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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加強和規范建筑垃圾管理,提升資源化利用水平,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推動行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黃石市實際,我委起草了《黃石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如有修改意見,請于****年*月**日前通過以下方式將意見、建議提交至市城管委環境衛生科。
聯系人:陳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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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地址:黃石市下陸區廣州路**號*號樓***室
附件:黃石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黃石市城市管理執法委員會
****年*月**日
附件:
《黃石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源頭減量、收貯和運輸
第三章 處置和資源化利用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了加強和規范建筑垃圾管理,提升資源化利用水平,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推動行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和定義】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筑垃圾的產生和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等處理活動及其監督管理。本辦法所稱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路橋設施等,以及裝飾裝修房屋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他廢棄物,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漿、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裝修垃圾等。
第三條【管理原則】建筑垃圾管理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負責、誰付費的原則,實行統籌協調、屬地負責、分類處理、全程監管、增量控制與存量治理相結合的管理體系。
第四條【政府職責】市、區人民政府(含黃石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新港[物流]工業園區管委會,下同)應當加強對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領導,將建筑垃圾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建筑垃圾管理的資金投入,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責任制和跨部門協調機制,解決建筑垃圾管理中的重大問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本轄區內建筑垃圾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部門職責】市城市管理部門是負責全市建筑垃圾管理的指導、協調、監督和考核以及建筑垃圾處置核準等工作。區城市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建筑垃圾的綜合執法和日常管理工作。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住房和城市更新、交通運輸、水利和湖泊等部門負責對本部門主管工程建設所產生建筑垃圾的源頭減量、分類排放、現場施工、建筑垃圾再生產品推廣應用等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建筑垃圾運輸車輛限行區域交通安全管理,監督落實限行區域通行時間、路線,查處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建筑垃圾貯存、利用和處置設施的用地選址、規劃審批等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生態環境、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應急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規劃和實施】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工作規劃,明確總體目標、源頭減量、收貯和運輸、利用及處置、存量治理、建設目標及重點項目、環境保護措施和相關保障措施等內容,制定建筑垃圾治理工作方案,將建筑垃圾治理納入目標管理績效考核,督促相關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落實建筑垃圾治理責任。
第七條【研發應用】鼓勵企業、高校、科研院所開展建筑垃圾處理相關技術和設施設備研發,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及新裝備應用。
第八條【宣傳引導】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建筑垃圾源頭減量、規范處置、綜合利用的宣傳引導,增強公眾的保護環境和節約資源意識。
第二章?源頭減量、收貯和運輸
第九條【責任主體】工程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是建筑垃圾源頭減量的責任主體。建設單位應當將建筑垃圾減量化目標和措施納入招標文件、合同文本,將建筑垃圾減量、運輸、利用、處置所需費用列入工程造價。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建設用地豎向規劃、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工作規劃等要求優化設計方案,減少建筑材料消耗和建筑垃圾產生。施工單位應當改進施工工藝,強化施工現場管理,減少建筑材料損耗和建筑垃圾產生。監理單位應當監督施工單位落實建筑垃圾源頭減量化目標和措施。
第十條【減量化措施】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制定建筑垃圾減量化鼓勵措施,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創新設計、施工技術與裝備。推廣綠色施工和全裝修交付,從源頭減少建筑垃圾產生。建設用地豎向規劃應當符合國家、省有關標準和規范要求,因地制宜確定場地豎向標高,促使土石方就地平衡、區域統籌,盡可能減少源頭土方產生量。
第十一條【分類處理】建筑垃圾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分類處理:(一)工程渣土和干化處理后的工程泥漿可用于土方平衡、場地平整、道路建設、環境治理或燒結制品等;(二)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裝修垃圾應優先用于生產再生骨料、再生建材、道路材料等;(三)無法利用的,進入建筑垃圾處置設施進行處置。
