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項目標的基本信息 ---
公告號:吉長產權公發2025第6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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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金(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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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報價起止時間:2025-08-11 09:00:00至2025-08-25 09:30:00
限時報價開始時間:2025-08-25 09:30:00
最小加價幅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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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價周期:90秒
--- 資產情況 ---
資產情況:詳見標的明細
標的展示時間:2025 年 8月 14日、15日09:30-11:00
標的展示地點:長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硅谷大街3399號三佳新村辦公樓
重大事項披露:一、標的簡介: 位于長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硅谷大街3399號三佳新村辦公樓部分出租。 本次出租標的共6層,有不動產權證書,權證號:吉(2021)長春市不動產權第0550901號,證載用途: 企業辦公用房 ,證載面積 13525.99平方米,三佳新村辦公樓整體為出租方通過以物抵債方式取得證載建筑面積 13525.99平方米及附屬設施,結構: 鋼筋混凝土 ,無抵押,本次擬出租面積為12865.61平方米,目前為毛坯閑置狀態,供水、供電、供氣、供暖、上下水等基礎設施不完善,出租方需對樓宇承重結構部分做加固改造后方可交付標的資產,基礎消防系統缺陷,樓頂與樓體防水和保溫層失效,上述瑕疵問題僅為出租方自行踏查了解。 請各意向承租方在參與競租前進行實地踏查,詳細了解標的資產情況及存在的瑕疵問題。因標的資產為出租方根據資產現狀做部分工程改造后交付,因此一旦成交,則不可撤銷。如成交后成交的承租方不能按時簽署《成交確認書》或《房屋租賃合同》或不按時繳納租金及“三項”保證金,成交的承租人須承擔違約責任。 注:出租方將在對標的資產主體結構進行修繕加固直至符合《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提供房屋建筑安全鑒定報告)以及按照成交的承租方實際需求完成標的資產水電氣暖主體接入及上下水通暢狀態后交付給競租成交的承租方,同時開始計算起租日(正常租賃情況下給予競租成交的承租方的免租期依然履行,上述交付前由出租方負責的標的資產加固及水電氣暖相關改造整改期間不計入租賃期限,亦不影響免租期)。 出租方負責工程內容為:完成樓宇加固工程;根據成交的承租方后續實際需求,出租方可完成的水暖電工程內容為:給排水,采暖到干管及立管、強電由室外箱變引入主電纜,經由電井引至各區(層)配電箱、弱電由室外引入通信主線路,經由電井引至各區(層)弱電機柜。 二、出租后的用途: 承租方應根據標的資產規劃條件、實際現狀及未來使用方向合理合法合規利用、使用標的資產,不得用于影響市容、污染環境、擾民或易引起信訪投訴的經營或活動等(如雜物堆放等),不得用于違法違規的行業、經營活動或行為,否則出租方有權全額扣收租賃履約保證金并有權立即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標的資產,租賃履約保證金不足以彌補出租方損失的,出租方有權要求承租方繼續賠償,承租方須承擔違約責任及其他相關法律責任。 意向承租方須在報名競租前自行了解并獨立判斷標的資產能否滿足自身承租使用、經營等用途需求,承租用途是否合法合規,承租標的資產用于經營、生產等活動是否可行,并對自己的判斷和決策負責。