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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人社部《工傷保險經辦規程》(人社廳發〔****〕**號)、《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按照工傷保險自治區級統籌工作總體部署,加強全區工傷保險業務經辦管理,規范和統一經辦操作程序,寧夏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會同有關部門對《寧夏回族自治區工傷保險經辦規程(試行)》(寧人社發〔****〕***號)進行修訂,形成了《寧夏回族自治區工傷保險經辦規程(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如有意見建議,請于****年**月**日前書面反饋至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聯系電話:****-******* ??傳真:****-*******
電子郵箱:********登錄后查看***.***
地址:寧夏銀川市興慶區上海東路**號,郵編:******
????附件:寧夏回族自治區工傷保險經辦規程(征求意見稿)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年**月**日?
附件
寧夏回族自治區工傷保險經辦規程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社會保險登記
第三章 工傷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
第四章 工傷醫療、康復與輔助器具配置管理
第五章 工傷保險待遇審核
第六章 工傷保險待遇和專項費用支付
第七章 工傷保險關系轉移接續
第八章 財務管理
第九章 信息管理
第十章 稽核內控
第十一章 權益記錄與服務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全區工傷保險業務經辦管理,規范和統一經辦操作程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工傷保險經辦規程》(人社廳發〔****〕**號)*《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和《寧夏回族自治區推進完善工傷保險自治區級統籌制度的實施意見》*等有關政策法規,結合寧夏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于全區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工傷保險協議機構(包括醫療機構、康復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工傷預防項目實施單位)等辦理工傷保險業務的活動。
第三條 本規程所指經辦業務包括社會保險登記,工傷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工傷醫療、康復與輔助器具配置管理,工傷保險待遇審核,工傷保險待遇和專項費用支付,工傷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財務管理,信息管理,稽核內控,權益記錄與服務等內容。
第四條 全區工傷保險自治區級統籌實行“六統一”管理模式,即工傷保險在全區范圍內統一基金管理、統一參保范圍和參保對象、統一費率政策和繳費標準、統一待遇支付標準、統一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辦法、統一經辦流程和信息系統。
第五條全區各地工傷保險費收入全額歸集至自治區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工傷保險基金在全區范圍內統一管理和使用,統一核算和結算。自治區級統籌基金預算和財務管理辦法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鹱灾螀^級統收統支管理和自治區儲備金按照《寧夏回族自治區推進完善工傷保險自治區級統籌制度的實施意見》和《關于規范全區工傷保險自治區級統籌基金管理流程的通知》*執行。
第六條自治區建設全區統一的寧夏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一體化系統(以下簡稱“一體化系統”)、寧夏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共服務系統(以下簡稱“公共服務系統”)辦理工傷保險業務,實現業務數據自治區級集中管理,形成工傷保險行政、經辦、信息、監控工作四位一體工作機制,推進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經辦業務的政務服務“一件事”辦理模式*。
一體化系統和公共服務系統與國家、自治區政務服務平臺對接,提升業務聯動服務能力,逐步實現與公安、民政、財政、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管、醫保、稅務、法院等單位及金融機構、服務協議機構信息共享。
以社會保障卡(含電子社???,下同)作為參保人員身份憑證,實現工傷醫療(康復、輔助器具配置)費用持卡即時結算,利用社會保障卡銀行賬戶實現工傷保險待遇社會化發放。
第七條 各級經辦機構應貫徹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線上與線下服務相結合。按照規范化、標準化、便捷化的目標,規范工傷保險業務辦理,優化流程、精簡環節、縮短時限、減證便民,統一申報要求、統一審核標準、統一服務文本,拓展公共服務內容和渠道,全面實現工傷保險公共服務事項線上辦理。
規范全區工傷保險業務的文書管理。本規程工傷保險業務表格全區各地遵照執行、主動公示,可在區內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經辦機構網站查詢、下載。
一體化系統和公共服務系統支持實施業務辦理全程影像化管理。本規程所要求提供的證明材料,核對原件后掃描存入信息系統。推行減證便民措施,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經辦機構共享參保繳費、工傷認定鑒定、工傷待遇等信息,原則上重復信息不得重復填寫,重復材料不得反復提交。能通過一體化系統共享交換獲取的信息,不得要求提供。
第二章 社會保險登記
社會保險登記包括參保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等內容。
第一節 按單位參保方式參保登記
第八條 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工傷保險參保登記實行屬地管理。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應當自成立之日起**日內到屬地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
第九條 經辦機構通過注冊登記部門數據平臺或官方網站可以獲取用人單位登記信息的,在用人單位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時,應當通過上述渠道接收信息,同步完成社會保險登記,不再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紙質材料。
第十條 經辦機構無法通過數據共享應用獲取用人單位登記信息的,用人單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時提供以下資料:
(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
(二)法人身份證和聯系電話。
第十一條 單位參保登記事項主要包括:
(一)單位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單位類型、隸屬關系、登記機關、成立日期、所屬行業、聯系地址、聯系方式及銀行信息等;
(二)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有效身份證件信息(證件類型和證件號碼)、聯系方式。
第十二條?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營業執照或其他批準成立證件中登記的實際主要經營范圍,對照有關工傷保險行業風險分類規定*,確定其工傷行業風險類別。
對于勞務派遣企業,可根據被派遣勞動者實際用工單位所在行業,或根據多數被派遣勞動者實際用工單位所在行業等因素,綜合確定其工傷風險類別。
第十三條?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完成社保登記后,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日內,依法及時到經辦機構或者通過公共服務系統為職工或其他用工人員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并提供用工人員姓名、有效身份證件信息(證件類型和證件號碼)、聯系方式和地址等信息。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參保登記,應當通過公共服務系統,上傳在編人員錄用文件、工資審批表等材料,通過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經辦審核后完成參保登記。
第十四條 按單位參保方式工傷保險生效時間。參保單位職工的工傷保險生效時間為用人單位為其首次完成稅務申報并繳費的次日起生效。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以實際繳費信息為準。
參保單位職工首次完成稅務申報繳費前發生工傷,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為該職工依法進行稅務申報繳費,按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自到賬日期次日起支付新發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注冊地與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原則上應在注冊地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未在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可由用人單位在生產經營地為其參加工傷保險。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各勞務派遣單位在自治區內派遣勞動者的,要依法在注冊地為被派遣旁勞動者參加工傷保險。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各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到自治區外(不包括境外)就業的,應當嚴格按照《勞務派遣暫行規定》要求,在用工單位所在地為被派遣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對在自治區外參加其他社會保險而申請在本地區以單位參保方式參加工傷保險的,應提供其在自治區外的參保繳費證明。
建筑施工企業按項目參保的,應在施工項目所在地參加工傷保險。
第二節 按工程建設項目參保方式參保登記
第十六條 我區境內各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鐵路、公路、水運、水利、能源、機場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施工項目,應按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
建設施工企業相對固定的職工,應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對不能按用人單位方式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應按工程建設項目(標段)優先參加工傷保險。鐵路建設項目有關人員,按照國家及國鐵集團公司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由施工項目總承包單位或項目標段合同承建單位(以下統稱為“施工承包單位”)在寧夏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共服務系統參保繳費,跨省首次參保的到當地的社保經辦機構和稅務部門為所承建的工程建設項目(標段)辦理工傷保險參保繳費手續。對于跨市、縣的工程建設項目(標段),原則上應在工程項目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和稅務部門辦理相關參保繳費手續。
第十七條 房屋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物和附屬構筑物設施相關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建筑給水排水、采暖通風、建筑電氣、智能建筑及裝飾裝修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橋梁、供水、排水、污水處理、燃氣、熱力、垃圾處理、防洪等設施的土建和管道安裝工程;機電工程包括管道建設、消防建設等工程;其他道路工程包括公路建設、鐵路建設、涵洞隧道建設等工程;其他市政設施工程包括廣場、園林建設、停車場等工程。
