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行政執法事項目錄清單 |
序號 |
事項名稱 |
事項類型 |
執法依據 |
責任主體 |
實施主體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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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使用假藥、劣藥且情節嚴重的機構的有醫療衛生人員執業證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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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醫療機構從無《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購進藥品,情節嚴重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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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違反疫苗儲存、運輸管理規范有關冷鏈儲存、運輸要求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五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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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五條規定以外的違反疫苗儲存、運輸管理規范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第八十六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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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未按照規定供應、接收、采購疫苗;接種疫苗未遵守預防接種工作規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導原則、接種方案;擅自進行群體性預防接種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七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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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未按照規定提供追溯信息;接收或者購進疫苗時未按照規定索取并保存相關證明文件、溫度監測記錄;未按照規定建立并保存疫苗接收、購進、儲存、配送、供應、接種、處置記錄;未按照規定告知、詢問受種者或者其監護人有關情況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第八十八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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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醫療機構未按照規定報告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疫苗安全事件等,或者未按照規定對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組織調查、診斷等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九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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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指定擅自從事免疫規劃疫苗接種工作、從事非免疫規劃疫苗接種工作不符合條件或者未備案的;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規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擅自進行群體性預防接種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第九十一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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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 《四川省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第一款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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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九十九條第二款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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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與其他組織投資設立非獨立法人資格的醫療衛生機構的;對醫療衛生機構對外出租、承包醫療科室的;對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向出資人、舉辦者分配或者變相分配收益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一百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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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醫療衛生機構等的醫療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導致醫療信息泄露,或者醫療質量管理和醫療技術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一百零一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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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診所未經備案執業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款 《四川省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第二款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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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醫療機構的診療活動超出登記或者備案范圍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八十條 《四川省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七十一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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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醫療機構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安排衛生技術人員超過執業范圍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安排未取得醫師資格證書的醫學生、試用期醫學畢業生、實習人員獨立為患者提供臨床診療服務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八十一條 《處方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 《四川省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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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醫療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八十二條 《四川省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二款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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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按期辦理校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又不停止診療活動的且在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補辦校驗手續后拒不校驗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七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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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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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買賣或出借有本醫療機構標識的病歷、處方、檢查報告單和票據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四川省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七十五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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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醫療機構未建立或者未落實醫院感染管理的規章制度、工作規范;醫療機構未設立醫院感染管理部門、分管部門以及指定專(兼)職人員負責醫院感染預防與控制工作;醫療機構違反對醫療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術規范;醫療機構違反無菌操作技術規范和隔離技術規范的;醫療機構未對消毒藥械和一次性醫療器械、器具的相關證明進行審核;醫療機構未對醫務人員職業暴露提供職業衛生防護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醫院感染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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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醫療機構發生醫院感染暴發事件未按《醫院感染管理辦法》規定報告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醫院感染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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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醫療機構未經批準擅自使用“***”院前醫療急救呼叫號碼或者其他帶有院前醫療急救呼叫性質號碼的;未經批準擅自使用救護車開展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的;急救中心(站)因指揮調度或者費用等因素拒絕、推諉或者延誤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的;違反《院前醫療急救管理辦法》其他規定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院前醫療急救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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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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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醫療機構提供性病診療服務時違反診療規范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性病防治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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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未依法履行肺結核疫情監測、報告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肺結核疫情的;發現肺結核疫情時,未依據職責及時采取措施的;故意泄露涉及肺結核患者、疑似肺結核患者、密切接觸者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的;未履行對轄區實驗室質量控制、培訓等防治職責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結核病防治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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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醫療機構未按照規定報告肺結核疫情,或者隱瞞、謊報、緩報肺結核疫情的;非結核病定點醫療機構發現確診或者疑似肺結核患者,未按照規定進行轉診的;結核病定點醫療機構未按照規定對肺結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結核患者診斷治療的,或者拒絕接診的;未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執行隔離消毒制度,對結核菌污染的痰液、污物和污水未進行衛生處理的;故意泄露涉及肺結核患者、疑似肺結核患者、密切接觸者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和資料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結核病防治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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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未履行對轄區內肺結核患者居家治療期間的督導管理職責的;未按照規定轉診、追蹤肺結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結核患者及有可疑癥狀的密切接觸者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結核病防治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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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醫療機構違反《醫療機構投訴管理辦法》規定,未制訂重大醫療糾紛事件應急處置預案的;投訴管理混亂的;未按規定建立健全醫患溝通機制的;未按規定及時處理投訴并反饋患者的;對接待過程中發現的可能激化矛盾,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投訴,未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的;發布違背或者夸大事實、渲染事件處理過程的信息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醫療機構投訴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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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取得母嬰保健技術許可的醫療保健機構或人員從事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終止妊娠手術、醫學技術鑒定,或者出具《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規定的有關醫學證明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第四十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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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從事母嬰保健技術服務的人員出具虛假醫學證明文件延誤診治,造成嚴重后果;給當事人身心健康造成嚴重后果;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第四十一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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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違反有關規定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的醫療保健機構或人員擅自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第四十二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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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醫療機構未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擅自開展新生兒遺傳代謝病篩查實驗室檢測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新生兒疾病篩查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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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開展新生兒疾病篩查的醫療機構違反《新生兒疾病篩查技術規范》;未履行告知程序擅自進行新生兒疾病篩查的;未按規定進行實驗室質量監測、檢查的;違反《新生兒疾病篩查管理辦法》其他規定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新生兒疾病篩查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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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經批準擅自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非醫療機構和醫療機構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六條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八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九十九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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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醫療機構買賣配子、合子、胚胎;實施代孕技術;使用不具有《人類精子庫批準證書》機構提供的精子;擅自進行性別選擇;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檔案不健全;經指定技術評估機構檢查技術質量不合格;其他違反《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規定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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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經批準擅自設置人類精子庫,采集、提供精子的非醫療機構、醫療機構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人類精子庫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六條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八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九十九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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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設置人類精子庫的醫療機構采集精液前,未按規定對供精者進行健康檢查;向醫療機構提供未經檢驗的精子;向不具有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批準證書的機構提供精子;供精者檔案不健全的;提供精子經評估機構檢查質量不合格的;其他違反《人類精子庫管理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人類精子庫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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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非法采集血液;血站、醫療機構出售無償獻血的血液;醫療機構使用非法定采供血機構提供的血液的;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第十八條 