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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瀘水市行政區域內停車服務收費秩序,依法精準查處停車收費哄抬價格違法行為,保護車主與停車服務經營
者合法權益,優化城市交通與營商環境,市發展改革局草擬了《瀘水市停車收費哄抬價格行為認定及查處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如有意見的單位或個人請于****年*月**日前反饋至市發展改革局(價格綜合股)。
一、提交意見方式
(一)聯系人及電話:張智仙,****-*******
(二)郵箱:登錄后查看
二、反饋內容要求
包括意見內容、意見人(單位)、聯系方式。
附件:瀘水市停車收費哄抬價格行為認定及查處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
瀘水市發展和改革局
****年**月**日
附件:
瀘水市停車收費哄抬價格行為認定及查處實施細則
(征求意見稿)
為規范瀘水市行政區域內停車服務收費秩序,依法精準查處停車收費哄抬價格違法行為,保護車主與停車服務經營者合法權益,優化城市交通與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云南省關于進一步完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政策的實施意見》(云價收費〔****〕**號)及瀘水市城區停車服務收費最新公告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一、適用范圍
本細則適用于瀘水市行政區域內所有依法設立的停車場所,包括公共停車場、城市道路臨時停車泊位、住宅小區配套停車場、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停車場、口岸配套停車場等,及其停車收費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認定、處罰與監督管理活動。
二、職責分工
(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牽頭負責停車收費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監督檢查、立案調查、行政處罰、結果公示及信用懲戒,建立投訴舉報快速響應機制。
(二)市發展改革局:負責核定政府定價/指導價類停車收費標準,明確定價依據與調整程序,開展成本監審,每*年為*個周期評估收費標準合理性,根據成本變化及時調整。
(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住宅小區停車收費行為協同監管,指導業主大會協商確定停車收費標準,調解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的收費爭議。
(四)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收費行為日常巡查,配合收集違法證據,查處占道收費、圈地收費等關聯違法行為。
(五)市交通運輸局:配合做好交通樞紐、口岸周邊停車場收費監管,協調跨部門執法聯動。
(六)各鄉鎮(街道):負責轄區內停車收費行為日常排查,建立違法線索臺賬,**小時內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七)行業主管部門:按“管行業必須管價格”原則,督促本行業停車場落實明碼標價與收費自律要求。
三、基本原則
(一)依法行政原則:嚴格依據法律法規及本市定價政策,規范認定標準與執法程序,確保處罰合法、適當。
(二)分類監管原則:區分政府定價/指導價、市場調節價兩類停車場,結合產權屬性與服務屬性制定差異化認定標準。
(三)民生優先原則:重點保護住宅小區業主、醫院學校就診就醫就學人員等群體的停車權益,防范民生領域價格亂象。
(四)高效便民原則:簡化投訴舉報流程,優化調查取證程序,確保執法行為快速響應、精準落地。
四、哄抬價格行為認定標準
(一)政府定價/指導價類停車場認定標準
*.適用范圍
包括醫院、學校、景區配套停車場,城區批準的城市道路臨時停車泊位(一類區:人民路、穿城路等*條路段;二類區:丹桂巷等*條路段;三類區:穿城路江岸小區至***號路段),政府財政性資金建設的停車場,口岸監管作業區及駁貨場所停車場。
*.認定情形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哄抬價格違法行為:
(*)超出瀘水市核定的區域類別收費標準收費:白天時段(*:**-**:**)一類區首小時超*元、首小時后超*.*元/**分鐘;二類區首小時后超*元/**分鐘;三類區首小時后超*.*元/**分鐘;夜間時段(**:**-次日*:**)超*元/小時或單日夜間封頂超*元;口岸停車場微型車超*元/**小時、*橋車超**元/**小時、*-*橋車超**元/**小時、超長掛車超**元/**小時。
(*)違反計時規則變相漲價或實際收費標準與公示標準不一致。
(*)自立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或擴大收費范圍:額外收取“泊位占用費”“管理費”“服務費”等未批準費用,或對同一停車行為拆分計費。
