罰 |
逾期不改正的 |
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
| 從重處罰 |
拒不停產停業整頓的 |
吊銷《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或者提請工業和信息化部吊銷《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 |
| ** |
生產、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業未按照規定在專用倉庫設置技術防范設施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一)未按照規定在專用倉庫設置技術防范設施的; |
從輕處罰 |
有*處以下的 |
責令**個工作日以內改正,可以并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有*處以上*處以下的 |
責令**個工作日以內改正,可以并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有*處以上的 |
責令**個工作日以內改正,可以并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一般處罰 |
逾期不改正的 |
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
| 從重處罰 |
拒不停產停業整頓的 |
吊銷《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或者提請工業和信息化部吊銷《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 |
| ** |
生產、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業未按照規定建立出入庫檢查、登記制度或者收存和發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賬物不符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二)未按照規定建立出入庫檢查、登記制度或者收存和發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賬物不符的; |
從輕處罰 |
有*處以下的 |
責令**個工作日以內改正,可以并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有*處以上*處以下的 |
責令**個工作日以內改正,可以并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有*處以上的 |
責令**個工作日以內改正,可以并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一般處罰 |
逾期不改正的 |
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
| 從重處罰 |
拒不停產停業整頓的 |
吊銷《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或者提請工業和信息化部吊銷《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 |
| ** |
生產、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業超量儲存、在非專用倉庫儲存或者違反儲存標準和規范儲存民用爆炸物品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年國務院令第***號公布,****年《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三)超量儲存、在非專用倉庫儲存或者違反儲存標準和規范儲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實施辦法》(國防科工委令第**號,****年*月**日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號修訂) 第三十三條 民用爆炸物品銷售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 (五)超量儲存民用爆炸物品或者將性質相抵觸的爆炸物品同處儲存的; |
從輕處罰 |
超計算藥量*%以下儲存的,在非專用倉庫儲存或者違反儲存標準和規范儲存*次以下的。 |
責令**個工作日以內改正,可以并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超計算藥量*%以上**%以下儲存的,在非專用倉庫儲存或者違反儲存標準和規范儲存*次以上*次以下的。 |
責令**個工作日以內改正,可以并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超計算藥量**%以上**%以下儲存的,在非專用倉庫儲存或者違反儲存標準和規范儲存*次以上的。 |
責令**個工作日以內改正,可以并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一般處罰 |
逾期不改正的。 |
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
| 從重處罰 |
拒不停產停業整頓的。 |
吊銷《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或者提請工業和信息化部吊銷《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 |
| ** |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因存在嚴重安全問題被吊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 |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實施辦法》 第二十六條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情節嚴重的,由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提請工業和信息化部吊銷《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 (四)因存在嚴重安全問題被吊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的; |
從輕處罰 |
吊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期間,存在*處嚴重安全問題且及時完成整改的。 |
責令**工作日以內改正,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 |
| 吊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期間,存在不超過*處嚴重安全問題且及時完成整改的。 |
責令**個工作日以內改正,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 |
| 吊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期間,存在不超過*處嚴重安全問題且及時完成整改的。 |
責令**個工作日以內改正,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 |
| 吊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期間,存在*處以上嚴重安全問題且及時完成整改的。 |
責令**個工作日以內改正,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 |
| 一般處罰 |
吊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期間嚴重安全問題逾期不改正的。 |
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
| 從重處罰 |
拒不停產停業整頓的。 |
提請工業和信息化部吊銷《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 |
| ** |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未按規定提交年度報告 |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實施辦法》 第二十七條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規定提交年度報告的; |
從輕處罰 |
情節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
責令*個工作日以內改正,批評教育。 |
| 一般處罰 |
逾期不改正的。 |
處*萬元以下的罰款。 |
| ** |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年度報告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生產經營活動情況真實材料 |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實施辦法》 第二十七條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年度報告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生產經營活動情況真實材料的。 |
從輕處罰 |
情節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
責令*個工作日以內改正,批評教育。 |
| 一般處罰 |
逾期不改正,影響生產許可條件較輕的。 |
責令*個工作日以內改正,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從重處罰 |
逾期不改正,嚴重影響生產許可條件的。 |
責令*個工作日以內改正,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 |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不具備《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實施辦法》規定安全生產條件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實施辦法》 第二十一條 企業不具備本辦法規定安全生產條件的,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吊銷其《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并報請工業和信息化部吊銷其《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 |
從重處罰 |
不具備《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 |
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
| 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 |
吊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并報請工業和信息化部吊銷其《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 |
| ** |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實施辦法》 第二十三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撤銷其《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年內不再受理其該項許可申請。 |
從重處罰 |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
撤銷其《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年內不再受理其該項許可申請。 |
| ** |
民用爆炸物品銷售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 |
《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實施辦法》 第三十一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的,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撤銷其銷售許可證,*年內不再受理其該項許可申請。 |
從重處罰 |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的 |
撤銷其《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年內不再受理其該項許可申請。 |
| ** |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銷售非本企業生產產品 |
《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實施辦法》 第三十四條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 (一)銷售非本企業生產產品的; |
從輕處罰 |
案值**萬元以下的。 |
責令**個工作日以內改正,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 |
| 案值**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 |
責令**個工作日以內改正,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案值**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 |
責令**個工作日以內改正,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案值**萬元以上的。 |
責令**個工作日以內改正,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一般處罰 |
逾期不改正的。 |
責令停業整頓 |
| 從重處罰 |
拒不停業整頓的。 |
提請工業和信息化部吊銷《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 |
| ** |
民用爆炸物品銷售企業因管理不善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丟失或被盜 |
《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實施辦法》 第三十三條 民用爆炸物品銷售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 (三)因管理不善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丟失或被盜的; |
從輕處罰 |
發現民用爆炸物品丟失、被盜后立即報案,丟失、被盜的民用爆炸物品予以全部追回的。 |
責令**個工作日以內改正,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 |
| 發現民用爆炸物品丟失、被盜后立即報案,丟失、被盜的民用爆炸物品未能全部追回的。 |
責令**個工作日以內改正,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發現民用爆炸物品丟失、被盜后隱瞞不報,丟失、被盜的民用爆炸物品通過其他途徑予以全部追回的。 |
責令**個工作日以內改正,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發現民用爆炸物品丟失、被盜后隱瞞不報,丟失、被盜的民用爆炸物品未能全部追回的。 |
責令**個工作日以內改正,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一般處罰 |
逾期不改正的。 |
責令停業整頓 |
| 從重處罰 |
拒不停業整頓的。 |
吊銷《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 |
| ** |
民用爆炸物品銷售企業未按規定程序和手續銷售民用爆炸物品 |
《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實施辦法》 第三十三條 民用爆炸物品銷售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 (四)未按規定程序和手續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
從輕處罰 |
案值**萬元以下的。 |
責令*個工作日以內改正,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 |
| 案值**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 |
責令*個工作日以內改正,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案值**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 |
責令*個工作日以內改正,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案值**萬元以上的。 |
責令*個工作日以內改正,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一般處罰 |
逾期不改正的。 |
責令停業整頓 |
| 從重處罰 |
拒不停業整頓的。 |
吊銷《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 |
| ** |
民用爆炸物品銷售企業銷售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規定向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
《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實施辦法》 第三十三條 民用爆炸物品銷售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 (六)銷售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規定向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備案的; |
從輕處罰 |
*次以下未按規定備案的。 |
責令*個工作日以內改正,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 |
| *次以上*次以下未按規定備案的。 |
責令*個工作日以內改正,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次以上*次以下未按規定備案的。 |
責令*個工作日以內改正,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次以上未按規定備案的。 |
責令*個工作日以內改正,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一般處罰 |
逾期不改正的。 |
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
| 從重處罰 |
拒不停產停業整頓的。 |
吊銷《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 |
| ** |
民用爆炸物品銷售企業因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整改期限內,不能達到要求 |
《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實施辦法》 第三十三條 民用爆炸物品銷售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 (七)因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整改期限內,仍不能達到要求的; |
從輕處罰 |
存在*處嚴重安全隱患,整改期限內,仍不能達到要求的。 |
責令**工作日以內改正,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 |
| 存在不多于*處嚴重安全隱患,整改期限內,仍不能達到要求的。 |
責令**個工作日以內改正,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 |
| 存在不多于*處嚴重安全隱患,整改期限內,仍不能達到要求的。 |
責令**個工作日以內改正,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 |
| 存在*處以上嚴重安全隱患,整改期限內,仍不能達到要求的。 |
責令**個工作日以內改正,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 |
| 一般處罰 |
存在嚴重安全隱患,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
| 從重處罰 |
拒不停產停業整頓的。 |
吊銷《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 |
| ** |
民用爆炸物品銷售企業發生重特大事故不宜恢復銷售活動 |
《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實施辦法》 第三十三條 民用爆炸物品銷售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 (八)發生重特大事故不宜恢復銷售活動的; |
從重處罰 |
發生重特大事故不宜恢復銷售活動的。 |
處**萬元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并吊銷《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 |
| ** |
民用爆炸物品銷售企業轉讓、買賣、出租、出借銷售許可證 |
《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實施辦法》 第三十三條 民用爆炸物品銷售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 (九)銷售企業轉讓、買賣、出租、出借銷售許可證的。 |