《四川省公民獻血條例》第二十三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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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臨床用血的包裝、儲存、運輸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和要求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第二十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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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雇傭他人頂替本單位職工獻血、雇傭他人頂替本人獻血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四川省公民獻血條例》第二十一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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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偽造、轉讓、租借、涂改獻血證件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四川省公民獻血條例》第二十二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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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取得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單采血漿許可證》,非法從事組織、采集、供應、倒賣原料血漿活動;《單采血漿許可證》已被注銷或者吊銷和租用、借用、出租、出借、變造、偽造《單采血漿許可證》開展采供血漿活動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血液制品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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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單采血漿站采血漿前,未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頒布的健康檢查標準對供血漿者進行健康檢查和血液化驗的;采集非劃定區域內的供血漿者或者其他人員的血漿的,或者不對供血漿者進行身份識別,采集冒名頂替者、健康檢查不合格者或者無《供血漿證》者的血漿的;違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血漿采集技術操作標準和程序,過頻過量采集血漿的;向醫療機構直接供應原料血漿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未使用單采血漿機械進行血漿采集的;未使用有產品批準文號并經國家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機構逐批檢定合格的體外診斷試劑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漿器材的;未按照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和要求包裝、儲存、運輸原料血漿的;對國家規定檢測項目檢測結果呈陽性的血漿不清除、不及時上報的;對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漿器材及不合格血漿等不經消毒處理,擅自傾倒,污染環境,造成社會危害的;重復使用一次性采血漿器材的;向與其簽訂質量責任書的血液制品生產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供應原料血漿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血液制品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 《單采血漿站管理辦法》第六十三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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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單采血漿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漿檢測結果呈陽性,仍向血液制品生產單位供應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血液制品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單采血漿站管理辦法》第六十四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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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涂改、偽造、轉讓《供血漿證》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血液制品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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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單采血漿站隱瞞、阻礙、拒絕衛生行政部門監督檢查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資料的;對供血漿者未履行事先告知義務,未經供血漿者同意開展特殊免疫的;未按照規定建立供血漿者檔案管理及屏蔽、淘汰制度的;未按照規定制訂各項工作制度或者不落實的;工作人員未取得相關崗位執業資格或者未經執業注冊從事采供血漿工作的;不按照規定記錄或者保存工作記錄的;未按照規定保存血漿標本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采血漿站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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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承擔單采血漿站技術評價、檢測的技術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采血漿站管理辦法》第六十七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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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血站超出執業登記的項目、內容、范圍開展業務活動的;工作人員未取得相關崗位執業資格或者未經執業注冊而從事采供血工作的;血液檢測實驗室未取得相應資格即進行檢測的;擅自采集原料血漿、買賣血液的;采集血液前,未按照國家頒布的獻血者健康檢查要求對獻血者進行健康檢查、檢測的;采集冒名頂替者、健康檢查不合格者血液以及超量、頻繁采集血液的;違反輸血技術操作規程、有關質量規范和標準的;采血前未向獻血者、特殊血液成分捐贈者履行規定的告知義務的;擅自涂改、毀損或者不按規定保存工作記錄的;使用的藥品、體外診斷試劑、一次性衛生器材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重復使用一次性衛生器材的;對檢測不合格或者報廢的血液,未按有關規定處理的;未經批準擅自與外省、自治區、直轄市調配血液的;未經批準向境外醫療機構提供血液或者特殊血液成分的;未按規定保存血液標本的;臍帶血造血干細胞庫等特殊血站違反有關技術規范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血站管理辦法》第六十一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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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醫療機構、醫務人員發生醫療事故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五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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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人員接受申請鑒定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虛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七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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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承擔尸檢任務的醫療機構或其他有關機構沒有正當理由,拒絕進行尸檢的;涂改、偽造、隱匿、銷毀病歷資料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八條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四十五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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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具有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的執業醫師,違反規定開具或者未按照臨床應用指導原則的要求使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執業醫師未按照臨床應用指導原則的要求使用第二類精神藥品或者未使用專用處方開具第二類精神藥品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第一款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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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的執業醫師擅自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處方的調配人、核對人違反規定未對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進行核對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 《處方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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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發生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被盜、被搶、丟失案件的單位,違反規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規定報告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八十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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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醫療機構無專職或者兼職人員負責本單位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工作的;未按照要求開展藥品不良反應或者群體不良事件報告、調查、評價和處理的;不配合嚴重藥品不良反應和群體不良事件相關調查工作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第六十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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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中外各方未經批準,成立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并開展醫療活動或以合同方式經營診療項目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九十九條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七十七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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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醫療衛生機構未履行艾滋病監測職責;未按照規定免費提供咨詢和初篩檢測;對臨時應急采集的血液未進行艾滋病檢測,對臨床用血艾滋病檢測結果未進行核查,或者將艾滋病檢測陽性的血液用于臨床;未遵守標準防護原則,或者未執行操作規程和消毒管理制度,發生艾滋病醫院感染或者醫源性感染;未采取有效的衛生防護措施和醫療保健措施;推諉、拒絕治療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詢、診斷和治療服務;未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進行醫學隨訪;未按照規定對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產婦及其嬰兒提供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技術指導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艾滋病防治條例》第五十五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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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血站、單采血漿站對采集的人體血液、血漿未進行艾滋病檢測,或者發現艾滋病檢測陽性的人體血液、血漿仍然采集;血站、單采血漿站將未經艾滋病檢測的人體血液、血漿,或者艾滋病檢測陽性的人體血液、血漿供應給醫療機構和血液制品生產單位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艾滋病防治條例》第五十七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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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采集或者使用未進行艾滋病檢測或者艾滋病檢測陽性的人體組織、器官、細胞、骨髓等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艾滋病防治條例》第五十八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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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提供、使用未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疫的進口人體血液、血漿、組織、器官、細胞、骨髓等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艾滋病防治條例》第五十九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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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未查驗服務人員的健康合格證明或者允許未取得健康合格證明的人員從事服務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應放置安全套的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未在公共場所內放置安全套或者設置安全套發售設施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艾滋病防治條例》第六十一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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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四十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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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托育機構違反托育服務相關標準和規范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四十一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
** |
對醫療機構使用未取得處方權的人員、被取消處方權的醫師開具處方的;使用未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的醫師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的;使用未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從事處方調劑工作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處方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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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醫師未取得處方權或者被取消處方權后開具藥品處方的;醫師未按照《處方管理辦法》規定開具藥品處方的;醫師違反《處方管理辦法》其他規定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處方管理辦法》第五十七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
** |
對藥師未按照規定調劑處方藥品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處方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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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買賣人體器官或者從事與買賣人體器官有關活動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人體器官捐獻和移植條例》第三十七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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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醫療機構未辦理人體器官移植診療科目登記,擅自從事人體器官移植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人體器官捐獻和移植條例》第三十八條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八十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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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醫療機構安排不符合《人體器官捐獻和移植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人員實施人體器官手術的行政處罰。即實施人體器官移植手術的執業醫師不具備以下條件:與實施人體器官移植手術相適應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與實施人體器官移植手術相適應的臨床工作經驗;經培訓并考核合格。 |