競租成交后,承租人不得以標的資產不滿足其使用需求而拒絕簽署成交確認書/租賃合同或拒付成交價款/ “三項”保證金或不履行/不按約定履行租賃合同。承租方如有違反,則出租方有權采取以下措施,承租方須承擔相應違約責任:(1)尚未簽署《成交確認書》或《房屋租賃合同》或未繳納成交價款或未繳納“三項”保證金的,出租方有權按照本《租賃條件及重大事項提示》第五條第1款規定的競租保證金處置方式處理競租保證金和全額扣收租賃履約保證金(如已繳納)作為違約金(如未繳納租賃履約保證金的,承租方須向出租方支付與租賃履約保證金等額的違約金),競租保證金按規定處置和扣收租賃履約保證金后,如不足以彌補出租方損失的,承租方須繼續賠償,同時出租方有權單方解除/終止成交事項,另行招租,如承租方已付款項有剩余,出租方有權在其中直接扣收違約金和損失,如仍有剩余則無息退還承租方;(2)已經簽署《成交確認書》或《房屋租賃合同》或繳納成交價款(部分或全部)或繳納“三項”保證金(部分或全部)的,出租方有權全額扣收競租保證金(承租方前述違約情況下出租方有權決定不適用成交后轉化為租金)、租賃履約保證金(如已繳納)作為違約金(如未繳納租賃履約保證金的,承租方須向出租方支付與租賃履約保證金等額的違約金),競租保證金、租賃履約保證金不足以彌補出租方損失的,承租方須繼續賠償出租方,同時出租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另行招租,如承租方已付款項有剩余,出租方有權在其中直接扣收違約金和損失,如仍有剩余則無息退還承租方。 三、租賃年限、租金及租金增長幅度、“三項”保證金及交納方式: 1、租賃期限:10年,免租期3個月(免租期計算在租期內,但免收租金,免租期從第二個租賃年度開始執行)。租期屆滿后,經出租方按照長發集團有關管理規定獲準繼續招租或續租并經評估重新確定租金等租賃條件的,原承租方如在租期內履約良好,在同等條件下原承租方可向出租方提出續租申請。如原承租方在租期內有拖欠租金行為或其他違約行為,租期到期后不再續簽租約,租賃的標的資產由出租方依照相關協議提前收回或到期收回,出租方將對上述標的資產重新進行招租。 2、年租金掛牌價:
登錄后查看/年。 3、租金的交納方式:按年支付,上打租,首個租賃年度以后每年租金在上年租金對應租期到期前30日內向出租方一次性交齊下一年度租金。項目成交后承租方需于2個工作日內簽署《成交確認書》,并在3個工作日內按成交價向產權中心支付成交價款作為首年租金并支付服務費。其余租金,承租方按《房屋租賃合同》約定時間以轉賬方式支付給出租方。 4.租金增長幅度:在合同期內,租賃滿五年出租方聘請第三方評估機構重新對標的資產租賃價格進行一次市場化評估,重新確定剩余五年的年租金價格:市場化評估年租金價格高于前五年年租金價格的,剩余五年租期的年租金按照市場化評估的年租金價格執行;市場化評估年租金價格低于前五年年租金價格的,剩余五年租期的年租金仍按照前五年年租金價格執行。 5.“三項”保證金:成交的承租方需在成交后3個工作日內在繳納成交價款時同步向出租方一次性繳納“三項”保證金合計
登錄后查看(其中包含
登錄后查看裝修保證金、
登錄后查看工程履約保證金及
登錄后查看租賃履約保證金)。工程履約保證金將專項用于承租方后續裝修改造工程需求,由出租方根據裝修改造工程進度分階段審核后按照審核金額無息撥付至承租方指定的工程款及有關費用收取賬戶,確保裝修工程資金專款專用。裝修保證金在承租方完成租賃標的物內裝后30個工作日內無息退還。租賃履約保證金在租賃合同到期且承租方結清所欠費用及違約金、賠償款(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物業費、能源費、違約金、賠償金等)后30個工作日內予以無息退還。 如承租方不能按照上述期限履行以上成交確認書/租賃合同簽署義務或首年租金、“三項”保證金足額繳納義務,則視為該承租方根本違約,承租方確認出租方有權采取下列措施,承租方須承擔相應違約責任:(1)尚未簽署《成交確認書》或《房屋租賃合同》或未繳納成交價款或未繳納“三項”保證金的,出租方有權按照本《租賃條件及重大事項提示》第五條第1款規定的競租保證金處置方式處理競租保證金和全額扣收租賃履約保證金(如已繳納)作為違約金(如未繳納租賃履約保證金的,承租方須向出租方支付與租賃履約保證金等額的違約金),競租保證金按規定處置和扣收租賃履約保證金后,如不足以彌補出租方損失的,承租方須繼續賠償,同時出租方有權單方解除/終止成交事項,另行招租,如承租方已付款項有剩余,出租方