(*)對法定免費車輛收費:包括軍車、警車、消防車、救護車、救災車、工程搶險車、行政執法車,以及三證統一(殘疾證、行駛證、駕駛證)的殘疾人駕駛車輛、出租車專用泊位停放車輛,國家機關辦事人員工作時間內使用附設停車場車輛。
(*)政府定價/指導價調整后,未按規定時限執行新收費標準,或繼續按原高價收費。
(二)市場調節價類停車場認定標準
*.適用范圍
包括社會資本投資建設的停車場、住宅小區停車場(含產權屬開發建設單位的車位、人防工程車位)。
*.認定情形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哄抬價格違法行為:
(*)收費標準顯著高于周邊*公里范圍內同類型、同設施條件停車場同期收費水平,幅度超過**%且無合法成本支撐;
(*)調整收費標準未提前*日在停車場醒目位置及網絡渠道公示,或公示內容不完整(未注明調整理由、新標準執行時間)即擅自漲價;
(*)住宅小區公共區域停車場未與業主協商、未經業主大會同意,擅自提高停車收費標準;已成立業主大會的小區,收費標準超出業主大會決議范圍;
(*)捏造、散布“車位緊缺”“政策調整即將大幅漲價”“周邊停車場停滿”等虛假或引人誤解的信息,誘導車主接受高價停車;
(*)在突發公共事件、重大活動、節假日等特殊時段,收費標準超出平時正常標準*倍以上,且無合理成本依據;
(*)對小區業主與外來車輛設置不合理雙重收費標準,業主停車收費標準高于周邊同類型住宅小區業主收費水平**%以上;
(*)相互串通或聯合漲價:同一區域內多家市場調節價停車場達成價格同盟,同步大幅提高收費標準;
(*)采取“低價引流+中途加價”模式:入場時公示低價,離場時以“時段升級”“服務增值”等名義提高收費,或強制捆綁其他服務收費。
(三)通用輔助認定標準
*.未按規定明碼標價:未在停車場出入口、收費地點等醒目位置設置標價牌或電子信息屏,公示內容不全(缺少定價形式、收費標準、計費辦法、收費依據、免費政策、監督電話、投訴舉報電話*****等核心信息),或標價內容模糊、字跡不清、標識不醒目;
*.明碼標價與實際收費不一致:現場標價與網絡標價、收費票據金額不符,或在標價之外加收未標明費用;
*.計費設備故障或人為操控導致多計停放時長,經車主投訴核實后未及時糾正,且多收費用超出合理范圍;
*.經市場監管部門提醒告誡后,仍繼續實施價格違法行為,或整改后短期內再次違規;
*.隱瞞成本信息、拒絕提供收費核算資料,或提供虛假成本數據規避監管。
五、行政處罰標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處罰
經營者有本細則第五條、第六條所列哄抬價格行為,情節較輕(違法持續時間不足*日、涉案金額不足*萬元、未造成惡劣影響),且主動退還多收價款、配合調查的,認定為一般違法行為。
處罰標準:有違法所得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并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限期退還多收價款,無法退還的依法上繳國庫。
(二)較重違法行為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情節較重:
*.違法持續時間超過*日,或累計涉案金額*萬元以上*萬元以下;
*.針對醫院、學校、景區、口岸等人員密集區域實施違法行為;
*.一年內累計*次實施停車收費價格違法行為;
*.拒絕提供證據材料、阻礙執法人員調查,或隱匿、銷毀涉案證據;
*.未按規定明碼標價且伴隨哄抬價格行為。
處罰標準: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停業整頓*至*日。
(三)嚴重違法行為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情節嚴重:
*.在突發公共事件、重大活動期間實施哄抬價格行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涉案金額*萬元以上,或侵害人數超過***人;
*.偽造、篡改成本數據、收費記錄等證據,或轉移、隱匿涉案財物;
*.經行政處罰后再次實施停車收費哄抬價格行為;
*.串通漲價、聯合壟斷停車價格,擾亂區域市場秩序。
處罰標準: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停業整頓*至*日;將相關違法信息記入信用檔案,實施聯合懲戒;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因上述價格違法行為受到處罰的,應及時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加處罰款;逾期不繳納違法所得的,每日按違法所得數額的*‰加處罰款。
(四)從輕、減輕或不予處罰情形
*.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及時退還多收價款,獲得車主諒解的;
*.初次違法且涉案金額小、影響范圍有限,主動配合調查并整改到位的;
*.因不可抗力或政策調整理解偏差導致的輕微違法,未造成實際損害的;
*.積極舉報其他經營者違法線索,經查證屬實的。
六、監督管理