行政處罰 |
《人體器官捐獻和移植條例》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五十七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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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獲取遺體器官為目的跨區域轉運潛在遺體器官捐獻人;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四款規定,轉介潛在遺體器官捐獻人的相關信息;在人體器官捐獻和移植中提供虛假材料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人體器官捐獻和移植條例》第四十一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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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醫療機構未經人體器官移植倫理委員會審查同意獲取人體器官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人體器官捐獻和移植條例》第四十二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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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負責遺體器官獲取的部門未獨立于負責人體器官移植的科室;未經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見證實施遺體器官獲取;獲取器官后,未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對遺體進行符合倫理原則的醫學處理,恢復遺體外觀;未依照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報告人體器官獲取、移植實施情況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人體器官捐獻和移植條例》第四十三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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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泄露人體器官捐獻人、接受人或者申請人體器官移植手術患者個人信息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人體器官捐獻和移植條例》第四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五十六條 《護士條例》第三十一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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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醫療機構違反《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關于應急用血采血規定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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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醫療機構未設立臨床用血管理委員會或者工作組的;未擬定臨床用血計劃或者一年內未對計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和考核的;未建立血液發放和輸血核對制度的;未建立臨床用血申請管理制度的;未建立醫務人員臨床用血和無償獻血知識培訓制度的;未建立科室和醫師臨床用血評價及公示制度的;將經濟收入作為對輸血科或者血庫工作的考核指標的;違反《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的其他行為處罰 |
行政處罰 |
《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
** |
對醫療機構使用未經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血站供應的血液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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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醫療機構未建立抗菌藥物管理組織機構或者未指定專(兼)職技術人員負責具體管理工作的;未建立抗菌藥物管理規章制度的;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混亂的;未按照規定執行抗菌藥物分級管理、醫師抗菌藥物處方權限管理、藥師抗菌藥物調劑資格管理或者未配備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的;其他違反《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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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醫療機構使用未取得抗菌藥物處方權的醫師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藥物處方權的醫師開具抗菌藥物處方的;未對抗菌藥物處方、醫囑實施適宜性審核,情節嚴重的;非藥學部門從事抗菌藥物購銷、調劑活動的;將抗菌藥物購銷、臨床應用情況與個人或者科室經濟利益掛鉤的;在抗菌藥物購銷、臨床應用中牟取不正當利益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第五十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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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醫療機構的負責人、藥品采購人員、醫師等有關人員索取、收受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或者其代理人給予的財物或者通過開具抗菌藥物牟取不正當利益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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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醫師未按照《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規定開具抗菌藥物處方,造成嚴重后果的;使用未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抗菌藥物的;使用本機構抗菌藥物供應目錄以外的品種、品規,造成嚴重后果的;違反《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其他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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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藥師未按照規定審核、調劑抗菌藥物處方,情節嚴重的;未按照規定私自增加抗菌藥物品種或者品規的;違反《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其他規定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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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經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核準,村衛生室、診所、社區衛生服務站擅自使用抗菌藥物開展靜脈輸注活動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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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經批準實施人工終止妊娠手術的機構未建立真實完整的終止妊娠藥品購進記錄,或者未按照規定為終止妊娠藥品使用者建立完整用藥檔案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規定》第二十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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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介紹、組織孕婦實施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規定》第二十三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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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拒絕、阻撓、干涉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開展監督檢查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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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違反規定用水,使用洗滌劑、消毒劑,或者出廠的餐具、飲具未按規定檢驗合格并隨附消毒合格證明,或者未按規定在獨立包裝上標注相關內容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二款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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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未依法取得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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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未按照規定對公共場所的空氣、微小氣候、水質、采光、照明、噪聲、顧客用品用具等進行衛生檢測的;未按照規定對顧客用品用具進行清洗、消毒、保潔,或者重復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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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未按照規定建立衛生管理制度、設立衛生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或者未建立衛生管理檔案的;未按照規定組織從業人員進行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培訓,或者安排未經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培訓考核的從業人員上崗的;未按照規定設置與其經營規模、項目相適應的清洗消毒、保潔、盥洗等設施設備和公共衛生間,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設施設備,或者挪作他用的;未按照規定配備預防控制鼠、蚊、蠅、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以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預防控制鼠、蚊、蠅、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以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的;未按照規定索取公共衛生用品檢驗合格證明和其他相關資料的;未按照規定對公共場所新建、改建、擴建項目辦理預防性衛生審查手續的;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未經衛生檢測或者評價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未按照規定公示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衛生檢測結果和衛生信譽度等級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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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公共場所經營者安排未獲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的從業人員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工作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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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公共場所經營者對發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處置措施,導致危害擴大,或者隱瞞、緩報、謊報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九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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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公共場所未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的;未建立從業人員衛生管理制度和檔案的;從業人員未取得健康合格證而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工作的;從業人員未經衛生知識培訓合格上崗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四川省公共場所衛生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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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公共場所乙類場所衛生設施設備不符合衛生標準或規范要求的;公共場所衛生設施設備不能正常運行的;衛生設施設備被擅自拆除或挪作他用的;重復使用一次性公共用品、用具的或提供的用品用具不符合衛生標準要求的;衛生指標不符合規定標準或規范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四川省公共場所衛生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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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指標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或規范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未按規定設置衛生設施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未按規定定期檢查、清洗和維護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四川省公共場所衛生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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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除體育場(館)、公共交通工具外的甲類場所未取得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從事經營活動的;除體育場(館)、公共交通工具外的甲類場所涂改、倒賣、轉讓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四川省公共場所衛生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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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醫療機構公共場所違反規定未設置吸煙區(室)的;禁止吸煙場所未按規定設置禁煙標識或違反規定設置吸煙器具的;個人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四川省公共場所衛生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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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及有關責任人員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監測職責;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疫情報告、通報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未主動收集傳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對傳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報告未及時進行分析、調查、核實;發現傳染病疫情時,未依據職責及時采取措施;故意泄露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的;未按規定建立專門的流行病學調查隊伍,進行傳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學調查工作的;在接到傳染病疫情報告后,未按規定派人進行現場調查的;未按規定上報疫情或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條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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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醫療機構及有關責任人未按照規定承擔本單位的傳染病預防、控制工作、醫院感染控制任務和責任區域內的傳染病預防工作;醫療機構及有關責任人未按照規定報告傳染病疫情,或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醫療機構及有關責任人發現傳染病疫情時,未按照規定對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提供醫療救護、現場救援、接診、轉診的,或者拒絕接受轉診;醫療機構及有關責任人未按照規定對本單位內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場所、物品以及醫療廢物實施消毒或者無害化處置;醫療機構及有關責任人未按照規定對醫療器械進行消毒,或者對按照規定一次使用的醫療器具未予銷毀,再次使用;醫療機構及有關責任人在醫療救治過程中未按照規定保管醫學記錄資料;醫療機構及有關責任人故意泄露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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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采供血機構未按照規定報告傳染病疫情,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或者未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導致因輸入血液引起經血液傳播疾病發生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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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飲用水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范導致或者可能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范的導致或者可能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對用于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范;出售、運輸疫區中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或者可能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物品,未進行消毒處理;生物制品生產單位生產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導致或者可能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