有權在其中直接扣收違約金和損失,如仍有剩余則無息退還承租方;(2)已經簽署《成交確認書》或《房屋租賃合同》或繳納成交價款(部分或全部)或繳納“三項”保證金(部分或全部)的,出租方有權全額扣收競租保證金(承租方前述違約情況下出租方有權決定不適用成交后轉化為租金)、租賃履約保證金(如已繳納)作為違約金(如未繳納租賃履約保證金的,承租方須向出租方支付與租賃履約保證金等額的違約金),競租保證金、租賃履約保證金不足以彌補出租方損失的,承租方須繼續賠償出租方,同時出租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另行招租,如承租方已付款項有剩余,出租方有權在其中直接扣收違約金和損失,如仍有剩余則無息退還承租方。 6、交付期限、起租日:成交價款結清后,承租方需于5個工作日內與出租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承租方將成交價款(首年租金)、工程、租賃履約保證金、裝修保證金交齊且交易雙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后,出租方對標的資產進行加固及水電氣暖相關改造。出租方完成標的資產的加固及水電氣暖相關改造工程需要一段時間,此期間時長具有不確定性,此對標的資產的交付時間有所影響,故本項目按出租方書面通知承租方交付標的資產的時間為履行標的資產交付義務的時點。出租方預估
登錄后查看前將標的資產交付給承租方,如出租方非自身決策原因未按時交付房屋,承租方須認可延期交付,并與出租方自行協商延期交付事宜。承租方參與競價即視為對前述事項的知悉和認可,不得以不清楚、知悉不全面等理由向出租方主張權利或抗辯或作為不簽署成交確認書/租賃合同或拒付成交價款/“三項”保證金或不履行/不按約定履行租賃合同約定義務的理由。承租方如有違反,則出租方有權采取以下措施,承租方須承擔相應違約責任:(1)尚未簽署《成交確認書》或《房屋租賃合同》或未繳納成交價款或未繳納“三項”保證金的,出租方有權按照本《租賃條件及重大事項提示》第五條第1款規定的競租保證金處置方式處理競租保證金和全額扣收租賃履約保證金(如已繳納)作為違約金(如未繳納租賃履約保證金的,承租方須向出租方支付與租賃履約保證金等額的違約金),競租保證金按規定處置和扣收租賃履約保證金后,如不足以彌補出租方損失的,承租方須繼續賠償,同時出租方有權單方解除/終止成交事項,另行招租,如承租方已付款項有剩余,出租方有權在其中直接扣收違約金和損失,如仍有剩余則無息退還承租方;(2)已經簽署《成交確認書》或《房屋租賃合同》或繳納成交價款(部分或全部)或繳納“三項”保證金(部分或全部)的,出租方有權全額扣收競租保證金(承租方前述違約情況下出租方有權決定不適用成交后轉化為租金)、租賃履約保證金(如已繳納)作為違約金(如未繳納租賃履約保證金的,承租方須向出租方支付與租賃履約保證金等額的違約金),競租保證金、租賃履約保證金不足以彌補出租方損失的,承租方須繼續賠償出租方,同時出租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另行招租,如承租方已付款項有剩余,出租方有權在其中直接扣收違約金和損失,如仍有剩余則無息退還承租方。 四、水、電、氣、熱、物業等相關費用承擔: 1.以標的資產交接日期為準,出租方負責結清此前的水、電、供暖、燃氣、物業等費用。交接之后,由承租方承擔供暖費用、物業費;承租方負責承擔租賃期內水費、電費、燃氣費和相關稅費以及供電、供水、供氣、供暖、網絡、消防設備設施等標的資產配套設施設備的維護及其產生的費用。 2.承租方負責承擔經營過程中所產生的一切稅費以及行政管理部門收取的各項有關稅、費,出租方不承擔任何因此而產生的責任及連帶責任。成交租金為含增值稅金額,租金增值稅由出租方承擔。 3.承租期內,承租方負責標的資產的維護、維修,費用自理。 五、對承租方的要求及需滿足的條件: 1.租賃項目公告期即為盡職調查期,意向承租方在本項目公告期及標的展示期間有權利和義務自行對租賃房屋進行全面了解。意向承租方在遞交參加競租申請并繳納競租保證金后,即視為已詳細閱讀并完全認可本項目所涉租賃條件及重大事項提示及其所披露內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項目招租公告內容及租賃房屋的現狀及瑕疵,已完成對本項目的全部盡職調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承租方若發生以不了解租賃房屋的現狀及瑕疵等為由發生逾期或拒絕簽署《成交確認書》、《房屋租賃合同》、拒付交易價款或“三項”保證金、放棄承租或退還出租標的,即視為違約,承擔相關違約責任。