從輕處罰 |
銷售企業發生出租、出借銷售許可證行為并限期改正的 |
處**萬元罰款 |
| 一般處罰 |
銷售企業發生出租、出借銷售許可證行為逾期不改正的。 |
責令停業整頓 |
| 從重處罰 |
銷售企業發生出租、出借銷售許可證行為經責令停業整頓拒不停業整頓的。 |
吊銷《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 |
| 銷售企業發生轉讓、買賣銷售許可證行為的。 |
處**萬元罰款,并吊銷《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 |
| 監控化學品領域 |
| 序號 |
違法行為 |
法律依據 |
裁量階次 |
適用條件 |
裁量基準 |
| ** |
對未經批準生產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監控化學品和第四類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機化學品監控化學品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監控化學品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化學工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提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責令停產整頓。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違反本細則第五條、第九條的規定,未經批準,生產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監控化學品或者第四類監控化學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機化學品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國家嚴格控制第一類監控化學品的生產。 為科研、醫療、制造藥物或者防護目的需要生產第一類監控化學品的,應當報工業和信息化部批準,并在工業和信息化部指定的小型設施中生產。 嚴禁在未經工業和信息化部指定的設施中生產第一類監控化學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國家對第二類、第三類監控化學品和第四類監控化學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機化學品的生產,實行特別許可制度。 |
從輕處罰 |
經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未按要求進行整改,尚未造成實際危害或影響,或者危害后果或影響顯著輕微的。 |
責令限期改正,并處**萬元以下罰款。 |
| 一般處罰 |
經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未按要求進行整改,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影響的。 |
責令限期改正,并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從重處罰 |
經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未按要求進行整改,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影響的。 |
提請省人民政府責令停產整頓 |
| ** |
對未經批準使用第二類監控化學品行為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監控化學品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化學工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七條:國家對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的經營、第一類和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的使用,實行許可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違反本細則第十七條的規定,未經批準經營、使用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
從輕處罰 |
未經批準使用監控化學品的,經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未按要求進行整改,尚未造成實際危害或影響,或者危害后果或影響顯著輕微的。 |
未經批準使用監控化學品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萬元以下的罰款。 |
| 一般處罰 |
未經批準使用監控化學品的,經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未按要求進行整改,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影響的。 |
未經批準使用監控化學品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萬元以上*萬元(不含)以下罰款。 |
| 從重處罰 |
未經批準使用監控化學品,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影響的。 |
未經批準使用監控化學品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 |
| ** |
對未經批準經營(含進出口)監控化學品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經營監控化學品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化學工業主管部門沒收其違法經營的監控化學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七條:國家對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的經營、第一類和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的使用,實行許可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違反本細則第十七條的規定,未經批準經營、使用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
從輕處罰 |
未經批準經營(含進出口)監控化學品的,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或影響顯著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
沒收違法所得 |
| 一般處罰 |
未經批準經營(含進出口)監控化學品*公斤以下行為的,尚未造成實際危害或影響,或者危害后果或影響顯著輕微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金額*倍的罰款。 |
| 從重處罰 |
未經批準經營(含進出口)監控化學品*公斤(不含)以上行為的,已造成成實際危害,但能主動改正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金額*.*倍的罰款。 |
| 嚴重處罰 |
未經批準經營(含進出口)監控化學品*公斤(不含)以上行為的,造成實際危害,且拒不改正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金額*倍的罰款。 |
| ** |
對隱瞞、拒報有關監控化學品的資料、數據,或者妨礙、阻撓化學工業主管部門履行檢查監督職責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隱瞞、拒報有關監控化學品的資料、數據,或者妨礙、阻撓化學工業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檢查監督職責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化學工業主管部門處以*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三條:違反本細則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至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申報監控化學品數據,或者拒報、虛報、漏報或者瞞報有關監控化學品數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生產、使用第一類監控化學品的,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送《全國監控化學品統計報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生產第二類、第三類監控化學品或者使用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的,應當按時申報關于年度宣布和預計宣布的《全國監控化學品統計報表》。預計宣布統計報表提交后,預計生產、使用活動超出原宣布計劃的,應當在有關活動開始前不少于**個工作日申報關于變更宣布的《全國監控化學品統計報表》。生產、使用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的,應當妥善保存與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的生產、使用有關的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年。生產第三類監控化學品的,應當妥善保存與第三類監控化學品有關的生產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年。終止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將與監控化學品生產、使用有關的記錄移交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控化學品管理部門存檔。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生產第四類監控化學品的,應當按時申報關于年度宣布的《全國監控化學品統計報表》。生產第四類監控化學品的,應當妥善保存與第四類監控化學品有關的生產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年。終止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將與第四類監控化學品生產有關的生產記錄移交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控化學品管理部門存檔。 |
從輕處罰 |
隱瞞、拒報有關監控化學品的資料、數據,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或影響顯著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
處*萬元以下的罰款 |
| 一般處罰 |
隱瞞、拒報有關監控化學品的資料、數據,經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未按要求進行整改,尚未造成實際危害或影響,或者危害后果或影響顯著輕微的。 |
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 |
| 從重處罰 |
隱瞞、拒報有關監控化學品的資料、數據,經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未按要求進行整改,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影響的。 |
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處罰 |
妨礙、阻撓化學工業主管部門依照規定履行檢查監督職責的。 |
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 |
對未經批準,新建、擴建或者改建用于生產第二類、第三類監控化學品和第四類監控化學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機化學品設施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違反本細則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未經批準,新建、擴建或者改建用于生產第二類、第三類監控化學品和第四類監控化學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機化學品的設施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停止施工,拆除相關設施,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第一款:新建、擴建或者改建用于生產第二類、第三類監控化學品和第四類監控化學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機化學品的設施,應當填寫《監控化學品生產設施新(擴、改)建申請表》并附上申請表中要求提供的相關材料,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并簽署意見,報工業和信息化部批準。 |
從輕處罰 |
未經批準,新建、擴建或者改建用于生產第二類、第三類監控化學品和第四類監控化學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機化學品設施的。尚未造成實際危害或影響,或者危害后果或影響顯著輕微的。 |
責令限期改正,停止施工,并處*萬元罰款。 |
| 一般處罰 |
經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未按要求進行整改,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影響的。 |
責令限期改正,停止施工,并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從重處罰 |
經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未按要求進行整改,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影響的。 |
停止施工,拆除相關設施,并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 |
對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生產特別許可證、經營許可證、使用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八條: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生產特別許可證、經營許可證、使用許可證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萬元以下罰款。 |
從輕處罰 |
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生產特別許可證、經營許可證、使用許可證的,尚未造成實際危害或影響,或者危害后果或影響顯著輕微的。 |
責令限期改正,并處*萬元以下罰款。 |
| 一般處罰 |
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生產特別許可證、經營許可證、使用許可證的,經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未按要求進行整改,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影響的。 |
責令限期改正,并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從重處罰 |
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生產特別許可證、經營許可證、使用許可證的,經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未按要求進行整改,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影響的。 |
責令限期改正,并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 |
對監控化學品經營(含進出口)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辦理延期手續仍繼續經營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經營監控化學品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化學工業主管部門沒收其違法經營的監控化學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倍以上*倍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九條:監控化學品生產特別許可證、經營許可證、使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辦理延期手續仍繼續生產、經營、使用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
從輕處罰 |
監控化學品經營(含進出口)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辦理延期手續仍繼續經營的,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或影響顯著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
沒收違法所得 |
| 一般處罰 |
監控化學品經營(含進出口)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辦理延期手續仍繼續經營的,經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未按要求進行整改,尚未造成實際危害或影響,或者危害后果或影響顯著輕微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金額*倍的罰款。 |
| 從重處罰 |
監控化學品經營(含進出口)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辦理延期手續仍繼續經營的,經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未按要求進行整改,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影響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金額*.*倍的罰款。 |
| 嚴重處罰 |
監控化學品經營(含進出口)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辦理延期手續仍繼續經營的,經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未按要求進行整改,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影響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金額*倍的罰款。 |
| ** |
對監控化學品生產特別許可證、使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辦理延期手續仍繼續經營、使用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監控化學品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化學工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提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責令停產整頓。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監控化學品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化學工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九條:監控化學品生產特別許可證、經營許可證、使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辦理延期手續仍繼續生產、經營、使用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
從輕處罰 |
對監控化學品生產特別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辦理延期手續仍繼續生產的,經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未按要求進行整改,尚未造成實際危害或影響,或者危害后果或影響顯著輕微的;對監控化學品使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辦理延期手續仍繼續使用的,經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未按要求進行整改,尚未造成實際危害或影響,或者危害后果或影響顯著輕微的。 |
監控化學品生產特別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辦理延期手續仍繼續生產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萬元以下罰款;監控化學品使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辦理延期手續仍繼續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萬元以下的罰款。 |
| 一般處罰 |