** |
對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和從事病原微生物實驗的單位,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和技術標準,對傳染病病原體樣本未按照規定進行嚴格管理,造成實驗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擴散;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采集、保藏、攜帶、運輸和使用傳染病菌種、毒種和傳染病檢測樣本;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未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導致因輸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經血液傳播疾病發生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
*** |
對在國家確認的自然疫源地興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設項目,未經衛生調查進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意見采取必要的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
*** |
對集中式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單位自備水源未經批準與城鎮供水系統連接的;未按城市環境衛生設施標準修建公共衛生設施致使垃圾、糞便、污水不能進行無害化處理的;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糞便不按規定進行消毒處理的;對被甲類和乙類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污染的場所、物品未按照衛生防疫機構的要求實施必要的衛生處理的;造成傳染病的醫源性感染、醫院內感染、實驗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擴散的;生產、經營、使用消毒藥劑和消毒器械、衛生用品、衛生材料、一次性醫療器材、隱形眼鏡、人造器官等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可能造成傳染病的傳播、擴散或者造成傳染病的傳播、擴散的;準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故意傳播傳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甲類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乙類傳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病人拒絕進行隔離治療的;招用流動人員的用工單位,未向衛生防疫機構報告并未采取衛生措施,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的;違章養犬或者拒絕、阻撓捕殺違章犬,造成咬傷他人或者導致人群中發生狂犬病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六十六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
*** |
對單位和個人出售、運輸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和來自疫區可能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皮毛、舊衣物及生活用品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六十八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
*** |
對單位和個人非法經營、出售用于預防傳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六十九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
*** |
對個體行醫人員在執行職務時,不報、漏報、遲報傳染病疫情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七十一條第二款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
*** |
對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未依照規定開展血吸蟲病防治工作的;未定期對其工作人員進行血吸蟲病防治知識、技能培訓和考核的;發現急性血吸蟲病疫情或者接到急性血吸蟲病暴發、流行報告時,未及時采取措施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血吸蟲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九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
*** |
對建設單位在血吸蟲病防治地區興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設項目,未事先提請省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衛生調查,或者未根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意見,采取必要的血吸蟲病預防、控制措施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血吸蟲病防治條例》第五十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
*** |
對單位未依照規定對因生產、工作必須接觸疫水的人員采取防護措施,或者未定期組織進行血吸蟲病的專項體檢的;對政府有關部門采取的預防、控制措施不予配合的;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藥物殺滅釘螺的;引種在有釘螺地帶培育的蘆葦等植物或者農作物的種子、種苗等繁殖材料的;在血吸蟲病防治地區施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糞便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
*** |
對醫療衛生機構未建立消毒管理組織,制定消毒管理制度,執行國家有關規范、標準和規定,定期開展消毒與滅菌效果檢測工作;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人員未接受消毒技術培訓、掌握消毒知識,不按規定嚴格執行消毒隔離制度;醫療衛生機構使用的進入人體組織或無菌器官的醫療用品未達到滅菌要求,各種注射、穿刺、采血器具未一人一用一滅菌,凡接觸皮膚、粘膜的器械和用品未達到消毒要求;醫療衛生機構使用的一次性使用醫療用品用后未及時進行無害化處理;醫療衛生機構購進消毒產品未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醫療衛生機構的環境、物品不符合國家有關規范、標準和規定,排放廢棄的污水、污物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運送傳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車輛、工具未隨時進行消毒處理;醫療衛生機構發生感染性疾病暴發、流行時未及時報告當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消毒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
*** |
對加工、出售、運輸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或者來自疫區可能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皮毛,未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消毒處理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消毒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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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消毒產品的命名、標簽(含說明書)不符合國家衛計委的有關規定的;消毒產品的標簽(含說明書)和宣傳內容不真實,出現或暗示對疾病的治療效果的;生產經營無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或新消毒產品衛生許可批準文件的;產品衛生安全評價不合格或產品衛生質量不符合要求的消毒產品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消毒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
*** |
對消毒服務機構消毒后的物品未達到衛生標準和要求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消毒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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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醫療衛生服務機構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未執行國家有關消毒技術規范、標準和規定;托幼、養老機構未建立健全消毒管理制度,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和要求,對室內空氣、餐具、玩具及其他活動場所、物品進行定期消毒處理;致病微生物實驗機構未遵守有關的消毒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對實驗的器材、污染物品等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進行消毒處理,防止傳染病感染和致病微生物的擴散;殯儀館、火葬場和停放尸體的場所及運送尸體的車輛未建立經常性的消毒制度,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及時進行消毒處理;傳染病疫源地未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疫源地消毒技術規范和標準的要求實施消毒;經營洗滌衣物及租售舊衣物的單位和個人未按衛生行政部門要求對相關物品及場所進行消毒;學校、流動人口集中生活的單位和機構未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對學生宿舍(公寓)、流動人口生活場所及物品進行定期消毒處理;實施消毒未使用符合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的消毒產品和消毒方法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四川省消毒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
*** |
對醫療衛生服務機構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重復使用一次性無菌醫療用品的;對醫療衛生服務機構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發生、發現感染性疾病傳播、暴發、流行時,未按規定報告和未及時采取有效消毒措施進行處理,減輕危害的;對醫療衛生服務機構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未按國家和省衛生行政部門有關規定處理污水、污物,并達到國家有關衛生標準的。對醫療衛生服務機構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出售、轉讓和贈送醫療廢物的;對醫療衛生服務機構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新建、改建、擴建有關科室不符合省衛生行政部門有關預防院內感染的規定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四川省消毒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
*** |
對未取得《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生產消毒產品的;擅自變更企業名稱、法人代表、生產類別、遷移廠址、另設生產與消毒產品有關分廠(車間)的,未進行變更登記或重新申請辦證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四川省消毒管理條例》第十九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
*** |
對消毒產品的標簽、說明書和宣傳內容不真實,不符合其產品質量要求;消毒產品生產企業偽造、擅自修改產品配方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四川省消毒管理條例》第二十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
*** |
對消毒產品經營企業、消毒服務機構、醫療機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等單位采購消毒產品時,未索取《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復印件和消毒劑、消毒器械衛生許可證批件復印件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四川省消毒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
*** |
對出租、出借、轉讓和涂改《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四川省消毒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
*** |
對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規定條件的醫療機構擅自從事精神障礙診斷、治療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第七十三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
*** |
對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拒絕對送診的疑似精神障礙患者作出診斷的;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實施住院治療的患者未及時進行檢查評估或者未根據評估結果作出處理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第七十四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
*** |
對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規定,實施約束、隔離等保護性醫療措施的;強迫精神障礙患者勞動的;對精神障礙患者實施外科手術或者實驗性臨床醫療的;侵害精神障礙患者的通訊和會見探訪者等權利的;違反精神障礙診斷標準,將非精神障礙患者診斷為精神障礙患者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第七十五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
*** |
對心理咨詢人員從事心理治療或者精神障礙的診斷、治療的;從事心理治療的人員在醫療機構以外開展心理治療活動的;專門從事心理治療的人員從事精神障礙的診斷的行政處罰;對專門從事心理治療的人員為精神障礙患者開具處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療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
*** |
對有關單位和人員對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糞便不按規定進行消毒處理的;造成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醫源性感染、醫院內感染、實驗室感染或者致病性微生物擴散的;生產、經營、使用消毒產品、隔離防護用品等不符合規定與標準,可能造成傳染病的傳播、擴散或者造成傳染病的傳播、擴散的行政處罰;對拒絕、阻礙或者不配合現場調查、資料收集、采樣檢驗以及監督檢查的;拒絕執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故意傳播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造成他人感染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
*** |
對醫療衛生機構未依照規定履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職責,隱瞞、緩報或者謊報的;未依照規定及時采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控制措施的;未依照規定履行突發事件監測職責的;拒絕接診病人的;拒不服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調度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五十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
*** |
對執行職務的醫療衛生人員瞞報、緩報、謊報傳染病疫情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第四十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
*** |
對個體或私營醫療保健機構瞞報、緩報、謊報傳染病疫情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
*** |
對道路運輸經營者、水路運輸經營者對在車船上發現的檢疫傳染病病人、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未按有關規定采取相應措施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交通應急規定》第四十四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
*** |
對檢疫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和與其密切接觸者隱瞞真實情況、逃避交通衛生檢疫的,或拒絕接受查驗和衛生處理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條例》第十三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
*** |
對集中式供水單位安排未取得體檢合格證的人員從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礙飲用水衛生疾病的或病原攜帶者從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
*** |
對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修建危害水源水質衛生的設施或進行有礙水源水質衛生的作業的;新建、擴建、改建的飲用水供水項目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參加選址、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而擅自供水的;供水單位未取得衛生許可證而擅自供水的;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
*** |
對未制定飲用水污染事件應急預案或者未按照規定建立和保存衛生管理檔案的;安排未取得健康合格證明的人員從事直接供水、管水工作的;未按規定報送水質檢測資料的;未按規定清洗、消毒供水設施的;現制現售水設備安裝使用不符合規定,或者未按照要求公示信息或者公示虛假信息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四川省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
*** |
對水質凈化、消毒設施設備缺失或者未正常運轉的;供水設施及其周圍環境不清潔、出現有礙水質衛生的浮游生物、植物、污物的;供水管道與非飲用水管網直接連接的;未按規定開展水質檢測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四川省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
*** |
對未取得衛生許可證而擅自供水的;生產供應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使用無衛生許可批準文件、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衛生規范涉水產品的;未及時采取措施導致飲用水污染事態擴大的;隱瞞、緩報、謊報飲用水污染事件的;拒不執行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的暫停供水、清洗、消毒等措施的;拒絕、阻撓、干涉衛生監督監測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四川省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
*** |
對涉水產品生產經營者未按照國家衛生規范進行生產的;生產、銷售未取得衛生許可批準文件的涉水產品的;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衛生規范涉水產品的;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衛生規范的原輔材料生產涉水產品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四川省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
*** |
對未經批準擅自開展產前診斷技術的非醫療保健機構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產前診斷技術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九十九條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七十七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
