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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重慶市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市政府令第***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征地補償安置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渝府發〔****〕**號)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我局研究起草了《忠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實施辦法》),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和《重慶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有關要求,現征求社會各界意見。由于《實施辦法》應當自*月*日起施行,時間緊急,征求意見期限為**天,截止時間為****年*月**日。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以通過兩種方式提出意見:
一是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登錄后查看**.***。
二是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忠縣忠州街道果園路**號忠縣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辦公室,并在信封上注明“規范性文件征求意見”字樣。
忠縣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年*月*日
登錄后查看忠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了規范本縣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以下簡稱集體土地)征收的補償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重慶市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征地補償安置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渝府發〔****〕**號),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縣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征收的補償、人員安置和住房安置,適用本實施辦法。
第三條【縣政府及其部門、鄉鎮職責】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的組織實施工作。
縣規劃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對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具體實施的事務性工作進行管理和監督。縣土地征收中心承擔本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的事務性工作,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轄區內的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工作。
縣人力社保局負責征地安置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和促進就業工作。
縣公安局負責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居民戶口信息提供和審核工作。
縣農業農村委負責征地涉及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及承包經營合同管理,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及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縣財政、住房城鄉建設、民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縣人民政府的要求,負責轄區內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征地補償
第四條【補償費用構成】征收集體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
第五條【區片綜合地價】征收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分地類,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區片綜合地價標準乘以被征收土地面積計算。
本縣行政區域范圍內,區片綜合地價及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按照附件*執行。