第十八條 項目登記。建設施工企業在項目所在地經辦機構無參保登記信息的,應當先到項目所在地經辦機構辦理單位參保登記業務。辦理完成單位參保登記的建設施工企業,在公共服務系統錄入項目信息,上傳《中標通知書》或《承接工程通知書》,經主管部門備案的《工程施工合同》證照原件。建設項目已經分包或勞務分包的,上傳分包合同或勞務分包合同。
第十九條 繳費核定。經辦機構應在*個工作日內完成項目登記信息審核,重點審核工程造價、施工期限等信息正確性。審核屬于工程建設項目參保范圍,信息準確完整的,予以確認,并推送稅務部門進行繳費核定和征收。審核屬于工程建設項目參保范圍,需完善信息補正資料的,不予確認,提出審核意見,通過公共服務系統通知建設施工企業修改項目登記信息或補充上傳資料后再次審核。審核不屬于工程建設項目參保范圍的,只確認項目登記信息。
第二十條項目參保生效時間。項目繳費后開工的,保險開始時間和保險終止時間以項目登記信息中施工合同的開工時間、完工時間為準。項目繳費時已經開工的,保險開始時間為完成項目繳費的次日*,合同完工時間為終止時間。
????項目完工時間提前或延后的,根據原施工合同約定或工程主管部門出具的手續確定終止時間。
第二十一條 項目延期登記。建設施工企業因拆遷問題、發包方過失、天氣影響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導致建設項目拖延的,應在原施工合同到期時間前**日內在公共服務系統申請變更項目完工時間,上傳《寧夏工程建設項目工傷保險延期登記表》(附件*),并由經辦機構進行審核后生效。
第二十二條 項目人員登記。經辦機構建立**小時網上申報的動態實名申報方式,依托一體化系統勞動用工“一件事”功能,打通勞動合同簽訂、勞動合同備案、社保參保登記的線上服務鏈條。
建設施工企業應通過公共服務系統依法與職工簽訂簡易勞動合同,督促工程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依法與所招用的人員線上簽訂勞動合同進行用工實名登記,對全部施工人員實行動態實名制管理。線上簽訂勞動合同后,一體化系統自動關聯辦理勞動合同備案、人員參保登記。
已參保生效項目新增人員工傷保險生效時間為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與所招用的人員線上簽訂勞動合同(以單位簽章時間為準)的次日;未及時簽訂線上勞動合同進行實名登記的,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線上簽訂勞動合同實名登記次日以后新發生的費用。
第二十三條 已經以用人單位方式參加工傷保險的用工人員,不得在同一家參保單位以工程建設項目方式參加工傷保險。
第三節 變更登記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的單位名稱、聯系地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單位類型、證照代碼、主管部門或隸屬關系、開戶銀行和賬號以及經營范圍等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日內到經辦機構辦理變更登記,填寫《寧夏回族自治區社會保險變更登記表》(附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單位名稱、住所、類型、證照代碼、發生變更的,提供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發生變更的,還需提供法人或負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及聯系電話;
(二)機關、事業單位改制的,提供批準改制的文件;
(三)單位撤銷、解散、合并、改制、分立的,提供相應文件或法律文書。
第二十五條 經辦機構及時審核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變更登記事項,即時為其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將相關辦理資料按規定歸檔管理。
未通過變更審核的,經辦機構應向用人單位說明原因,并告知用人單位補正材料后可再次申請辦理。
經辦機構能夠通過注冊登記部門數據平臺獲取參保單位社會保險登記事項變更信息及相關資料的,不再要求參保單位提供辦理變更所需資料。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增加用工人員,通過在公共服務系統進行勞動合同簽訂的方式完成。減少用工人員時,在公共服務系統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為職工核定繳納解除勞動合同當月的工傷保險費。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申請變更人員登記信息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參保人員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等信息變更時,需提交身份證、戶口本或公安機關出具的雙重戶籍證明或戶籍變更注銷證明原件,經辦機構審核確認后完成個人登記信息變更;由用人單位代為辦理的還需出具加蓋單位公章的情況說明。
(二)參保人員的居住地址、聯系電話等信息變更時,參保人員可通過“我的寧夏”手機***自行辦理變更。由用人單位代為辦理的,需由用人單位出具加蓋單位公章的情況說明到經辦機構辦理。
第四節 注銷登記
第二十八條 參保單位因注銷、宣告破產、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解散、撤銷、合并、分立、成建制轉移等原因依法終止,無欠繳社會保險費且完成人員清理的,應自依法終止之日起**個工作日內向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注銷登記。
第二十九條 企業在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前,應當清繳社會保險欠費。
經辦機構能夠通過注冊登記部門數據平臺或官方網站獲取參保單位注銷信息的,對沒有社保欠費的企業同步進行社保登記注銷。對不能獲取注銷信息的,用人單位需填寫《寧夏回族自治區社會保險注銷登記表》(附件*),并提供以下資料:
(一)相關部門的注銷通知或人民法院判決單位破產等法律文書;
(二)用人單位主管部門或相關部門批準解散、撤銷、終止或分立、合并、轉讓、改制的相關文件。
第三十條 參保單位因關閉、破產、改制辦理注銷登記的,在破產清算時應依法為工傷職工一次性結清工傷保險待遇或按照政策規定,一次性足額躉繳費用后將其工傷職工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
第三章 工傷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
工傷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包括費率管理、申報繳納管理、退費管理等內容。
第一節 費率管理
第三十一條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登記信息中行業類型確定工傷保險行業風險類別和基準費率。*用人單位跨行業經營的,按照較高風險行業確定費率。經辦機構應對參保單位費率適用情況進行核查。
第三十二條 工傷保險浮動費率每兩年浮動一次。工傷保險費率浮動核準事項由各市、縣(區)經辦機構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工傷保險費率浮動管理辦法(修訂)》,在參保單位基準費率的基礎上,根據其上一周期工傷保險支繳率,核定其在下一浮動周期內應當適用的工傷保險費率。并在費率調整前將費率浮動核準情況通過公共服務系統告知參保單位。
告知內容包括:用人單位一個浮動周期內工傷保險基金使用情況、所屬浮動費率檔次、本年度繳費費率以及申訴的部門和時限等信息。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對費率浮動結果有異議的,在收到告知后**個工作日內,向經辦機構提出重新核定工傷保險費率的申請,并提供相關材料。經辦機構應自收到用人單位申請之日起**個工作日內重新核定,并將重新核定結果和依據告知用人單位。
參保單位于新一周期費率浮動工作開始前按原費率申報每月工傷保險費,在新一周期費率浮動工作開始后,改為按浮動調整后的費率執行。參保單位費率浮動執行期間,所處風險行業類別發生變更的,基準費率部分按照新的標準執行,浮動費率部分按照原標準執行。
第三十四條 我區實施“單位參保+項目參保綜合浮動費率機制”,即用人單位費率浮動標準和工傷保險綜合支繳率掛鉤。在一個浮動周期內,工傷保險支繳率等于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工傷職工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的單位參保+項目參保工傷保險待遇金額,與該用人單位繳納的單位參保+項目參保工傷保險費的比。計算公式為:工傷保險支繳率=(本浮動周期內單位參保+項目參保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待遇金額)÷(本浮動周期內用人單位繳納的單位參保+項目參保工傷保險費金額)×***%。浮動費率比例適用于該用人單位按單位參保和按項目參保兩種參保方式,具體數值為浮動費率比例分別乘以其按單位參保基準費率和按項目參保基準費率。
第三十五條 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的工貿、礦山行業企業,持達標證書和公告,按企業達標等級享受工傷保險費率下浮優惠政策,被原審核單位公告撤銷其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等級的,不再享受費率下浮優惠政策。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企業工傷保險費率下浮優惠政策不與浮動費率計算結果疊加應用,浮動費率結果為上浮的,不再享受費率下浮優惠政策,浮動費率結果為下浮的,適用較高比例的下浮標準。
第三十六條 經辦機構在重新核定費率后,應當及時將上一浮動周期的用人單位工傷保險支繳率情況和下一浮動周期浮動費率標準進行公示,并通過線上或線下形式向用人單位和工傷保險費征繳機構通報。
第二節 申報繳納管理
第三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總額為繳費基數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稅務部門根據用人單位申報的參保人員工資,按照有關規定確定個人繳費工資。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為全部參保人員個人繳費工資之和,作為其當期繳費基數。繳費基數上下限按照每年自治區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參保職工被認定為因工死亡,用人單位在其死亡當月應為其申報繳納工傷保險費,從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三十八條工程建設項目工傷保險由施工項目總承包單位或項目標段合同承建單位按照勞動雇傭關系一次性代繳本項目工傷保險費,覆蓋項目使用的所有職工,包括總承包單位、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使用的農民工*。
工程建設項目工傷保險繳費總額為建設安裝工程費(或工程合同價)的**%乘以工程建設項目工傷保險的繳費費率。
工程項目追加工程造價的,經辦機構應當變更項目登記信息并按規定重新計算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補繳差額部分。
第三十九條 工傷保險費的征繳實行按月申報制度,用人單位在稅務征收系統中按月申報單位工傷保險費,并應及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超過六個月未申報繳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并計入用人單位應繳總額。
第四十條 稅務機關完成收款后,每月在規定時間內向經辦機構推送實繳費款信息。經辦機構依據稅務機關推送的到賬信息記錄個人權益。
優化調整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流程,涉及征收環節需要調整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節 ?退費管理
第四十一條 工傷保險費退費采取稅務部門受理審核,各地經辦機構退還的方式。各地經辦機構按月將已辦理的退費信息傳送給同級財政部門、稅務部門及自治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以下簡稱自治區社保局),由自治區社保局匯總后,報送自治區財政廳。退費金額每季由各地經辦機構在計劃基金支出用款中合并申請。
