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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泰山區人民法院依據(****)泰山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將于****年*月*日**時至****年*月*日**時止(延時除外)在泰安市泰山區人民法院司法拍賣網絡平臺上進行公開拍賣活動(法院賬戶名:泰安市泰山區人民法院,法院主頁網址:登錄后查看),現公告如下:
一、拍賣標的:位于泰安市泰山區洼子街小區*號樓*單元***室房產。房產總層數*層,所在層數為*層,建筑面積**.**平方米,底層儲藏室一間(***號)。(詳情請見評估報告)。
評估價:**.**萬元(人民幣伍拾壹萬零柒佰元整)
起拍價:******元,保證金:*****元,增價幅度:****元(以及其整倍數)
保證金交納方式:參照淘寶網競買幫助辦理。
請仔細閱讀拍賣公告參與拍賣的具體操作步驟,房產過戶具體政策請自行咨詢房產、土地管理部門。
二、競買人條件:凡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均可參加競買。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對本標的物買受人資格或者條件有特殊規定的,買受人應當具備規定的資格或條件。下列機構和人員不得競買并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競買與其行為相關的拍賣財產:
(一)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
(二)網絡服務提供者;
(三)承擔拍賣輔助工作的社會機構或者組織;
(四)第(一)至(三)項規定主體的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
三、咨詢、展示看樣的時間與方式:自公告之日起至****年*月**日**時止接受咨詢,其中法定節假日、雙休日不接受咨詢。在拍賣期間由山東省泰安市岱宗公證處對上述標的物的相關信息進行咨詢。
泰安市岱宗公證處拍輔中心韓主任***********
四、本次拍賣活動設置延時出價功能,在拍賣活動結束前,每最后*分鐘如果有競買人出價,將自動延遲*分鐘。
五、拍賣方式:設有保留價的增價拍賣方式,保留價等于起拍價,至少一人報名且出價不低于起拍價,方可成交。
六、特別提醒:標的物以實物現狀為準,本院不承擔本標的瑕疵保證。有意者請親自實地看樣,未看樣的競買人視為對本標的實物現狀的確認,標的物所在地可能存在的限購政策規定,需買受人自行了解,轉讓標的實物無法過戶等風險由買受人自行承擔。
七、上述標的物變更登記手續由買受人自行辦理,交易雙方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各自繳納相應的稅費。應由出賣人承擔的費用由買受人先行墊付,買受人在收到成交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完成產權變更登記手續的,可以從拍賣款中優先受償,逾期買受人可向出賣人另行主張。
可能存在的拍賣成交前水、電、氣、暖等其他費用由競買人自行承擔。
八、對上述標的權屬有異議者,請于標的物開拍前與本院聯系。
九、與本標的物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可參加競拍,不參加競拍的請關注本次拍賣活動的整個過程。
十、本標的物優先購買權人相關說明:無。
十一、拍賣競價前將通過網拍系統將在競買人支付寶賬戶內凍結相應資金作為應繳的保證金,拍賣結束后未能競得者凍結的保證金自動解凍,凍結期間不計利息。本標的物競得者原凍結的保證金自動轉入法院指定賬戶。
十二、拍賣余款請在拍賣成交后五日內交納可通過銀行付款支付到人民法院指定賬戶,詳細請咨詢法院:
*.銀行付款方式:銀行匯款到法院指定賬戶(戶名:泰安市泰山區人民法院,開戶銀行:登錄后查看,賬號:*******************,開戶聯行號:************,聯系法官:高法官,電話****-*******)。
*.競買人在繳納余款時,請將自己個人信息及競買標的信息一并注明,方便工作人員及時查詢。
*.競買人繳納余款后,及時告知執行人員交款情況,方便法院工作。
*.拍賣未成交的,競買人通過網絡報名繳納凍結的保證金自動解凍,凍結期間不計利息。
*.拍賣成交后買受人悔拍的,保證金不予退還。
十三、司法拍賣因標的物本身價值,其起拍價、保證金、競拍成交價格相對較高的。競買人參與競拍,支付保證金可能會碰到當天限額無法支付的情況,請競買人根據自身情況選擇網上充值銀行。
十四、依照法釋〔****〕**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競買人成功競得網拍標的物后,淘寶網拍平臺將生成相應《司法拍賣網絡競價成功確認書》,確認書中載明實際買受人姓名、網拍競買號信息。
競買人在拍賣競價前請務必再仔細閱讀本院發布的《拍賣須知》
法院聯系地址:泰安市泰山區北上高大街***號。
本規則其他未盡事宜,請向拍輔機構咨詢。(周一至周五工作時間撥打,請仔細閱讀拍賣公告參與拍賣的具體操作步驟,房產過戶具體政策請自行咨詢泰安市房產、土地管理部門。保證金和拍賣尾款交付法院相關銀行賬戶后,銀行和法院有*個工作日賬目交割時間,請辦理相關手續前電聯咨詢相關款項是否到賬)
咨詢電話:*********** 山東省泰安市岱宗公證處拍輔中心韓主任
聯系法官:****-*******高法官
監督電話:****-*******
淘寶技術咨詢:***-***-****(報名購買、交付保證金、支付寶限額等問題)
泰安市泰山區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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