第六條【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分配原則】土地補償費由縣土地征收中心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收家庭承包土地的,土地補償費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積發放給承包經營戶,土地補償費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管理和使用;征收未發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土地補償費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管理和使用。
安置補助費由縣土地征收中心發放給人員安置對象,每個人員安置對象的安置補助費發放標準為*****元。安置補助費支付后有結余的,結余部分交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管理和使用;安置補助費不足的,由縣人民政府安排資金予以補足。
第七條【房屋補償】農村房屋以合法建筑面積為準,按照重置價格標準補償(見附件*)。
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以不動產權屬證書或合法建房手續為依據,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調查,縣人民政府組織規劃自然資源局、農業農村委、城市管理等部門依法予以認定。
第八條【裝飾裝修補助】被搬遷房屋的裝飾裝修由所有權人自行拆除。不能自行拆除的,給予適當補助,補助標準按照附件*執行。
第九條【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本辦法所稱其他地上附著物,是指除房屋外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林木和其他經濟作物等;青苗,是指土地上生長的農作物。
青苗、林木和其他經濟作物(不含成片果園)實行綜合定額補償,每畝定額補償****元/畝;除房屋外的建筑物、構筑物實行據實清點補償,標準按照附件*執行;成片果園補償標準按照附件*執行。
征收林地的林木及附著物的補償標準,按照國家和本市征收林地的有關規定執行,補償標準低于綜合定額標準的,按照綜合定額標準進行補償。
第十條【不予補償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一)違法建(構)筑物;
(二)已拆除的房屋、房屋已垮塌的部分;
(三)縣人民政府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后栽種的青苗及花草、樹木等附著物;
(四)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情形。
第十一條【生產經營活動的搬遷補助費】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持有合法證照且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綜合考慮生產經營年限、規模、類別、搬遷損失、搬遷難易度等因素,對生產經營者一次性給予搬遷補助費。
(一)工業企業類。一次性搬遷補助費按所搬遷設施設備評估凈值的**%計算,搬遷后喪失使用價值的,按照設施設備評估凈值計算。
(二)農業產業類。規模化經濟作物種植、畜禽養殖和水產養殖的,一次性搬遷補助費按附件*執行。
(三)商業服務類。一次性搬遷補助費按照實際用于商服經營房屋面積計算,標準為***元/平方米。
為生產經營安裝的水、電、氣等設施按實際安裝費用補償,無法提供實際安裝發票的,按搬遷時相應行業主管部門的安裝價格補償。
第三章??人員安置
第十二條【人員安置范圍】本辦法所稱人員安置對象應當從征收土地預公告之日計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的人員中產生。
下列人員計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
(一)戶口登記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且取得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人員;
(二)因出生、政策性移民將戶口登記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且依法享有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人員;
(三)因合法收養、合法婚姻將戶口從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遷入并長期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且依法享有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人員;
(四)依法享有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在校大中專學生、現役軍士和義務兵、兒童福利機構孤兒、服刑人員;
(五)按照本市統籌城鄉戶籍制度改革有關規定保留征地補償安置權利的人員;
(六)因其他原因,戶口從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遷出進城落戶,但長期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且取得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人員。
前款所稱“長期”,是指區(縣)人民政府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之日,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年以上(離婚后再婚配偶及隨遷子女已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年以上)。
