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00

六枝特區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管理,規范煙草制品零售市場秩序,保護煙草制品經營者、消費者及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及其實施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結合六枝特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六枝特區煙草專賣局管轄區域內煙草制品零售點(以下簡稱“零售點”)的合理布局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零售點是指依法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開展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經營場所。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合理布局是指根據轄區的人口數量、交通狀況、經濟發展水平、煙草制品消費等因素,對零售點的設置進行規劃布局。
第五條零售點合理布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學規劃、服務社會、均衡發展等原則。根據轄區的人口數量、交通狀況、經濟發展水平、煙草制品消費等因素的變化,進行定期評估和動態管理。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單元格,是指以鄉鎮行政區劃、主要街道、行政村、居民小區、集貿市場等自然分割形成的平面區域為基礎,按照相對獨立、便于管理的標準劃分的若干市場單元網格。
第二章 合理容量測算及單元格劃分
第七條 按照供需平衡原則,保持零售點設置與市場需求相適應,綜合六枝特區煙草專賣局管轄區域零售點設置現狀、煙草制品零售業務收益、煙草制品供給、煙草制品市場需求、區域經濟發展等情況,根據地方政府及煙草部門相關官方數據,運用市場容納能力模型測算轄區零售點合理容量。
第八條 根據區域分割,將六枝特區煙草制品零售市場劃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單元格。六枝特區煙草專賣局管轄區域整體為一級單元格。一級單元格內,按照街道、鄉鎮劃分二級單元格。二級單元格內,結合社區、行政村等劃分三級單元格。
第九條 六枝特區煙草專賣局根據相關情況變化,每年對六枝特區零售點合理容量進行測算,測算結果作為年度零售點規劃總量。規劃總量分解至三級單元格,作為三級單元格零售點設置數量上限,依法向社會公布后實施。
零售點數量達到或者超過三級單元格設置數量上限的,該三級單元格不再增設零售點,但符合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年度規劃總量以年度規劃表形式(見附件)在當年*月*日前通過六枝特區人民政府網、貴州政務服務網及其他相關平臺、渠道公布。
第三章 合理布局的模式和標準
第十條 在各三級單元格內,分類劃分禁入區域、特殊區域和一般區域,分別采取不同的零售點布局模式。
(一)禁入區域,指不予設置零售點的區域,包括:
*.中小學校、幼兒園內部或者周邊;
*.黨政機關、醫療衛生機構內部;
*.商用辦公、民用住宅等樓宇的非公共樓層;
*.政府公告拆遷或者征用的區域;
*.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政府、國家煙草專賣局規定禁止經營煙草制品的其他區域。
(二)特殊區域,指人員較為集中的區域、如車站碼頭、大專以上院校等相對獨立的區域,該類區域采用數量上限的模式設置零售點,間距要求與一般區域一致。
*.監獄、看守所、戒毒所、拘留所等相對封閉區域內且有煙草制品消費需求的,可設置*個零售點;
*.大專以上高等院校內,人員數量*萬人以上可設置*個零售點,每增加*萬人可增加*個零售點;
*.每個火車站、高鐵站、高速公路單向服務區、機場航站內部設置不超過*個零售點;
*.易地扶貧搬遷安置點區域未有持證零售戶的,可設置*個零售點。
(三)一般區域,指除禁入區域、特殊區域以外的區域。該類區域采取數量上限、間距限制并行的模式設置零售點,即同時符合零售點設置數量上限和一般間距限制要求的,方可設置零售點。
第十一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持有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辦理注銷或者歇業,并自準予注銷或者歇業之日起*個工作日內按原經營地址重新申請領取許可證的,不受所在單元格零售點設置數量上限和間距限制,但申請經營地址位于第十條規定的禁入區域或者具有第十四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一)因個體工商戶轉型為企業的;
(二)企業類型改變的;
(三)企業內部轉制改變經營主體的;
(四)在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之間改變經營主體的;
(五)經營主體為自然人,因自然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持有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注銷,其配偶、父母或者子女在原經營地址重新申領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六)法院判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并等原因改變經營主體的;
(七)符合《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情形的。