第四十二條 建設項目在開工前取消的,或者建筑施工總承包單位失去承包資格,總承包單位以建設項目參保的,可以向稅務部門申請退費,辦理參保的經辦機構按照稅務部門受理審核意見退還已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偝邪鼏挝簧暾埻诉€工傷保險費時,應當提供:
(一)總承包單位申請退費的說明;
(二)繳費發票原件及繳費核定單;
(三)發包單位的確認材料;
(四)通過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核的項目,還應提供建設主管部門的確認材料;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工傷醫療、康復與輔助器具配置管理
工傷醫療、康復與輔助器具配置管理包括協議管理、工傷醫療管理、工傷就醫即時結算管理、工傷康復管理、輔助器具配置管理等內容。
第一節 ?協議管理
第四十三條 工傷保險醫療、康復、輔助器具配置服務實行協議管理方式。在公開、公正、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經辦機構與符合條件的醫療、康復、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簽訂服務協議。
第四十四條?自治區社保局負責制定全區統一的工傷保險服務協議文本,市、縣(區)經辦機構根據政策要求和實際情況及時調整文本相關內容。工傷保險服務協議期限為*-*年,工傷保險服務協議應包括就醫管理、服務管理、目錄管理、信息系統管理、費用審核與結算、監督管理、違約責任、協議有效期限等內容。
工傷保險服務協議在履行過程中如遇情況變化,需要變更、補充或終止的,雙方應按照協議約定及時協商議定。
第四十五條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經衛生健康部門批準并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各類醫療機構,以及經衛生健康部門同意對社會提供服務的軍隊醫療機構;
(二)具備為工傷職工提供良好醫療服務的條件,在工傷救治、康復和職業病防治方面有專業技術優勢;
(三)有健全和完善的醫療服務管理制度,符合工傷保險信息化要求,具備工傷醫療服務、信息傳輸、結算必需的設施、設備;
(四)遵守國家有關醫療服務和職業病防治管理的法規和標準,遵守國家、自治區規定的醫療服務和藥品的價格政策;
(五)遵守工傷保險的法律法規。
第四十六條 工傷保險協議康復機構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備二級以上康復??茩C構條件或三級綜合醫療機構資質,康復技術水平在所在地區處于領先水平;
(二)設有專門的康復病房,康復病房床位在**張以上,每張病床凈使用面積在*平方米左右;
(三)康復業務用房面積在***平方米以上(不含病房),有獨立的康復功能評定、康復治療和康復支具安裝室等;
(四)有較為完善的康復器械和設備;
(五)擁有**名以上康復專業醫師(其中副高級以上職稱人員比例一般不低于**%),經過專業培訓的康復治療師**名以上;
(六)建立了工傷康復管理規章制度,設有工傷康復管理專職機構和人員;
(七)有安全穩定可靠的網絡信息線路和設備。
第四十七條 工傷保險協議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持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假肢矯形器生產裝配企業經營許可證》;
(二)建立了工傷輔助器具配置管理規章制度,設有工傷輔助器具配置管理專職人員,配備相應的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專業工作人員;
(三)有安全穩定可靠的網絡信息線路和設備。
第四十八條 各地經辦機構應與簽訂工傷保險服務協議的醫療(康復、輔助器具配置)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工傷保險協議機構)加強溝通協商,及時告知協議機構有關工傷保險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規程的變化等情況,并進行工傷保險經辦政策的宣傳、解釋與培訓。
第四十九條 各地經辦機構按照協議對工傷保險協議機構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對與其簽訂工傷保險服務協議的機構進行檢查和考核,定期或不定期對工傷保險服務協議機構進行抽查;督促其遵守因病施治的原則,做到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用藥、合理收費。
對違反服務協議的機構,要依據有關規定和協議約定,采取約談、限期整改、暫停撥付、拒付費用、暫停協議、解除協議等處理措施,對已支付的違規工傷保險費用予以追回。對存在欺詐騙保行為的服務協議機構,依法依規處理。
如出現協議中規定的需解除協議的情形,提出解除協議的一方應按照協議規定時間通知另一方,并共同做好已收治工傷職工的醫療(康復)、輔助器具配置服務。
第五十條市、縣(區)經辦機構負責定期與屬地內符合條件的醫療、康復、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簽訂服務協議,做好協議管理工作。已簽訂服務協議的工傷保險醫療、康復、輔助器具配置協議機構在全區范圍內互認;被確定為跨省異地就醫即時結算協議機構的在全國范圍內互認。各地經辦機構初審、自治區社保局審定的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協議機構名單入庫全國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協議機構庫,并在門戶網站公布。協議機構發生新增、中止或者終止協議、停業或歇業等情形的,各地經辦機構應及時上報自治區社保局,由自治區社保局上報全國系統,動態更新全國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協議機構庫**。
第五十一條 市、縣(區)經辦機構要在自治區公布工傷保險協議機構名單的基礎上,結合實際,采取廣播、電視、報刊、媒體、公告、專欄等方式,將異地就醫即時結算協議機構名單對外公布,讓用人單位、參保職工熟悉了解,方便工傷職工就醫結算。
第二節 工傷醫療管理
第五十二條 職工發生工傷后,應在工傷保險協議機構進行治療,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待傷情穩定后轉至工傷保險協議機構繼續治療。
職工在參保地以外發生工傷的,應優先選擇事故發生地工傷保險協議機構治療。未即時結算的醫療費用先由參保單位或個人墊付,出院后填寫《寧夏回族自治區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申報確認表》(附件*)在參保地經辦機構零星報銷,經辦機構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第五十三條 工傷職工就醫時,應出示本人社會保障卡,協議機構通過社會保障卡識別人員身份,根據身份信息、工傷部位信息對癥治療。
工傷職工出院結算時,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結算系統中無認定信息的,協議醫療機構應為其辦理掛賬出院,待工傷認定信息下達后,通過自費轉工傷操作為其辦理即時結算手續,退回墊付押金。工傷職工認定工傷前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由參保單位或本人墊付后到參保地經辦機構零星報銷。
工傷職工辦理即時結算時,協議醫療機構應告知其開通社會保障卡金融功能,用于享受住院伙食補助費及后續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職工因網絡故障等因素無法在協議醫療機構即時結算的,由參保單位或本人墊付后,憑原始票據等材料到參保地經辦機構零星報銷。
第五十四條為保障工傷門診醫療服務質量,在認定工傷后工傷門診實行簽約式管理。工傷職工就近選擇*家協議醫療機構作為門診就醫簽約醫療機構,簽約醫療機構根據工傷職工傷情為工傷職工制定門診治療方案對癥施治。確因傷情需要,也可自行選擇自治區范圍內具有專業優勢或診療經驗豐富的協議醫療機構門診簽約就醫,但總簽約醫療機構不超過*家**。
簽約醫療機構應保持相對穩定,工傷職工一般每年可變更一次簽約醫療機構。
第五十五條 工傷職工因工傷進行門(急)診或住院診療時,工傷保險協議機構應嚴格遵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以下簡稱“三目錄”)。對超出“三目錄”的相關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跨省異地就醫即時結算的,按照就醫地“三目錄”進行結算,未即時結算的,按照參保地“三目錄”由經辦機構零星報銷。
住院伙食補助費和因異地轉診轉院發生的到自治區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不納入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范圍,由參保地經辦機構按照我區政策執行。
第五十六條 協議醫療機構在工傷職工治療期間,要在診斷時準確區分“工傷治療”與“非工傷治療”,嚴格按照國家、自治區有關醫療服務規范和醫療衛生常規,切實做到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用藥、合理用材、合理收費。對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疾病所發生的費用、符合出院條件拒不出院繼續發生的費用、未經跨省異地就醫備案批準自行轉入區外醫療機構治療所發生的費用、涉及第三方責任的已由第三方支付的醫療費用、超出工傷保險支付范圍的費用和醫療就診中發生的超標準超目錄范圍和不符合診療常規的醫療費用,及其他違反工傷保險有關規定的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第五十七條沒有終結工傷保險關系、長期居住(工作)在自治區以外且有醫療依賴的工傷職工,需按照參保地相關規定,備案后在居住(工作)地工傷保險協議機構進行治療。工傷職工通過公共服務系統、我的寧夏手機***或線下等方式向參保地經辦機構提出工傷職工異地就醫申請**,提交《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備案表》(附件*),經辦機構應對工傷職工提出的異地就醫申請及時核準,將審核結果回傳至全國工傷保險異地就醫結算信息系統備案。異地長期居住(工作)備案人員伙食補助費執行自治區內標準。
第五十八條 建立合理的轉診轉院就醫機制,引導參保人員有序就醫。工傷職工原則上應在區內工傷保險協議機構就醫,如因傷情需要到自治區以外的協議醫療機構就醫,應由工傷職工本人、其近親屬或者用人單位提出轉診轉院申請,在區內二甲及以上協議醫療機構通過公共服務系統辦理轉院手續,轉至區外二級及以上協議醫療機構,轉院信息同步上傳至參保地經辦機構和全國工傷保險異地就醫結算信息系統備案。
工傷職工未向協議機構申請轉院備案,直接前往自治區外治療發生的工傷醫療等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第五十九條?工傷職工舊傷復發需要治療的,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提出工傷復發治療申請,由就診的協議醫療機構提出舊傷復發診斷意見并確定治療期限;對舊傷復發有爭議的,協議醫療機構向職工發放《寧夏回族自治區舊傷復發就醫確認表》(附件*),告知工傷職工通過線下或線上方式向出具工傷認定結論的人社部門所在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起舊傷復發確認申請,并提供診斷證明、病歷等資料。
第六十條 工傷職工緊急情況下在非工傷保險協議機構治療后,其在同一機構進行與當次工傷相關的延續治療(如復診、拆除內置材料等),所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由經辦機構審核后可以進行零星報銷。
工傷職工在非工傷保險協議機構進行非延續治療、康復或其他選擇性醫療的,所發生的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節 工傷就醫即時結算
第六十一條 自治區內就醫實行即時結算。按規定參加我區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持社會保障卡在自治區范圍內工傷保險協議機構發生的工傷保險保障范圍內的費用,屬于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在協議機構進行即時結算,即由協議機構記賬,定期上傳至與就醫地經辦機構進行結算,個人支付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本節所指工傷就醫即時結算僅限于區內異地就醫即時結算。
第六十二條 區內異地就醫即時結算范圍為區內異地工傷住院、康復費用以及異地簽約協議機構發生的門診費用。區內異地就醫不享受交通費。符合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條件的工傷職工,經備案登記程序轉自治區外就醫、康復、配置輔助器具的按照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十三條 工傷職工就醫結算后,協議機構向參保地經辦機構發起費用審核申請,參保地經辦機構應在發起月度結束后**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本地區參保職工就醫費用的審核,費用審核結果通過系統反饋協議機構。參保地經辦機構通過系統生成《工傷保險住院伙食補助費結算表》(附件*),并及時將住院伙食補助費發放到工傷職工社會保障卡金融賬戶。