*** |
對醫療衛生機構未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設置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醫療衛生機構未對有關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醫療衛生機構未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或者未保存登記資料;醫療衛生機構對使用后的醫療廢物運送工具或者運送車輛未在指定地點及時進行消毒和清潔;醫療衛生機構未定期對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環境污染防治和衛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或者未將檢測、評價效果存檔、報告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 《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第二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
*** |
對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未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采取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 《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第四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
*** |
對醫療衛生機構貯存設施或者設備不符合環境保護、衛生要求;醫療衛生機構未將醫療廢物按照類別分置于專用包裝物或者容器;醫療衛生機構未使用符合標準的專用車輛運送醫療廢物或者使用運送醫療廢物的車輛運送其他物品;醫療衛生機構未安裝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控裝置或者監控裝置未經常處于正常運行狀態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 《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第五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
*** |
對醫療衛生機構在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醫療衛生機構未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醫療衛生機構將醫療廢物交給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集、運送、貯存、處置;醫療衛生機構對醫療廢物的處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衛生標準、規范;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規定對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進行嚴格消毒,或者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排入污水處理系統;醫療衛生機構對收治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 《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十五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
*** |
對醫療衛生機構將未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的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網,造成傳染病傳播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
*** |
對醫療衛生機構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未采取緊急處理措施,或者未及時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 《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五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
*** |
對醫療衛生機構無正當理由,阻礙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拒絕執法人員進入現場,或者不配合執法部門的檢查、監測、調查取證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五十條 《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
*** |
對未建立醫療質量管理部門或者未指定專(兼)職人員負責醫療質量管理工作的;未建立醫療質量管理相關規章制度的;醫療質量管理制度不落實或者落實不到位,導致醫療質量管理混亂的;發生重大醫療質量安全事件隱匿不報的;未按照規定報送醫療質量安全相關信息的;其他違反《醫療質量管理辦法》規定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醫療質量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
*** |
對醫療機構聘用不得從事管理工作的被責令停止執業活動中醫診所的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工作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
*** |
對經考核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醫師超出注冊的執業范圍從事醫療活動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第五十五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
*** |
對舉辦中醫診所應當備案而未備案,或者備案時提供虛假材料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
*** |
對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醫師執業證書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五十四條第三款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
*** |
對醫師在提供醫療衛生服務或者開展醫學臨床研究中,未按照規定履行告知義務或者取得知情同意;對需要緊急救治的患者,拒絕急救處置,或者由于不負責任延誤診治;遇有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突發事件時,不服從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調遣;未按照規定報告有關情形;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執業規范,造成醫療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五十五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
*** |
對醫師泄露患者隱私或者個人信息;出具虛假醫學證明文件,或者未經親自診查、調查,簽署診斷、治療、流行病學等證明文件或者有關出生、死亡等證明文件;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擅自銷毀病歷等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未按照規定使用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放射性藥品等;利用職務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或者違反診療規范,對患者實施不必要的檢查、治療造成不良后果;開展禁止類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五十六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
*** |
對醫師未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五十七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
*** |
對醫師嚴重違反醫師職業道德、醫學倫理規范,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五十八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
*** |
對非醫師行醫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五十九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
***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規定,醫療衛生機構未履行報告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六十一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
*** |
對醫療機構會診邀請超出本單位診療科目或者本單位不具備相應資質的;醫療機構本單位的技術力量、設備、設施不能為會診提供必要的醫療安全保障的;醫療機構會診邀請超出被邀請醫師執業范圍的;醫療機構會診邀請超出本單位診療科目或者本單位不具備相應資質而派出醫師會診的;邀請超出被邀請醫師執業范圍而醫療機構仍派其會診的;邀請醫療機構不具備相應醫療救治條件而醫療機構仍派醫師會診的;會診中涉及的會診費用未按照邀請醫療機構所在地的規定執行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九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
*** |
對推薦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的中醫醫師、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的醫術確有專長人員的指導老師,違反《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注冊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在推薦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注冊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
*** |
對邀請、聘用未經過注冊取得《外國醫師短期行醫許可證》的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或為未經過注冊取得《外國醫師短期行醫許可證》的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提供場所的單位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暫行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
*** |
對醫療機構聘用未經大陸短期行醫執業注冊的臺灣醫師從事診療活動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臺灣地區醫師在大陸短期行醫管理規定》第十七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
*** |
對臺灣醫師未取得《臺灣醫師短期行醫執業證書》行醫或者未按照注冊的有效期從事診療活動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臺灣地區醫師在大陸短期行醫管理規定》第十八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
*** |
對臺灣醫師未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從事診療活動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臺灣地區醫師在大陸短期行醫管理規定》第十九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
*** |
對護士的配備數量低于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護士配備標準的;允許未取得護士執業證書的人員或者未依照規定辦理執業地點變更手續、延續執業注冊有效期的護士在本機構從事診療技術規范規定的護理活動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護士條例》第二十八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
*** |
對未制定、實施本機構護士在職培訓計劃或者未保證護士接受培訓的;未依照《護士條例》規定履行護士管理職責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護士條例》第三十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
*** |
對護士在執業活動中發現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醫師的;護士在執業活動中發現醫囑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診療技術規范的規定,未依規定提出或者報告的;護士在執業活動中泄露患者隱私的;護士在執業活動中,發生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等嚴重威脅公眾生命健康的突發事件,不服從安排參加醫療救護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護士條例》第三十一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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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醫療機構篡改、偽造、隱匿、毀滅病歷資料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四十五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
*** |
對醫療機構將未通過技術評估和倫理審查的醫療新技術應用于臨床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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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醫療機構未按規定制定和實施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規定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開展具有較高醫療風險的診療活動,末提前預備應對方案防范突發風險;未按規定填寫、保管病歷資料,或者未按規定補記搶救病歷;拒絕為患者提供查閱、復制病歷資料服務;未建立投訴接待制度、設置統一投訴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未按規定封存、保管、啟封病歷資料和現場實物;未按規定向衛生主管部門報告重大醫療糾紛;其他未履行(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規定義務的情形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四十七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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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醫學會出具虛假醫療損害鑒定意見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四十八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
*** |
對尸檢機構出具虛假尸檢報告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四十九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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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醫療機構未建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專門組織或者未指定專(兼)職人員負責具體管理工作的;未建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相關規章制度的;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混亂,存在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隱患的;未按照要求向衛生行政部門進行醫療技術臨床應用備案的;未按照要求報告或者報告不實信息的;未按照要求向國家和省級醫療技術臨床應用信息化管理平臺報送相關信息;未將相關信息納入院務公開范圍向社會公開的;未按要求保障醫務人員接受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規范化培訓權益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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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醫療機構開展相關醫療技術與登記的診療科目不相符的;開展禁止類技術臨床應用的;不符合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規范要求擅自開展相關醫療技術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
*** |
對醫療機構管理混亂導致醫療技術臨床應用造成嚴重不良后果,并產生重大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
*** |
對非醫療機構或非醫師開展醫療氣功活動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醫療氣功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
*** |
對使用非醫療氣功人員開展醫療氣功活動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醫療氣功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四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
*** |
對醫療機構未經批準擅自開展醫療氣功活動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醫療氣功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三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
*** |
對醫療氣功人員在醫療氣功活動中違反醫學常規或醫療氣功基本操作規范,造成嚴重后果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醫療氣功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五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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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醫療氣功人員在注冊的執業地點以外開展醫療氣功活動的行政處罰;對借醫療氣功之名損害公民身心健康、宣揚迷信、騙人斂財的行政處罰;對非醫療氣功人員開展醫療氣功活動的行政處罰;對制造、使用、經營、散發宣稱具有醫療氣功效力物品的行政處罰;對未經批準擅自組織開展大型醫療氣功講座、大型現場性醫療氣功活動,或未經批準擅自開展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規定必須嚴格管理的其它醫療氣功活動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醫療氣功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六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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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醫療機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規定發布醫療廣告情節嚴重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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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違反《四川省婚前醫學檢查管理辦法》擅自增加婚前醫學檢查項目的;故意出具虛假的婚前醫學檢查證明的;泄漏接受婚前醫學檢查的男女雙方隱私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四川省婚前醫學檢查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
