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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葉世君、闕連香房屋坐落在松陽縣西屏街道荷塘坌**號,房產證(松房權證[西屏]字第*****號)登記內容如下,混合結構;*層;建筑面積:**.**㎡;設計用途:住宅。
經查,當事人于****年前在松陽縣西屏街道荷塘坌**號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于房屋西南側原庭院位置建設二層建筑,東南側加建一層建筑,三層建設兩處建筑及一處樓梯,三層南側露臺和四層分別搭建一處簡易棚;合計新增磚混結構建筑面積**.**㎡,簡易結構建筑面積**.*㎡。
當事人葉世君、闕連香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屬于違法行為。根據相關部門的認定意見,松陽縣西屏街道荷塘坌**號房屋違建部分屬于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情形。
****年*月*日,登錄后查看出具了《建筑物拆除影響評估》,評估結論為“現場勘查,委托所調查房屋構造設置不齊全,若直接拆除葉世君、闕連香房屋(*-*)/(*-*)軸一層區域、(*-*)/(*-*)軸二層區域和(*-*)/(*-*)三層區域拆除會對現有結構產生嚴重影響,宜保持房屋現狀。”因此,松陽縣西屏街道荷塘坌**號“西南側原庭院位置建設兩層建筑,東南側加建一層建筑,三層建設的一層建筑合計磚混結構建筑面積**.**㎡,”違法建筑屬于不能實施拆除的情形。根據《浙江省違法建筑處置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現依法向社會公示。
公示期限:****年*月**日—****年*月*日止,對上述認定有異議的,請及時以書面形式向我局反映。
聯系人:潘芳平、葉雅華
聯系電話:****-*******
地址:松陽縣西屏街道長虹東路**號
松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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