第六十四條 審核通過的就醫費用,協議機構可以人次為單位,按批次向就醫地經辦機構發起費用結算申請,生成《工傷保險費用結算表》(附件*)和《工傷保險費用結算明細表》(附件*),就醫地經辦機構根據參保地經辦機構審核結果與協議機構進行結算,在收到協議機構申請*個工作日內完成對賬、復核、匯總,并及時將款項撥付給協議機構。
第六十五條 就醫地經辦機構完成就醫費用撥付后,參保地與就醫地經辦機構即可開展異地就醫資金清算,清算由參保地經辦機構發起。參保地經辦機構應于每月**日前發起清算(可多批次、隨時發起),生成《異地工傷保險費用清算表》(附件**)和《異地工傷保險費用清算明細表》(附件**),參保地經辦機構依據清算表,向就醫地經辦機構撥付異地就醫費用,并在清算后*日內完成資金撥付工作。
第六十六條 各地經辦機構最晚應于每月**日前完成當月清算資金撥付工作,如出現應撥不撥、超期撥付的情況的,各地可報請自治區社保局協調催辦,自治區社保局可在預算執行通報、季度用款計劃核撥等環節對欠款地區進行督促。
第六十七條 各地經辦機構將異地就醫即時結算費用納入工傷保險預算管理,依據信息管理系統數據和基金收支規模,做好各項預算工作。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流程按照《寧夏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工作規程》執行。
第四節 工傷康復管理
第六十八條 工傷職工因存在肢體、器官功能性障礙或缺陷,可以通過醫療技術、物理治療、作業治療、心理治療、康復護理與職業訓練等綜合手段,使其達到功能部分恢復或完全恢復并獲得就業能力,經辦機構應鼓勵其進行康復治療,使其可以盡早重返工作崗位。
第六十九條 工傷職工需要進行身體機能、心理康復或職業訓練的,經工傷保險協議機構認為有必要進行工傷康復治療并提供康復治療建議,由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提出康復申請,由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核準后到工傷保險康復服務協議機構進行康復治療。工傷康復堅持醫療與康復并重,實行“先康復治療,后鑒定補償”的原則。
第七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建立以醫療康復為基礎,職業康復為特色,以促進工傷職工回歸社會、從事適宜勞動為目的的工傷康復服務模式。
建立精準康復和早期康復發動機制。各級工傷保險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過程中,可向肢體骨折或韌帶肌腱損傷、脊柱脊髓損傷、重型顱腦外傷及燒傷的工傷職工發放康復權益告知書,對有康復意愿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具備康復價值的,可按國家和我區相關規定享受工傷康復治療等工傷保險待遇。
建立工傷康復早期介入機制,鼓勵工傷保險醫療服務協議機構與工傷康復服務協議機構建立醫聯體或??坡撁耍卺t療階段開展早期康復治療。
第七十一條 工傷職工經評估確認需要康復的,可持社會保障卡在全區互認的工傷康復協議機構,按照鑒定結論確定的工傷康復期進行康復治療,進行即時結算(參照本章第三節)。
第七十二條 經辦機構要加強對工傷康復服務協議機構的監督管理,應要求協議機構制定康復治療方案,包括康復治療項目、時間、預期效果和治療費用等內容。協議機構在康復治療過程中根據治療效果提出康復調整計劃,并留存備查。
第七十三條 工傷康復治療的時間需要延長時,由工傷保險康復協議機構提出意見,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近親屬提出申請,報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核準。
第七十四條 工傷職工康復治療結束后,應由工傷保險協議機構出具工傷康復評估意見。經辦機構應對工傷職工康復治療情況進行跟蹤管理。
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康復的直接結算流程,按照《寧夏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工作規程》有關內容執行。
第五節 輔助器具配置管理
第七十五條 工傷職工認為需要配置輔助器具的,可以向參保地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輔助器具配置確認申請。工傷職工本人因身體等原因無法提出申請的,可由其近親屬或用人單位代為申請。
工傷職工收到予以配置的確認結論后,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近親屬自主選擇在全區互認的輔助器具配置協議機構進行配置,輔助器具配置協議機構向工傷職工提供配置服務,并告知以下事項:
(一)工傷職工應當到協議機構進行配置;
(二)確認配置的輔助器具最高支付限額和最低使用年限;
(三)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超出勞動能力鑒定核準范圍、超目錄或者超出限額部分的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第七十六條 我區輔助器具配置實行即時結算,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做出確認結論后,通過一體化系統、公共服務系統實現確認信息共享。工傷職工可直接通過“我的寧夏”手機***向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發出配置申請,也可以由輔助器具配置機構代為發起配置申請,雙方確認后,由配置機構通過公共服務平臺向經辦機構發起線上配置申請,經辦機構在一體化系統中受理,裝配結束后,基金支付范圍內的費用由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申請與參保地經辦機構進行聯網結算。
第七十七條 輔助器具達到規定的最低使用年限的,工傷職工向參保地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更換。
工傷職工因傷情發生變化,需要更換主要部件或者配置新的輔助器具的,經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重新提出確認申請并經確認后,由經辦機構支付相關配置費用。
第七十八條區內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協議機構無法提供所需種類輔助器具或者工傷職工長期居住(工作)在自治區以外的,工傷職工應在自治區內工傷保險協議醫療(康復、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申請辦理轉診轉院備案手續,提交《工傷保險跨省異地配置輔助器具直接結算備案表》(附件**),并根據人員類別的三種情形分別提供協議機構轉診轉院意見、異地長期居住或常駐異地工作佐證材料,由協議機構將轉診轉院意見及備案情況等信息同步上傳至參保地經辦機構審核通過后,異地配置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區內目錄及限價標準**核定。
第七十九條 輔助器具配置服務協議機構應當建立工傷職工配置服務檔案,并至少保存至服務期限結束之日起兩年。經辦機構可以對配置服務檔案進行抽查,作為結算配置費用的依據之一。
第八十條 經辦機構應建立輔助器具工作回訪制度,對輔助器具裝配的質量和服務進行跟蹤檢查,并將檢查結果作為對輔助器具配置服務協議機構的評價依據。
第五章 工傷保險待遇審核
工傷保險待遇審核包括待遇資格確認、醫療待遇審核、康復待遇審核、輔助器具配置費用審核、傷殘待遇審核、工亡待遇審核、涉及第三人的工傷保險待遇審核、按工程建設項目參保工傷待遇審核等內容。
第一節 待遇資格確認
第八十一條 經辦機構收到職工及其近親屬或者用人單位關于工傷醫療、傷殘、工亡待遇申請后,應當核準享受待遇人員的身份并通過信息系統核查職工參保繳費、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等信息,對符合條件的按規定確認職工享受待遇資格。
經辦機構審核各項待遇時應把握工傷職工在參保生效時間、發生工傷時間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原則。
第八十二條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以下簡稱長期待遇領取人員)領取待遇資格認證工作采取智能化線上認證和傳統線下認證相結合的方式。其中,線上認證包括:信息比對認證、人臉識別自助認證;線下認證包括:現場認證、社會化服務認證、單位協助認證、異地協助認證**。
(一)信息比對認證。自治區社保局通過內部數據比對,以及與公安、民政、司法、衛健、醫保、法院等部門數據共享,通過信息比對進行資格認證。
(二)人臉識別自助認證。領取待遇人員通過“我的寧夏”或“掌上*****”政務服務***等移動終端、國家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臺等互聯網渠道進行人臉識別認證。
(三)現場認證。線上認證無法通過的,領取待遇人員可持有效身份證件或社會保障卡在就近的鄉鎮(街道)民生服務中心及村(社區)代辦點,通過寧夏行政審批與公共服務系統,利用高拍儀拍照進行人臉識別認證。認證不通過的,上傳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正反面照片、人像正面和側面照等材料,通過系統審核后完成認證。
(四)社會化服務認證。線上認證無法通過的,且因行動不便等原因無法到現場認證的,鄉鎮(街道)民生服務中心及村(社區)代辦點通過上門服務的方式,采集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正反面照片、人像正面和側面照等材料,上傳至寧夏行政審批與公共服務系統,通過系統審核后完成認證。
(五)單位協助認證。線上認證無法通過的機關事業單位、原行業企業領取待遇人員所在單位,向參保地經辦機構提供相關認證資料,上傳至人社一體化系統中,通過系統審核后完成認證。
上述方式無法確認待遇享受資格的,經辦機構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核實。
第八十三條 領取待遇人員資格認證有效期為**個月,認證有效期采用遞延計算方式,認證有效期開始時間為最新認證時間。新增領取待遇人員認證有效期開始時間為享受待遇的開始時間。
每個認證有效期內,領取待遇人員至少認證一次,也可多次認證,最新認證時間即為認證有效期開始時間,認證有效期結束時間自動向后遞延。
對喪失領取待遇資格人員,一體化系統自動觸發暫停待遇功能,經經辦機構審核后生效。對超期未認證人員,一體化系統自動觸發暫停待遇功能,同步發送暫停待遇的通知短信,一體化系統按月生成暫停待遇人員名單。
第二節 醫療待遇審核
第八十四條 我區全面推行經辦機構與工傷保險協議機構的聯網結算。
工傷職工持社會保障卡到工傷保險協議機構就診并即時結算后,工傷保險協議機構按照服務協議上傳工傷職工的費用明細清單、就醫信息等結算信息,經辦機構根據規定在一體化系統中進行審核。
工傷職工零星報銷醫療費用時,醫療機構出具的電子發票與紙質發票具有同等效力。住院報銷提供醫療機構住院收費票據(發票)、住院病案、費用明細清單。門診報銷提供門診醫療費用收據(發票)、門診病歷、門診費用明細清單及檢查報告單等材料。
工傷職工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異地就醫備案后,因結算網絡系統、就醫憑證等故障導致無法直接結算的,相關費用在參保地按參保地規定手工報銷。參保地經辦機構通過信息系統核查工傷職工跨省異地就醫備案信息和在異地就醫地協議機構直接結算情況,核查無誤后,由一體化系統直接將報銷要件同步上傳至信息系統,杜絕重復報銷。
第八十五條 經辦機構審核醫療費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各項用藥、檢查、治療是否與工傷部位、職業病病情相符;
(二)是否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規定。
第八十六條 工傷職工住院治療的,經辦機構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規定的伙食補助費標準及工傷職工的住院天數,核定住院伙食補助費。
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工傷職工的住院伙食補助和履行轉診轉院就醫程序到自治區以外就醫所需交通食宿費,經辦機構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規定的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食宿費標準,核定住院伙食費補助費、交通、食宿費用。
第三節 康復待遇審核
第八十七條 工傷職工持社會保障卡到工傷保險協議機構進行康復并即時結算后,工傷保險協議機構按照服務協議傳送工傷職工的費用明細清單、就醫信息等結算信息,經辦機構根據規定在一體化系統中進行審核。
第八十八條 申請零星報銷的,由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向經辦機構提供協議機構的收費票據、費用清單、診斷證明、病歷資料等,申報康復費用。