對監控化學品生產特別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辦理延期手續仍繼續生產的,經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未按要求進行整改,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影響的。對監控化學品使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辦理延期手續仍繼續使用的,經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未按要求進行整改,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影響的。 |
監控化學品生產特別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辦理延期手續仍繼續生產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監控化學品使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辦理延期手續仍繼續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從重處罰 |
對監控化學品生產特別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辦理延期手續仍繼續生產的,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影響的;對監控化學品使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辦理延期手續仍繼續使用的,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影響的。 |
監控化學品生產特別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辦理延期手續仍繼續生產的,提請省人民政府責令停產整頓;監控化學品使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辦理延期手續仍繼續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萬元罰款。 |
| ** |
對違法銷售、購買第二類監控化學品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有關記錄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條第一款:違反本細則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違法銷售、購買監控化學品,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有關記錄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生產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的,不得向未取得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書、使用許可證書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第二類監控化學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經營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的,不得向未取得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書、使用許可證書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第二類監控化學品,不得向未取得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生產特別許可證書、經營許可證書的單位或者個人購買第二類監控化學品。 購買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的,應當查驗銷售人的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生產特別許可證書、經營許可證書并留存復印件。銷售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的,應當查驗購買人的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書、使用許可證書并留存復印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經營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的,應當保存購買、儲存、銷售原始記錄和統計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年。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的經營者應當在每年*月和*月分別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送前*個月的銷售記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七條:取得第二類監控化學品使用許可的,應當憑第二類監控化學品使用許可證書向取得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生產特別許可證書、經營許可證書的單位或者個人購買第二類監控化學品。 |
從輕處罰 |
經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未按要求進行整改,尚未造成實際危害或影響,或者危害后果或影響顯著輕微的。 |
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處*萬元以下的罰款。 |
| 一般處罰 |
經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未按要求進行整改,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影響的。 |
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 |
| 從重處罰 |
經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未按要求進行整改,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影響的。 |
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處*萬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 |
| ** |
對從事監控化學品的生產、使用活動的,拒絕履行接受國際視察義務,不配合國際視察,或者阻撓國際視察進行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四條:從事監控化學品的生產、使用活動的,拒絕履行接受國際視察義務,不配合國際視察,或者阻撓國際視察進行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處*萬元以下罰款。 |
從輕處罰 |
從事監控化學品的生產、使用活動的,拒絕履行接受國際視察義務,經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未按要求進行整改,尚未造成實際危害或影響,或者危害后果或影響顯著輕微的。 |
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處*萬元以下的罰款。 |
| 一般處罰 |
從事監控化學品的生產、使用活動的,拒絕履行接受國際視察義務,經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未按要求進行整改,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影響的。 |
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 |
| 從重處罰 |
不配合國際視察,或者阻撓國際視察進行的。 |
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 |
| ** |
對違反規定未妥善保存、移送與第二類、第三類、第四類監控化學品有關的記錄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條第二款:違反本細則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未妥善保存、移送相關記錄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控化學品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生產、使用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的,應當妥善保存與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的生產、使用有關的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年。生產第三類監控化學品的,應當妥善保存與第三類監控化學品有關的生產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年。終止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將與監控化學品生產、使用有關的記錄移交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控化學品管理部門存檔。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生產第四類監控化學品的,應當妥善保存與第四類監控化學品有關的生產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年。終止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將與第四類監控化學品生產有關的生產記錄移交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控化學品管理部門存檔。 |
從輕處罰 |
經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未按要求進行整改,尚未造成實際危害或影響,或者危害后果或影響顯著輕微的。 |
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處*萬元以下的罰款。 |
| 一般處罰 |
經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未按要求進行整改,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影響的。 |
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 |
| 從重處罰 |
經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未按要求進行整改,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影響的。 |
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 |
| 無線電領域 |
| 序號 |
違法行為 |
處罰依據 |
裁量階次 |
適用條件 |
具體處罰標準 |
| ** |
對未經許可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七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許可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或者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從事違法活動的設備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并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 |
減輕處罰 |
無 |
無 |
| 從輕處罰 |
未取得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輕微影響合法無線電業務正常進行,責令改正,達到整改要求的。 |
沒收從事違法活動的設備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萬元以下的罰款。 |
| 從重處罰 |
未取得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影響合法無線電業務正常進行,責令改正,達到整改要求的。 |
沒收從事違法活動的設備和違法所得,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 |
| 未取得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影響合法無線電業務正常進行,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沒收從事違法活動的設備和違法所得,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 |
| 未取得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嚴重影響合法無線電業務正常進行,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沒收從事違法活動的設備和違法所得,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 |
| ** |
對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的行政處罰 |
《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的,無線電管理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并給予警告,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許可。 |
減輕處罰 |
無 |
無 |
| 從輕處罰 |
無 |
無 |
| 從重處罰 |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 |
警告,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許可。 |
| ** |
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的行政處罰 |
《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的,無線電管理機構給予警告,并視情節輕重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許可。 |
減輕處罰 |
無 |
無 |
| 從輕處罰 |
無 |
無 |
| 從重處罰 |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造成危害后果的。 |
警告,并視情節輕重處*千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許可。 |
| 多次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造成危害后果的。 |
警告,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許可。 |
| ** |
對違反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證的要求使用頻率或者拒不接受、配合無線電管理機構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的行政處罰 |
《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無線電頻率使用人違反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證的要求使用頻率,或者拒不接受、配合無線電管理機構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
減輕處罰 |
無線電頻率使用人違反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證的要求使用頻率,影響其它合法無線電業務正常運行,責令改正,達到整改要求的。 |
警告,處*千元以下的罰款。 |
| 從輕處罰 |
無線電頻率使用人違反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證的要求使用頻率,嚴重影響其它合法無線電業務正常運行,造成不良后果,責令改正,達到整改要求的。 |
警告,處*千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 |
| 從重處罰 |
無線電頻率使用人違反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證的要求使用頻率,影響其它合法無線電業務正常運行,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警告,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 |
| 無線電頻率使用人違反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證的要求使用頻率,嚴重影響其它合法無線電業務正常運行,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者妨礙、逃避、抗拒或者以暴力阻礙無線電管理機構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的。 |
警告,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 |
| ** |
對偽造、涂改、冒用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
《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偽造、涂改、冒用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證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
減輕處罰 |
無 |
無 |
| 從輕處罰 |
無線電頻率使用人初次偽造、涂改、冒用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證,造成輕微后果的,責令改正,達到整改要求的。 |
警告 |
| 從重處罰 |
無線電頻率使用人偽造、涂改、冒用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證,造成嚴重后果的。 |
處*萬元以下的罰款 |
| 無線電頻率使用人多次偽造、涂改、冒用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證的,造成嚴重后果的。 |
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 |
| ** |
對在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期限內,降低其申請取得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時所應當符合條件的行政處罰 |
《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無線電頻率使用人在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的期限內,降低其申請取得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時所應當符合的條件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將上述情況向社會公告。 |
減輕處罰 |
無 |
無 |
| 從輕處罰 |
無 |
無 |
| 從重處罰 |
無線電頻率使用人在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期限內,降低其申請取得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時所應當符合條件*項,尚未造成危害后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處*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將上述情況向社會公告。 |
| 無線電頻率使用人在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期限內,降低其申請取得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時所應當符合條件*-*項,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將上述情況向社會公告。 |
| 無線電頻率使用人在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期限內,降低其申請取得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時所應當符合條件*項以上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將上述情況向社會公告。 |
| ** |
對建網單位向未辦理地球站設置審批手續的用戶提供衛星通道的行政 處罰 |
《《建立衛星通信網和設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依據職責責令限期改正,處****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 (備注:《建立衛星通信網和設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規定》第十四條第二款:獲準建立衛星通信網的單位不得向未辦理地球站設置審批手續的用戶提供衛星信道,但是根據本規定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可以不辦理審批手續的單收地球站除外) |
減輕處罰 |
無 |
無 |
| 從輕處罰 |
獲準建立衛星通信網的單位違法向未辦理地球站設置審批手續的用戶提供衛星通道,造成輕微危害后果的,責令改正,達到整改要求的。 |
