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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民族文化宮(貴州省民族博物館)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有關規定,現對我單位****年古籍保護修復項目進行采購,歡迎具有資質的供應商前來參與。
一、項目概況
*.項目名稱:貴州民族文化宮(貴州省民族博物館)****年古籍保護修復項目
*.實施地點:貴州民族文化宮(貴州省民族博物館)
*.項目內容:對館藏**件/套(見附件*)古籍進行保護修復
*.實施周期:***天內(自合同簽訂之日起)
*.古籍保護修復完成后,供應商提交修復檔案及修復報告,由我館組織專家進行項目結項驗收。
*.修復過程中我館組織人員全程跟班學習,供應商提供必要的支持。
*.館藏古籍的保護修復必須嚴格按照《古籍修復技術規范與質量要求》(**/***-****)《館藏紙質文物保護修復方案編寫規范(**/*****-****)》《館藏紙質文物保護修復檔案記錄規范(**/*****-****)》等相關標準規范執行。
二、項目經費及概算
*.本項目預算金額為*萬元,供應商不得超過預算報價。
*.供應商根據要求,詳細計算項目所涉及的一切費用,一旦中標,在實施過程中出現的任何問題,均由中標方自行解決,采購方不再支付任何費用。
三、供應商資格要求
供應商需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符合相關內容,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第十七條?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應當具備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提供下列料:
*.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營業執照等證明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證明。
*.具有省級及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可移動文物修復資質證書。
*.古籍修復資歷相關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古籍修復相關工作案例、項目參加人員名單和相關職稱證書等。
*.修復保護方案。
*.投遞標書及以上資料(含報價、優惠條件)需要加蓋公章、外信封密封。
*.本項目不接受聯合投標,不接受轉包。
四、技術參數要求(見附件*)
五、接收材料截止時間:****年*月**日**:**
六、材料遞交地點:貴州省貴陽市南明區箭道街**號貴州民族文化宮(貴州省民族博物館)
七、比選時間:另行通知
八、聯系人及聯系方式:王老師 ***********
附件*.貴州民族文化宮(貴州省民族博物館)****年古籍修復保護項目清單
附件*.貴州民族文化宮(貴州省民族博物館)****年古籍修復保護項目技術參數
附件*
貴州民族文化宮(貴州省民族博物館)****年古籍修復保護項目清單
| 序號 | 索書號 | 名稱 | 頁數 | 類別 | 等級 |
| * | ***** | 乾隆四十四年四月初九日姜老相家十口口杉木并地賣契 | * | 清水江文書 | 一般文物 |
| * | ***** | 【乾】隆□□□四月□□□姜老禮價唐山場并杉木斷賣約 | * | 清水江文書 | 一般文物 |
| * | ***** | 光緒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姜大連父子污榜溪田斷賣字 | * | 清水江文書 | 一般文物 |
| * | ***** | 光緒弍十七年九月卄一日姜承法父子南鰲與價渚賣山場杉木斷賣字 | * | 清水江文書 | 一般文物 |
| * | ***** | 乾隆叁十二年四月初一日文堵寨姜云彩叔侄善薩奧山場賣約 | * | 清水江文書 | 一般文物 |
| * | ***** | 嘉慶五年四月初一日唐伏膾同弟楊梅沖杉木并地斷賣約 | * | 清水江文書 | 一般文物 |
| * | ***** | 嘉慶七年十月初八日姜文舉父子烏為憂等三塊杉木并山場斷賣契 | * | 清水江文書 | 一般文物 |
| * | ***** | 嘉慶十四年正月十八日平敖寨姜文周等烏首溪眼首栽杉合約 | * | 清水江文書 | 一般文物 |
| * | ***** | 嘉慶十七年四月十四日姜文燦、子姜番所報格杉木賣契 | * | 清水江文書 | 一般文物 |
| ** | ***** | 道光四年十二月十六日姜文理祖遺稿三山場杉木賣契 | * | 清水江文書 | 一般文物 |
| ** | ***** | 道光七年三月初七日姜啟敬等烏假乍溪山場賣約 | * | 清水江文書 | 一般文物 |