工傷職工跨省異地康復直接結算異地康復備案后,原則上應由就醫地經辦機構負責審核住院工傷康復費用。因結算網絡系統、就醫憑證等故障導致無法直接結算的,相關費用回參保地按參保地規定手工報銷。參保地經辦機構通過信息系統核查工傷職工跨省異地康復備案信息和在異地康復協議機構直接結算情況,核查無誤后,由一體化系統直接將報銷要件同步上傳至信息系統,杜絕重復報銷。
第八十九條 經辦機構審核工傷康復費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工傷職工康復方案是否完整齊全;
(二)各項檢查、康復治療是否與工傷部位、職業病病情相符;
(三)是否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規定;
(四)是否符合工傷康復診療規范和工傷康復服務項目的規定。
第四節 輔助器具配置費用審核
第九十條 工傷職工持社會保障卡到工傷保險協議機構配置(更換)輔助器具并即時結算后,工傷保險協議機構按照服務協議傳送《工傷人員配置傷殘輔助器具確認鑒定表》、發票(***掃描版本)、輔助器具配置明細回執單、安裝配置病歷、安裝前后照片、配置完成工傷人員評價結果等信息,經辦機構根據規定進行網上審核。
第九十一條 工傷職工申請輔助器具配置(更換)費用零星報銷的,由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持輔助器具配置票據、配置服務記錄等材料申報工傷職工的輔助器具配置(更換)費用。
工傷職工跨省異地配置輔助器具直接結算備案后,原則上應由就醫地經辦機構負責審核發生的輔助器具配置費用。因結算網絡系統、就醫憑證等故障導致無法直接結算的,相關費用回參保地按參保地規定手工報銷。參保地經辦機構通過信息系統核查工傷職工跨省異地配置輔助器具備案信息和在就醫地協議機構直接結算情況,核查無誤后,同步將零星報銷的相關材料作為報銷要件上傳至信息系統,杜絕重復報銷。
第九十二條 經辦機構對《工傷人員配置傷殘輔助器具確認鑒定表》中載明的配置項目和配置標準等信息進行核對,按照《寧夏回族自治區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目錄》規定審核工傷職工的輔助器具安裝、配置(更換)費用。
第五節 傷殘待遇審核
第九十三條 傷殘待遇審核包括一次性待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長期待遇(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待遇調整等內容。
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自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次月起計發。
第九十四條 工傷職工經勞動能力鑒定達到傷殘等級的,工傷職工或用人單位可通過線上、線下方式向經辦機構申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等傷殘待遇。
一體化系統支持用人單位通過公共服務系統發起待遇申請,工傷職工手機***簽字確認。工傷職工可通過“我的寧夏”手機***直接發起傷殘待遇、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待遇的申領。按用人單位參保的工傷職工在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下達**日后,未申請再次鑒定、符合待遇享受條件、未提起待遇申請的,一體化系統可主動向參保地經辦機構推送傷殘待遇支付申請,經辦機構核定發放后,一體化系統向工傷職工“我的寧夏”手機***主動推送工傷保險待遇發放信息。
第九十五條 經辦機構通過一體化系統核實工傷職工工傷認定信息、勞動能力鑒定信息等。根據傷殘等級,以本人繳費工資為計發基數,核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傷殘津貼。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綜合方案的通知》(國辦發〔****〕** 號)“調整社保繳費基數政策”的有關要求,工傷保險所涉及的以本人工資為計發基數的各類待遇,其計發基數上下限均以調整后的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為標準進行確定;以自治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核定的生活護理費,每年按政策規定進行調整。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我區待遇調整政策規定最低標準的,按最低標準發放。
工傷職工(含職業病)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申請支付傷殘待遇的,其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嚴格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三十六條、三十七條的規定執行。
一至六級傷殘職工,本人自愿一次性結清工傷待遇并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以及七至十級傷殘職工,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同時終結工傷保險關系,具體傷殘待遇標準按照《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規定執行。
無傷殘等級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工傷保險關系終止。工傷保險關系終止后,工傷保險基金不再支付工傷復發醫療(康復)治療和輔助器具配置(更換)費用。
我區已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在職老工傷人員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第九十六條 工傷職工申請再次鑒定的,經辦機構暫緩核定其傷殘待遇。再次鑒定結論作出后,由寧夏回族自治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通過一體化系統將再次鑒定結論推送至經辦機構,再次鑒定結論發生變化的,自作出再次鑒定結論的次月起以再次鑒定的結論為依據支付相應待遇。
工傷職工復查鑒定后傷殘等級、生活自理障礙等級發生變化的,自作出復查鑒定結論的次月起按復查鑒定結論的等級支付工傷保險長期待遇,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再補差調整。
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期間多次發生工傷的,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單位發生工傷的最高傷殘級別,計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體化系統支持經辦機構獲取歷史簽訂、解除勞動合同備案登記信息輔助判定。
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不應在多個用人單位重復認定工傷,不應在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后在其它用人單位再次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第六節 工亡待遇審核
第九十七條 職工因工死亡或傷殘職工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和符合條件的供養親屬撫恤金。經辦機構根據工傷發生時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自治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核定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和喪葬補助金。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未公布前核定喪葬補助金的,待新標準公布后,追加核定差額部分,經辦機構進行二次補差發放。
職工死亡同時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和失業保險喪葬補助金條件的,其遺屬只能選擇領取其中的一項,一體化系統通過“身后一件事”系統功能確保實現喪葬補助金的單一性發放。
第九十八條 工傷職工近親屬或者用人單位申請領取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和喪葬補助金的,能夠通過部門間信息共享獲取的,無需重復提供。暫無法共享的,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工亡認定結論或工傷職工死亡證明原件(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火化證明、殮葬證、因死亡注銷戶口證明、法院宣告死亡的生效判決書、我國駐境外使領事館出具的中文版死亡證明等材料之一);
(二)工亡職工本人具有金融功能的社會保障卡(未開通社保卡金融功能的可提供工亡職工本人銀行卡賬號)。也可由工傷職工近親屬共同承諾并提供公證書,指定一個具有金融功能的社會保障卡或銀行卡。
第九十九條 申請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居民身份證原件;
(二)與工亡職工關系證明(結婚證、戶口簿、親屬關系(證明)公證書、出生醫學證明等材料之一);
(三)社會保險經辦業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承諾書(附件**)(依靠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在校學生、未再婚等);
(四)供養親屬的社會保障卡(已開通金融功能);
(五)《因工死亡人員供養親屬登記表》(附件**)。
供養親屬范圍和條件根據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有關規定確定。其中,屬于孤兒、孤寡老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經辦機構應通過部門間數據共享進行核驗;暫無法實現數據共享的,需提供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明。
供養親屬享受撫恤金待遇的資格,按職工因工死亡時的條件核定**。
第一百條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第*個月起停發工資。供養親屬提出申領供養親屬撫恤金的,經辦機構按規定審核后向其按月支付。生活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
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經辦機構按規定核定因工死亡待遇。
第一百零一條 經辦機構審核供養親屬申請資料,根據工亡職工本人工資,按照政策規定核定每個供養親屬應享受的撫恤金金額。核定的各供養親屬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本人工資。
第七節 涉及第三人的工傷待遇審核
第一百零二條 涉及第三人責任的,經辦機構審核工傷待遇時,還應核查以下民事傷害賠償法律文書:
(一)屬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的,需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
(二)屬于遭受暴力傷害的,需提供公安機關或司法部門出具的遭受暴力傷害和賠償的相關法律文書;
(三)經人民法院判決或調解的,需提供《民事判決書》或《民事調解書》等證明資料。
以上涉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其他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等證明、公安機關出具的遭受暴力傷害證明,能夠通過部門間信息共享獲取的,無需重復提供。
第一百零三條 經辦機構根據民事傷害賠償法律文書確定的醫療費與工傷待遇中的醫療費比較,第三人支付的醫療費用較工傷保險基金應支付醫療費用不足部分基金予以補足,工傷醫療費不得重復享受。未確定賠償比例或第三人支付的醫療費用金額不明確的,經辦機構可要求工傷職工提供其他輔助材料以明確醫療費用分割情況。
第八節 按工程建設項目參保工傷待遇審核
第一百零四條 按工程建設項目參保職工在遭受工作事故傷害或職業病傷害后,由總承包單位先行墊付工傷醫療費,待工傷認定后在協議醫療機構即時結算。在參保期內發生工傷的工傷職工在工期結束后,仍處于停工留薪期內可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傷殘待遇待勞動能力鑒定后,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及《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規定,由經辦機構核準支付。 ??????????????????????????
