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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天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關于王在先名下位于蘭州市城關區五泉街道五泉南路**號第*單元*層***室的住宅房產(第一次)拍賣公告
甘肅省天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將于****年*月**日**時至****年*月**日**時止(延時除外)在甘肅省天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淘寶網司法拍賣網絡平臺上(網址:登錄后查看,戶名:甘肅省天水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公開拍賣活動,現將該拍賣標的物相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拍賣標的:王在先名下位于蘭州市城關區五泉街道五泉南路**號第*單元*層***室的住宅房產
二、(*)位置狀況:該對象所在主樓地處五泉南路振興小區,周圍分布有蘭鐵家園康平園小區、鐵路五泉家屬院、五泉雅園、城關區委家屬院、五泉山公園、五泉下廣場、五泉南路亨達便利店、蕊越超市、宜家樂(南環東路店)、浙景隆超市(和平路)、蔚然錦和(鐵路西村店)、紅泥溝菜市場等,商業氛圍一般;距蘭州火車站約*.*公里,蘭州西站約*.*公里。
(*)方位:南環東路北側。
(*)朝向:單面朝西。
(*)臨街狀況:估價對象在小區內,不臨街。
(*)樓層:主樓總層數**層,該對象位于第*層。
(*)道路交通狀況:所在區域道路較好,交通狀況較好,交通狀況較好,附近有南環東路、火車站西路等主干道,通道性較好。小區有地上停車位,停車較方便。
(*)該區域通**路、***路等公交線路,距*五泉廣場公交樞紐站約***多米;沿途有出租,乘坐較方便,便捷性較好。
(*)基礎設施條件:該對象所在區域基礎設施已達“七通”。
以上資產評建筑面積***.**平方米,估價單價為****元/平方米,評估總價:******元。(具體詳見登錄后查看登錄后查看(****)第****號的評估報告)
三、設定他項權利情況:房產證號:甘(****)蘭州市不動產權第*******號;不動產登記證明:甘(****)蘭州市不動產證明第*******號。
四、本次起拍價:******元,保證金*****元,增價幅度:****元。
五、競買人條件:凡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均可參加競買。但是下列機構和人員不得競買,并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競買與其行為相關的拍賣財產:
㈠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
㈡網絡服務提供者;
㈢承擔拍賣輔助工作的社會機構或者組織;
㈣第㈠至㈢項規定主體的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
如參與競買人未開設淘寶賬戶,可委托代理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進行,但須在競買開始前向甘肅省天水市中級人民法院辦理委托手續。競買成功后,買受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負責人)須與委托代理人一同到甘肅省天水市中級人民法院辦理交接手續。如委托手續不全,競買活動認定為委托代理人的個人行為。
因不符合條件參加競買的,由競買人自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六、咨詢、展示看樣的時間與方式:自公告之日起至****年*月**日**時止(工作時間)接受咨詢,有意者請與法院聯系統一安排看樣。
七、本次拍賣活動設置延時出價功能,在拍賣活動結束前,每最后*分鐘如果有競買人出價,將自動延遲*分鐘。
八、拍賣方式:設有保留價的增價拍賣方式,保留價等于起拍價,至少一人報名且出價不低于起拍價,方可成交。
九、標的物以實物現狀為準,本院不承擔拍賣標的的瑕疵保證。本次拍賣的標的物以現狀拍賣、現狀處置,處置前房屋不具備初始登記條件,如競拍成功后,法院以房屋的現狀交付給買受人。特別提醒,有意者請親自實地看樣,未看樣的競買人視為對本標的實物現狀的確認,責任自負。
十、標的物未辦理權屬登記手續,買受人自行負責產權證的辦理事宜,如不能辦理,自行承擔相關責任。所涉及的一切稅、費及其可能存在的其他欠費(水、電等)依照法律規定各自承擔。競買人是否符合過戶條件,請各競買人自行到當地相關職能部門了解,與本次拍賣活動(拍賣人)無關。
十一、對上述標的權屬有異議者,請于****年*月**日前與本院聯系。
十二、與本標的物有關人員[案件當事人、擔保物權人(質押權人)、優先購買權人]均可參加競拍(須符合本公告第二條關于競買人條件的規定),不參加競拍的請關注本次拍賣活動的整個過程。
十三、本標的物優先購買權人:無
十四、拍賣競價前通過網拍系統將在競買人支付寶賬戶內凍結相應資金作為應繳的保證金,拍賣結束后未能競得者凍結的保證金自動解凍,凍結期間不計利息。本標的物競得者原凍結的保證金自動轉入法院指定賬戶,拍賣余款在****年*月*日**:**時前繳入法院指定賬戶(戶名:甘肅省天水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登錄后查看,賬號:*******************)。競買人在拍賣競價前請務必再仔細閱讀本院發布的拍賣須知。
本規則其他未盡事宜,請向法院咨詢。
本公告最終解釋權歸甘肅省天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所有。
咨詢電話:****-*******(朱法官)
監督電話:****-*******
聯系地址:天水市秦州區藉河南路(紅橋南端)
淘寶技術咨詢:***-***-****
甘肅省天水市中級人民法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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