*** |
對未經衛生行政部門許可新建、改建、擴建校舍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第三十二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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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學校教學建筑、環境噪聲、室內微小氣候、采光、照明等環境質量以及黑板、課桌椅的設置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學校未按照有關規定為學生設置廁所和洗手設施;寄宿制學校未為學生提供相應的洗漱、洗澡等衛生設施;學校體育場地和器材不符合衛生和安全要求;學校運動項目和運動強度不適合學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體質健康狀況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第三十三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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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學校未根據學生的年齡,組織學生參加適當的勞動,并對參加勞動的學生,未進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衛生防護措施,致使學生健康受到損害的;普通中小學校組織學生參加,讓學生接觸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從事不安全工種的作業,讓學生參加夜班勞動,致使學生健康受到損害的;普通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農業中學、職業中學組織學生參加生產勞動,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未提供保健待遇;學校未定期對他們進行體格檢查,未加強衛生防護,致使學生健康受到損害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第三十四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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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供學生使用的文具、娛樂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第三十五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
*** |
對拒絕或者妨礙學校衛生監督員實施衛生監督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第三十六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
*** |
對托幼機構未按要求設立保健室、衛生室或者配備衛生保健人員的;托幼機構聘用未進行健康檢查或者健康檢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員的;托幼機構未定期組織工作人員健康檢查的;托幼機構招收未經健康檢查或健康檢查不合格的兒童入托幼機構的;托幼機構未嚴格按照《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規范》開展衛生保健工作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
*** |
對醫療機構未取得放射診療許可從事放射診療工作,未辦理放射診療科目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進行校驗,未經批準擅自變更放射診療項目或者超出批準范圍從事放射診療工作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
*** |
對醫療機構使用不具備相應資質的人員從事放射診療工作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第三十九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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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醫療機構購置、使用不合格或國家有關部門規定淘汰的放射診療設備的;未按照規定使用安全防護裝置和個人防護用品的;未按照規定對放射診療設備、工作場所及防護設施進行檢測和檢查的;未按時對放射診療工作人員進行個人劑量監測、健康檢查、建立個人劑量和健康檔案的;發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員健康嚴重損害的;發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違反規定其他情形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第四十一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
*** |
對未給從事放射工作的人員辦理《放射工作人員證》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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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醫療機構違反《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規定,造成輻射事故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第六十一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
*** |
對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醫療衛生機構被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經整改仍不符合原發證條件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第六十二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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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可,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可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第四十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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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證書;未按規定向技術服務所在地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報送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相關信息;未按規定在網上公開職業衛生技術報告相關信息;其他違反《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規定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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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未按標準規范開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或者擅自更改、簡化服務程序和相關內容;未按規定實施委托檢測;轉包職業衛生技術服務項目;未按規定以書面形式與用人單位明確技術服務內容、范圍以及雙方責任;使用非本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活動;安排未達到技術評審考核評估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參與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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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在職業衛生技術報告或者有關原始記錄上代替他人簽字;未參與相應職業衛生技術服務事項而在技術報告或者有關原始記錄上簽字;其他違反《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規定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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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規定備案開展職業病診斷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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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職業病診斷機構未建立職業病診斷管理制度;未按照規定向勞動者公開職業病診斷程序;泄露勞動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未按照規定參加質量控制評估,或者質量控制評估不合格且未按要求整改;拒不配合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第五十七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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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無《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開展職業健康檢查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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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未按規定備案開展職業健康檢查的;未按規定告知疑似職業病的;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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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未指定主檢醫師或者指定的主檢醫師未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未按要求建立職業健康檢查檔案的;未履行職業健康檢查信息報告義務的;未按照相關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規定開展工作的;違反《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其他有關規定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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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未按規定參加實驗室比對或者職業健康檢查質量考核工作,或者參加質量考核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仍開展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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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的;醫療機構可能產生放射性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未按照規定提交放射性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或者放射性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開工建設的;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未按照規定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或者醫療機構放射性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的防護設施設計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施工的;未按照規定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和使用前,職業病防護設施未按照規定驗收合格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條 《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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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沒有存檔、上報、公布;未采取《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條規定的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未按照規定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未按照規定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培訓,或者未對勞動者個人職業病防護采取指導、督促措施的;國內首次使用或者首次進口與職業病危害有關的化學材料,未按照規定報送毒性鑒定資料以及經有關部門登記注冊或者批準進口的文件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條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第四十八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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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項目的;未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或者監測系統不能正常監測的;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時,未告知勞動者職業病危害真實情況的;未按照規定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的;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規定在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提供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條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第四十九條 《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一、二、三、五、六、七、八、九項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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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用人單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未提供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或者提供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未按照規定進行維護、檢修、檢測,或者不能保持正常運行、使用狀態的;未按照規定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未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的;未按照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治的;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未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未按照規定在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拒絕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的;隱瞞、偽造、篡改、毀損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等相關資料,或者拒不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資料的;未按照規定承擔職業病診斷、鑒定費用和職業病病人的醫療、生活保障費用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條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 《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第六十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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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材料,未按照規定提供中文說明書或者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條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第五十三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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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用人單位、醫療衛生機構、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職業病診斷機構未按照規定報告職業病、疑似職業病的或弄虛作假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條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第五十四條 《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條 《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 《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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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隱瞞技術、工藝、設備、材料所產生的職業病危害而采用的;隱瞞本單位職業衛生真實情況的;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放射工作場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的;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沒有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或者沒有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或者應急救援設施的;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禁忌作業的;違章指揮和強令勞動者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條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第五十一條 《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二、四項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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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生產、經營或者進口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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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用人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規定,已經對勞動者生命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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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未取得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認可擅自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九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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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和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超出資質認可或者診療項目登記范圍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或者職業病診斷的;不按照規定履行法定職責的;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八十條 