如承租方出現違約情形,承租方前期交納的競租保證金作為違約金暫時保留在產權中心賬戶,扣除雙方交易服務費后,剩余部分用于彌補再次競價低于前次成交價的差額。若彌補差額后仍有剩余,或再次成交價高于此次成交價、不需彌補差額的,剩余部分無息返還給該承租方。若競租保證金不足以支付前述款項的,產權中心及出租方有向承租方追索的權利。 2.本租賃項目相關情況在上述條款中未有列明的,以實際情況為準,由意向承租方自行查詢處理,產生的一切相關費用由意向承租方自行承擔。 3.項目成交后,出租方可為承租方開具租金增值稅普通發票。 4.對承租方相關要求及責任: (1)承租方應為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的法人、非法人組織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2)承租方不得改變房屋主體結構,不可破壞承重設計及公共設施,不得違反關于裝修裝飾的地方行政部門相關規定要求。承租方自行維修、裝修房屋,所需費用自行承擔。租期屆滿后,承租方無條件將標的交與出租方,出租方不另行承擔任何費用; (3)承租期間承租方所需工作人員由承租方自行聘用,承租方及承租方所聘人員與出租方無勞動合同關系。受聘人員的工資、社保等全部由承租方承擔。 (4)承租期間所需費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擔。承租方須保證經營的合法性并接受工商、稅務、衛生、物價、治安、消防等有關部門的監督和管理。 (5)承租方不得擅自將標的資產轉租、轉讓、入股或抵押。 (6)承租方不得利用承租標的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 (7)承租方在使用標的資產期間,要保證合理、合法、合規利用,并及時協調、處理因使用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糾紛及問題。承租期間所發生的所有事故或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承租方承擔責任,與出租方無關。 (8)承租方在承租期間要按照屬地政府及行管部門相關要求,做好標的資產周邊的圍擋、苫蓋、綠化、市容衛生、環保、消防、安全生產、創城等工作;杜絕污水、噪聲、垃圾等對周邊的污染和影響,妥善處理與周邊單位和住戶的關系,解決好信訪等問題。 (9)承租方自行辦理使用標的資產從事經營活動所需的合法手續,不得非法經營。 (10)未經出租方批準,承租方不得擅自轉租標的資產。若臨時做其他用途需經過出租方及行業主管部門書面批準后方可實施且需要提供合法手續。 如承租方違反上述各項要求或對有關事項處理不當,給出租方造成不利影響或損失的,承租方確認出租方有權采取下列措施,承租方須承擔相應違約責任:出租方有權全額扣收租賃履約保證金(如已繳納)作為違約金(如未繳納租賃履約保證金的,承租方須向出租方支付與租賃履約保證金等額的違約金),租賃履約保證金不足以彌補出租方損失的,承租方須繼續賠償出租方,同時出租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另行招租,如承租方已付款項有剩余,出租方有權在其中直接扣收違約金和損失,如仍有剩余則無息退還承租方。 5.期滿后的處置 合同期滿后由出租方收回標的資產,承租方自行添置的裝修裝飾、設施設備,如為可拆除的,由其在租期屆滿后15日內自行拆走,逾期沒有拆走的視為放棄,出租方有權處置;不能拆除的,則承租方自動放棄,出租方有權處置,且對承租方不承擔任何補償或賠償責任。 6.違約責任 (1)本出租條件及重大事項提示中對違約事項有違約責任規定的,按有關內容執行;其他違約責任按照雙方最終簽署的《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內容確定。 (2)本出租條件及重大事項提示中所稱“出租方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出租方租賃標的加固修繕費用支出等實際損失、再次招租降價差額、正常履約情況下租金收入等預期利益損失及維權發生的律師費、財產保全責任擔保費/保險費、差旅費等費用損失。 7.