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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縣****年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全過程造價咨詢服務*標合同公示
公告日期: ****-**-**
**—****—****
建設工程全過程造價咨詢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制定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部分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
湘潭縣農業發展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委托人)與 登錄后查看(以下簡稱受托人)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受托人為以下項目提供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 *.項目名稱:湘潭縣 **** 年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全過程造價咨詢服務(包*湘潭縣 **** 年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全過程造價咨詢服務*標。
*.服務內容:負責湘潭縣****年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投融資創新第**-**標段全過程造價管理,工程位置主要位于茶恩寺鎮樊田村、東三村、河口鎮上桐村、青山橋鎮青山橋村、霞嶺村,石鼓鎮栗梅村、石潭鎮列家橋村、譚家山鎮紫竹村、易俗河鎮安聯村、云湖橋鎮黃金村、良湖村、中路鋪鎮柳橋村、石潭鎮古城村、聯盟村、楊嘉橋鎮柳福村、烏石鎮華龍村、排頭鄉華宇村、獅龍村、白石鎮杏花村、射埠鎮金龍霞村、花石鎮龍口村等;服務范圍為工程施工階段至竣工階段與工程造價有關的活動(不包含工程結算審核及決算審核)。
具體包括:
(*)施工全過程工程造價確定和控制;
(*)向甲方提供工程造價咨詢審查意見并對咨詢意見進行解釋;
(*)收集造價監控資料并整理建檔;
(*)編制工程款使用計劃及工程款的撥付進行審核;
(*)對工程變更及現場簽證進行審核、確認;
(*)對工程費用索賠進行審核、確認;
(*)對原招投標工程量清單中沒有適用也沒有類似工程項目的單價進行審查;
(*)設備材料詢價與確認;
(*)根據甲方要求定期對巳發生的工程成本進行分析,并與控制目標值進行比較,對工程所需成本進行重新預測調整,采取措施加以控制;
(**)甲方要求的與本項目相關的其他造價咨詢事宜.
二、本合同的措詞和用語與所屬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標準條件;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專用條件及補充條款;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執行中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受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規定的期限、方式、幣種、額度向受托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自委托人書面通知登錄后查看開始實施,至提交本工程全部工作成果經市級驗收通過后日終結。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兩份。
第二部分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語言和法律、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和聘用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受托人”是指承擔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和工程造價咨詢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受托人以外與本咨詢業務有關的當事人。 *.“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第二條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適用的是中國的法律、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工程造價有關計價辦法和規定或項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說明,以漢語為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本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本為準。
受托人的義務
第四條 向委托人提供與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有關的資料,包括工程造價咨詢的資質證書及承擔本合同業務的專業人員名單、咨詢工作計劃等,并按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范圍實施咨詢業務。
第五條 受托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間,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務包括正常服務、附加服務和額外服務。 *.“正常服務”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的工程造價咨詢工作; *.“附加服務”是指在“正常服務”以外,經雙方書面協議確定的附加服務; *.“額外服務”是指不屬于“正常服務”和“附加服務”,但根據合同標準條件第十三條、第二十條和二十二條的規定,受托人應增加的額外工作量。
第六條 在履行合同期間或合同規定期限內,不得泄露與本合同規定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詳見專用條款。
委托人的義務
第七條 委托人應負責與本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有關的第三人的協調,為受托人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第八條 委托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受托人提供與本項目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有關的資料。
第九條 委托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受托人書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復的事宜做出書面答復。受托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關資料時,委托人應負責轉達及資料轉送。
第十條 委托人應當授權勝任本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代表,負責與受托人聯系。
受托人的權利
第十一條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內,授予受托人以下權利: *.受托人在咨詢過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資料不明確時可向委托人提出書面報告。 *.受托人在咨詢過程中,有權對第三人提出與本咨詢業務有關的問題進行核對或查問。 *.受托人在咨詢過程中,有到工程現場勘察的權利。
委托人的權利
第十二條 委托人有下列權利: *.委托人有權向受托人詢問工作進展情況及相關的內容。 *.委托人有權闡述對具體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當委托人認定咨詢專業人員不按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履行其職責,或與第三人串通給委托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委托人有權要求更換咨詢專業人員,直至終止合同并要求受托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受托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 受托人的責任期即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受托人的責任造成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條 咨詢人提供的造價咨詢成果文件存在重大錯誤(誤差超過±*%或遺漏重大計價項目,以上均以發包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審計機構的書面審核意見為準),且該錯誤系咨詢人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的,發包人有權采取扣減該部分咨詢費用的*~**%(具體比例根據錯誤嚴重程度由發包人確定);
第十五條 受托人對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問題不能及時核對或答復,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受托人應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受托人向委托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于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委托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 委托人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受托人造成的損失。