《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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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實行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工作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的;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未接受職業衛生培訓的;其他違反《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第四十七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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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的;未按照規定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或者未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未按照規定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的;未按照規定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的;未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的;未按照規定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的;未按照規定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培訓,或者未對勞動者個體防護采取有效的指導、督促措施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未按照規定存檔、上報和公布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第四十八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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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用人單位有關事項發生重大變化,未按照《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的規定申報變更職業病危害項目內容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第十五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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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用人單位未建立或者落實職業健康監護制度的;未按照規定制定職業健康監護計劃和落實專項經費的;弄虛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職業健康檢查的;未如實提供職業健康檢查所需要的文件、資料的;未根據職業健康檢查情況采取相應措施的;不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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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對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進行評審或者組織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的;對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或者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工作過程未形成書面報告備查的;建設項目的生產規模、工藝等發生變更導致職業病危害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建設單位對變更內容未重新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評審,或者未重新進行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和評審的;需要試運行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試運行的;建設單位未按照《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公布有關信息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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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建設單位在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評審以及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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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方案,或者職業病危害嚴重建設項目未提交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與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的書面報告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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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用人單位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未按照規定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未對職業衛生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通訊報警裝置進行維護、檢修和定期檢測,導致上述設施處于不正常狀態的;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職業中毒危害因素檢測和職業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評價的;高毒作業場所未按照規定設置撤離通道和泄險區的;高毒作業場所未按照規定設置警示線的;未向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防護用品,或者未保證勞動者正確使用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五十九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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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未設置有效通風裝置的,或者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業場所未設置自動報警裝置或者事故通風設施的;職業衛生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通訊報警裝置處于不正常狀態而不停止作業,或者擅自拆除或者停止運行職業衛生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通訊報警裝置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六十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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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的用人單位作業場所職業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而不立即停止高毒作業并采取相應的治理措施的,或者職業中毒危害因素治理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重新作業的;未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的規定維護、檢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產裝置的;未采取《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措施,安排勞動者進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設備、容器或者狹窄封閉場所作業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六十一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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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在作業場所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有毒物品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六十二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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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使用未經培訓考核合格的勞動者從事高毒作業的;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所禁忌的作業的;發現有職業禁忌或者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未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的;安排未成年人或者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使用童工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六十三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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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在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破產時未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處理留存或者殘留高毒物品的設備、包裝物和容器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六十五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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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用人單位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未與生活場所分開或者在作業場所住人的;未將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的;高毒作業場所未與其他作業場所有效隔離的;從事高毒作業未按照規定配備應急救援設施或者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六十六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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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申報高毒作業項目的;變更使用高毒物品品種,未按照規定向原受理申報的衛生行政部門重新申報,或者申報不及時、有虛假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六十七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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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用人單位未組織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未組織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定期職業健康檢查的;未組織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進行離崗職業健康檢查的;對未進行離崗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的;發生分立、合并、解散、破產情形,未對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的;對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職業中毒危害的勞動者,未及時組織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的;未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用人單位未如實、無償提供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未依照職業病防治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中毒危害及其后果、有關職業衛生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的;勞動者在存在威脅生命、健康危險的情況下,從危險現場中撤離,而被取消或者減少應當享有的待遇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六十八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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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配備或者聘請職業衛生醫師和護士的;未為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設置淋浴間、更衣室或者未設置清洗、存放和處理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專用間,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未安排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一定年限的勞動者進行崗位輪換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六十九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
*** |
對高低溫作業、粉塵及有毒有害氣體作業、放射性作業等可能造成職業危害的場所未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治技術、工藝、原材料,并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規定的個人防護用品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六十九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
*** |
對未經許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醫用設備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二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
*** |
對提供虛假資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許可證等許可證件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三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
*** |
對未按照要求提交質量管理體系自查報告的;從不具備合法資質的供貨者購進醫療器械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使用單位未依照《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規定建立并執行醫療器械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從事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批發業務以及第三類醫療器械零售業務的經營企業未依照《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規定建立并執行銷售記錄制度的;醫療器械注冊人、備案人、生產經營企業、使用單位未依照《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規定開展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未按照要求報告不良事件,或者對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技術機構、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衛生主管部門開展的不良事件調查不予配合的;醫療器械注冊人、備案人未按照規定制定上市后研究和風險管控計劃并保證有效實施的;醫療器械注冊人、備案人未按照規定建立并執行產品追溯制度的;醫療器械注冊人、備案人、經營企業從事醫療器械網絡銷售未按照規定告知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的;對需要定期檢查、檢驗、校準、保養、維護的醫療器械,醫療器械使用單位未按照產品說明書要求進行檢查、檢驗、校準、保養、維護并予以記錄,及時進行分析、評估,確保醫療器械處于良好狀態的;醫療器械使用單位未妥善保存購入第三類醫療器械的原始資料的;未建立并執行醫療器械進貨查驗制度,未查驗供貨者的資質,或者未真實、完整、準確地記錄進貨查驗情況的;未按照產品說明書的要求進行定期檢查、檢驗、校準、保養、維護并記錄的;發現使用的醫療器械存在安全隱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檢修,或者繼續使用經檢修仍不能達到使用安全標準的醫療器械的;未妥善保存購入第三類醫療器械的原始資料的;未按規定建立和保存植入和介入類醫療器械使用記錄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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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九條 《醫療器械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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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未按照規定建立并執行醫療器械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重復使用的醫療器械,醫療器械使用單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規定進行處理;醫療器械使用單位重復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醫療器械,或者未按照規定銷毀使用過的一次性使用的醫療器械;醫療器械使用單位未按照規定將大型醫療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類醫療器械的信息記載到病歷等相關記錄中的;醫療器械使用單位發現使用的醫療器械存在安全隱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檢修,或者繼續使用經檢修仍不能達到使用安全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療器械使用單位違規使用大型醫用設備,不能保障醫療質量安全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九十條 《醫療器械臨床使用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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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未進行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備案開展臨床試驗的;臨床試驗申辦者開展臨床試驗未經備案的;臨床試驗申辦者未經批準開展對人體具有較高風險的第三類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的;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開展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未遵守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的;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出具虛假報告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五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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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未按照規定建立醫療器械臨床使用管理工作制度的;未按照規定設立醫療器械臨床使用管理委員會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本機構醫療器械臨床使用管理工作的;未按照規定建立醫療器械驗收驗證制度的;未按照規定報告醫療器械使用安全事件的;不配合衛生健康主管部門開展的醫療器械使用安全事件調查和臨床使用行為的監督檢查的;其他違反《醫療器械臨床使用管理辦法》規定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醫療器械臨床使用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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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