第十三條【不計入總人口的情形】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計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
(一)征地前已實行征地人員安置的人員;
(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等在編在職和退休人員。
第十四條【安置人數的確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按照本辦法計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的人員全部為人員安置對象。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部分征收的,人員安置對象的人數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積除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均土地面積計算。其中,被征收土地中耕地占比超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耕地占比的,人員安置對象人數為按照本款前述方法計算的人數乘以被征收土地中耕地占比再除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耕地占比。
前款所稱人均土地面積為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登記的土地總面積(不含已被征收的面積)除以按照本辦法計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數。前款所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耕地占比為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登記的耕地面積(不含已被征收的面積)占土地總面積(不含已被征收的面積)的比例。
第十五條【安置對象的確定】具體的人員安置對象由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農戶被征地多少和剩余耕地情況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中確定。其中:征收家庭承包土地產生的人員安置對象人數,按照被征收耕地數量在被征地農戶中從高到低依次確定;征收未發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產生的人員安置對象人數,由村民會議討論確定具體人員。
具體的人員安置對象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公示*日無異議后,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初審,縣土地征收中心會同縣規劃自然資源、人力社保、公安、農業農村等部門復核,縣人民政府核準。
第十六條【參保補貼規定】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符合條件的人員安置對象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并安排人員安置對象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人員安置對象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
人員安置對象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辦法及標準,按照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促進就業】縣人力社保部門應當將勞動力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需求的人員安置對象納入公共就業服務范圍,組織開展就業創業服務活動,促進其就業創業。
第四章??住房安置
第十八條【住房安置對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按照本辦法計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且享有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宅基地權利的人員全部為住房安置對象。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在征收土地預公告之日,持有征地范圍內被搬遷住房的不動產權屬證書或合法建房手續,且按照本辦法計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的人員為住房安置對象。
征地前已實行征地人員安置但住房未被搬遷的人員,在其住房搬遷時納入住房安置對象范圍。
第十九條【不屬于住房安置對象的情形】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屬于住房安置對象:
(一)本辦法施行前已實行征地住房安置的人員;
(二)已享受福利分房、劃撥國有土地上自建房以及由單位修建并銷售給職工的經濟適用房等政策性實物住房的人員。
第二十條【安置方式的適用】住房安置可以采取農村宅基地自建安置、安置房安置或者貨幣安置等方式。其中:忠州街道、白公街道城市規劃區范圍及東溪鎮、復興鎮、烏楊街道、新生街道城市(鎮)規劃區范圍實行安置房安置或貨幣安置;其余區域實行農村宅基地自建安置或貨幣安置。