第十二條【施工現場管理】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住房和城市更新、交通運輸、水利和湖泊等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督促工程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按照下列規定進行施工現場管理:(一)劃定建筑垃圾分類貯存場所,分類收集建筑垃圾;(二)委托經核準的建筑垃圾運輸經營單位及時清運,按規定對建筑垃圾進行利用、處置;(三)施工工地進出口設置醒目的公示牌。公示牌應標明建筑垃圾處置起止時限,建設、施工、運輸單位名稱,文明施工承諾以及責任人和聯系人等;(四)按規定設置標準圍擋,工地進出口道路進行硬化,在工地出口處設置清洗設施,配備車輛沖洗工具和清洗保潔人員;(五)及時沖洗運輸路面和運輸車輛,運輸車輛駛出施工工地前應保持清潔,不得帶泥上路。
第十三條【裝修垃圾責任】裝修垃圾管理實行責任區、責任人制度。管理責任區的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一)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實行自我管理的住宅小區,由業主委員會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且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住宅小區,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二)經營場所、公共場所以及其他有關場所,由經營單位、管理單位或者產權人負責;(三)機關、團體以及其他企事業單位,由本單位負責。第十四條【裝修垃圾管理】裝修單位和個人采取提前預約、袋裝投放、箱體收集等方式收運裝修垃圾,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保持周邊環境整潔。按規定在裝修垃圾投放點臨時投放,委托經核準的建筑垃圾運輸經營單位及時清運。裝修垃圾管理責任人發現違規投放行為進行勸阻;對不聽勸阻的,及時報告城市管理、住房和城市更新等部門,并及時委托清運。城市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設置裝修垃圾投放點,對裝修單位和個人投放、清運裝修垃圾給予指導、服務和監督。
第十五條【產生核準】建筑垃圾產生單位應當向市城管部門提出建筑垃圾處置核準(產生)申請,按規定繳納建筑垃圾處置費,不得未經核準或超出核準范圍處置建筑垃圾,不得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處置核準證。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建筑垃圾處理方案,并在開工前將工程概況、建筑垃圾產生量與種類以及源頭減量、分類收集、利用處置的目標和措施,報市城市管理部門備案。市城市管理部門收到書面申請、建筑垃圾產生種類、數量及周期、與運輸單位簽訂的合同、建筑垃圾運輸的時間、路線和處理地點名稱、與處理單位簽訂的合同等申請材料后,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予以核準的,作出建筑垃圾處置核準(產生)決定,并向社會公開核準信息。建筑垃圾處理方案備案與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可一并辦理。
第十六條【并聯審批】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部門辦理施工許可、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門辦理城市房屋拆遷許可時,應當查驗申請人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情況,發現未辦理建筑垃圾處置核準的,不予辦理相關許可手續。根據工作需要,可實行并聯審批。
第十七條【運輸核準】建筑垃圾運輸實行公司化專營。市城市管理部門采取招投標的方式確定建筑垃圾運輸經營單位,并根據招標項目中標結果、申請材料等,作出建筑垃圾處置核準(運輸)決定。任何個人、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及未設置密閉車加蓋裝置的車輛,不得從事建筑垃圾運輸業務。
第十八條【專營條件】取得建筑垃圾運輸專營權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依法注冊的運輸企業法人,注冊資本不少于三百萬元人民幣,具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機械設備、運輸車輛停放場所;(二)有三十臺以上符合要求的全密閉運輸車輛,且密閉機械裝置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運輸車輛安裝行駛記錄儀、定位終端設備、頂燈、噴涂車輛標識、車型、顏色等方面符合市有關部門的要求;(三)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四)具有健全的運輸車輛運營、安全、質量、保養及財務等管理制度并有效執行;(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運輸責任】建筑垃圾運輸經營單位應當嚴格遵守下列規定:(一)運輸車輛應保持外形完好、車體整潔,實行密閉運輸,不得泄露、遺撒建筑垃圾;(二)駛出施工工地的運輸車輛應保持清潔,不得帶泥上路;(三)按規定時間、路線行駛,不得超高、超載、超速行駛;(四)及時維修運輸車輛,確保車況良好;倡導綠色運輸,使用新能源車輛;(五)建立建筑垃圾運輸管理臺賬,實行分類運輸和信息化管理;(六)加強合規運輸、安全運輸、文明運輸等培訓教育和日常管理。
第二十條【運輸管理】市區在每日二十一時至次日五時期間禁止運輸建筑垃圾。確有特殊情況,應經市城市管理部門批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審查建筑垃圾運輸經營單位的建筑垃圾運輸核準證、運輸時間和路線以及相關申請材料后,依法辦理車輛通行證。
第三章 處置和資源化利用
第二十一條【規劃選址】市、區人民政府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時,應當嚴守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統籌考慮建筑垃圾產生量、源頭分布及設施用地需求,科學規劃建設規模、選址布局、建設時序等,保障建筑垃圾利用、處置設施的用地供給,實現運輸成本、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最優化。鼓勵采取重點項目申報、社會資本合作參與、特許經營、就近配套建設、示范建設等方式建設建筑垃圾利用、處置設施。
第二十二條【設施建設】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工作規劃,制定建筑垃圾消納場、資源化利用廠等重點項目建設計劃,并組織實施。既有設施處理能力不足時,可以設置臨時利用、貯存設施,明確設置數量、利用貯存能力和使用期限,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具備利用、處置能力后,應當及時拆除臨時利用、貯存設施,清理占用的場地。
第二十三條【處置核準】建筑垃圾處置單位應當提出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處置)申請,由市城市管理部門作出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處置)決定后,方可處置建筑垃圾。申請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處置)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取得土地使用證明;(二)建筑垃圾處置場地平面圖、進場路線圖等;(三)環境衛生、安全、應急管理等各項制度;(四)建筑垃圾分類處理方案和對廢混凝土、金屬、木材等回收利用方案;(五)與處置工藝相對應的攤鋪、碾壓、除塵、照明等機械和設備,以及排水、消防等配套設施。