第一百零五條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綜合方案的通知》(國辦發〔****〕** 號)“調整社保繳費基數政策”的有關規定,我區按工程建設項目參保職工發生工傷后,以本人工資核定的各項待遇計發基數按照發生工傷上年度全區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為標準進行確定。
第一百零六條 按工程建設項目參保職工因工傷殘達到*-*級的,在申請核定待遇時,根據傷殘職工本人意愿選擇保留勞動關系或申請解除勞動關系,一經選擇不得變更。選擇保留勞動關系的與用人單位簽訂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由按工程建設項目參保方式轉為按單位參保方式,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后按月領取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申請解除勞動關系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規定一次性結清工傷保險待遇。
按工程建設項目參保職工因工死亡的,由工傷保險基金一次性支付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
第一百零七條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建設項目,職工發生工傷事故,依法由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施工總承包單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節 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審核
第一百零八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及時救治,并按照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職工被認定為工傷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可以持認定工傷決定書和有關材料向經辦機構書面申請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一)用人單位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
(二)依法經仲裁、訴訟后仍不能獲得工傷保險待遇,法院出具中止執行文書的;
(三)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費用的;
(四)職工認為用人單位不支付的符合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九條?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被依法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依法認定工傷后其單位又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提出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申請的,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寫的《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申請表》;
(二)各項工傷(亡)待遇申領所需提供的其他資料和表格;
(三)屬于用人單位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提供用人單位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證明材料;
(四)屬于依法經仲裁、訴訟后仍不能獲得工傷保險待遇的,提供法院出具的中止執行文書或仲裁文書及法院判決文書;
第一百一十條 第三人侵權且第三人無法確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提出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申請的,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寫的《工傷保險先行支付申請表》;
(二)各項工傷(亡)待遇申領所需提供的其他資料和表格;
(三)屬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的,提供事故責任認定書;
(四)屬于遭受暴力傷害的,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遭受暴力傷害證明材料;
(五)屬于其他原因的,提供工傷職工本人和用人單位共同確認無法確定第三人的聲明。
以上涉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其他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等證明、公安機關出具的遭受暴力傷害證明,能夠通過系統獲取的,無須重復提供。
第一百一十一條 ?第三人侵權且第三人不支付,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提出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申請的,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寫的《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申請表》;
(二)各項工傷(亡)待遇申領所需提供的其他資料和表格;
(三)第三人侵權且不予支付的證明資料之一:經訴訟后仍無法獲得賠償的,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決書、中止執行文書。
第一百一十二條 工傷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參保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工傷認定所在地的經辦機構憑《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申請表》按規定受理,同時將相關情況書面告知稅務機關,由其按規定督促用人單位整改。不予先行支付的,應當出具《工傷保險基金不予先行支付告知書》。
社保經辦機構應建立工傷保險待遇先行支付臺賬,并按相關規定進行追償。
第一百一十三條 經辦機構收到職工或者近親屬根據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提出的申請后,應當在*個工作日內向用人單位發出書面催告通知,要求其在*個工作日內予以核實并依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告知其如在規定其按時足額支付的,工傷保險基金在按照規定先行支付后,取得要求償還的權利。
第一百一十四條 工傷職工申請先行支付,須提供相關資料。由經辦機構審核,審核不符合先行支付條件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人申請后*個工作日內,作出《工傷保險基金不予先行支付告知書》(附件**),并送達申請人。
經辦機構對因用人單位未參?;虻谌熑稳嗽蛳刃兄Ц断嚓P待遇后,應向用人單位和第三責任人追償。第三責任人拒不償還相關費用的,經辦機構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用人單位逾期不償還的,須按規定責令用人單位在**日內償還。經辦機構可采用如下程序處理:
(一)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
(二)申請縣級以上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劃撥應償還款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用人單位開戶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劃撥其應當償還的數額;
(三)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償還的數額,可要求其提供擔保,簽訂延期還款協議;
(四)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償還且未提供擔保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當償還數額的財產,以拍賣所得償還所欠數額。
第六章 工傷保險待遇和專項費用支付
工傷保險待遇和專項費用支付包括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勞動能力鑒定費和工傷預防費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審核等內容。
第一節 工傷保險待遇支付
第一百一十五條 經辦機構通過公共服務系統或手機***等方式,向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供養親屬提供工傷保險待遇核定結果(支付對象、支付金額、支付賬戶等)。
第一百一十六條 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墊付的工傷醫療費,由經辦機構按照申請人提供的支付賬戶支付給用人單位或職工本人;工傷職工傷殘待遇、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經辦機構直接支付到工傷職工社會保障卡金融賬戶;工傷待遇中的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由經辦機構按照申請支付至工亡職工本人社會保障卡金融賬戶、近親屬共同承諾公證的社會保障卡金融賬戶或銀行卡賬戶;供養親屬撫恤金支付至供養親屬社會保障卡金融賬戶。
第一百一十七條 工傷職工在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期間被判刑收監的,其工傷待遇仍按照原渠道支付。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人員被判刑收監執行期間的,其享受的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停止。
刑滿釋放仍符合領取撫恤金資格的,按規定的標準享受撫恤金。
第二節 勞動能力鑒定費和工傷預防費支付
第一百一十八條 參保職工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后,經辦機構應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結算支付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一百一十九條 工傷預防費用于工傷事故和職業病預防的宣傳和培訓。
工傷預防費的使用實行預算管理。經辦機構按照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根據工傷預防工作需要,將工傷預防費列入下一年度工傷保險基金支出預算**。
第一百二十條 各地人社部門遴選確定或人社部門委托經辦機構通過政府招標采購程序確定的工傷預防項目,由經辦機構與項目實施機構簽訂服務協議,約定實施工傷預防服務的內容,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等事項。
第一百二十一條 對確定實施的工傷預防項目,經辦機構可以根據服務協議或者服務合同的約定,向具體實施工傷預防項目的組織支付**%—**%預付款。
第一百二十二條 對評估驗收合格的工傷預防項目,由經辦機構支付余款。具體按照《寧夏回族自治區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辦法》和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等規定執行。
第一百二十三條 項目結束后經辦機構要向社會公布工傷預防項目實施情況和工傷預防費用使用情況,接受參保單位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三節 工傷保險待遇調整
第一百二十四條 根據工傷保險待遇調整政策,經辦機構對工傷職工或供養親屬的工傷保險待遇進行調整,一體化系統應實現對工傷保險長期待遇首次金額、歷次調整、資格認證、停發、補發等待遇情況的記錄。
各地經辦機構應在每月**日前生成當月傷殘津貼、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支付計劃,每月**日前發放到位。
第一百二十五條 工傷職工或供養親屬不再具備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條件,工傷職工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或拒絕治療的,經辦機構停止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個人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由經辦機構責令退回;難以一次性退回的,可以簽訂還款協議分期退回,也可以從其后續享受的社會保險待遇或者個人賬戶余額中抵扣。
對待遇享受資格停止后又具備享受資格的,經辦機構審核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供養親屬提供的相關資料,自符合條件的次月起支付其工傷待遇 ,停止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不予補發**。