住房安置對象應當以戶為單位統一選擇一種安置方式,一處宅基地上的住房計為一戶,即以不動產首次登記的或者合法建房手續批準的房屋作為計戶依據。
選擇農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以及國家和本市關于宅基地建房的有關規定。
住房安置對象采取安置房安置或者貨幣安置后,該戶家庭成員不得再申請農村宅基地新建住房。
第二十一條【宅基地自建安置補助】農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應當按照房屋重置價格標準的**%給予自建住房補助,同時按每人****元的標準給予新宅基地取得補助。
第二十二條【安置房或貨幣安置面積標準】安置房安置或者貨幣安置的,住房安置對象的住房安置建筑面積標準為每人**平方米。
第二十三條【特殊對象的住房安置】住房安置對象夫妻雙方均無子女的,實行安置房安置或者貨幣安置時,可以申請增加**平方米建筑面積的住房。
住房安置對象的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不屬于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范圍,但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實行安置房安置或者貨幣安置時,可以申請**平方米建筑面積的住房,與住房安置對象合并安置:
(一)縣人民政府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之日,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居住*年以上(離婚后再婚配偶及隨遷子女已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居住*年以上);
(二)征地前未實行征地住房安置;
(三)住房安置對象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均無商品房、農村住房和享受過福利房、經濟適用房、安置房等住房;
(四)不享有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宅基地權利。
第二十四條【安置房購買及補助】安置房安置的,應安置建筑面積的部分,按照磚混結構房屋的重置價格標準(***元/平方米)購買。
因戶型設計等原因,以戶為單位,安置房超過應安置建筑面積不滿*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建安造價的**%購買;超過應安置建筑面積*平方米以上不滿**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建安造價購買;超過應安置建筑面積**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住房貨幣安置價格標準購買。安置房建安造價詳見附件*。
因戶型設計、住房安置對象意愿等原因,購買安置房未達到應安置建筑面積的,不足部分按照住房貨幣安置價格標準支付給住房安置對象。
安置房安置的,其被搬遷房屋合法建筑面積超過應安置建筑面積的部分給予住房安置補助,補助標準為:忠州街道、白公街道城市規劃區范圍每平方米****元,東溪鎮、復興鎮、烏楊街道、新生街道城市(鎮)規劃區范圍每平方米***元。
第二十五條【安置房的有關要求】安置房應當在國有土地上建設。
安置房建設單位應當安排安置房的建設資金、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以及居民用電、自來水、天然氣、有線電視的安裝費用。
第二十六條【住房貨幣安置標準及補助】住房貨幣安置的,貨幣安置款額等于住房貨幣安置價格標準乘以應安置建筑面積。住房貨幣安置價格標準詳見附件*,原則上每三年調整一次。
住房貨幣安置的,按被搬遷房屋合法建筑面積給予每平方米***元的貨幣安置補助。
第二十七條【不重復安置】住房安置對象合法擁有兩處以上(含兩處)農村住房的,只在其享有宅基地權利的住房被搬遷時安置*次住房,不得重復安置住房。
第二十八條【對不安置情形的補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被搬遷房屋按重置價格標準的**%予以補助:
(一)被搬遷住房所有權人均不屬于住房安置對象的;
(二)被搬遷住房屬于住房安置對象合法擁有兩處以上(含兩處)農村住房,且按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不予住房安置的;
(三)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用房等登記為非住宅的房屋。
第二十九條【住房的搬遷】征地搬遷農村住房,按照每戶****元的標準支付搬遷費,用于被搬遷戶搬家及生產生活設施遷移,按兩次計發。
第三十條【臨時安置】臨時安置費按照每人每月***元的標準支付,每戶不足*人的按*人計算,*人以上按*人計算。
農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按照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人員計算并一次性支付**個月的臨時安置費。
安置房安置的,按照應安置人數計算并支付自搬遷之月起至安置房交付后*個月止期間的臨時安置費。
住房貨幣安置的,按照應安置人數計算并一次性支付**個月的臨時安置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大中型水利水電的規定】國家和本市對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施行時間】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忠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忠縣征地補償安置實施辦法的通知》(忠府發〔****〕**號)和《忠縣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忠府發〔****〕**號)同時廢止。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確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項目,按照原政策執行。