處*千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 |
| 從重處罰 |
獲準建立衛星通信網的單位違法向未辦理地球站設置審批手續的用戶提供衛星通道,造成輕微危害后果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 |
| 獲準建立衛星通信網的單位違法向未辦理地球站設置審批手續的用戶提供衛星通道,造成危害后果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 |
| ** |
對擅自轉讓無線電頻率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七十一條:擅自轉讓無線電頻率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并處違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萬元的,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證。 |
減輕處罰 |
無 |
無 |
| 從輕處罰 |
擅自轉讓無線電頻率,取得違法所得,造成一定危害后果,責令改正,達到整改要求的。 |
沒收違法所得 |
| 擅自轉讓無線電頻率,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輕微危害后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沒收違法所得,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 |
| 擅自轉讓無線電頻率,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輕微危害后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的罰款 |
| ** |
對擅自轉讓無線電頻率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七十一條:擅自轉讓無線電頻率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并處違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萬元的,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證。 |
從重處罰 |
擅自轉讓無線電頻率,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造成危害后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沒收違法所得,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 |
| 擅自轉讓無線電頻率,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造成危害后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二倍至三倍的罰款 |
| 擅自轉讓無線電頻率,拒不改正,獲得違法所得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
沒收違法所得,按照獲取違法所得的數量處以相應的罰款(參照以上處罰階次),并吊銷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證。 |
| ** |
對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七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許可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或者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從事違法活動的設備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并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從事詐騙等違法活動,尚不構成犯罪的,并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 |
減輕處罰 |
無 |
無 |
| 從輕處罰 |
未取得無線電臺執照,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輕微影響合法無線電業務正常進行,責令改正,達到整改要求的。 |
沒收從事違法活動的設備和違法所得,處*萬元以下的罰款。 |
| 從重處罰 |
未取得無線電電臺執照,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輕微影響合法無線電業務正常進行,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沒收從事違法活動的設備和違法所得,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 |
| 未取得無線電臺執照,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影響合法無線電業務正常進行,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沒收從事違法活動的設備和違法所得,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 |
| 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電臺(站),從事詐騙等違法活動,尚不構成犯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沒收從事違法活動的設備和違法所得,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 |
| 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電(站),從事詐騙等違法活動,尚不構成犯罪,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
沒收從事違法活動的設備和違法所得,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 |
| ** |
對不按照無線電臺執照規定的許可事項和要求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無線電臺執照,并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一)不按照無線電臺執照規定的許可事項和要求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 |
減輕處罰 |
無 |
無 |
| 從輕處罰 |
不按照無線電臺執照規定的許可事項和要求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成輕微危害后果。 |
沒收違法所得,處*萬元以下的罰款。 |
| 從重處罰 |
不按照無線電臺執照規定的許可事項和要求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造成輕微危害后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 |
沒收違法所得,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 |
| 不按照無線電臺執照規定的許可事項和要求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造成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社會穩定,或者導致重大活動無法正常開展等嚴重后果的。 |
沒收違法所得,吊銷無線電臺執照,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 |
| ** |
對故意收發無線電臺執照許可事項之外的無線電信號,傳播、公布或者利用無意接收的信息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二款: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 果的,吊銷無線電臺執照,并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故意收發無線電臺執照許可事項之外的無線電信號,傳播、公布或者利用無意接收的信息。 |
減輕處罰 |
無 |
無 |
| 從輕處罰 |
故意收發無線電臺執照許可事項之外的無線電信號,傳播、公布或者利用無意接收的信息,造成輕微危害后果。 |
沒收違法所得,處*萬元以下的罰款。 |
| 從重處罰 |
影響合法無線電業務正常進行或者產生其他不利影響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沒收違法所得,吊銷無線電臺執照,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 |
| 嚴重影響合法無線電業務正常進行,或者對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等造成損害或者影響社會穩定、導致重大活動無法正常開展等嚴重后果的。 |
沒收違法所得,吊銷無線電臺執照,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 |
| ** |
對擅自編制、使用無線電臺識別碼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三款: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無線電臺執照,并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擅自編制、使用無線電臺識別碼。 |
減輕處罰 |
無 |
無 |
| 從輕處罰 |
擅自編制、使用無線電臺識別碼,輕微影響電臺識別工作或者產生其他不利影響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沒收違法所得,處兩萬元以下的罰款。 |
| 從重處罰 |
擅自編制、使用無線電臺識別碼,影響無線電臺(站)識別工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沒收違法所得,吊銷無線電臺執照,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 |
| 擅自編制、使用無線電臺識別碼,造成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社會穩定,或者導致重大活動無法正常開展等嚴重后果的。 |
沒收違法所得,吊銷無線電臺執照,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 |
| ** |
未經批準進行廣播或者發射通播性質的信號 |
《業余無線電臺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的規定處理:未經批準進行廣播或者發射通播性質的信號。(備注:《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無線電臺執照,并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 |
減輕處罰 |
無 |
無 |
| 從輕處罰 |
未經批準進行廣播或者發射通播性質的信號,輕微影響其他無線電臺(站)工作或者產生其他不利影響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沒收違法所得,處*萬元以下的罰款。 |
| 從重處罰 |
未經批準進行廣播或者發射通播性質的信號,影響其他無線電臺(站)工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沒收違法所得,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 |
| 未經批準進行廣播或者發射通播性質的信號,造成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社會穩定,或者導致重大活動無法正常開展等嚴重后果的。 |
沒收違法所得,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 |
| ** |
超出業余無線電臺使用屬性之外的目的使用業余無線電臺 |
《業余無線電臺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的規定處理:超出業余無線電臺使用屬性之外的目的使用業余無線電臺。 (備注:《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無線電臺執照,并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 |
減輕處罰 |
無 |
無 |
| 從輕處罰 |
超出業余無線電臺使用屬性之外的目的使用業余無線電臺,輕微影響其他無線電臺(站)工作或者產生其他不利影響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沒收違法所得,處*萬元以下的罰款。 |
| 從重處罰 |
超出業余無線電臺使用屬性之外的目的使用業余無線電臺,影響其他無線電臺(站)工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沒收違法所得,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 |
| 超出業余無線電臺使用屬性之外的目的使用業余無線電臺,造成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社會穩定,或者導致重大活動無法正常開展等嚴重后果的。 |
沒收違法所得,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 |
| ** |
未按照規定記錄或者保留業余無線電臺日志 |
《業余無線電臺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的規定處理:未按照規定記錄或者保留業余無線電臺日志。 (備注:《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無線電臺執照,并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 |
減輕處罰 |
無 |
無 |
| 從輕處罰 |
未按照規定記錄或者保留業余無線電臺日志,產生其他不利影響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處*萬元以下的罰款 |
| 從重處罰 |
無 |
無 |
| ** |
其他未按照業余無線電臺執照載明事項設置、使用業余無線電臺的 |
《業余無線電臺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的規定處理:其他未按照業余無線電臺執照載明事項設置、使用業余無線電臺的。 (備注:《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無線電臺執照,并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 |
減輕處罰 |
無 |
無 |
| 從輕處罰 |
其他未按照業余無線電臺執照載明事項設置、使用業余無線電臺的,輕微影響其他無線電臺(站)工作或者產生其他不利影響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萬元以下的罰款。 |
| 從重處罰 |
其他未按照業余無線電臺執照載明事項設置、使用業余無線電臺的,影響其他無線電臺(站)工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沒收違法所得,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 |
| 其他未按照業余無線電臺執照載明事項設置、使用業余無線電臺的,造成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社會穩定,或者導致重大活動無法正常開展等嚴重后果的。 |
沒收違法所得,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 |
| ** |
對使用無線電發射設備、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干擾無線電業務正常進行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無線電發射設備、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干擾無線電業務正常進行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沒收產生有害干擾的設備,并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吊銷無線電臺執照;對船舶、航天器、航空器、鐵路機車專用無線電導 航、遇險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人身安全的無線電頻率產生有害干擾的,并處**萬元以上**萬元以 下的罰款。 |
減輕處罰 |
無 |
無 |
| 從輕處罰 |
干擾陸地移動、業余等業務,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沒收產生有害干擾的設備,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吊銷無線電臺執照。 |
| 干擾固定業務,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沒收產生有害干擾的設備,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吊銷無線電臺執照。 |
| 干擾廣播、公眾移動通信業務,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沒收產生有害干擾的設備,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吊銷無線電臺執照。 |
| 從重處罰 |
干擾衛星、安全業務,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沒收產生有害干擾的設備,處十五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吊銷無線電臺執照。 |
| 對船舶專用無線電導航、水上遇險與安全通信等涉及人身安全的無線電頻率產生有害干擾,干擾時間(累計)在十分鐘以下 的;對航天器、航空器、鐵路機車專用無線電導航等涉及人身安全的無線電頻率產生有害干擾,干擾時間(累計)在三分鐘以下的。 |
沒收產生有害干擾的設備,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同時吊銷無線電臺執照。 |
| 對船舶專用無線電導航、水上遇險與安全通信等涉及人身安全的無線電頻率產生有害干擾,干擾時間(累計)在十分鐘以上三十分鐘以下的;對航天器、航空器、鐵路機車專用無線電導航等涉及人身安全的無線電頻率產生有害干擾,干擾時間(累計)在三分鐘以上三十分鐘以下的。 |
沒收產生有害干擾的設備,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同時吊銷無線電臺執照。 |
| 對船舶、航天器、航空器、鐵路機車專用無線電導航、遇險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人身安全的無線電頻率產生有害干擾,干擾時間在三十分鐘以上的。 |
沒收產生有害干擾的設備,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吊銷無線電臺執照。 |
| ** |
對研制、生產、銷售和維修大功率無線電發射設備,未采取有效措施抑制電波發射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沒收從事違法活動的設備,并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并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研制、生產、銷售和維修大功率無線電發射設備,未采取有效措施抑制電波發射。 |
減輕處罰 |
違法行為較為嚴重,但沒有造成嚴重危害后果,責令改正,達到整改要求的。 |
沒收從事違法活動的設備,處*萬元以下的罰款。 |
| 從輕處罰 |
未對合法無線電業務造成影響或影響輕微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沒收從事違法活動的設備,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 |
| 從重處罰 |
影響合法無線電業務正常進行或者產生其他不利影響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沒收從事違法活動的設備,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 |
| 造成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社會穩定或者導致重大活動無法正常開展等嚴重后果的。 |
沒收從事違法活動的設備,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 |
| 造成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社會穩定或者導致重大活動無法正常開展等嚴重后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沒收從事違法活動的設備,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 |
| ** |
對境外組織或者個人在我國境內進行電波參數測試或者電波監測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二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沒收從事違法活動的設備,并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并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二)境外組織或者個人在我國境內進行電波參數測試或者電波監測。 |
減輕處罰 |
違法行為較為嚴重,但沒有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責令改正,達到整改要求的。 |
