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0
內蒙古自治區巴林右旗巴彥琥碩銀礦勘查探礦權掛牌出讓公告 (公告文號:赤公礦交告〔****〕***號)
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經赤峰市人民政府批準,赤峰市自然資源局委托赤峰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網上掛牌方式公開出讓“內蒙古自治區巴林右旗巴彥琥碩銀礦勘查探礦權”。 項目編號:*********。
一、出讓人
名稱:赤峰市自然資源局
場所: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松山區玉龍大街***號
二、礦業權交易平臺
名稱:赤峰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場所: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松山區寶山路、王府大街交叉路口北方時代設計院*座
三、出讓探礦權基本情況
項目名稱:內蒙古自治區巴林右旗巴彥琥碩銀礦勘查
勘查礦種:***** 銀礦
地理位置:赤峰市巴林右旗
面積:*.******平方千米,拐點坐標如下(****國家大地坐標):
| 序號 | 經度 | 緯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勘查工作程度:普查(草根階段)
勘查投入要求:礦權人應當按照經批準的勘查實施方案進行勘查作業
擬出讓年限:*.*年
起始價:**.*萬元
起始出讓收益率:*.*%
四、投標人/競買人的資質條件
(一)根據相關文件規定,競買人需具備與勘查開采相匹配的資金實力。 (二)依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營利法人或者非營利法人中的事業單位法人。不接受聯合體競買。 (三)未被“全國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公示系統”列入“嚴重失信主體”。 (四)未被“信用中國”網站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異常名錄”、“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錄”。 (五)未被“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以上競買人資格條件,如與現行有效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相抵觸,以現行有效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為準。
五、出讓方式及交易的時間、地點
出讓方式:掛牌
掛牌時間:****年**月**日—****年**月**日 掛牌時間以公告為準
網上交易:登錄后查看
六、獲取掛牌文件的途徑和申請報名的起止時間及方式
獲取掛牌文件的途徑:競買人持赤峰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平臺及各執行機構申請的**數字證書且在互通名錄內,均可參與本次探礦權交易活動。完成互通的**數字證書目錄見《完成互通**數字證書一覽表》(見附件*)。 登錄后查看數字證書辦理方法及辦理時間請咨詢對應**數字認證機構。 *.已辦理**數字證書的競買人,可直接綁定使用,無需重復辦理。
申請報名的起止時間:****年**月**日—****年**月**日
申請報名方式:意向競買人登錄內蒙古自治區自然資源網上交易系統(登錄后查看)進行報名,具體操作步驟詳見“內蒙古自治區自然資源網上交易系統”——“首頁”——“交易流程”。如在操作中遇到問題請及時與平臺聯系,技術服務聯系電話:***********。
申請報名需提供的資料:(*)申請人一般情況表(見附件*); (*)企業營業執照正本和副本(未辦理五證合一的須提交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 (*)競買聲明(見附件*); (*)競買申請書(在網上自行下載); (*)本公告第三項“競買人資格條件”中第(三)、(四)、(五)條相關網站系統查詢結果截圖; (*)保證金繳納憑證。
七、確定中標人/競得人的標準和方法
本次探礦權出讓方式為無底價掛牌,采取增價報價方式,同一競買人可連續或多次報價,初次報價不得低于起始價,每次增價幅度為人民幣**萬元或**萬元的整數倍。 出讓公告期結束后進入掛牌報價期,期間內只有一個競買人報價的,不低于起始價的最高報價者為競得人;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競買人參與掛牌報價的,系統自動進入三分鐘倒計時,競買人確認后進入限時競價期,競買人在限時競價期內進行報價。倒計時結束時無競買人出價的,產生最高競價,不低于起始價的最高報價者為競得人。無競買人報價或競買人報價低于起始價的,不成交。
八、風險提示
(一)競買人應遵循“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參與本次探礦權出讓競買,對所提交的文件和其他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對違反公共資源交易法律法規,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競買人,將按照《印發〈關于對公共資源領域嚴重失信主體開展聯合懲戒備忘錄的通知〉》(發改法規〔****〕***號)規定,對相關失信企業和失信個人實施聯合懲戒,存在出讓文件中相關違約情形的,保證金不予退還。 (二)礦產資源勘查具有高風險、高投入的特點,出讓人提供的相關資料基于現階段的認識,僅供參考,這些資料中的描述并不構成出讓人對區塊的勘查前景、資源品質等出具的保證。 本次掛牌不組織現場踏勘,建議競買人自行踏勘,了解出讓范圍內的高鐵、村莊、道路、水體、地下管線、地表附著物等對勘查開采的影響,并做好相關風險評估。 (三)探礦權首次出讓期限為*年,按規定進行續期,每次續期時間為*年,續期最多不超過*次。申請續期登記時,按規定應扣減相應面積,符合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競得人縮小勘查范圍的,應申請探礦權變更登記,出讓探礦權的范圍以變更登記后的勘查范圍為準。競得人應對勘查區域內的礦產資源按要求綜合勘查、綜合評價。 競得人在持有探礦權期間,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推進綠色勘查,嚴格遵守礦產資源法律法規、相關礦業權管理政策。 (四)競得人在進行勘查時,須按照安全生產、生態環境保護、爆破作業、取水、水土保持、河道、文物、水利設施等法律法規的要求,辦理相應許可和手續等。在勘查過程中須遵守重要公路、鐵路、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區、自然保護地、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城鎮開發邊界、林地、草地、水庫、河道、軍事設施、通訊光纜、文物等相關規定,做好避讓及保護措施,按要求施工,公路兩側按要求預留通道。 