附件:
*.忠縣區片綜合地價標準
*.忠縣農村房屋重置價格補償標準
*.不可拆除裝飾裝修補助標準
*.忠縣地上構筑物補償標準
*.忠縣成片果園補償標準
*.忠縣規模化種植業和養殖業一次性搬遷補助費標準
*.忠縣安置房安置建安造價和住房貨幣安置價格標準
附件*
忠縣區片綜合地價標準
單位:萬元/畝
| 區片 | 區片綜合地價標準 | 其中 | 范圍 | |
| 土地補償費標準 | 安置補助費標準 | |||
| Ⅰ | *.** | *.*** | *.*** | 忠州街道、白公街道。 |
| ** | *.** | *.*** | *.*** | 新生街道、烏楊街道、東溪鎮、復興鎮、石寶鎮、汝溪鎮、官壩鎮、馬灌鎮、新立鎮、拔山鎮、三匯鎮、白石鎮。 |
| *** | *.** | *.*** | *.*** | 任家鎮、洋渡鎮、野鶴鎮、石黃鎮、金雞鎮、雙桂鎮、花橋鎮、永豐鎮、黃金鎮、善廣鄉、石子鄉、磨子土家族鄉、涂井鄉、金聲鄉、興峰鄉。 |
附件*
忠縣農村房屋重置價格補償標準
單位:元/平方米
| 類別 結構 | 房 ??屋?? 結??構 | 補償標準 |
| 鋼砼結構 | 框架(剪力墻)現澆蓋 | **** |
| 磚混結構 | 磚墻(條石)預制蓋 | *** |
| 磚木結構 | 磚墻(木板)穿逗瓦蓋 | *** |
| 磚墻(片石)瓦蓋 | *** | |
| 磚墻石棉瓦蓋(油氈、玻纖瓦) | *** | |
| 磚墻彩鋼蓋 | *** | |
| 土墻結構 | 土墻瓦蓋 | *** |
| 石棉瓦、玻纖瓦蓋 | *** | |
| 簡易結構 | 磚柱(石柱、木柱、鋼柱)石棉瓦蓋(油氈、玻纖瓦、彩鋼蓋) | *** |
| 簡易棚房 | *** |
說明:*.房屋層高在*.*米以下(不含*.*米),*.*米以上(含*.*米)的,按同類房屋標準的**%計算補償。
*.房屋層高在*.*米以下(不含*.*米),*米以上(含*米)的,按同類房屋標準的**%計算補償。
*.房屋層高在*米以下(不含*米)的,按同類房屋標準的**%計算補償。
*.外陽臺按同類房屋的**%計算。
*.房屋面積以外墻尺寸計算。
附件*
不可拆除裝飾裝修補助標準
| 序號 | 項目 | 規格及說明 | 標準 | 備注 | |
| 單位 | 金額(元) | ||||
| * | 地面磚 墻面磚 瓷 磚 | **×**及以下 | 平方米 | ** | |
| **×** | 平方米 | ** | |||
| **×** | 平方米 | ** | |||
| **×** | 平方米 | ** | |||
| **×** | 平方米 | *** | |||
| ***×*** | 平方米 | *** | |||
| * | 木地板 | 強化地板 | 平方米 | ** | |
| 實木地板 | 平方米 | *** | |||
| * | 水磨石 | 平方米 | ** | ||
| * | 大理石 | 平方米 | ** | ||
| * | 防盜網 | 鐵條 | 平方米 | ** | |
| 不銹鋼 | 平方米 | ** | |||
| * | 防盜門 | 簡易鐵(鋼)條網門 | 平方米 | ** | 自制 |
| 簡易鐵(板)皮半包門 | 平方米 | *** | 自制 | ||
| 簡易不銹鋼(鋁)皮全包門 | 平方米 | *** | 自制 | ||
| 普通防盜(工程)門 | 套 | *** | |||
| 精裝防盜門 | 套 | *** | |||
| 精裝加大防盜門 | 套 | *** | 也可按***元/平方米計算 | ||
| * | 地彈簧門 | 平方米 | *** | ||
| * | 木質包門 | 包括門套 | 套 | *** | 門套不另作補償 |
| * | 套裝門 | 套 | *** | ||
| ** | 單獨門套 | 個 | *** | ||
| ** | 塑鋼門 | 套 | *** | ||
| ** | 卷簾門 | 平方米 | ** | ||
| ** | 推拉門 | 木質或鋁合金 | 平方米 | ** | |
| ** | 單獨窗套 | 個 | *** | ||
| ** | 鋁合金窗 | 平方米 | ** | ||
| ** | 鐵條窗 | 平方米 | ** | ||
| ** | 踢腳線 | 米 | * | ||
| ** | 石膏陰角線 | 米 | * | ||
| ** | 木質裝飾條 | 米 | * | ||
| ** | 吊頂 | 簡易吊頂 | 平方米 | ** | 竹塊、層板等 |
| 塑料扣板 | 平方米 | ** | |||
| 精裝吊頂 | 平方米 | ** | |||
| ** | 欄桿 | 鐵 | 米 | ** | |
| 不銹鋼、木質 | 米 | ** | |||
| ** | 陶瓷便盆 | 個 | ** | ||
| ** | 面盆 | 個 | ** | 有大理石臺面的臺面另計 | |
| ** | 陶瓷坐便器 | 臺 | *** | ||
| ** | 盥洗池 | 個 | ** | ||
| ** | 墻裙 | 木質 | 米 | ** | |
| ** | 不銹鋼菜盆 | 個 | *** | ||
| ** | 整體吊柜(櫥柜) | 敞開無門 | 平方米 | *** | 按立面面積計算,鋼架或磚混主體,瓷磚或大理石臺面,臺面不另作補償 |
| 木質門或鋁合金門 | 平方米 | *** | |||
| ** | 雨棚 | 鋁合金、不銹鋼 | 平方米 | ** | 不含自帶水泥棚 |
| 鋼架彩鋼瓦 | 平方米 | *** | |||
| 鋼架彩鋼瓦(含隔熱層) | 平方米 | *** | |||
| ** | 花架 | 鐵、一般材料 | 米 | ** | 陽臺外 |
| 不銹鋼、鋁合金 | 米 | ** | |||