沒收從事違法活動的設備,處*萬元以下的罰款。 |
| 從輕處罰 |
參數測試個數或監測內容條目數量(累計)未超過十個(條),尚未造成嚴重后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沒收從事違法活動的設備,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 |
| 從重處罰 |
參數測試個數或監測內容條目數量(累計)十個(條)以上,尚未造成嚴重后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沒收從事違法活動的設備,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 |
| 將測試以及監測數據對外發布或攜帶出境,造成國家安全隱患等嚴重后果的。 |
沒收從事違法活動的設備,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 |
| 利用測試以及監測數據,干擾、妨礙我國無線電邊境協調、衛星軌位協調等無線電管理工作開展,損害我國電磁頻譜利益的。 |
沒收從事違法活動的設備,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 |
| ** |
對向境外組織或者個人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境內電波參數資料的違法行為的行政 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三款: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 正的,沒收從事違法活動 的設備,并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并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三)向境外組織或者個人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境內電波參數資料。 |
減輕處罰 |
違法行為較為嚴重,但沒有造成嚴重危害后果,責令改正,達到整改要求的。 |
沒收從事違法活動的設備,處*萬元以下的罰款。 |
| 從輕處罰 |
向境外組織或者個人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境內電波參數資料中的信號數未超過十條,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沒收從事違法活動的設備,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 |
| 從重處罰 |
向境外組織或者個人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境內電波參數資料中的信號數十條以上,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 |
沒收從事違法活動的設備,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 |
| 向境外組織或者個人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境內電波參數資料被發布于公眾媒體,造成國家安全隱患的。 |
沒收從事違法活動的設備,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 |
| 提供的電波參數資料被利用于干擾、妨礙我國無線電邊境協調、衛星軌位協調等無線電管理工作開展,損害我國電磁頻譜利益的。 |
沒收從事違法活動的設備,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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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生產、進口在國內銷售、使用的無線電發射設備未取得型號核準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七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或者進口在國內銷售、使用的無線電發射設備未取得型號核準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沒收未取得型號核準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并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 |
減輕處罰 |
違法行為較為嚴重,但沒有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責令改正,達到整改要求的。 |
處*萬元以下的罰款 |
| 從輕處罰 |
違法生產或者進口的設備貨值在五十萬元以下的,責令改正,達到整改要求的。 |
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 |
| 從重處罰 |
違法生產或者進口的設備貨值在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責令改正,達到整改要求的。 |
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 |
| 違法生產或者進口的設備貨值在五十萬元以下的,造成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以及影響社會穩定等不良后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沒收未取得型號核準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并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 |
| 違法生產或者進口的設備貨值在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造成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以及影響社會穩定等不良后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沒收未取得型號核準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并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 |
| 違法生產或者進口的設備貨值在一百萬元以上的,造成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以及影響社會穩定等不良后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沒收未取得型號核準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并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 |
| ** |
對銷售應當取得型號核準的無線電發射設備未向無線電管理機構辦理銷售備案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銷售依照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應當取得型號核準的無線電發射設備未向無線電管理機構辦理銷售備案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 的罰款。 |
減輕處罰 |
違法行為較為嚴重,但沒有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責令改正,達到整改要求的。 |
處*萬元以下的罰款 |
| 從輕處罰 |
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損害結果輕微的。 |
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 |
| 從重處罰 |
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損害結果嚴重的。 |
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 |
| ** |
對銷售應當取得型號核準而未取得型號核準的無線電發射設備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銷售依照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應當取得型號核準而未取得型號核準的無線電發射設備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銷售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銷售的設備貨值**%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并處違法銷售的設備貨值**%以上**%以下的罰款。 |
減輕處罰 |
銷售應當取得型號核準而未取得型號核準的無線電發射設備,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責令改正,達到整改要求的。 |
沒收違法銷售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和違法所得 |
| 從輕處罰 |
銷售應當取得型號核準而未取得型號核準的無線電發射設備,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責令改正,達到整改要求的。 |
沒收違法銷售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和違法所得,處違法銷售的設備貨值*%以下的罰款。 |
| 從重處罰 |
銷售應當取得型號核準而未取得型號核準的無線電發射設備,違法所得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責令改正,達到整改要求的。 |
沒收違法銷售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和違法所得,處違法銷售的設備貨值*%以上**%以下的罰款。 |
| 銷售應當取得型號核準而未取得型號核準的無線電發射設備,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沒收違法銷售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和違法所得,處違法銷售的設備貨值**%以上**%以下的罰款。 |
| 銷售應當取得型號核準而未取得型號核準的無線電發射設備,違法所得二十萬元以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沒收違法銷售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和違法所得,處違法銷售的設備貨值**%以上**%以下的罰款。 |
| ** |
對維修無線電發射設備改變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證核定技術指標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七十九條:維修無線電發射設備改變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證核定的技術指標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 |
減輕處罰 |
無 |
無 |
| 從輕處罰 |
無 |
無 |
| 從重處罰 |
拒不改正,對合法無線電業務正常進行造成一定影響的。 |
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 |
| 拒不改正,嚴重影響合法無線電業務正常進行的。 |
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 |
| ** |
對違反無線電管制命令和無線電管理指令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制規定》第十二條: 違反無線電管制命令和無線電管制指令的,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關閉、查封、暫扣或者拆除相關設備;情節嚴重的,吊銷無線電臺(站)執照和無線電頻 率使用許可證。 |
減輕處罰 |
無 |
無 |
| 從輕處罰 |
無 |
無 |
| 從重處罰 |
責令改正,拒不改正,影響無線電管制實施,造成后果的 |
關閉、查封、暫扣或者拆除相關設備 |
| 責令改正,拒不改正,影響無線電管制實施,造成嚴重后果的。 |
吊銷無線電臺(站)執照和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證 |
| ** |
非法擁有、使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反制設備的 |
《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非法擁有、使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反制設備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公安機關按照職責分工予以沒收,可以處*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萬元以上**萬 |
減輕處罰 |
無 |
無 |
| 從輕處罰 |
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違法行為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
沒收無人駕駛航空器反制設備 |
| 非法擁有、使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無線電反制設備,造成輕微危害后果的。 |
沒收無人駕駛航空器反制設備,處*萬元以下的罰款。 |
| 從重處罰 |
非法擁有、使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無線電反制設備的,造成輕微危害后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沒收無人駕駛航空器反制設備,處*萬元以上**萬以下的罰款。 |
| 非法擁有、使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無線電反制設備,造成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社會穩定,或者導致重大活動無法正常開展等嚴重后果的。 |
沒收無人駕駛航空器反制設備,處**萬元以上**萬以下的罰款。 |
| 數據安全領域 |
| 序號 |
違法行為 |
處罰依據 |
裁量階次 |
適用條件 |
具體處罰標準 |
| ** |
對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數據處理者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未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數據安全管理制度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第二十七條 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數據安全管理制度,組織開展數據安全教育培訓,采取相應的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數據安全。利用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應當在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基礎上,履行上述數據安全保護義務。 第四十五條 開展數據處理活動的組織、個人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的數據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減輕處罰 |
數據安全管理制度建立落實不到位造成后果較輕,在規定期限內提前改正到位的,予以減輕處罰。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萬元以下罰款。 |
| 從輕處罰 |
數據安全管理制度建立落實不到位造成后果較輕,在規定期限內采取積極有效措施,但未完全改正到位、承諾繼續加強改正的,予以從輕處罰。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一般處罰 |
除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從重處罰外的其他情形。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從重處罰 |
數據安全管理制度建立落實不到位造成后果較輕,但在規定期限內改正不積極的,予以從重處罰。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第二十七條 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數據安全管理制度,組織開展數據安全教育培訓,采取相應的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數據安全。利用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應當在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基礎上,履行上述數據安全保護義務。 |
從輕處罰 |
數據安全管理制度建立落實不到位造成后果較重及以上,但未涉及核心數據的,在規定期限內采取積極有效措施,但未完全改正到位、承諾繼續加強改正的,予以從輕處罰。 |
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一般處罰 |
除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從重處罰外的其他情形 |
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從重處罰 |
拒不改正,且數據安全管理制度建立落實不到位造成后果較重及以上,但未涉及核心數據的,予以從重處罰。 |
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 |
對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數據處理者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未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數據安全管理制度的行政處罰 |
第四十五條違反國家核心數據管理制度,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處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款,并根據情況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從輕處罰 |
違反國家核心數據管理制度,涉及核心數據,造成后果嚴重,在規定期限內采取積極有效措施,但未完全改正到位、承諾繼續加強改正的,予以從輕處罰。 |
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并根據情況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
| 一般處罰 |
除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從重處罰外的其他情形。 |
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并根據情況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
| 從重處罰 |
違反國家核心數據管理制度,涉及核心數據,造成后果嚴重的,且拒不改正的,予以從重處罰。 |
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并根據情況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
| ** |
對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數據處理者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未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組織開展數據安全教育培訓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第二十七條 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數據安全管理制度,組織開展數據安全教育培訓,采取相應的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數據安全。利用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應當在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基礎上,履行上述數據安全保護義務。 第四十五條 開展數據處理活動的組織、個人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的數據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減輕處罰 |
數據安全教育培訓落實不到位造成后果較輕,在規定期限內提前改正到位的,予以減輕處罰。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萬元以下罰款。 |
| 從輕處罰 |
數據安全教育培訓落實不到位造成后果較輕,在規定期限內采取積極有效措施,但未完全改正到位、承諾繼續加強改正的,予以從輕處罰。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一般處罰 |
除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從重處罰外的其他情形。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從重處罰 |