第十八條 委托人如果向受托人提出賠償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于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受托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十九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條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受托人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則受托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書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視為額外服務,完成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工作的時間應當相應延長,并得到額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則應當在*日前通知對方;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二十二條 受托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暫停或終止執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由此而增加的恢復執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工作,應視為額外服務,有權得到額外的時間和酬金。
第二十三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應當采取書面形式,新的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詢業務的酬金
第二十四條 正常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方法計取,并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二十五條 如果委托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建設工程造價咨詢酬金,自規定支付之日起,應當向受托人補償應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額按規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銀行活期貸款乘以拖欠酬金時間計算。
第二十六條 如果委托人對受托人提交的支付通知書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兩日內向受托人發出異議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無異議酬金項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條 支付建設工程造價咨詢酬金所采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其 他
第二十八條 因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需要,受托人在合同約定外的外出考察,經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費用由委托人負責。
第二十九條 受托人如需外聘專家協助,在委托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內其費用由受托人承擔;在委托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以外經委托人認可其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第三十條 未經對方的書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轉讓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第三十一條 除委托人書面同意外,受托人及咨詢專業人員不應接受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約定以外的與工程造價咨詢項目有關的任何報酬。 受托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托人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合同爭議的解決
第三十二條 因違約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損失和損害的賠償,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部分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專用條件
第一條 本業務的工作依據:施工圖紙、工程量清單、施工合同、中標通知書、設計變更、會議紀要等 ;
第二條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和工作內容: *.項目名稱:湘潭縣 **** 年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全過程造價咨詢服務(包 *湘潭縣 **** 年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全過程造價咨詢服務* 標。
*.服務內容:服務范圍為工程施工階段至竣工階段與工程造價有關的活動(不包含工程結算審核及決算審核)。
具體包括:
(*)施工全過程工程造價確定和控制;
(*)向甲方提供工程造價咨詢審查意見并對咨詢意見進行解釋;
(*)收集造價監控資料并整理建檔;
(*)編制工程款使用計劃及工程款的撥付進行審核;
(*)對工程變更及現場簽證進行審核、確認;
(*)對工程費用索賠進行審核、確認;
(*)對原招投標工程量清單中沒有適用也沒有類似工程項目的單價進行審查;
(*)設備材料詢價與確認;
(*)根據甲方要求定期對巳發生的工程成本進行分析,并與控制目標值進行比較,對工程所需成本進行重新預測調整,采取措施加以控制;
(**)甲方要求的與本項目相關的其他造價咨詢事宜
第三條 保密條款(一)在為委托人提供服務過程中,受托人可能會獲取與委托人業務或其他事宜有關的保密信息。受托人將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對執行業務過程中知悉的委托人的保密信息予以保密,除下列情況外:
*.法律法規允許,并取得委托人的授權;
*.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法律訴訟準備文件或提供證據,以及向監督機構報告發現的違反法規行為;
*.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在法律訴訟、仲裁中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接受法院、檢察院、行業協會或監管機構等有權機構的檢查,答復其詢問和調查;
*.監管機構對受托人進行政處罰(包括監管機構處罰前的調查、聽證)以及受托人對此提起行政復議;
*.在有關服務的法律程序中受托人作為涉及的一方進行披露或受托人必須要披露;
*.法律法規、執業準則和職業道德規范規定的其他情形。
否則受托人不得向除受托人外的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
(二) 為了進行市場拓展、宣傳或者推廣受托人的服務,受托人可能會披露曾經為委托人工作(包括提供服務)的事實。在這種情況下受托人會提及委托人的名稱或使用委托人的 ****,并指出該工作(或服務)的一般性質或種類,以及任何已適當進入公眾領域的詳細信息。
(三)受托人為委托人提供服務的人員應對本公司的涉密信息保密,受托人提交的咨詢文件電子版進行加密處理。
第四條 本項目委托人提供受托人現場辦公的便利,并按照受托人提交的資料清單及時提供所需的工程資料,并對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委托方委派葉茂 為咨詢服務聯絡人。
第五條 委托人應在收到受托人要求做出答復事宜的書面報告后,*日內做出書面答復。若超過上述時限,完成日順延。
第六條 受托人在其責任期內如有過失,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因自身過錯而造成的經濟損失:按通用條款第十四條辦理。
第七條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受托人的正常服務酬金;
(一)酬金計算。經雙方協商同意按以下第 *種方式計算正常酬金。
*.工程 審核類咨詢費包括基本費和效益費,即:咨詢費=基本費+效益費。
(*)基本費為送審金額的%。
(*)效益費為審減金額的%。
*.工程的工程量清單與招標控制價編制金額經雙方協商一致,乙方向甲方收取的咨詢服務費為
*.建設工程全過程造價咨詢服務類咨詢費用為******.**元,大寫:叁拾貳萬貳仟捌佰元。
*.建設項目工程造價鑒證服務類咨詢費為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的%。 (二)支付。
本合同生效后,**個工作日內根據財政支付力撥付,最高可支付至簽約合同價的**%;項目在實施進度完成**%后撥付**%進度款;項目實施進度全部完成***%后撥付**%進度款;工程竣工驗收后,經市級驗收通過后撥付余下**%。以上合同進度款的撥付在財政資金到位的情況下,發包人按期撥付服務款。
(三)本次咨詢工作有關的交通費、食宿費等由受托人承擔。
(四)如非受托人原因,致使受托人從事本合同所涉及的咨詢服務事項及業務范圍明顯的增加時,受托人與委托人可進行協商,相應調整咨詢費用。
第八條 雙方同意用人民幣支付酬金。
第九條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委托人與受托人應及時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一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委托人所在地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部分 附加協議條款: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應達成書面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的一部分,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人員配置最少滿足招標文件采購需求:
全過程造價咨詢服務組長 * 人:* 人(造價工程師兼廉政監督員)
成員:* 人(主審造價員)組員
委托人:(簽章) 受托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開戶行:
電話:賬號:
電話: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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