| ** | ***** | 咸豐元年十二月十六日世英、成德等賣皆足山杉木分銀單 | * | 清水江文書 | 一般文物 |
| ** | ***** | 同治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九懷寨龍寬懷同侄污假夏引對藥栽手杉木賣契 | * | 清水江文書 | 一般文物 |
| ** | ***** | 同治九年正月二十九日姜國顯報格杉木山場賣約 | * | 清水江文書 | 一般文物 |
| ** | *****-* | 咸同年間購買山場契約抄單 | * | 清水江文書 | 一般文物 |
| ** | ***** | 光緒四年四月十六日姜發寬羊告田賣契 | * | 清水江文書 | 一般文物 |
| ** | ***** | 光緒陸年八月初五日姜啟光等歸界溪楊梅沖山場股數合同 | * | 清水江文書 | 一般文物 |
| ** | ***** | 光緒八年三月初十日從姓相十二股山分銀單 | * | 清水江文書 | 一般文物 |
| ** | ***** | 光緒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之正、東佐等小龜尾股數單 | * | 清水江文書 | 一般文物 |
| ** | ***** | 光緒十玖年六月初五日姜德正叔侄沖往相共山賣約 | * | 清水江文書 | 一般文物 |
| ** | ***** | 光緒二十年三月十二日姜東□污從溪栽手賣契 | * | 清水江文書 | 一般文物 |
| ** | ***** | 光緒貳拾捌年拾月貳拾玖日姜克純、姜海聞稿三杉木股數合同 | * | 清水江文書 | 一般文物 |
| ** | ***** | 光緒二十九年十一月初四東山、為林等小龜尾十股山分單 | * | 清水江文書 | 一般文物 |
| ** | ***** | 光緒三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李榮陞污休荒坪杉木斷賣字 | * | 清水江文書 | 一般文物 |
| ** | ***** | 民【國】一七年冉豆敢四幅山界限及栽、賣經過詳單 | * | 清水江文書 | 一般文物 |
| ** | ***** | 民國一七年八月初一日賣引豆敢山之木糾紛開支詳單 | * | 清水江文書 | 一般文物 |
| ** | ***** | 民國卄八年十二月初七日羅于漢、為皇等賣黃草坡山杉木分銀單 | * | 清水江文書 | 一般文物 |
| ** | ***** | 姜雄、橋生等金番山場卄四股詳單 | * | 清水江文書 | 一般文物 |
| ** | ***** | 咸豐十年三月二十三日龍三星、東儀等黨樓分銀單 | * | 清水江文書 | 一般文物 |
| ** | ***** | 光緒五年三月卄八日姜翰、啟姬等賣七桶山栽股銀單 | * | 清水江文書 | 一般文物 |
| ** | ****** | 赤口卷 | ** | 水書 | 一般文物 |
| ** | ****** | 二十八宿 | ** | 水書 | 一般文物 |
一、遵循原則
*.保護修復過程要真實、全面地保存古籍的歷史信息,以充分體現古籍的歷史價值、藝術價值、科學價值和教育價值等,經保護后的古籍可以滿足庫房日常保管、陳列展示、科學研究等要求;
*.保護修復過程應盡量減少干預,保護修復所采用的保護方法、措施、技術等,均應以延長古籍壽命,改善古籍病害現狀、降低次生病害發生為原則,不得改變古籍的原狀;
*.保護修復均應以現有的成熟保護技術、方法為依據,一切保護修復技術、方法的采用均需滿足可再處理原則,所處理的部分要與古籍整體既相協調,又可識別;
*.保護修復優先使用傳統工藝、技術和材料,所有新材料和新工藝都必須經過前期試驗和研究,確認可行后方可使用。所采用的保護修復工藝、技術、材料均以對古籍無害為原則;
*.保護修復過程中,每件/套古籍藏品均需做好詳細的修復日志,嚴格按照《館藏紙質文物保護修復檔案記錄規范(**/* ****-****)》編寫保護修復檔案,保護修復檔案應盡可能真實、詳細、完整。
二、參數要求
古籍經保護修復后穩定性得到提高、柔軟度和平整度適宜、色差在可接受范圍內,可達到合適條件下長久保存、展陳展覽和科學研究的需要,經脫酸處理后的紙張**值達到*.*以上并能保持時效性。其具體指標如下:
*.色差:△*≤*.*;
*.經脫酸處理后紙張的**值達到*.*以上并能保持時效性;
*.修復材料的選用要在材質、顏色、紋理、紙張厚度等方面與古籍本體接近;
*.黏合劑、加固劑等材料的選用,要具有安全性和可逆性;
*.洗滌劑等的選用要具備安全性,對環境和古籍本體友好,不損傷古籍本體,不損害畫面顏色;
*.保護修復時,視實際情況對古籍原托的覆背紙進行保留或去除,視情況進行簡單托裱,不可過度;
*.保護修復處理后達到陳列展覽、科學研究的需求;
*.通過保護修復,紙質古籍的穩定性得到提高、柔軟度和平整度適宜;
9.保護修復過程中,每件/套古籍藏品均需做好詳細的修復日志,形成規范、完整的修復報告。做到一物一日志,一物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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