數據安全教育培訓落實不到位造成后果較輕,但在規定期限內改正不積極的,予以從重處罰。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 |
對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數據處理者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未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組織開展數據安全教育培訓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第二十七條 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數據安全管理制度,組織開展數據安全教育培訓,采取相應的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數據安全。利用互聯網信息網絡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應當在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基礎上,履行上述數據安全保護義務。 第四十五條 開展數據處理活動的組織、個人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的數據安全保護義務的,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大量數據泄露等嚴重后果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
從輕處罰 |
數據安全教育培訓落實不到位造成后果較重及以上,在規定期限內采取積極有效措施,但未完全改正到位、承諾繼續加強改正的,予以從輕處罰。 |
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一般處罰 |
除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從重處罰外的其他情形。 |
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從重處罰 |
拒不改正,且數據安全教育培訓落實不到位造成后果嚴重的,予以從重處罰。 |
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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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數據處理者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未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相應的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數據安全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第二十七條 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數據安全管理制度,組織開展數據安全教育培訓,采取相應的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數據安全。利用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應當在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基礎上,履行上述數據安全保護義務。 第四十五條 開展數據處理活動的組織、個人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的數據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減輕處罰 |
違法行為造成后果較輕,在規定期限內提前改正到位的,予以減輕處罰。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萬元以下罰款。 |
| 從輕處罰 |
違法行為造成后果較輕,在規定期限內采取積極有效措施,但未完全改正到位、承諾繼續加強改正的,予以從輕處罰。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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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從重處罰外的其他情形。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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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行為情節造成后果較輕,但在規定期限內改正不積極的,予以從重處罰。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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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數據處理者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未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相應的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數據安全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第二十七條 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數據安全管理制度,組織開展數據安全教育培訓,采取相應的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數據安全。利用互聯網信息網絡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應當在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基礎上,履行上述數據安全保護義務。 第四十五條 開展數據處理活動的組織、個人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的數據安全保護義務的,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大量數據泄露等嚴重后果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
從輕處罰 |
違法行為造成后果較重及以上,但未涉及核心數據的,在規定期限內采取積極有效措施,但未完全改正到位、承諾繼續加強改正的,予以從輕處罰。 |
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一般處罰 |
除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從重處罰外的其他情形。 |
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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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且違法行為造成后果較重及以上,但未涉及重要數據的,予以從重處罰。 |
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第四十五條違反國家核心數據管理制度,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處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款,并根據情況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從輕處罰 |
違反國家核心數據管理制度,涉及核心數據,造成后果嚴重,在規定期限內采取積極有效措施,但未完全改正到位、承諾繼續加強改正的,予以從輕處罰。 |
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并根據情況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
| 一般處罰 |
除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從重處罰外的其他情形。 |
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并根據情況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
| 從重處罰 |
違反國家核心數據管理制度,涉及核心數據,造成后果嚴重,且拒不改正的,予以從重處罰。 |
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并根據情況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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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數據處理者利用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未在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基礎上,履行第二十七條數據安全保護義務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第二十七條 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數據安全管理制度,組織開展數據安全教育培訓,采取相應的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數據安全。利用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應當在網絡安全等及保護制度的基礎上,履行上述數據安全保護義務。 第四十五條 開展數據處理活動的組織、個人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的數據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減輕處罰 |
違法行為造成后果較輕,在規定期限內提前改正到位的,予以減輕處罰。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萬元以下罰款。 |
| 從輕處罰 |
違法行為造成后果較輕,在規定期限內采取積極有效措施,但未完全改正到位、承諾繼續加強改正的,予以從輕處罰。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一般處罰 |
除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從重處罰外的其他情形。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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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行為造成后果較輕,但在規定期限內改正不積極的,予以從重處罰。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第二十七條 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數據安全管理制度,組織開展數據安全教育培訓,采取相應的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數據安全。利用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應當在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基礎上,履行上述數據安全保護義務。 第四十五條 開展數據處理活動的組織、個人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的數據安全保護義務的,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大量數據泄露等嚴重后果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
從輕處罰 |
違法行為造成后果較重及以上,但未涉及核心數據,在規定期限內采取積極有效措施,但未完全整改到位、承諾加強改正的,予以從輕處罰。 |
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萬元以上*.*元以下罰款。 |
| 一般處罰 |
除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從重處罰外的其他情形。 |
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從重處罰 |
拒不改正,且違法行為造成后果較重及以上,但未涉及核心數據的,予以從重處罰。 |
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 |
對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數據處理者利用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未在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基礎上,履行第二十七條數據安全保護義務的行政處罰 |
第四十五條違反國家核心數據管理制度,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處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款,并根據情況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從輕處罰 |
違反國家核心數據管理制度,涉及核心數據,造成后果嚴重,在規定期限內采取積極有效措施,但未完全改正到位、承諾繼續加強改正的,予以從輕處罰。 |
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并根據情況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
| 一般處罰 |
除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從重處罰外的其他情形。 |
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并根據情況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
| 從重處罰 |
違反國家核心數據管理制度,涉及核心數據,造成后果嚴重,且拒不改正的,予以從重處罰。 |
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并根據情況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
| ** |
對工業和信息化領域重要數據的數據處理者,未明確數據安全負責人和管理機構,落實數據安全保護責任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第二十七條 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數據安全管理制度,組織開展數據安全教育培訓,采取相應的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數據安全。利用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應當在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基礎上,履行上述數據安全保護義務。 重要數據的處理者應當明確數據安全負責人和管理機構,落實數據安全保護責任。 第四十五條 開展數據處理活動的組織、個人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的數據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減輕處罰 |
明確數據安全負責人和管理機構,落實數據安全保護責任等要求落實不到位造成后果較輕,在規定期限內提前改正到位的,予以減輕處罰。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萬元以下罰款。 |
| 從輕處罰 |
明確數據安全負責人和管理機構,落實數據安全保護責任等要求落實不到位造成后果較輕,在規定期限內采取積極有效措施,但未完全改正到位、承諾繼續加強改正的,予以從輕處罰。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一般處罰 |
除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從重處罰外的其他情形。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可以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從重處罰 |
明確數據安全負責人和管理機構,落實數據安全保護責任等要求落實不到位造成后果較輕,在規定期限內改正不積極的,予以從重處罰。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 |
對工業和信息化領域重要數據的數據處理者,未明確數據安全負責人和管理機構,落實數據安全保護責任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第二十七條 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數據安全管理制度,組織開展數據安全教育培訓,采取相應的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數據安全。利用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應當在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基礎上,履行上述數據安全保護義務。 重要數據的處理者應當明確數據安全負責人和管理機構,落實數據安全保護責任。 第四十五條 開展數據處理活動的組織、個人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的數據安全保護義務的,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大量數據泄露等嚴重后果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
從輕處罰 |
明確數據安全負責人和管理機構,落實數據安全保護責任等要求落實不到位造成后果較重以及上,但未涉及核心數據,在規定期限內采取積極有效措施,但未完全改正到位、承諾繼續加強改正的,予以從輕處罰。 |
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一般處罰 |
除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從重處罰外的其他情形。 |
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從重處罰 |
拒不改正,明確數據安全負責人和管理機構,落實數據安全保護責任等要求落實不到位造成后果較重以及上,但未涉及核心數據的,予以從重處罰。 |
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第四十五條 違反國家核心數據管理制度,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處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款,并根據情況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從輕處罰 |
違反國家核心數據管理制度,涉及核心數據,造成后果嚴重,在規定期限內采取積極有效措施,但未完全改正到位、承諾繼續加強改正的,予以從輕處罰。 |
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并根據情況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
| 一般處罰 |
除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從重處罰外的其他情形。 |
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并根據情況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
| 從重處罰 |
違反國家核心數據管理制度,涉及核心數據,造成后果嚴重的,且拒不改正的,予以從重處罰。 |
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并根據情況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
| ** |
對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數據處理者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未加強風險監測,發現數據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時,未立即采取補救措施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第二十九條 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應當加強風險監測,發現數據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發生數據安全事件時,應當立即采取處置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五條 開展數據處理活動的組織、個人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的數據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減輕處罰 |