其他事項 (1)出租的標的資產在租約期內,凡因城市規劃等原因引起對所租賃標的資產動遷或拆除的,出租方負責按規定提前通知承租方該事項,并有權立即解除租賃合同,出租方不承擔解除合同的責任,出租方對承租方無補償或賠償義務,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承租方須在出租方通知其騰遷之日起10日內完成騰遷,如因承租方延遲騰遷或不當騰遷給出租方造成損失的,承租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2)出租方在標的資產出租期間,有權抵押或出售標的資產(租賃物),承租方不得干涉,就此出租方對承租方不負任何賠償或補償責任。如租期內發生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處置抵押物或出租方出售標的資產情形,承租方享有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權;承租方如無購買意向則依法按照“買賣不破租賃”規定或承租方與新產權單位自行協商內容處理。 (3)如承租方在出租方對標的資產完成加固及水電氣暖相關改造工程前明示或以行為默示毀約,不承租標的資產、不配合出租方處理標的資產有關事項、阻礙標的資產修繕加固及水電氣暖相關改造等工作的,不履行或不按租賃合同約定履行的,就此,承租方確認出租方有權采取下列措施,承租方須承擔相應違約責任:出租方有權全額扣收競租保證金(承租方前述違約情況下出租方有權決定不適用成交后轉化為租金)、租賃履約保證金(如已繳納)作為違約金(如未繳納租賃履約保證金的,承租方須向出租方支付與租賃履約保證金等額的違約金),競租保證金、租賃履約保證金不足以彌補出租方損失的,承租方須繼續賠償出租方,同時出租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另行招租,如承租方已付款項有剩余,出租方有權在其中直接扣收違約金和損失,如仍有剩余則無息退還承租方。 (4)參與競租單位報名并繳納競租保證金的行為,即視為對下列各事項已完全認可: 1)出租方已將標的資產現狀在前文予以充分披露。參與競租單位須在公告期內自行前往標的資產進行實地踏查,并主動了解標的資產原始資料情況(含出租方持有的資料部分),同時須充分知悉標的資產滿足正常使用及開業經營所需辦理的包括但不限于消防工程等各項工程竣工驗收條件及可行性; 2)出租方完成標的資產樓宇加固及水電氣暖相關改造工程并將標的資產交付承租方后,承租方須自行負責辦理各項滿足經營使用需求的工程竣工手續,出租方不承擔相關辦理責任及義務; 3)若因非出租方或其上級單位內部決策原因,導致標的資產無法正常交付,或后續承租方無法成功辦理標的資產竣工驗收手續,進而致使無法正常開業經營,相關責任均由承租方承擔,并由其自行負責解決處理; 4)承租方須在出租方完成標的資產的修繕加固直至符合《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取得合格的房屋建筑安全鑒定報告)及完成標的資產水電氣暖相關改造并將標的資產交付給承租方后,方可進場進行裝修改造施工,并與出租方簽訂安全責任協議。承租方確認在其對標的資產實施改造和裝修期間,其自身及人員或為其進場施工、設計、監理、管理等的任一第三方及人員,如因發生安全事故導致人身或財產損害或損失的,由承租方自行負責處理并承擔全部責任,承租方不得因此向出租方主張任何權利,如因此致使出租方遭受他方索賠或承擔其他責任的,承租方須對出租方進行相應的賠償。 承租方不得以對前述各事項不清楚、知悉不全面等為理由向出租方主張權利或抗辯作為不簽署成交確認書/租賃合同或拒付成交價款/“三項”保證金或不履行/不按約定履行租賃合同約定義務的理由。承租方如有違反,則出租方有權采取以下措施,承租方須承擔相應違約責任:1)尚未簽署《成交確認書》或《房屋租賃合同》或未繳納成交價款或未繳納“三項”保證金的,出租方有權按照本《租賃條件及重大事項提示》第五條第1款規定的競租保證金處置方式處理競租保證金和全額扣收租賃履約保證金(如已繳納)作為違約金(如未繳納租賃履約保證金的,承租方須向出租方支付與租賃履約保證金等額的違約金),競租保證金按規定處置和扣收租賃履約保證金后,如不足以彌補出租方損失的,承租方須繼續賠償,同時出租方有權單方解除/終止成交事項,另行招租,如承租方已付款項有剩余,出租方有權在其中直接扣收違約金和損失,如仍有剩余則無息退還承租方;2)已經簽署《成交確認書》或《房屋租賃合同》或繳納成交價