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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居民、相關單位:
為規范新城區養老機構準入管理,促進養老服務事業健康有序發展,更好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根據《內蒙古自治區養老服務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我局牽頭起草了《新城區養老機構準入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現將《辦法》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有關單位和個人可在****年**月**日前,通過以下方式反饋意見:
*.?電子郵箱:發送至[********登錄后查看***.***],郵件主題請注明“為老餐廳管理辦法意見反饋+姓名/單位”;
*.?電話反饋:撥打****-*******,聯系人:劉紅軍。
附件:《新城區養老機構準入辦法(征求意見稿)》
新城區民政局
****年**月**日
新城區養老機構準入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體要求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為加強新城區養老機構的綜合監管工作,深化新城區養老服務業“放管服”改革,優化養老服務環境,促進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國務院關于加強和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指導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健全養老服務綜合監管制度促進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內蒙古自治區養老服務條例》《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新城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新城區行政區域內養老服務承接機構的綜合監管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養老服務承接機構,是指在新城區依法辦理登記,為老人提供全日照料、日間照料兩種類型服務的機構。
第三條全日照料設施:指依法在相關部門登記成立,具有開展養老服務資質,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照料護理服務或其他服務項目的設施類型。在本辦法中主要指提供全日照料的養老機構和公建民營的街道養老服務中心。
第四條日間照料設施:指為老年人提供日間托養、日間休息、生活照料或其他服務項目的設施類型。在本辦法中主要指提供日間照料等養老服務的街道級養老服務中心、社區養老服務站點。
第五條 工作原則。養老機構綜合監管工作,遵循“屬地負責、行為監管、分級分類、協同聯動、分工配合”的原則。
第六條 職責分工。各職能部門依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業務指導和監管職責。保合少鎮、各街道辦事處承擔本轄區養老服務承接機構監管工作的第一責任。
第七條服務對象。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的服務對象為**周歲及以上的社區老年人,優先保障新城區戶籍的特困老年人、低收入困難家庭老年人、撫恤定補優撫老年人、計劃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和經市、區人民政府認定的對社會作出重大貢獻的老年人。
第二章規范準入管理
第八條承接主體。承接主體是指具備一定條件,能夠提供居家養老服務的社會組織、機構、企業等社會力量。包括在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組織,依法在市場管理部門登記的企業。承接主體必須具備以下準入條件。
*.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并具備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合法條件。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擁有居家養老服務的管理和服務團隊;項目負責人必須具有*年以上的養老服務或醫療、健康服務業從業經歷和經驗并提交相關佐證材料。
*.企業凈資產不低于**萬元。
*.具有依法繳納稅費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財務狀況良好。
*.在參與政府購買服務競爭前3年內(成立不足*年的,成立至今)無重大違法違紀行為,無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未列入嚴重失信主體“黑名單”,相關資質審查合格,社會信譽、商業信譽良好,提供信用中國企業信用報告。
第九條遴選方式。**萬元以上的居家養老服務原則上采取公開招標方式購買。**萬元以下的居家養老服務由購買服務主體(鎮、街道辦事處)根據全區居家養老服務需求情況通過公開招標、競爭性磋商、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采購等方式確定承接主體。
第十條評標辦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財政部《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價格評審管理的通知》的規定,結合養老服務項目的特點制定評標辦法,建議采用綜合評分法,即遴選文件滿足公開聘請公告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按照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評審,得分最高的投標人為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
養老服務的綜合評審項目應包括:
*.服務總體方案,包括服務目標及整體設想,以及投標人已有養老服務體系完備情況等;
*.服務管理,包括服務項目及收費標準、服務流程、服務標準、服務記錄、服務改進、服務檢查、服務應急預案、服務投訴監督等;
*.服務團隊配置,包括服務人員資質、培訓與管理、有效的健康證明材料等;
*.服務檔案及跟蹤管理方案;
*.服務特色與創新;
*.投標人在近三年為社會提供養老服務的項目業績等。
加分項目:
*.獲得國家、自治區、市養老方面相關榮譽;
*.具有醫療機構資質,并從業*年以上;
*.近*年內簽定的養老服務項目合同;
*.已在當地落地的專業化服務組織,服務質量評估優秀的。
加分項目加分總和不超過*分。
評標時,在綜合評估承接主體資信基礎上,應突出對居家養老服務的運營思路和能力要求,避免過多地追求運營所配備人員的資歷及技術水平。
第三章開展服務質量績效評價
第十一條區民政局建立養老服務承接機構績效評價制度,根據績效評價標準,不定期對服務承接主體進行抽查,加強對居家養老服務的日常監管。每年年末由區民政局委托第三方對本年度養老服務承接機構提供服務進行績效評價。在合同期內,把當年度服務績效評價合格作為服務承接主體次年繼續承接服務的前提。績效評價主要從服務整體方案的實施情況、老年人滿意率、工作人員參與養老護理培訓率、安全生產、中心(站點)內部管理體系完善情況等對居家養老服務承接主體進行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并作為承接機構承接服務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四章退出管理
第十二條項目運營過程中,如遇到不可抗力或違約事件導致項目提前終止時,承接主體應提前**個工作日書面告知所服務鎮、街道辦事處,并同時上報區民政局備案。
第十三條區民政局應指導、督促服務承接主體及時做好交接工作,保障機構正常運營或入住老人妥善安置。合同期滿,服務承接主體要按照合同約定的移交時間、移交內容和要求,妥善做好項目移交工作。在項目移交過程中,服務購買主體(鎮、街道辦事處)要組織有關部門對項目資產、財務等進行審計,并向社會公示。同時,提前開展新一輪政府購買服務工作,做好服務銜接。
第十四條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服務承接主體,購買服務主體和區民政有權責令其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法直接解除合同,并依法移交有關部門追究責任。
*.掛靠投標的;
*.中標后未經委托方同意,擅自轉包轉讓服務的;
*.中標之后*個月仍無法完成場地驗收并正式開展各類服務的。
*.不再具備服務資格的,如法人被撤銷或吊銷的,經營許可資格被撤銷或吊銷的;
*.發布虛假廣告,開展保健品傳銷活動等侵害老年人權益,造成不良影響的;
*.服務中出現事故,存在欺老虐老行為的;
*.符合合同約定的其他解約條款的。
第十五條購買服務主體和區民政局有權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服務承接主體履行合同和提供服務情況進行評估,績效評價不合格的,購買服務主體和民政局有權責令服務承接主體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評估不合格的,購買服務主體有權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損失由服務承接主體承擔。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年月起施行,有效期*年。
第十七條本辦法解釋權歸新城區民政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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