違法行為造成后果較輕,在規定期限內提前改正到位的,予以減輕處罰。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萬元以下罰款。 |
| 從輕處罰 |
違法行為造成后果較輕,在規定期限內采取積極有效措施,但未完全改正到位、承諾繼續加強改正的,予以從輕處罰。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一般處罰 |
除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從重處罰外的其他情形。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從重處罰 |
違法行為造成后果較輕,但在規定期限內改正不積極的,予以從重處罰。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第二十九條 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應當加強風險監測,發現數據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發生數據安全事件時,應當立即采取處置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五條 開展數據處理活動的組織、個人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的數據安全保護義務的,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大量數據泄露等嚴重后果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
從輕處罰 |
違法行為造成后果較重及以上,但未涉及核心數據,在規定期限內采取積極有效措施,但未完全整改到位、承諾繼續加強改正的,予以從輕處罰。 |
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一般處罰 |
除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從重處罰外的其他情形。 |
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從重處罰 |
拒不改正,且違法行為造成后果較重及以上,但未涉及核心數據的,予以從重處罰。 |
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 |
對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數據處理者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未加強風險監測,發現數據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時,未立即采取補救措施的行政處罰 |
第四十五條 違反國家核心數據管理制度,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處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款,并根據情況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從輕處罰 |
違反國家核心數據管理制度,涉及核心數據,造成后果嚴重,在規定期限內采取積極有效措施,但未完全改正到位、承諾繼續加強改正的,予以從輕處罰。 |
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并根據情況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
| 一般處罰 |
除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從重處罰外的其他情形。 |
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并根據情況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
| 從重處罰 |
違反國家核心數據管理制度,涉及核心數據,造成后果嚴重,且拒不改正的,予以從重處罰。 |
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并根據情況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
| ** |
對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數據處理者發生數據安全事件時,未立即采取處置措施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第二十九條 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應當加強風險監測,發現數據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發生數據安全事件時,應當立即采取處置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五條 開展數據處理活動的組織、個人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的數據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減輕處罰 |
違法行為造成后果較輕,在規定期限內提前改正到位的,予以減輕處罰。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萬元以下罰款。 |
| 從輕處罰 |
違法行為造成后果較輕,在規定期限內采取積極有效措施,但未完全改正到位、承諾繼續加強改正的,予以從輕處罰。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一般處罰 |
除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從重處罰外的其他情形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從重處罰 |
違法行為造成后果較輕,但在規定期限內改正不積極的,予以從重處罰。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 |
對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數據處理者發生數據安全事件時,未立即采取處置措施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第二十九條 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應當加強風險監測,發現數據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發生數據安全事件時,應當立即采取處置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五條 開展數據處理活動的組織、個人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的數據安全保護義務的,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大量數據泄露等嚴重后果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
從輕處罰 |
違法行為造成后果較重及以上,但未涉及核心數據,在規定期限內采取積極有效措施,但未完全改正到位、承諾繼續加強改正的,予以從輕處罰。 |
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一般處罰 |
除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從重處罰外的其他情形 |
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從重處罰 |
拒不改正,且造成后果較重及以上,但未涉及核心數據的,予以從重處罰。 |
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第四十五條 違反國家核心數據管理制度,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處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款,并根據情況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從輕處罰 |
違反國家核心數據管理制度,涉及核心數據,造成后果嚴重,在規定期限內采取積極有效措施,但未完全改正到位、承諾繼續加強改正的,予以從輕處罰。 |
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并根據情況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
| 一般處罰 |
除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從重處罰外的其他情形 |
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并根據情況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
| 從重處罰 |
違反國家核心數據管理制度,涉及核心數據,造成后果嚴重,且拒不改正的,予以從重處罰。 |
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并根據情況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
| ** |
對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數據處理者發生數據安全事件時,未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第二十九條 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應當加強風險監測,發現數據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發生數據安全事件時,應當立即采取處置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五條 開展數據處理活動的組織、個人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的數據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減輕處罰 |
違法行為造成后果較輕,在規定期限內提前改正到位的,予以減輕處罰。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萬元以下罰款。 |
| 從輕處罰 |
違法行為造成后果較輕,在規定期限內采取積極有效措施,但未完全改正到位、承諾繼續加強改正的,予以從輕處罰。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一般處罰 |
除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從重處罰外的其他情形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從重處罰 |
違法行為造成后果較輕,但在規定期限內改正不積極的,予以從重處罰。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第二十九條 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應當加強風險監測,發現數據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發生數據安全事件時,應當立即采取處置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五條 開展數據處理活動的組織、個人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的數據安全保護義務的,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大量數據泄露等嚴重后果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
從輕處罰 |
違法行為造成后果較重及以上,但未涉及核心數據,在規定期限內采取積極有效措施,但未完全改正到位、承諾繼續加強改正的,予以從輕處罰。 |
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一般處罰 |
除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從重處罰外的其他情形 |
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從重處罰 |
拒不改正,且造成后果較重及以上,但未涉及核心數據的,予以從重處罰。 |
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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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數據處理者發生數據安全事件時,未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行政處罰 |
第四十五條 違反國家核心數據管理制度,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處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款,并根據情況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從輕處罰 |
違反國家核心數據管理制度,涉及核心數據,造成后果嚴重,在規定期限內采取積極有效措施,但未完全改正到位、承諾繼續加強改正的,予以從輕處罰。 |
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并根據情況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
| 一般處罰 |
除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從重處罰外的其他情形 |
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并根據情況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
| 從重處罰 |
違反國家核心數據管理制度,涉及核心數據,造成后果嚴重,且拒不改正的,予以從重處罰。 |
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并根據情況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
| ** |
對工業和信息化領域重要數據的處理者未按照規定對其數據處理活動定期開展風險評估,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送風險評估報告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第三十條 重要數據的處理者應當按照規定對其數據處理活動定期開展風險評估并向有關部門報送風險評估報告。 風險評估報告應當包括處理的重要數據的種類、數量,開展數據處理活動的情況,面臨的數據安全風險及其應對措施等。 第四十五條 開展數據處理活動的組織、個人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的數據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減輕處罰 |
違法行為造成后果較輕,在規定期限內提前改正到位的,予以減輕處罰。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萬元以下罰款。 |
| 從輕處罰 |
違法行為造成后果較輕,在規定期限內采取積極有效措施,但未完全改正到位、承諾繼續加強改正的,予以從輕處罰。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一般處罰 |
除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從重處罰外的其他情形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從重處罰 |
違法行為造成后果較輕,但在規定期限內改正不積極的,予以從重處罰。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 |
對工業和信息化領域重要數據的處理者未按照規定對其數據處理活動定期開展風險評估,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送風險評估報告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第三十條 重要數據的處理者應當按照規定對其數據處理活動定期開展風險評估并向有關部門報送風險評估報告。 風險評估報告應當包括處理的重要數據的種類、數量,開展數據處理活動的情況,面臨的數據安全風險及其應對措施等。 第四十五條 開展數據處理活動的組織、個人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的數據安全保護義務的,且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大量數據泄露等嚴重后果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
從輕處罰 |
違法行為造成后果較重及以上,但未涉及核心數據,在規定期限內采取積極有效措施,但未完全改正到位、承諾繼續加強改正的,予以從輕處罰。 |
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一般處罰 |
除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從重處罰外的其他情形 |
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從重處罰 |
拒不改正,且違法行為造成后果較重及以上,但未涉及核心數據的,予以從重處罰。 |
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第四十五條違反國家核心數據管理制度,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處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款,并根據情況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從輕處罰 |
違反國家核心數據管理制度,涉及核心數據,造成后果嚴重的,在規定期限內采取積極有效措施,但未完全改正到位、承諾繼續加強改正的,予以從輕處罰。 |
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并根據情況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
| 一般處罰 |
除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從重處罰外的其他情形 |
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并根據情況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
| 從重處罰 |
違反國家核心數據管理制度,涉及核心數據,造成后果嚴重,且拒不改正的,予以從重處罰。 |
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并根據情況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
| ** |
對工業和信息化領域重要數據的處理者報送的風險評估報告未包括處理的重要數據的種類、數量,開展數據處理活動的情況,面臨的數據安全風險及其應對措施等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第三十條 重要數據的處理者應當按照規定對其數據處理活動定期開展風險評估并向有關部門報送風險評估報告。 風險評估報告應當包括處理的重要數據的種類、數量,開展數據處理活動的情況,面臨的數據安全風險及其應對措施等。 第四十五條 開展數據處理活動的組織、個人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的數據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減輕處罰 |
違法行為造成后果較輕,在規定期限內提前改正到位的,予以減輕處罰。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萬元以下罰款。 |
| 從輕處罰 |
違法行為造成后果較輕,在規定期限內采取積極有效措施,但未完全改正到位、承諾繼續加強改正的,予以從輕處罰。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一般處罰 |
除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從重處罰外的其他情形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從重處罰 |
違法行為造成后果較輕,但在規定期限內改正不積極的,予以從重處罰。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第三十條 重要數據的處理者應當按照規定對其數據處理活動定期開展風險評估并向有關部門報送風險評估報告。 風險評估報告應當包括處理的重要數據的種類、數量,開展數據處理活動的情況,面臨的數據安全風險及其應對措施等。 第四十五條 開展數據處理活動的組織、個人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的數據安全保護義務的,且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大量數據泄露等嚴重后果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
從輕處罰 |
違法行為造成后果較重以及上,但未涉及核心數據,在規定期限內采取積極有效措施,但未完全改正到位、承諾繼續加強改正的,予以從輕處罰。 |
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一般處罰 |