第二十四條【存量治理】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全面排查評估存量建筑垃圾情況,按照下列規定進行存量治理:(一)對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地、自然災害風險區的臨時貯存設施,限期將建筑垃圾有序轉移至資源化利用、處置設施;(二)對存在環境隱患或造成環境污染的臨時貯存設施,進行污染防控和治理;(三)無法原位防控和治理的,將建筑垃圾有序轉移;(四)暫時無法轉移的,采取常態化監測和管控措施,確保安全。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存量建筑垃圾摸底排查情況,對臨時貯存設施清理、違規傾倒填埋堆放點位、違規跨區處置等納入清單管理,明確責任主體、整改時限和整改措施等。
第二十五條【企業發展】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相關政策,加快培育產業基地和骨干企業,發揮行業龍頭企業對上下游產業的引領作用,鼓勵經營主體推行建筑垃圾收運、利用一體化運營,開展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
第二十六條【產品應用】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認證,健全產品應用標準規范,暢通利用建筑垃圾生產的建筑材料、路基材料等應用渠道,明確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的應用范圍、使用部位等要求。鼓勵將產品價格納入建設工程材料造價信息清單。鼓勵使用財政資金的工程建設項目和國有資金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工程建設項目使用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禁止規定和投訴舉報】禁止隨意拋撒、傾倒、填埋或堆放建筑垃圾。禁止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等固體廢物。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城市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處理,并反饋處理結果。
第二十八條【監督檢查】市、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筑垃圾全過程管理的監督檢查。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落實建筑垃圾管理責任不力、問題突出的,可以對下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城市管理等部門對建筑垃圾產生、運輸、利用和處置單位違反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的,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
第二十九條【聯合執法】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完善城市管理、公安、生態環境以及工程建設主管部門聯合執法、聯合懲戒工作機制,暢通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渠道,常態化開展聯合執法行動,加大對私自排放、違規運輸、隨意傾倒建筑垃圾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執法力度。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建筑垃圾跨區協同處置和生態保護補償機制,推進處置設施共建共享,規范跨區域處置行為。
第三十條【信息化監管】市人民政府應當利用“物聯網+”、衛星監測、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手段,統籌建設全市建筑垃圾信息化管理平臺,記錄和發布建筑垃圾種類、數量、流向、利用、處置等信息,實現部門數據互通,共享工程渣土排放和用土需求信息,合理調配工程渣土,推動實現產消動態平衡。市城市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推行建筑垃圾全過程電子聯單管理制度,對建筑垃圾的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全過程實行聯單管理,各環節責任主體負責聯單信息的核對、確認,實現來源可查、去向可追、責任可究。市城市管理部門制定建筑垃圾信息化管理平臺和全過程電子聯單管理制度,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一條【信用管理】城市管理以及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將涉及建筑垃圾管理的單位和個人的信用信息記入信用記錄,并納入市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依法開展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適用指引】違反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罰則】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未經核準或者超出核準范圍處置建筑垃圾的,對施工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建筑垃圾運輸經營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二)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三)運輸車輛未實行密閉化運輸,沿途泄漏、遺撒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清除路面污染物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四)隨意拋撒、傾倒、填埋或堆放建筑垃圾的,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罰款;(五)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等固體廢物的,對單位處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罰則】違反本辦法規定,建筑垃圾運輸車輛不按指定時間、路線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城市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第三十五條【罰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參照執行】大冶市、陽新縣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施行日期】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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