*** |
對醫療機構、專業機構或者其工作人員瞞報、謊報、緩報、漏報,授意他人瞞報、謊報、緩報,或者阻礙他人報告傳染病、動植物疫病或者不明原因的聚集性疾病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第七十三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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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從事國家禁止的生物技術研究、開發與應用活動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第七十四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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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從事生物技術研究、開發活動未遵守國家生物技術研究開發安全管理規范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第七十五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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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規定,從事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未在相應等級的實驗室進行,或者高等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未經批準從事高致病性、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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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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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購買或者引進列入管控清單的重要設備、特殊生物因子未進行登記,或者未報國務院有關部門備案;個人購買或者持有列入管控清單的重要設備或者特殊生物因子;個人設立病原微生物實驗室或者從事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未經實驗室負責人批準進入高等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第七十八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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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實驗室未依照規定在明顯位置標示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和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生物危險標識和生物安全實驗室級別標志的;未向原批準部門報告實驗活動結果以及工作情況的;未依照規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樣本,或者對所采集樣本的來源、采集過程和方法等未作詳細記錄的;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一級、二級實驗室未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備案的;未依照規定定期對工作人員進行培訓,或者工作人員考核不合格允許其上崗,或者批準未采取防護措施的人員進入實驗室的;工作人員未遵守實驗室生物安全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的;未依照規定建立或者保存實驗檔案的;未依照規定制定實驗室感染應急處置預案并備案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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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經依法批準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的設立單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衛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衛措施,導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樣本被盜、被搶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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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未經批準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或者承運單位經批準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未履行保護義務,導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被盜、被搶、丟失、泄漏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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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實驗室在相關實驗活動結束后,未依照規定及時將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就地銷毀或者送交保藏機構保管的;使用新技術、新方法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未經國家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專家委員會論證的;實驗室未經批準擅自從事在我國尚未發現或者已經宣布消滅的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在未經指定的專業實驗室從事在我國尚未發現或者已經宣布消滅的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在同一個實驗室的同一個獨立安全區域內同時從事兩種或者兩種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關實驗活動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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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實驗室工作人員出現該實驗室從事的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有關的感染臨床癥狀或者體征,以及實驗室發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時,實驗室負責人、實驗室工作人員、負責實驗室感染控制的專門機構或者人員未依照規定報告,或者未依照規定采取控制措施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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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拒絕接受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法開展有關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擴散的調查取證、采集樣品等活動或者未按規定采取有關預防、控制措施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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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發生病原微生物被盜、被搶、丟失、泄漏,承運單位、護送人、保藏機構和實驗室的設立單位未依照《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報告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
*** |
對用人單位違反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規定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
*** |
對在學校、幼兒園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公共場所吸煙、飲酒;場所管理者未及時制止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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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照而未取得許可證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對取得許可證照或者經過認證后,不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生產、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產品的;對生產經營者不再符合法定條件、要求繼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對生產者生產產品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強制性標準使用原料、輔料、添加劑、農業投入品的;對銷售者沒有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并建立產品進貨臺賬的;對生產企業和銷售者發現其生產、銷售的產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不履行相關義務的;對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等其他有關規定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第十三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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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產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未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的;未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告知消費者停止使用,主動召回產品,并向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的;銷售者未立即停止銷售該產品。銷售者發現其銷售的產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未立即停止銷售該產品,通知生產企業或者供貨商,并向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第九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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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查封、扣押管理存在安全隱患的麻醉精神藥品和精神藥品 |
行政強制 |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二款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
*** |
查封或者暫扣涉嫌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的規定的場所、設備、運輸工具和物品 |
行政強制 |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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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采取責令暫停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作業,封存造成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的材料和設備,組織控制職業病危害事故現場等臨時控制措施 |
行政強制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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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獻血工作、血站、單采血漿站、供血漿者、原料血漿的采集及血液制品經營單位的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 第四條 《血站管理辦法》第六條 《單采血漿站管理辦法》第五條 《血液制品管理條例》第三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
*** |
對本行政區域內開展放射診療活動的醫療機構進行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
*** |
對職業病診斷機構、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執行法律法規、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條 《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 《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 《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三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
*** |
對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員的衛生防護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九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
*** |
對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實驗室和菌毒種保藏機構進行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
*** |
對免疫規劃制度的實施、預防接種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第七十條第二款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
*** |
對有關機構(醫療衛生機構、托幼機構、衣物出租和洗滌機構、殯儀館火葬場等)場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四川省消毒管理條例》第四條 《消毒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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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母嬰保健法及實施辦法、四川省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包括對機構和人員的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二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 《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第三十三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
*** |
對開展新生兒疾病篩查工作的醫療機構進行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新生兒疾病篩查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
*** |
對傳染病防治工作的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六條第一款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
*** |
對醫療衛生機構履行精神障礙預防義務的情況、對從事精神障礙診斷、治療的醫療機構進行檢查 |
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第十九條、第五十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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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醫療機構、醫務人員、醫療服務的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 《醫師執業注冊暫行辦法》第三條第二款 《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第四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八十六條 《護士條例》第五條第二款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
*** |
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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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個體行醫醫師的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二十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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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飲用水衛生的監督監測 |
行政檢查 |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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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學校衛生工作的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第二十八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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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公共場所衛生的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 |
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委綜合監管科、委政策法規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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