第十二條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受所在單元格零售點設置數量上限和一般間距限制,但申請經營地址位于第十條規定的禁入區域或者具有第十四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一)因經營地址變化重新申領或者變更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因道路規劃、城市建設等客觀原因造成無法在核定經營地址經營,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持證人辦理歇業后*個月內申請或者直接變更到本鄉鎮、街道轄區內其他地址經營,且與最近持證零售點的間距在**米以上的;
*.經營場所位于中小學校、幼兒園內部或者周邊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持證人,積極配合煙草部門落實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的清理整治工作,辦理歇業后*個月內申請或者直接變更到本鄉鎮、街道轄區內其他地址經營,且與最近持證零售點的間距在**米以上的;
*.經營場所位于中小學校、幼兒園內部及周邊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持證戶,積極配合六枝特區煙草專賣局清理整治工作遷址經營后,因原涉及中小學校、幼兒園搬離等情形導致清理原因消除,在將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歇業*個工作日內,以原持證人重新申領回遷至原址經營的。
(二)烈士遺屬(憑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書,限*人),首次申領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且本人在店實際經營,營業執照載明的類型為個體工商戶;
(三)符合業態標準的大型超市(****平方米以上)、商場(****平方米以上)可設置*個零售點,但與最近持證零售點的間距應在**米以上;
(四)集餐飲、住宿的大型酒店(客房數***間以上),酒店內部已具備商品展賣功能且展賣區域位于酒店大堂內的可設置*個零售點;
(五)因行政管轄區域劃分導致經營主體需要注銷后重新申領的。
第十三條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由本人在店實際經營,且營業執照載明的類型為個體工商戶,首次申領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受所在單元格零售點設置數量上限限制,但間距要求可放寬至**米以上。
(一)殘疾人(憑殘疾證等證明);
(二)退役軍人(憑轉業或者退伍軍人證件等證明);
(三)低保戶(憑低保證等證明)。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發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一)申請主體資格方面:
*.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被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不滿三年的;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發證決定后,申請人一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被撤銷后,申請人三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并且一年內被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在三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被追究刑事責任,在三年內申領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外商投資的商業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或者以特許、吸納加盟店等其他外商在投資形式變相經營的,但國家煙草專賣局明文規定的例外情形除外;
*.未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
(二)經營場所條件方面:
*.無固定經營場所的;
*.經營場所與住所不相獨立的;
*.經營場所存放化工燃料、化肥農藥、醫藥廢物、重金屬廢物、油漆膠水、煙花爆竹、有機溶劑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揮發造成煙草制品污染的物質或者從事相關經營,基于安全因素不適宜經營煙草制品的;
*.未形成相對獨立的實際商品對外展賣場所,或者不具備對外經營煙草制品的陳列、展賣等基本設施和必要條件的;
*.體育場所、健身場所、網吧、酒吧、餐飲店等經營場所;
*.同一經營場所已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且還在有效期內的;
*.母嬰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書店、影劇院、電玩城、兒童游樂場所等容易誘導未成年人關注、購買、吸食煙草制品的經營場所或者以未成年人為服務對象的經營場所內部。
(三)經營業態模式方面:
*.利用自動售貨機(柜)或者其他自動售貨形式,銷售或者變相銷售煙草制品的;
*.通過信息網絡銷售煙草制品的;
*.不能有效識別未成年人,無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購買煙草制品的無人超市、無人商店等;