已經支付完成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后續不因繳費基數調整而進行待遇補發和清退;因參保單位瞞報繳費基數,導致工傷職工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降低的,其待遇差額由參保單位支付。
第一百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近親屬、工傷保險協議機構對工傷保險待遇核定金額有異議提出復核的,經辦機構應進行復核,確需調整的應予以調整。
第七章 工傷保險關系轉移接續
第一百二十七條自治區境內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自治區境內轉移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關系**。
(一)用人單位在自治區境內變更注冊登記地的;
(二)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并、轉讓,由承繼單位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的;
(三)經用人單位確認,工傷職工在自治區內調動工作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二十八條 按照自治區工傷保險基金實行自治區級統籌管理有關規定,辦理工傷保險關系轉移時,只轉移關系,不轉移基金。
用人單位申請工傷保險關系轉移時,須一次性結清轉移前欠繳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等。
第一百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并、轉讓的,辦理工傷保險關系轉出后,原用人單位與新用人單位須簽訂《承接工傷保險責任協議書》(附件**)。
轉出地用人單位通過社會保險公共服務系統為工傷職工做“停?!保⒚髟驗椤稗D往**地”,并做參保人員減少業務。轉入地用人單位在社會保險公共服務系統為工傷職工做人員增加業務,并注明增加原因為“**地轉入”。
轉入地用人單位提供單位變更、調動相關資料和《承接工傷保險責任協議書》報轉入地經辦機構審核備案,轉入地經辦機構在一體化系統辦理工傷保險關系轉移業務。
第一百三十條 工傷保險待遇由工傷保險關系轉入地經辦機構從關系轉入后按規定支付,包括工傷職工在參保繳費期應由轉出地經辦機構支付但尚未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八章 財務管理
財務管理包括基金收入管理、支出管理 、會計核算、預算、決算等內容。
第一百三十一條 工傷保險基金實行自治區級統籌。稅務部門征收的工傷保險繳費入庫級次由市、縣(區)級統一調整為自治區級。自治區財政部門原則上按旬以電子劃款指令通知國庫部門將工傷保險費匯總劃轉至自治區財政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形成自治區級統籌工傷保險基金收入。稅務部門及時將征收數據發送至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定期做好對賬工作。
第一百三十二條 各地經辦機構根據工傷保險待遇和專項經費支出等情況,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據實提出本地季度用款計劃,由自治區社保局審核匯總后,于每季度最后一個月**日前統一向自治區財政廳提交次季度用款申請。自治區財政廳核準后,*個工作日內將所需資金撥付至自治區社保局,自治區社保局在收到資金后 *個工作日內撥付至各市、縣(區)經辦機構。如遇特殊情況確需追加待遇支出的,仍按原流程提出用款申請。
第一百三十三條 工傷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嚴格執行《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
第一百三十四條 全區統一編制工傷保險基金預算。各級財政部門牽頭做好基金預算工作,各級經辦機構按照時間和編制要求及相關因素編制下年度基金預算草案,其中工傷保險費收入預算由經辦機構會同稅務部門編制,報同級財政部門和行政部門匯總、審核、上報同級人民政府,經同級人大批準后,上報自治區財政廳和自治區社保局。自治區社保局在各地經辦機構編制預算的基礎上編制下一年度基金支出預算草案,自治區社保局會同寧夏稅務局共同編制下一年度基金收入預算草案,經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審核匯總,由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寧夏稅務局聯合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定后,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批準。
第一百三十五條 基金預算不得隨意調整。由于執行中特殊情況需要增加或者減少預算總支出的,與預算偏差較大的,由各級經辦機構提出基金預算調整方案,由本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匯總后,聯合按程序報批。社會保險費收入預算調整方案由經辦機構會同稅務部門提出。
第一百三十六條 各地經辦機構應及時分析基金預算執行情況,查明收支變化原因,自治區社保局對各級經辦機構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監控考核和督導監查。每季度末及預算年度終了,各級經辦機構應對本年度基金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分析評估,編制基金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并向同級財政部門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第一百三十七條 自治區社保局指導各地按時完成基金決算編制,各級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編制基金決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匯總、報本級人民政府審定后,提交同級人大常委會審批后,分別報送自治區財政廳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和財政廳審核匯總,由自治區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寧夏稅務局聯合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定后,提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批準。
第一百三十八條 各級經辦機構根據決算編制工作要求,于年度終了前核對各項收支,清理往來款項,同相關部門對賬,上繳支出戶余額,并進行年終結賬,分別向同級財政部門和自治區社保局上報決算草案,由同級行政部門、財政部門、稅務部門聯合報同級人民政府審定后,提交同級人大常委會審查批準。
第一百三十九條 自治區社保局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推進完善工傷保險自治區級統籌制度的實施意見》規定的工傷保險儲備金提取比例及管理辦法預留工傷保險儲備金(以下簡稱儲備金),用于各級經辦機構支付統籌地區重大工傷事故的工傷待遇。
第一百四十條 工傷預防費使用實行自治區統一預算管理,自治區社保局在確保工傷待遇支付及儲備金留存的前提下,按照不超過上年度全區工傷保險基金實際征繳收入的*%提取,列入工傷保險基金年度預算。
第一百四十一條 各市縣發生重大工傷事故或導致基金大幅支出的其他情形,當地基金支出賬戶余額預計不足支付的,由同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參照正常請款流程(本章財務管理第二條)提出緊急用款申請。
第一百四十二條 各級經辦機構應按規定及時編報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報表:每月*日前報上月月報表,每季首月**日前報上季季報表,每年*月**日前報上年年度報表。其中編報季報和年報時應附編報說明和基金運行分析。
第九章 信息管理
信息管理包括統計和信息系統建設等內容。
第一節 統計
第一百四十三條 各級經辦機構應按照統計工作制度,依法依規開展統計調查和統計分析,依照“誰產生、誰負責”的原則,全面、真實、科學、審慎和及時開展統計工作,提供統計資料和統計服務,加強數據全流程質量控制,實行統計監督,防范統計造假和弄虛作假。
第一百四十四條 各級經辦機構要配備專職或兼職統計人員,做好工傷保險統計各項工作,嚴格按照數據報送流程,加強數據完整性、規范性、時效性、一致性、準確性、邏輯性及合理性審核,按照統計報表報送時限要求,按時逐級審核上報統計報表。各項統計數據應來源于全區統一的信息系統。
第一百四十五條 各級經辦機構應加強對統計數據的解讀,強化數據比對分析,定期開展工傷保險運行情況分析及專題分析,結合工作實際開展工傷保險精算分析,提出專業結論和政策建議。
第一百四十六條 各級經辦機構應建立統計檔案,整理保存管理各類統計資料,定期向社會公布工傷保險參保情況等信息。
第二節 信息系統
第一百四十七條 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全區人社一體化和公共服務系統工傷保險功能板塊的建設實施和運維管理。按照本規程制定的業務流程,建立、完善工傷保險各項系統經辦功能,加強信息化管理,確保系統和數據安全。做好系統運維保障各項工作,及時處理各級經辦機構提出的系統問題和需求,做好數據維護、遷移等。
第一百四十八條 各級經辦機構應做好數據采集、審核、保管、維護、查詢、使用、比對、交換、備份、保密、安全等管理工作。按照“誰經辦、誰負責”的原則,對經辦服務中產生的所有數據信息和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有效性、合法性負責。依據工作實際,按照信息化管理要求和審核流程提交系統需求。
因業務需要,確需直接獲取或者修改工傷保險業務數據庫數據及追溯系統操作時,按照“誰生產、誰負責”的要求,應由相關業務部門或者經辦機構通過運維工單系統向自治區有關部門提出申請。
第一百四十九條 通過信息共享機制獲取的各類信息,各級經辦機構可作為社會保險登記、工傷待遇審核與社會保險稽核等工作的信息比對依據。
第一百五十條自治區社保局會同人社信息部門按照國家關于開展工傷保險聯網指標上報工作的有關規定**?**,開展數據采集、審核、轉換以及數據質量檢查,并及時報送聯網數據和數據質量檢查表。加強數據比對,提高聯網數據與統計數據、基金數據等同口徑、同指標數據的一致性。
第一百五十一條 各級經辦機構需嚴格按照實名制管理要求,規范信息系統權限管理。系統管理員、操作系統的經辦工作人員發生變動、崗位調整(辭職,轉崗,離職,退休)等情況,應及時申請授權或除權。因未及時申請、調整導致系統或基金安全事故的,由相關經辦機構承擔相關責任。
第十章 稽核內控
第一百五十二條 各級經辦機構應按照《社會保險稽核辦法》和國家及自治區關于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管理風險防控工作的相關規定建立健全工傷保險風險管理體系。
第一百五十三條 工傷保險稽核內容包括:
(一)用人單位依法辦理工傷保險參保登記情況;
(二)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人員待遇領取情況;
(三)工傷保險協議機構履行協議、執行費用結算項目和標準情況。
第一百五十四條 稽核部門應當執行社會保險稽核制度,采取日?;?、重點稽核、舉報稽核、數據稽核等方式進行。
第一百五十五條 經辦機構應制定年度核查計劃,定期對本級及下級經辦業務進行日常核查。
第一百五十六條 經辦機構應以社會保險稽核通知書形式,對發現的重點問題線索實施重點稽核。必要時,可以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核查。
第一百五十七條 對于違規領取工傷保險待遇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受理舉報并進行稽核。
第一百五十八條 自治區社保局應當及時更新一體化系統中數據稽核規則庫,通過跨部門、跨險種數據篩查比對,形成疑點數據信息,組織實施數據稽核。
第一百五十九條 經辦機構應按以下情形對稽核中發現的問題進行分類處理:
(一)對經辦操作導致數據錯誤的,按程序進行修改;
(二)對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用人單位,報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督促其參保登記;被稽核對象未登記、少報、瞞報繳費基數和繳費人數的,應責令其補足,逾期未主動整改的,經辦機構應將稽核結論發送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拒不改正的,報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法處罰;
(三)對違規參保的,按有關政策規定進行處理;對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應立即停止待遇支付并責令退還;拒不退還的,移交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法處理;
(四)對工傷保險協議機構違反服務協議,以欺詐、偽造證明資料、醫療文書或其他手段騙取基金的,暫停直接責任人為參保人員服務的資格,暫?;蚪獬kU協議機構服務協議,涉嫌違法的,報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處理。
第一百六十條 自治區經辦機構應以信息系統管控為核心,將政策性校驗規則、邏輯校驗規則等風險防控措施嵌入業務信息系統,實現事前預防控制、事中核驗比對、事后稽核檢查全流程管控。
