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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治大氣污染,改善空氣質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現將煙花爆竹禁止燃放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區域
以東旺街(****國道)接金積大道以西,金積大道至友誼西路接蔡板路至秦漢北街以北,秦漢北街接濱河大道以東,濱河大道至朔方路接東旺街以南形成的區域(詳見示意圖)。
二、禁止燃放場所
在禁止燃放區域外,下列場所及其周邊規定范圍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油庫、加油站、液化氣站、變電站、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場所及周邊***米;
*.車站、醫院、學校、托幼機構等公共場所以及周邊***米;
*.林區、草原及周邊***米,綠化地、苗圃、草坪內;
*.國家級、自治區級、市級重點保護的名勝古跡、文物保護區以及周邊***米以內;
*.樓房的樓梯、樓道等公共空間;
*.其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明令禁止燃放的區域。
上述場所應在顯著位置設置禁放標識,加強日常管理。
三、禁止燃放時間
上述區域和場所全年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四、法律責任
違反本通告規定,在禁止燃放區域、場所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依法查處;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的,由應急管理、公安等部門依法處理;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五、舉報電話
公安分局:***
區應急管理局:****-*******
市場監管分局:****-*******
六、施行時間
本通告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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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忠市利通區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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