勘查工作應嚴格落實《自然資源部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在新一輪找礦突礦戰略行動中全面實施綠色勘查的通知》(自然資發〔****〕***號)等要求,勘查過程中需要用地的,競得人須按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辦理臨時用地、土地征收、農用地轉用和供應等相關手續、繳納相關費用。臨時使用土地的,按照批準和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構)筑物,使用期滿后必須在規定時間內恢復到原地類或者復墾達到可利用狀態。 勘查過程中應遵循合理和節約用地原則,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草原,按規定辦理耕地、林地、草原用地手續。采用對林地和森林破壞小的探礦方式,合理和集約節約利用林地,盡可能減少對林木的采伐。若存在與已設礦業權范圍重疊,須按要求簽訂互不影響和權益保護協議或出具不影響已設礦業權人權益的承諾。 (五)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七條、《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十七條及有關技術規范要求,為公路留設自公路用地范圍外緣起兩側向外各不少于***米(水平距離)的安全距離,在此范圍內垂直方向不得進行采礦、采石、取土、爆破等危及公路及公路橋梁安全的開采作業,確保公路安全穩固及升級改造具備足夠空間。若后期涉及出讓礦業權范圍內道路升級改造,需要礦業權人出具的相關手續,由礦業權人無條件辦理并無償避讓,因避讓公路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若探礦過程中涉及占用林地草原,請依法依規辦理林草征占用手續。如需占用基本草原,需先落實基本草原占補平衡,再申請征占用草原審核審批。 區塊范圍內有**余處古代墓葬,在勘查施工時應避讓文物遺址,實施原址保護。在項目核準后,轉采開工建設前,需按照程序依法依規辦理建設工程文物保護許可手續,未經文物部門批準不得開工。 在勘查探礦過程中應注意避免對農村牧區供水水源造成污染破壞。 競得人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依法予以處罰。 (六)不依法履行土地復墾、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等義務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土地復墾條例》《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七)競買人自行承擔交易、政策、不可抗力產生的保證金經濟風險。
九、對交易礦業權異議的處理方式
對出讓的探礦權存有異議的,請在公告期內以書面方式向赤峰市自然資源局提出,聯系電話:****-*******;對出讓交易程序存有異議的,請在公告期內以書面方式向赤峰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提出,聯系電話:****-*******。
十、失信聯合懲戒提示
無
十一、其他內容
(一)本次出讓公告等相關信息同步在自然資源部網站、內蒙古自治區自然資源廳網站、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公共資源交易網站、內蒙古自治區自然資源網上交易系統、赤峰市自然資源局網站發布。出讓信息如有變更,變更事項在上述網站發布,請競買人密切關注。 (二)競買人參加本次出讓活動產生的一切費用自行承擔。 (三)本次掛牌只接受競買人在網上報價,不接受現場書面報價以及電話、郵寄、口頭等方式報價。 (四)本公告所指時間均為北京時間,所指資金均為人民幣。 (五)如交易過程中系統網絡有異常情況發生,按照相關管理辦法執行。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礦權出讓活動應中止: *.內蒙古自治區自然資源網上交易系統受到網絡惡意入侵的; *.內蒙古自治區自然資源網上交易系統遭受破壞或發生電力、網絡故障等不可抗力的非交易中心因素,導致交易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出讓的探礦權權屬爭議尚未解決的; *.競得人有礦產資源違法行為尚未處理,或者礦產資源違法行為行政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 *.因不可抗力應當中止探礦權交易的其他情形。 (七)違約及違約責任 *.競買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為違約: (*)串通報價,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的; (*)弄虛作假,騙取競買資格的; (*)隱瞞事實,惡意串通或采取其他非法手段競得的; (*)在公示期間有舉報且經調查核實屬違法違規行為的; (*)在競買活動及合同簽訂過程中存在其他違反出讓公告、雙方約定和相關法律法規行為的; (*)經按競價規則競價確定的最高報價人未按規定進行資格審核或未通過資格審核的; (*)被確定為競得人后,逾期不簽訂或拒絕簽訂《探礦權出讓成交確認書》的; (*)被確定為競得人后,逾期不簽訂或拒絕簽訂《探礦權出讓合同》的; (*)被確定為競得人,簽訂探礦權出讓合同后,逾期**日未付清約定的出讓收益(成交價部分)的; (**)向主管部門或礦業權交易機構行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競得的; (**)其他依法應當認定為違約行為的情形。 *.對有上述第*款違約行為的,按以下規定處理: (*)取消競得人的競得資格并在內蒙古自治區自然資源廳網站、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公共資源交易網站、內蒙古自治區自然資源網上交易系統、赤峰市自然資源局網站發布。 (*)按照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失信聯合懲戒要求,對失信主體信息進行記錄、管理、公開。 (*)競得人的保證金不予退還。 (*)競得人逾期**日未付清約定的出讓收益(成交價部分)的,合同自動解除。
本公告在赤峰市自然資源局門戶網站、赤峰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大廳同時發布。
赤峰市自然資源局
****年**月**日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載
意見反饋
0/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