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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額濟納旗扎音烏蘭螢石礦勘查探礦權網上掛牌出讓公告 (公告文號:阿礦交告〔****〕**號)
為促進礦產資源勘查開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阿拉善盟自然資源局開展工作,并委托阿拉善盟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對內蒙古自治區額濟納旗扎音烏蘭螢石礦勘查探礦權實施掛牌出讓。
一、出讓人
名稱:阿拉善盟自然資源局
場所:阿拉善盟巴彥浩特鎮和碩特南路***號
二、礦業權交易平臺
名稱:阿拉善盟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場所:阿拉善左旗巴彥浩特鎮西城區西花園北街阿拉善盟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七樓(阿拉善盟新政務大樓內)
三、出讓探礦權基本情況
項目名稱:內蒙古自治區額濟納旗扎音烏蘭螢石礦勘查
勘查礦種:***** 螢石(普通)
地理位置:阿拉善盟額濟納旗
面積:**.******平方千米,拐點坐標如下(****國家大地坐標):
| 序號 | 經度 | 緯度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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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勘查工作程度:無
勘查投入要求:無
擬出讓年限:*.*年
起始價:***.**萬元
起始出讓收益率:*.*%
四、投標人/競買人的資質條件
*.依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企業法人,不接受聯合體競買。 *.未被“信用中國”網站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異常名錄” *.競買人為外商投資企業的,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及相關規定。 以上競買人資格條件,如與現行有效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相抵觸的,以現行有效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為準。
五、出讓方式及交易的時間、地點
出讓方式:掛牌
掛牌時間:****年**月**日—****年**月**日 掛牌時間以公告為準
網上交易:登錄后查看
六、獲取掛牌文件的途徑和申請報名的起止時間及方式
獲取掛牌文件的途徑:無
申請報名的起止時間:****年**月**日—****年**月**日
申請報名方式:意向競買人登錄內蒙古自治區自然資源網上交易系統(登錄后查看)進行報名,具體操作步驟詳見“內蒙古自治區自然資源網上交易系統”——“服務中心”——內蒙古自治區國土資源網上交易系統用戶手冊。如在操作中遇到問題請及時與平臺聯系,技術服務聯系電話:***********
申請報名需提供的資料:意向競買人需要上傳的資格材料: *.申請人一般情況表(加蓋公章的彩色掃描件); *.企業營業執照副本(未辦理五證合一的須提交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加蓋公章的原件彩色掃描件); *.競買聲明(加蓋公章的彩色掃描件); *.“信用中國(內蒙古)”網站(登錄后查看)下載的信用信息報告,并加蓋公章的彩色掃描件; 以上所有資格材料需加蓋公章并掃描成***格式上傳。
七、確定中標人/競得人的標準和方法
本次探礦權出讓方式為無底價掛牌,采取增價報價方式,同一競買人可連續或多次報價,初次報價不得低于起始價,每次增價幅度為人民幣**萬元或**萬元的整數倍。 出讓公告期結束后項目進入掛牌報價期,期間內只有一個競買人報價的,不低于起始價的最高報價者為競得人;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競買人參與掛牌報價的,系統自動進入三分鐘詢問,競買人確認后進入限時競價期,競買人在限時競價期內進行報價,倒計時結束時無競買人出價的,產生最高競價,不低于起始價的最高報價者為競得人。無人報價或競買人低于起始價的,不成交。
八、風險提示
(一)競買人應遵循“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參與本次礦業權出讓競買,對所提交的文件和其他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對違反公共資源交易法律法規,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競買人,將按照《印發〈關于對公共資源領域嚴重失信主體開展聯合懲戒備忘錄的通知〉》(發改法規〔****〕***號)規定,對相關失信企業和失信個人實施聯合懲戒,存在出讓文件中相關違約情形的,保證金不予退還。 (二)礦產資源勘查具有高風險、高投入的特點。本次掛牌不組織現場踏勘,建議意向競買人/競買人自行踏勘,允分了解出讓范圍內的高鐵、村莊、道路、水體、地下管線、地表附著物等對勘查開采的影響,并做好相關風險評估。 (三)探礦權首次出讓期限為*年,按規定進行續期,每次續期時間為*年。申請續期登記時,需按規定應扣減相應面積,符合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競得人縮小勘查范圍的,應向阿拉善盟自然資源局申請探礦權變更登記,出讓探礦權的范圍以變更登記后的勘查范圍為準;競得人應對勘查區域內的礦產資源按要求綜合勘查、綜合評價。 競得人在持有探礦權期間,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推進綠色勘查,嚴格遵守礦產資源法律法規、相關礦業權管理政策,認真履行礦業權出讓收益、相關稅費繳納等相關義務。 (四)競得人在進行勘查開采時,須按照安全生產、生態環境保護、爆破作業、取水、水土保持、河道、文物、水利設施等法律法規的要求,辦理相應許可和手續等。在勘查開采過程中需遵守重要公路、鐵路、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區、自然保護地、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城鎮開發邊界、林地、草地、水庫、河道、軍事設施、通訊光纜、文物等相關規定,做好避讓及保護措施,按要求施工,公路兩側按要求預留通道。 勘查工作應嚴格落實《自然資源部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在新一輪找礦突破戰略行動中全面實施綠色勘查的通知》(自然資源發〔****〕***號)等工作要求。勘查開采過程中需要用地的,競得人需按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辦理臨時用地、土地征收、農用地轉用和供應等相關手續、繳納相關費用。臨時使用土地的,按照批準和用途使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構)筑物,使用期滿后必須在規定時間內恢復到原地類或者復墾達到可利用狀態。 勘查開采過程中應遵循合理和節約用地原則,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草原,按規定辦理耕地、林地、草原手續。采用對林地和森林破壞小的探礦方式,合理和集約節約利用林地,盡可能減少對林木的采伐。大中型礦山可以使用Ⅱ級及其以下保護林地,小型礦山可以使用Ⅲ級及其以下保護林地,后續采礦如涉及林地,應符合上述規定,依法辦理使用林地手續。該區塊如涉及基本草原,將來辦理探礦權轉采礦權,必須符合基本草原管控要求才能辦理征占用草原審核審批手續。若存在與已設礦業權范圍重疊,需按要求簽訂互不影響和權益保護協議或出具不影響已設礦業權人權益承諾。 (五)競得人在*個月內辦理勘查許可證,需要完成勘查方案評審,向內蒙古自治區自然資源廳提交勘查方案,按勘查方案組織施工,無正當理由未開展或者未實質性開展勘查工作的,探礦權期限屆滿時不予續期。 (六)不依法履行土地復墾、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等義務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土地復墾條例》《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七)競買人自行承擔交易、政策、不可抗力產生的經濟風險。 (八)競買人因不可抗力因素,無法進行勘查、開采,按相關規定辦理。 (九)競買人如未能按出讓公告履行責任義務(包括但不限于未及時簽署《探礦權成交確認書》、《探礦權出讓合同》、未及時繳納探礦權成交價或出讓收益等),將構成本出讓公告規定的違約行為,出讓人有權追究其違約責任(包括但不限于所繳納的保證金全額扣除,在啟動二次出讓行為時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就再行出讓與首次出讓形成的成交價或出讓收益差額,扣除已繳納的保證金,在作出行政決定后還需向首次競得人進行追索,并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
九、對交易礦業權異議的處理方式
如對出讓的探礦權存在異議,請在公告期內以書面方式向出讓人提出。 聯系人:馬園明,聯系電話:****-*******
十、失信聯合懲戒提示
無
十一、其他內容
(一)本次出讓公告等相關信息同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網站、內蒙古自治區自然資源網上交易系統、阿拉善盟自然資源局網站、阿拉善盟公共資源交易網站發布。出讓信息如有變更,變更事項在上述網站發布,請意向競買人密切關注。 (二)意向競買人參加本次出讓項目產生的一切費用自行承擔。 (三)本次掛牌只接受競買人在網上競買通道報價,不接受現場書面報價以及電話、郵寄、口頭等方式報價。 (四)本公告所指時間均為北京時間,所指資金均為人民幣。 (五)如交易過程中系統網絡有異常情況發生,按照《應急處置辦法》執行。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礦權出讓活動應中止: *.交易系統受到網絡惡意入侵的; *.因交易系統遭受破壞或發生電力、網絡故障等不可抗力的非交易中心因素,導致交易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出讓的探礦權權屬爭議尚未解決的; *.競得人有礦產資源違法行為尚未處理,或者礦產資源違法行為行政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 *.因不可抗力應當中止探礦權交易的其他情形。 (七)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即視為競得人違約,阿拉善盟自然資源局有權解除《成交確認書》。 *.競得人提供的資格審查材料虛假的; *.競得人隱瞞事實,惡意串通或采取其他非法手段競得的; *.競得人拒絕簽訂《成交確認書》; *.競得人未按《探礦權出讓合同》約定的時間付清探礦權成交收益; *.公示期間有舉報且經調查核實屬違法違規行為的。 (八)本次出讓公告其他未盡事宜,由阿拉善盟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解釋和通知。
本公告在阿拉善盟自然資源局門戶網站、阿拉善盟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大廳同時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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