款(部分或全部)或繳納“三項”保證金(部分或全部)的,出租方有權全額扣收競租保證金(承租方前述違約情況下出租方有權決定不適用成交后轉化為租金)、租賃履約保證金(如已繳納)作為違約金(如未繳納租賃履約保證金的,承租方須向出租方支付與租賃履約保證金等額的違約金),競租保證金、租賃履約保證金不足以彌補出租方損失的,承租方須繼續賠償出租方,同時出租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另行招租,如承租方已付款項有剩余,出租方有權在其中直接扣收違約金和損失,如仍有剩余則無息退還承租方;3)如因承租方對工程安全責任、事故、損害等事件處理不當致使出租方遭受他方索賠或承擔其他責任的,出租方有權在工程履約保證金或裝修保證金中直接扣收承租方應賠償給出租方的相應金額。
--- 交易條件與受讓方資格條件 ---
出租方名稱:吉林長發小額貸款有限公司
出租方式:整體
公告期/報名時間:2025-08-11 09:00:00至2025-08-22 15:00:00
競價方式:動態報價
付款支付方式:一次性付款
付款支付時間:項目成交后2個工作日內簽署《成交確認書》,并于3個工作日內一次性付清成交價款及交易服務費
與租賃相關的其它條件:1、意向承租方應在公告截止日15:00之前登記報名并交納競買保證金至產權中心指定賬戶(以到賬時間為準),方能取得報價資格。 2、出租標的以實物現狀為準,意向承租方在公告期間有權利及義務自行對標的資產進行全面了解,一經遞交承租申請并交納競買保證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與認可標的狀況及相關約定,自愿接受出租標的的全部現狀及瑕疵,并愿承擔一切責任與風險,成為承租方后不得以不了解出租標的狀況及瑕疵為由拒絕承租或拒付剩余出租價款,否則視為違約。 3、其他未盡事宜,詳見《租賃條件及重大事項提示》/《競買須知》。 4、本標的承租方須向產權中心交納交易服務費,具體收費標準:按年租金成交金額的5%收取。
承租方資格條件: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和支付能力;具有良好的商業信用;承租方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租賃保證金設置:1、交納數額:
登錄后查看 2、交納要求:法人單位報名需由公司賬戶轉賬,自然人報名需由本人銀行卡轉帳。 3、交納截止時間:2025-08-22 15:00:00 4、交納方式:電匯;網上銀行支付等(不接受現金交納) 5、保證金賬戶信息:賬戶名:吉林長春產權交易中心(集團)有限公司,賬號:43190378611000000469,開戶銀行:招商銀行長春分行營業部,行號:308241000039。收款方戶名:吉林長春產權交易中心(集團)有限公司,其中的括號為中文輸入法全角情況下的括號“()”,非英文半角情況下的括號“()”,帳號與戶名正確即自動入賬。請您一定注意賬號與戶名的正確性,如賬號與戶名中某一項出現錯誤,款項將會出現掛賬不能及時入賬,屆時會影響您的入賬時間。 6、處置方法:意向受讓方被確定為最終受讓方的,其交納的競買保證金被轉為交易服務費及成交價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讓方所交納的保證金在受讓方被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無息返還。如果意向受讓方出現違約情形,受讓方前期交納的保證金作為違約金暫時保留在產權中心賬戶,扣除雙方交易服務費后,剩余部分用于彌補再次競價低于前次成交價的差額。若彌補差額后仍有剩余,或再次成交價高于此次成交價、不需彌補差額的,剩余部分返還給該受讓方。若保證金不足以支付前述款項的,產權中心及相關方有向受讓方追索的權利。
--- 登記報名 ---
報名方式:網絡報名
成交后需提交的材料:自然人:身份證原件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原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原件、公章、法人章。
--- 其他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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