除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從重處罰外的其他情形 |
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從重處罰 |
拒不改正,且造成后果較重及以上,但未涉及核心數據的,予以從重處罰。 |
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 |
對工業和信息化領域重要數據的處理者報送的風險評估報告未包括處理的重要數據的種類、數量,開展數據處理活動的情況,面臨的數據安全風險及其應對措施等的行政處罰 |
第四十五條 違反國家核心數據管理制度,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處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款,并根據情況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從輕處罰 |
違反國家核心數據管理制度,涉及核心數據,造成后果嚴重,在規定期限內采取積極有效措施,但未完全改正到位、承諾繼續加強改正的,予以從輕處罰。 |
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并根據情況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
| 一般處罰 |
除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從重處罰外的其他情形 |
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并根據情況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
| 從重處罰 |
違反國家核心數據管理制度,涉及核心數據,造成后果嚴重,且拒不改正的,予以從重處罰。 |
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并根據情況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
| ** |
對工業和信息化領域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重要數據的出境安全管理,未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的有關規定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第三十一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重要數據的出境安全管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的規定;其他數據處理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重要數據的出境安全管理辦法,由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
減輕處罰 |
違法行為造成后果較輕,在規定期限內提前改正到位的,予以減輕處罰。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萬元以下罰款。 |
| 從輕處罰 |
違法行為造成后果較輕,在規定期限內采取積極有效措施,但未完全改正到位、承諾繼續加強改正的,予以從輕處罰。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一般處罰 |
除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從重處罰外的其他情形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從重處罰 |
違法行為未造成后果嚴重,但在規定期限內改正不積極的,予以從重處罰。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 |
對工業和信息化領域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重要數據的出境安全管理,未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的有關規定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第三十一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重要數據的出境安全管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的規定;其他數據處理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重要數據的出境安全管理辦法,由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向境外提供重要數據的,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向境外提供重要數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從輕處罰 |
違法行為造成后果嚴重,在規定期限內采取積極有效措施,但未完全改正到位、承諾繼續加強改正的,予以從輕處罰。 |
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一般處罰 |
除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從重處罰外的其他情形 |
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從重處罰 |
違法行為造成后果嚴重,且拒不整改的,予以從重處罰。 |
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萬元以上***元以下罰款。 |
| ** |
對工業和信息化領域非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的數據處理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重要數據的出境安全管理,未落實《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等有關規定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第三十一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重要數據的出境安全管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的規定;其他數據處理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重要數據的出境安全管理辦法,由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向境外提供重要數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減輕處罰 |
違法行為造成后果較輕,在規定期限內提前改正到位的,予以減輕處罰。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萬元以下罰款。 |
| 從輕處罰 |
違法行為造成后果較輕,在規定期限內采取積極有效措施,但未完全改正到位、承諾繼續加強改正的,予以從輕處罰。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一般處罰 |
除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從重處罰外的其他情形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從重處罰 |
違法行為未造成后果嚴重,但在規定期限內改正不積極的,予以從重處罰。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 |
對工業和信息化領域非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的數據處理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重要數據的出境安全管理,未落實《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等有關規定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第三十一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重要數據的出境安全管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的規定;其他數據處理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重要數據的出境安全管理辦法,由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向境外提供重要數據的,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
從輕處罰 |
違法行為造成后果嚴重,在規定期限內采取積極有效措施,但未完全改正到位、承諾繼續加強改正的,予以從輕處罰。 |
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一般處罰 |
除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從重處罰外的其他情形 |
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從重處罰 |
違法行為造成后果嚴重,且拒不整改的,予以從重處罰。 |
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 |
對從事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數據交易中介服務的機構,未要求數據提供方說明數據來源,審核交易雙方的身份,并留存審核、交易記錄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第三十三條 從事數據交易中介服務的機構提供服務,應當要求數據提供方說明數據來源,審核交易雙方的身份,并留存審核、交易記錄。 第四十七條 從事數據交易中介服務的機構未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減輕處罰 |
違法行為造成后果較輕,在規定時間內提前整改到位的,予以減輕處罰。 |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萬元的,處**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萬元以下罰款。 |
| 從輕處罰 |
違法行為造成后果較輕,在規定期限內采取積極有效措施,但未完全改正到位、承諾亟需加強改正的,予以從輕處罰。 |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萬元的,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一般處罰 |
除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從重處罰外的其他情形 |
責令整改,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萬元的,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從重處罰 |
違法行為造成后果嚴重,且拒不改正的,予以從重處罰。 |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萬元的,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 |
對境內的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數據處理者未經工業、電信、無線電領域主管機關批準,向外國司法或者執法機構提供存儲于境內的數據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根據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約定,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則,處理外國司法或者執法機構關于提供數據的請求。非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批準,境內的組織、個人不得向外國司法或者執法機構提供存儲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數據。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未經主管機關批準向外國司法或者執法機構提供數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減輕處罰 |
未經主管機關批準向外國司法或者執法機構提供數據造成后果較輕,在規定期限內提前改正到位的,予以減輕處罰。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萬元以下罰款。 |
| 從輕處罰 |
未經主管機關批準向外國司法或者執法機構提供數據造成后果較輕,在規定期限內采取積極有效措施,但未完全改正到位、承諾繼續加強改正的,予以從輕處罰。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一般處罰 |
除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從重處罰外的其他情形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從重處罰 |
未經主管機關批準向外國司法或者執法機構提供數據后未造成后果嚴重,但拒不整改的,予以從重處罰。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根據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約定,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則,處理外國司法或者執法機構關于提供數據的請求。非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批準,境內的組織、個人不得向外國司法或者執法機構提供存儲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數據。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未經主管機關批準向外國司法或者執法機構提供數據的,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
從輕處罰 |
未經主管機關批準向外國司法或者執法機構提供數據造成后果嚴重的,在規定期限內采取積極有效措施,但未完全改正到位、承諾繼續加強改正的,予以從輕處罰。 |
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一般處罰 |
除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從重處罰外的其他情形 |
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從重處罰 |
未經主管機關批準向外國司法或者執法機構提供數據造成后果嚴重的,且拒不整改的,予以從重處罰。 |
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領域 |
| 序號 |
違法行為 |
處罰依據 |
裁量階次 |
適用條件 |
處罰標準 |
| ** |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生產者未按規定為其生產的無人駕駛航空器設置唯一產品識別碼 |
《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年*月**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 *** 號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生產者未按照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的規定為其生產的無人駕駛航空器設置唯一產品識別碼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 * 萬元以上** 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生產管理若干規定》(****年**月**日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號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省級通信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生產活動的監督檢查;發現有違反本規定行為的,依照《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以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予以處罰。 |
從輕處罰 |
初次違法,且產生違法所得。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萬元罰款。 |
| 一般處罰 |
第*次違法,違法所得不足**萬元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第*次違法,違法所得**萬元以上,不足**萬元。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第*次違法,違法所得超過**萬元。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
| 從重處罰 |
被查處違法行為*次以上,且拒不改正或整改不到位的。 |
責令停業整頓 |
| 新型墻體材料和散裝水泥領域 |
| 序號 |
違法行為 |
處罰依據 |
裁量階次 |
適用條件 |
處罰標準 |
| ** |
違規生產、銷售、使用粘土磚的 |
《湖南省新型墻體材料推廣應用條例》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在國家或者省人民政府規定禁止生產、銷售、使用粘土磚期限和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生產、銷售或者使用粘土磚的,由墻體材料改革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建設單位使用粘土磚逾期不改正的,按粘土磚使用量,對工程建設單位處以每立方米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逾期繼續生產、銷售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
從輕處罰 |
被查處后限期內改正的。 |
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 一般處罰 |
在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禁止使用粘土磚的城市的規劃區內,違法使用粘土磚****塊(含****塊)以下,經墻體材料改革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 |
按照粘土磚使用量每立方米**元的標準處以罰款 |
| 在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禁止使用粘土磚的城市的規劃區內,違法使用粘土磚****塊以上、*****塊(含*****塊)以下,經墻體材料改革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 |
按照粘土磚使用量每立方米**元以上**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
| 在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禁止使用粘土磚的城市的規劃區內,違法使用粘土磚*****塊以上,經墻體材料改革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 |
按照粘土磚使用量每立方米**元以上**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
| 從重處罰 |
逾期繼續生產、銷售的, |
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
| ** |
單位和個人將水泥生產企業生產的散裝水泥進行包裝后銷售的 |
《湖南省散裝水泥條例》 第二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三款規定,將水泥生產企業生產的散裝水泥進行包裝后銷售的,由散裝水泥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包裝銷售袋裝水泥每噸三百元的標準處以罰款。 |
從輕處罰 |
被查處后限期內改正的 |
警告 |
| 一般處罰 |
逾期拒不改正的 |
按照包裝銷售袋裝水泥每噸***元的標準處以罰款 |
| ** |
違規使用袋裝水泥的 |
《湖南省散裝水泥條例》 第二十三條第二款: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使用袋裝水泥的,由散裝水泥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按照使用袋裝水泥每噸三百元的標準處以罰款。 |
從輕處罰 |
被查處后限期內改正的 |
警告 |
| 一般處罰 |
逾期拒不改正的 |
按照包裝銷售袋裝水泥每噸***元的標準處以罰款 |
| ** |
禁止施工現場機器攪拌砂漿的建設工程(不含居民家庭裝飾裝修工程)在施工現場機器攪拌砂漿的 |
《湖南省散裝水泥條例》 第二十三條第三款: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在施工現場機器攪拌砂漿的,由散裝水泥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按照攪拌的砂漿每噸六十元的標準處以罰款。 |
從輕處罰 |
被查處后限期內改正的 |
警告 |
| 一般處罰 |
逾期拒不改正的 |
按照攪拌的砂漿每噸**元的標準處以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