第一百六十一條 各級經辦機構應加強權限管理,嚴格落實崗位不相容原則,確保崗位權責分明、相互制約。
經辦機構應實行業務風險分級管理,明確各項業務的風險等級和審批層級,各項業務必須在系統中留痕可溯。
第一百六十二條 內部控制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內部風險控制制度的制定和執行情況;
(二)核定和執行浮動費率的程序、標準的合規性及準確性;
(三)工傷待遇支付監督包含工傷登記及變動等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工傷待遇審核支付管理的合規性,工傷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的合法性與準確性;
(四)財務監督包含檢查工傷保險基金收入、支出憑證,會計賬簿,核對賬證是否相符;
(五)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專項經費使用范圍、預算、程序、要求是否符合規定;
(六)服務協議機構管理監控包含是否按照規定與工傷保險協議機構簽訂服務協議、開展醫療監管、對履行服務協議進行考核和監督;
(七)信息系統各業務環節系統權限設置是否合規;
(八)自治區社保局規定需內部監督的其他內容。
第一百六十三條 內部監督的主要方法包括檢查核對法、抽查法、面詢法、網上監督法。
負責稽核工作的部門對內部監督中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并跟蹤監督落實情況。
第十一章 權益記錄與服務
權益記錄與服務包括記錄與查詢、業務檔案等內容。
第一節 記錄與查詢
第一百六十四條 工傷保險個人權益記錄,是指以紙質材料和電子數據等載體記錄的反映參保人員及其用人單位履行工傷保險義務、享受工傷保險權益狀況的信息,包括下列內容:
(一)參保人員及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登記信息;
(二)參保人員及其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信息;
(三)參保人員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資格及領取待遇的信息;
(四)參保人員繳費年限;
(五)其他反映工傷保險個人權益的信息。
第一百六十五條 參保職工可通過“我的寧夏”手機***查詢工傷保險參保、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資格及領取待遇信息。參保單位可通過公共服務系統進行查詢。
參保單位或職工需要書面查詢單位或個人權益記錄的,經辦機構應按規定提供,或指導單位和職工通過手機應用和公共服務系統進行查詢打印。
參保單位或職工對社會保險單位或個人權益記錄存在異議時,可以向經辦機構提出核查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經辦機構應按規定進行復核,確實存在錯誤的,應當糾正。
第一百六十六條 經辦機構對參保職工的個人權益記錄承擔保密責任,不得違法泄露。
第一百六十七條 司法機關、有關行政部門等因履行工作職責,依法需要查詢工傷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提供查詢服務。
第一百六十八條 其他申請查詢工傷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的單位,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單位的有效證明文件、單位名稱、聯系方式;
(二)查詢目的和法律依據;
(三)查詢的內容。
第一百六十九條 經辦機構收到依前條規定提出的查詢申請后,應當進行審核,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對依法應當予以提供的,按照規定程序提供;
(二)對無法律依據的,應當向申請人作出說明。
第一百七十條 經辦機構應當對除參保人員本人及其用人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查詢工傷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的情況進行登記。
第二節 業務檔案
第一百七十一條 工傷保險業務檔案(以下簡稱業務檔案),是指經辦機構在辦理工傷保險業務過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價值的專業性文字材料、電子文檔、圖表、聲像等不同載體的歷史記錄。
第一百七十二條 經辦機構應成立檔案管理部門或指定專人負責社保業務檔案管理工作。指導、培訓各業務部門開展業務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并負責業務檔案的歸檔、保管、鑒定、銷毀、統計、利用和移交等工作。
第一百七十三條 經辦機構業務部門應明確一名檔案管理聯絡員,協調對接檔案管理部門相關工作。指導業務經辦人員按檔案管理規范和標準對本部門業務材料進行收集、掃描、整理和立卷。
第一百七十四條 業務檔案的收集:業務檔案遵循“誰經辦誰收集”“邊經辦、邊收集”的原則。社保業務檔案按件收集和掃描,以業務人員每經辦一筆業務形成的材料為一件。收集時按“業務用表在前,審核憑證在后,重要憑證在前,次要憑證在后”的順序排列。一體化系統電子檔案功能支持同步進行電子檔案整理,上線前的檔案按照原檔案方式保存管理。
第一百七十五條 檔案管理部門應按照業務檔案保管、保密、利用、移交、鑒定、銷毀等管理要求,保證業務檔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嚴防毀損、遺失和泄密。
檔案管理部門對經過鑒定可以銷毀的檔案,編制銷毀清冊,按程序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備案后銷毀。
第一百七十六條 業務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和定期兩類,各類業務檔案的具體保管期限按照《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規定(試行)》中的《社會保險業務材料歸檔范圍與保管期限》執行。
第一百七十七條 經辦機構應對業務檔案進行影像化處理,實行檔案數字化管理。基金會計檔案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規定執行。
第一百七十八條經辦機構各部門按照關于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的相關規定**?**?**,及時對業務文件材料進行收集、整理、立卷、歸檔,確保業務檔案齊全、完整、有效,并定期移交檔案部門。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一百七十九條 在自治區內合法就業的外籍人員、港澳臺地區居民分別按照《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和《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相關業務參照本規程經辦。
第一百八十條 本規程與新出臺的法律法規、政策文件不相符的,按照新規定執行。
第一百八十一條 本規程由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自治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一百八十二條 ?本規程自****年*月*日起施行?!秾幭娜松鐝d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工傷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寧人社發〔****〕**號)、自治區社保局關于印發《寧夏工程建設項目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業務經辦流程》(寧社保發〔****〕**號)、《寧夏回族自治區工傷保險區內異地就醫即時結算經辦規程(試行)》(寧社保發〔****〕*號)《寧夏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自治區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寧夏回族自治區稅務局 自治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工傷保險經辦規程(試行)〉的通知》(寧人社發〔****〕***號)不再執行。
文件索引: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工傷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人社廳發〔****〕**號)。
*.《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寧政發〔****〕**號)。
*.《寧夏回族自治區推進完善工傷保險自治區級統籌制度的實施意見》(寧人社發〔****〕***號)。
*.《關于規范全區工傷保險自治區級統籌基金管理流程的通知》(寧財(辦)發〔****〕*** 號)。
*.《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推進實施工傷政務服務“一件事”工作的通知》(寧人社函〔****〕***號)。
*.寧夏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勞務派遣單位工傷保險有關事宜的通知(寧人社函〔****〕**號)
*.《關于印發建筑業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經辦規程(試行)的通知》(人社險中心函〔****〕**號)。
*.《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和《工傷保險行業風險分類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發〔****〕**號)。
*.《關于進一步做好工程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寧人社發〔****〕**號)
**.《寧夏基本醫療工傷生育保險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理經辦規程》(寧社保發〔****〕** 號)。
**.《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衛生健康委轉發《關于全面開展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寧人社函〔****〕***號)--《寧夏回族自治區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經辦規程》。
**.《寧夏回族自治區工傷保險醫療服務和就醫管理辦法》(寧人社規字〔****〕**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利用國家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臺推進社會保險公共服務“跨省通辦”工作的通知》(人社廳函〔****〕***號)。
**.《寧夏回族自治區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目錄》(寧人社規字〔****〕**號)。
**.《寧夏回族自治區領取社會保險待遇資格認證經辦規程(試行)》。
**.寧夏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明確老工傷人員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問題的通知(寧人社函〔****〕**號)。
**.《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函〔****〕***號)。
**.《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住房城鄉建設廳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總工會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寧人社發〔****〕**號)
**.《寧夏回族自治區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辦法》(寧人社規字〔****〕*號)。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號)。
**.《寧夏回族自治區工傷保險關系轉移經辦規程》(寧社保發〔****〕**號)。
**.《關于開展工傷保險聯網指標上報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調整社會保險聯網指標和加強數據上報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號)。
**.《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規定(試行)》(人社部、國家檔案局令第*號)。
**.《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規范》(**/******-****)。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社保中心 信息中心〈關于印發社會保險電子檔案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險中心函〔****〕**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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