(一) 社會監督與公示
*.建立*****投訴舉報快速響應機制,對停車收費投訴實行**小時受理、**小時核查反饋,復雜案件*個工作日內告知進展。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每月通過政府官網、微信公眾號等渠道,公示停車收費哄抬價格違法行為查處結果,包括經營者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違法事實、處罰依據、處罰結果、整改情況等,接受社會監督。
*.鼓勵群眾、媒體參與監督,對提供重大違法線索的,給予適當獎勵(具體獎勵辦法另行制定)。
(二)信用監管與聯合懲戒
*.建立停車服務經營者價格信用檔案,將哄抬價格違法行為記入信用記錄,依據《瀘水市社會信用管理辦法》實施分級分類監管。
*.對嚴重價格違法的經營者,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在政府采購、資質審批、評優評先、銀行信貸等方面予以限制,實施跨部門聯合懲戒。
*.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自律管理,引導經營者合法定價,對違規漲價的會員單位予以通報批評,協助監管部門開展工作。
(三)動態管理與培訓
*.市發展改革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每*年對本細則認定標準、處罰幅度進行評估,結合瀘水市經濟社會發展、停車資源供求變化、成本變動等情況,按程序調整完善。
*.定期組織執法人員開展業務培訓,重點培訓定價政策、認定標準、調查取證技巧、法律適用等內容,提升執法精準度。
*.開展經營者價格普法宣傳,通過政策解讀會、上門指導、發放宣傳手冊等方式,督促落實明碼標價和收費自律要求。
七、附則
(一)術語定義
*.“周邊同類型停車場”:指距離涉案停車場*公里范圍內,場地規模、設施條件(是否露天/地下、有無監控/照明/充電樁)、服務標準相近的停車場所。
*.“違法所得”:指經營者因實施價格違法行為而獲取的全部價款,扣除合法成本后的余額;無法核算合法成本的,以全部違法收取的價款為違法所得。
*.“特殊時段”: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響應期,大型會議、賽事、節慶等重大活動舉辦期,法定節假日及旅游旺季。
(二)附件
附件*:瀘水市停車收費政府定價/指導價區域劃分表
附件*:瀘水市公共區域停車收費標準對照表
附件*:瀘水市停車場明碼標價牌參考樣式
(三)施行日期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瀘水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解釋。此前瀘水市相關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國家、云南省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件*:
瀘水市停車收費政府定價/指導價區域劃分
一類區域:人民路、穿城路、怒江大道、雪山路、同心路、滄江路、龍江路、向陽南路
二類區域:丹桂巷、亨福巷、體育路、排路壩路
三類區域:穿城路江岸小區至穿城路
附件*:
瀘水市公共區域停車收費標準對照表
| 泊位類型 | 區域類別 | 道路名稱 | 收費標準 | |
| 收費泊位 | 白天時段(*:**-**:**) | 夜間時段(**:**-次日*:**) | ||
| 一類區 | 人民路、穿城路(穿城路***號至市水務局)、怒江大道、雪山路、同心路、滄江路、龍江路、向陽南路 | 首小時*元、首小時后*.*元**分鐘 | *元/小時(封頂收費*元) | |
| 二類區 | 丹桂巷、享福巷、體育路、排路壩路 | 首小時*元、首小時后*元**分鐘 | *元/小時(封頂收費*元) | |
| 三類區 | 穿城路(穿城路江岸小區至穿城路***號) | 首小時*元、首小時后*.*元**分鐘 | *元/小時(封頂收費*元) | |
附件*:
瀘水市停車場明碼標價牌參考樣式
一、收費項目:********停車服務收費
二、定價方式: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市場調節價
三、服務內容:機動車停放服務
四、區域類型:一類/二類/三類
五、收費標準:
六、收費依據:《關于進一步完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政策的實施意見》(云價收費〔****〕**號);《瀘水市發展和改革局關于瀘水城區城市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收費標準的通知》(瀘發改便簽〔****〕***號)。
七、投訴電話:***** 服務監督電話:****-*******
八、公示日期:****年**月**日(有效期至下次調整公示日)。
九、說明:本公示內容真實有效,如有收費與公示不一致,可拒絕支付并投訴。
十、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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