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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科學應對氣候變化,規范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促進我市生態文明建設與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酒泉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計劃》安排,市氣象局起草了《酒泉市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辦法(征求意見稿)》,從即日起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和建議。征求意見建議的截止日期為****年*月*日。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通過以下方式提出意見建議:
*.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建議寄至酒泉市氣象局(地址:甘肅省酒泉市肅州區世紀大道**號,郵政編碼:******),并請在信封上注明“地方性法規征求意見字樣”。
*.通過電子郵件方式發送至:******登錄后查看***.***。聯系人:陳清善,聯系電話:****-*******。
附件:登錄后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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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為了有效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氣候資源,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等活動,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氣候資源,是指能為人類活動提供可利用的氣候要素中的物質、能量的總稱,包括太陽能、風能、云水、降水、熱量、大氣成分等資源。
第三條? 【基本原則】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應當遵循自然生態規律,堅持統籌規劃、優先保護、合理開發、科學利用、趨利避害的原則,預防、控制和減少人類活動對生態環境的破壞。
第四條? 【政府職責】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本級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規劃,建立協調機制,研究解決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中的重大問題,并對氣候資源探測、調查、評估和保護等所需要的基本建設投入和事業經費予以保障。
第五條? 【部門職責】市、縣(市、區)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管理,組織開展氣候資源的調查、區劃,以及氣候探測、分析、評估和論證等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能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科技、教育、農業農村、林業、水務、旅游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的相關工作。
涉及跨縣(市、區)的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工作,市級氣象主管部門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指導和協調。
第六條? 【科學研究】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領域科學技術研究的組織,促進產業化發展和技術進步。
鼓勵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科學保護和開發利用氣候資源,開展相關科學技術研究。
第七條? 【監督宣傳】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氣象主管機構、有關部門要加強氣候資源保護的監督管理,暢通社會公眾舉報投訴等監督渠道。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氣象主管機構、有關部門開展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法律法規、政策以及相關知識的宣傳,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加強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工作的公益宣傳。
第二章? 氣候資源探測、調查和規劃
第八條? 【探測管理】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太陽輻射、風能、熱量、云水、溫室氣體等氣象探測基礎設施的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和科學建設,提高氣候資源及其氣候變化的探測能力。
市、縣(市、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農業農村、能源、林業等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省氣象探測設施的統籌規劃和布局,做好氣候資源探測設施的建設工作,推進氣候探測設施合理配置、高效利用和數據共享。
第九條? 【探測要求】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應當充分利用氣象主管機構所屬臺站現有的探測資料;現有探測資料不能滿足需要,確需新建探測站(點)的,投入運行后三個月內應當將探測站(點)的地理位置、經緯度坐標、探測時段、探測要素、儀器設備、資料傳輸、存儲方式和目的用途等相關信息報省氣象主管機構備案,并在備案范圍內進行探測。
氣候資源探測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定技術要求的氣象專用技術裝備和氣象計量器具。
氣候資源探測資料的收集、處理、存儲、傳輸、發布等,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和保密規定。
第十條? 【涉外探測】外國的組織和個人開展氣候資源探測,必須依法經批準后方可進行。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向未經批準的境外組織、機構和個人提供氣候資源探測場所和氣候資源資料。
第十一條? 【資料匯交】氣候資源探測資料依法實行統一匯交制度。各類氣象臺站以及從事氣候資源探測的有關組織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省級氣象主管機構匯交氣候資源探測原始資料。
第十二條? 【氣候資源調查】市、縣(市、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能源、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務、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科技等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氣候資源分布、變化及利用情況開展綜合調查,將調查結果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氣象主管機構,為保護和開發利用氣候資源提供科學依據。
第十三條? 【氣候資源規劃】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省氣候資源區劃,結合本行政區域氣候資源狀況,依法組織編制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每五年進行相應調整。
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規劃應當包括規劃編制的背景、依據、原則和目標,氣候資源的現狀、特點及分析評估,氣候資源探測、分析、評價系統建設,氣候資源保護的重點和利用的方向,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措施,以及其他應當列入規劃的內容。
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規劃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區域發展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等規劃相銜接。
第十四條? 【氣候公報】市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氣候資源探測、調查情況,定期向社會公開發布包括基本氣候要素、氣候資源狀況、高影響天氣氣候事件、生態氣候探測、農業氣象探測、氣候對農業生產影響評估及氣候預測等內容的氣候公報。
第三章? 氣候資源保護
第十五條? 【保護要求】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規劃以及區域性氣候資源特點,嚴守生態保護紅線,采取封山禁(限)牧、退耕還林(草、濕)、水土保持、河湖整治、防風治沙、節能減排、植樹造林、云水利用等措施,加強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態系統及冰川的保護和自然修復,改善氣候條件,優化生態環境,保護氣候資源。