| ** | 涂料 | 砂漿抺面石灰刷白 | 平方米 | * | 長×寬×*或每面面積 |
| 仿瓷(鋼化) | 平方米 | * | |||
| 仿瓷(多彩) | 平方米 | ** | |||
| 乳膠漆 | 平方米 | ** | |||
| 硅藻泥 | 平方米 | ** | |||
| ** | 墻紙 | 平方米 | ** | ||
| ** | 墻布 | 平方米 | ** | ||
| ** | 電視墻 | 木質裝飾 | 平方米 | *** | |
| 墻磚裝飾 | 平方米 | ** | |||
| ** | 石膏 | 貼花大 | 個 | ** | |
| 貼花小 | 個 | ** | |||
| 裝飾燈座 | 個 | ** | |||
| ** | 暗線 | 米 | ** | (長+寬)×*.* | |
| ** | 空調移機費 | 掛機 | 次 | *** | |
| 柜機 | 次 | *** | |||
| ** | 不可移動家具 | 衣柜、壁柜、書架、隔斷 | 平方米 | *** | 木質或其它材料 |
| ** | 室外洗衣槽 | 個 | *** | 室內不予計算 | |
| ** | 太陽能搬遷費 | 次 | *** | ||
| ** | 窒外石梯、水泥梯 | 平方米 | ** | 按平面面積計算 | |
| ** | 室外塑膠(鐵)下水管 | 直徑**毫米及以下 | 米 | * | |
| 直徑**毫米 | 米 | ** | |||
| 直徑**毫米 | 米 | ** | |||
| 直徑***毫米及以上 | 米 | ** | |||
說明:經補償后歸征地實施單位所有。
附件*
忠縣地上構筑物補償標準
| 名稱 | 結構 | 單位 | 標準(元) | 備 ?? 注 |
| 堡 坎圍 墻 | 條 石 | 立方米 | *** | 集體改田改土堡坎,房屋基礎堡坎不予補償。 |
| 片 石 | *** | |||
| 磚 | *** | |||
| 土圍墻 | ** | |||
| 道 路(行車) | 水泥路面(含條石) | 平方米 | ** | 人行道路一律不予補償;水泥路面厚度在**厘米以上按水泥路面補償;低于**厘米按碎石泥結路面補償。 |
| 碎石泥結路面 | ** | |||
| 簡易路面 | ** | |||
| 磚 瓦石灰窯 | 座 | **** | 廢棄或未經批準的磚瓦、石灰窯一律不予補償。 | |
| 水 井 | 條石 | 立方米 | *** | 水井按容積計算補償后,一律不再計算材料補償。 |
| 水混 | *** | |||
| 機井 | 個 | **** | 指正常使用的機井 | |
| 墳 墓 | 土墳 | 座 | **** | 雙墳按標準上浮**%補償;逾期不遷的按無主墳處理。 |
| 碑墳 | **** | |||
| 地 壩 | 石板 | 平方米 | ** | 指正規成形的曬壩或院壩;非正規不成形的零星小塊棄平地,不論石板、水泥或三合土,不補償。 |
| 水泥 | ** | |||
| 三合土 | ** | |||
| 糞池 | 條石、堅石硬打 水泥 | 立方米 | ** | 農民自建室內的糞坑和燕窩形糞坑,一律不予補償;已按標準補償的糞池、蓄水池其材料費不再補償。 |
| 蓄水池 | ** | |||
| 沼汽池 | 個 | **** | 指正常使用的沼汽池 | |
| 水 渠 | 條石 | 立方米 | *** | 指村社人工砌筑的專用水渠。 |
| 片石、磚、三合土 | ** | |||
| 電桿 | *米以上圓電桿 | 根 | *** | 指村社及個人投資的電桿。 |
| 水泥方電桿、*米以下圓電桿 | *** | |||
| 電 線 | 室外電線 | 米 | * | 指室外生產性用電的電錢。 |
| 室外飲水管 | **毫米以下 | 米 | * | 不含市政管網。 |
| **毫米以上 | * | |||
| 鋼 架大 棚 | 鋼架(水泥柱架)簿膜 | 畝 | **** | 專指蔬菜大棚 |
說明:經補償后的構筑物歸征地實施單位所有。
附件*
忠縣成片果園補償標準
單位:元/畝
| 類別 | 規格 | 標準 | 備注 |
| 一般果園 | 幼林園 | **** | 一至三年生 |
| 初產園 | ***** | 四至六年生 | |
| 盛產園 | ***** | 七年生及以上 | |
| 標準化柑橘園 | 幼林園 | **** | 一至三年生 |
| 初產園 | ***** | 四至六年生 | |
| 盛產園 | ***** | 七年生及以上 |
說明:一般果園指連續種植面積達**畝以上,果樹種植密度每畝達**株及以上的果園;標準化柑橘園是指縣人民政府批準確定并按相應標準建設的柑橘園。以上補償標準含建園費用及附屬設施補償。
附件*
忠縣規模化種植業和養殖業一次性
搬遷補助費標準
單位:元/畝
| 類別 | 規模 | 標準 | 備注 | |
| 種植業 | 標準化柑橘園 | ≥**畝 | ****元/畝 | 按批準的種植規模內實際種植面積計算 |
| 其他經濟作物 | ****元/畝 | |||
| 畜禽養殖 | 牛 | ≥**頭 | ****元/頭 | 按實際需轉場的畜禽數量計算。 |
| 豬 | ≥**頭 | ***元/頭 | ||
| 羊 | ≥**頭 | ***元/頭 | ||
| 鵝、雞、鴨、兔 | ≥***只 | **元/只 | ||
| 水產養殖 | 魚、蝦、鱔魚、泥鰍、龜、鱉等 | ≥*畝 | ****元/畝 | |
說明:*.種植或養殖規模小于上述規定標準的,一次性搬遷補助費折半計算。
*.搬遷補助費按實際征收的面積計算。
附件*
忠縣安置房安置建安造價和住房貨幣安置價格標準
單位:元/平方米
| 序號 | 范圍 | 建安造價 | 住房貨幣安置價格標準 | 備注 |
| * | 縣城州屏組團、銀山組團范圍內 | **** | **** | |
| * | 忠州街道、白公街道(不含州屏組團和銀山組團范圍),新生街道、烏楊街道、東溪鎮、復興鎮 | **** | **** | |
| * | 其他鄉鎮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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