*.主營業務為五金建材、建筑裝潢、美容美發、按摩推拿、藥妝醫械、文化體育、音像制品、家電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證券、儀器儀表、金銀珠寶、修理修配、寄遞配送、洗滌護理、服裝制售、中介勞服、寄賣典當、汽車租賃、圖文印刷、機耕農具、鮮活水產品及家禽經營、瓜果蔬菜、干菜調味品等專業性較強,與煙草制品零售業務沒有直接或者間接互補營銷關系的業態類型;
*.實際主營業務不明確,不能準確判斷業態類型是否符合本辦法要求的。
(四)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煙草專賣局規定的其他不予核發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形。
第四章 布局規劃及辦理的公開
第十五條 六枝特區煙草專賣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市場變化等情況,每半年可在年度規劃總量范圍內對市場單元格劃分及單元格零售點設置數量上限的規劃進行適當調整,調整情況向社會公布后實施。
(一)調整內容應當明確具體生效時間,并在生效前至少提前**個工作日向社會公布;
(二)調整情況通過六枝特區人民政府網、貴州政務服務網進行公布,并通過六枝特區煙草專賣局政務公示欄等渠道進行公示。
第十六條 為保障公正公平公開,以*個月為辦證批次周期,將各級單元格內可申請設置的零售點數量資源提前向社會公布后,統一時間集中開放申辦。
六枝特區煙草專賣局在每個辦證批次周期開始前,提前*個工作日,公布各級單元格零售點設置數量上限、現有零售點數量、本期可增設零售點數量,并明確本期申辦的開始時間和結束時間。
第十七條 本期申辦開始后至結束時間前提交的新辦申請,按照先申請先受理、先受理先辦理的原則,在本期可增設零售點數量范圍內審批辦理。
本期申辦開始前提交的新辦申請,按上一周期公布的單元格可設置零售點數量資源執行。在提前公示期內提交新辦申請,導致已公布的下一周期可設置零售點數量資源實際減少的,應及時發布補充公告解釋說明。
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情形的,應當及時辦理,不受辦證批次周期有關規則限制。
第十八條 除落實日常行政公示有關要求外,在每個辦證批次周期結束后,六枝特區煙草專賣局在*個工作日內通過六枝特區人民政府網、貴州政務服務網及其他相關平臺、渠道,集中公示本周期各級單元格的可增設零售點數量、準予新辦數量、本期末零售點數量,以及許可證準予新辦所屬三級單元格、企業名稱、經營地址和新辦申請時間申請、受理、決定時間等情況。
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情形辦理注銷、歇業或者新辦的,應當專門備注說明。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中“以上”“以內”均包含本數。
第二十條 本辦法中“與住所相獨立”是指經營場所與住所之間使用磚墻、鋼筋混凝土墻或者木結構等材料完全隔離。
前店后家、左店右家或者右店左家(店與家之間有門、通道等直接相連)的,下店上家、上店下家(店與家之間有樓梯或者通道直接相連)的,即視為經營場所與住所不相獨立。
不能將經營、倉儲區域完全隔離的,如前后、左右、上下與門相通的隔間、閣樓、倉庫等,均視其為經營場所。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中“固定經營場所”是指已建成使用的場所,并且應當為使用磚、木、鋼結構等材料筑成的獨立且不可移動的場所,具備經營煙草制品相適應的商品展賣和存儲條件;固定經營場所不包括臨時建筑、流動性或者季節性攤點、集裝箱、車庫、地下室、停車場內、儲藏室等場所。
營業執照地址涵蓋地域范圍較廣,或者一個營業執照對應多個經營場所的,由六枝特區煙草專賣局根據實際情況認定其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具體經營地址。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中的中小學校是指普通中小學校、特殊教育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專門學校等以未成年人為教育對象的學校。
本辦法中的幼兒園,是指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認定的幼兒園。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中的“中小學校、幼兒園周邊”,是指六枝特區煙草專賣局管轄區域內,中小學校、幼兒園進出通道口向外延伸步行最短距離(符合交通安全法規前提下)**米及直線距離**米以內的經營場所,但直線距離小于**米,同時步行最短距離超出***米的除外。
距離測量起點與終點為中小學校、幼兒園進出通道口中心點與經營場所進出口中心點。中小學校、幼兒園或者經營場所有兩個及以上進出通道口的,以兩者間距最近的進出通道口中心點為測量基點。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中的“間距”是指擬申請零售點與相距最近的持證零售點之間的距離,其起點與終點為擬申請零售點進出通道口中心點與持證零售點經營場所進出通道口中心點,一般間距為步行距離**米以上。申請人經營場所有多個出入口的,以其與相距最近的持證零售點距離最短的出入口為準進行測量。
第二十五條 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煙草專賣局政策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六枝特區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年*月**日印發的《六枝特區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六煙專字〔****〕*號)同時廢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載
意見反饋
0/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