第十六條? 【保護建議】市、縣(市、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規劃,定期分析本行政區域的氣候資源變化和分布狀況,組織開展氣候變化影響和氣候資源變化趨勢分析,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本行政區域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的建議。
第十七條? 【氣候可行性論證】國家重大建設工程、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項目和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以及國土空間規劃編制中,應當依法開展氣候可行性論證。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需要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的規劃和建設項目目錄。目錄中的規劃和建設項目在立項審查時,應當提交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
市、縣(市、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對以上規劃和建設項目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
在開發區(園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區域推行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組織對該區域開展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供區域內建設項目使用。區域內符合條件的建設項目可以不再單獨組織氣候可行性論證。
氣候可行性論證機構應當對所編制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的內容和結論客觀性、真實性、科學性、合法性、完整性以及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要求負責。
第十八條? 【論證結果應用】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在組織城市建設時應當根據氣候可行性論證結果,采取相關防護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大氣污染物的滯留以及城市熱島效應、屏風效應、光污染、雷電災害、風沙災害等不利影響。
鼓勵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統籌考慮氣候風險類型、自然地理特征、城市功能與規模等因素,推進氣候適應型城市、海綿城市和韌性城市的建設。
第四章? 氣候資源開發利用
第十九條? 【開發利用原則】氣候資源開發利用應當符合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規劃,服從氣候資源保護和應對氣候變化的總體要求。
第二十條? 【開發利用管理】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將氣候資源開發利用統籌納入電力、熱力等能源供應計劃,為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的立項、選址、基礎設施建設提供支持。
開展氣候資源開發利用的規劃、設計、評估、科研等工作,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氣象技術標準的氣象資料。
第二十一條? 【太陽能資源】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發展改革、能源、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充分利用太陽能資源區劃成果,科學布局大中型太陽能開發利用項目。
鼓勵新建建筑按照有關建筑技術規范安裝太陽能系統,發展綠色建筑。對具備太陽能利用條件的新建建筑,建設、設計單位應當將太陽能利用系統作為建筑節能設計的組成部分,與建筑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條? 【風能資源】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發展和改革、能源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結合風能氣候資源區劃,統籌考慮當地風能可利用程度,科學規劃和合理布局大型風力發電項目,促進風能資源規范有序利用,鼓勵引導風電企業利用風電功率預報,提高風電利用效率。
第二十三條? 【太陽能風能資源開發】開發利用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單位應當嚴守生態保護紅線,避免或者減輕對生態環境的破壞。項目建設或者施工單位應當防止工程實施和開發利用對山體、植被、道路、水土、野生動植物等方面的不利影響,做好項目建成后生態環境的修復等工作。
第二十四條? 【云水資源】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單位、作業站點設施和裝備建設,提高空中云水資源開發利用能力和綜合效益。
市、縣(市、區)氣象主管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應當完善抗旱、森林(草原)防火、生態修復等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布局,根據抗旱、蓄水、森林(草原)防火、改善生態環境、氣象災害防御和經濟社會發展等需要,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第二十五條? 【熱量農業資源】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綜合應用當地氣候資源綜合評估和區劃成果,根據熱量資源分布狀況,因地制宜調整農業產業結構,發展設施農業、特色農業、觀光農業,提高農業生產效率和效益。
市、縣(市、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開展精細化農業氣候區劃、農業氣象災害防御等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托本地氣候資源稟賦,組織氣象、農業農村等部門開展特色農產品氣候品質認證,推進氣候元素融入甘味農產品品牌,提高農產品經濟附加值。
第二十六條? 【生態氣候資源】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利用雨雪、冰霜、云霧、霧凇、霞光、星光等氣象景觀和物候景觀以及避暑氣候、康養氣候等氣候資源,推動氣候標志等生態品牌創建,發揮品牌效益,促進旅游產業發展。
第二十七條? 【低空氣候數據資源】市、縣(市、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大數據發展管理等部門開展低空氣象環境精細化評估,加強低空氣象服務,為低空經濟應用場景建設提供技術支撐。積極打造高價值、高質量氣候數據產品體系,充分挖掘氣候數據資源價值,服務保障大數據產業和實體經濟發展。
第二十八條? 【氣象保險】鼓勵、支持保險機構開發太陽能、風能等氣象指數型氣象保險相關產品和服務,提升社會氣象災害救助能力和抗風險能力。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瀆職行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氣象主管機構及其所屬氣象臺站的工作人員在工作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規定,氣候可行性論證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市、區)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使用的氣象資料,不是氣象主管機構直接提供或者未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審查的;
(二)偽造氣象資料或者其他原始資料的;
(三)出具虛假論證報告的;
(四)涂改、偽造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書面評審意見的。
第三十一條? 【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規定,項目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的,由市、縣(市、區)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應當依法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而未論證的;
委托不具備氣候可行性論證能力的機構進行可行性論證的。
第三十二條? 【引援條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名詞解釋】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氣候資源探測,是指利用氣象儀器儀表等觀測設施、設備對氣候資源相關的氣象要素和現象等進行系統觀察、測量和推算的活動。
(二)氣候資源區劃,是指對一定區域范圍內的氣候資源,按照相關特征的差異程度,依據特定指標參數劃分出若干等級的區域單位的活動。
(三)氣候可行性論證,是指對與氣候條件密切相關的規劃和建設項目進行氣候適宜性、風險性以及可能對局地氣候產生影響的分析、評估活動。
(四)農產品氣候品質認證,是指用表征農產品品質的氣候指標對農產品品質優劣等級所做的評定。
第三十四條? 【施行時間】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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