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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縣甸陽鎮沙壩地熱采礦權掛牌出讓公告 (公告文號:保礦業公告〔****〕**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礦業權交易規則》等相關規定,保山市礦業權交易中心受保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委托,以掛牌方式出讓施甸縣甸陽鎮沙壩地熱采礦權。現將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出讓人
名稱:保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場所:隆陽區傳媒大廈*號樓*座*樓
二、礦業權交易平臺
名稱:保山市礦業權交易中心(隆陽區蘭城街道人民路新*號)
場所:保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隆陽區傳媒大廈*號樓*座*樓)
三、出讓采礦權基本情況
礦山名稱:施甸縣甸陽鎮沙壩地熱
開采礦種:***** 地熱
地理位置:施甸縣甸陽鎮
面積:*.******平方千米,拐點坐標如下(****國家大地坐標):
| 序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資源儲量:可開采量為***.**萬立方米/年
開采標高: ****.*米至 ****.*米
資源開發利用情況:開采量**.**萬立方米/年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及土地復墾要求:競得人須按自然資源部《綠色礦山建設規范》進行綠色礦山建設,編制《礦區生態修復方案》,并嚴格按方案履行土地復墾與恢復治理義務。
擬出讓年限:*.*年
起始價:*.**萬元
起始出讓收益率:*.*%
四、投標人/競買人的資質條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營利法人。(二)獨立法人,不接受聯合體競買。(三)未被列入“全國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管理系統”中的“嚴重失信主體”,且不存在礦產資源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逾期不履行的情形。(四)在“信用中國”網站中無“行政處罰”記錄,未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經營(活動)異常名錄”。(五)須在申請報名截止時間前繳納競買保證金。(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出讓方式及交易的時間、地點
出讓方式:掛牌
掛牌時間:****年**月**日—****年**月**日 掛牌時間以公告為準
現場:保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六、獲取掛牌文件的途徑和申請報名的起止時間及方式
獲取掛牌文件的途徑:報名期內到保山市礦業權交易中心(隆陽區蘭城街道人民路新*號)領取。
申請報名的起止時間:****年**月**日—****年**月**日
申請報名方式:保山市礦業權交易中心現場報名,本次掛牌不接受口頭、電話、郵件等方式報名,咨詢電話****-*******。
申請報名需提供的資料:(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身份證(委托他人辦理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人身份證);(二)競買申請書;(三)資料真實性承諾書;(四)采礦權競買承諾書;(五)“信用中國”網站企業信用報告;(六)競買保證金繳納憑證。
七、確定中標人/競得人的標準和方法
(一)本次采礦權掛牌出讓按照出價最高者得的原則確定競得人。 (二)在報價期間競買人可多次報價。 (三)在報價期間若有相同報價的以先提交報價單者為有效報價。 (四)在掛牌期限屆滿,宣布最高報價及其報價者,并詢問競買人是否愿意繼續競價,仍有競買人要求報價的,由保山市礦業權交易中心和保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組織現場競價,出價最高者為競得人。
八、風險提示
(一)礦產資源開采具有投資風險性,存在不可抗力和政策變化,競買人應充分了解和考慮,慎重決策。(二)本次掛牌出讓是競得人在礦區范圍內依法開采礦產資源的權利,不包括礦區范圍內土地、林業等其它資源及地面建(構)筑物等。(三)開采前競得人需自行辦理用地、用林(用草)、環保、水土保持、取水、產能建設等涉礦審批(審核)備案事項。競得人對出讓范圍所涉及的土地、林權、青苗、道路使用、用電、用水、搬遷等問題需做充分了解掌握,并自行協商解決,費用自行承擔。(四)根據《云南省地熱水資源管理條例》,開采已探明的地熱水資源,按照有關規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取水許可證。
九、對交易礦業權異議的處理方式
如對出讓的采礦權存在異議,請在公告期內以(書面/其他提出異議的方式)提出。 聯系方式:****-*******
十、失信聯合懲戒提示
招標成交的,礦業權交易平臺發出中標通知書后,中標人不按要求簽訂礦業權出讓合同;拍賣、掛牌成交的,競得人如不按要求簽訂成交確認書,或簽訂成交確認書后不按要求簽訂礦業權出讓合同,則將被納入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嚴重違法失信“黑名單”,實施聯合懲戒。
十一、其他內容
(一)報名競買須繳納競買保證金人民幣***元。 (二)增價幅度為不低于*.*萬元(含)/次。 (三)競得人需在成交結果公示結束之日起**日內與保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簽訂出讓合同,并按合同約定繳納出讓收益,逾期未簽訂出讓合同的,出讓人無償收回采礦權,已繳納的保證金不予退還,本次采礦權出讓收益須一次性繳納。 (四)競得人需承擔施甸縣人民政府前期工作費用**萬元。
本公告在保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門戶網站、保山市礦業權交易中心(隆陽區蘭城街道人民路新*號)交易大廳同時發布。
保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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