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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修訂
印發《天津市經營者反壟斷合規指引》的通告
津市場監管壟〔****〕*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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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中央關于強化反壟斷和防止資本無序擴張的精神,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提高本市經營者反壟斷合規意識,市市場監管委依據《反壟斷法》及相關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指南、指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和反壟斷執法實踐修訂了《天津市經營者反壟斷合規指引》,現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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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經營者反壟斷合規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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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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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培育競爭文化,強化競爭倡導,提高本市經營者反壟斷合規意識,為經營者開展日常反壟斷合規提供指導,降低經營者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帶來的經營風險,依據《反壟斷法》及相關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指南,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和反壟斷執法實踐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合規的概念
根據國務院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委員會《經營者反壟斷合規指南》(以下簡稱《合規指南》)的規定,反壟斷合規是指經營者經營管理行為和員工履職行為符合《反壟斷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以下統稱反壟斷法相關規定)的要求。
第三條 合規的必要性
反壟斷合規是經營者整體經營合規內容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年來,國內外及本市不斷有經營者因違反《反壟斷法》被調查,并受到嚴厲處罰,暴露出經營者在反壟斷合規方面的不足。經營者開展反壟斷合規工作,可以幫助其識別、評估和管理反壟斷法律風險,避免因違反《反壟斷法》而受到反壟斷調查,面臨經濟損失、聲譽損失或其他損失;也可以避免經營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受到罰款、經營者的內部紀律處分或被解除勞動關系。
執法經驗表明,多數經營者違反《反壟斷法》是由于自身缺乏對法律的認知和敬畏,日常經營過程中缺少反壟斷合規意識或輕視反壟斷合規。
第四條 合規的主體
《反壟斷法》規定的經營者,即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是本指引所稱反壟斷合規的主體。經營者可能在所有制、組織形式、規模大小、行業特點等方面存在差異,但均應該重視、開展反壟斷合規工作,并根據自身特點,盡早建立適合經營者長期發展的合規制度。
依法開展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也應當按照本指引的規定建立反壟斷合規制度。
行業協會可參考本指引,引導本行業的經營者依法競爭、合規經營,維護市場競爭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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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合規的基本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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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合規的依據
《反壟斷法》是市場經濟國家的基本法律制度。目前,我國已形成了以《反壟斷法》為核心,以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指南和司法解釋等為重要組成部分的反壟斷法律規范體系,是經營者開展反壟斷合規的主要依據。經營者應當加強對上述法律文件的學習并將相關法律文件精神融入到日常合規工作。
第六條 反壟斷執法機構
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市場監管委)根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總局)的普遍授權負責本市反壟斷集中統一執法,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市市場監管委的委托開展反壟斷調查。
由于反壟斷屬于中央事權,總局可以直接管轄或者指定其他省級反壟斷執法機構管轄本市反壟斷執法案件。因此,在反壟斷執法過程中,經營者可能面對來自總局的執法人員、也可能面對來自市、區或者其他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執法人員。
第七條 經營者的壟斷行為
本指引對執法實踐中經營者典型的壟斷行為進行簡要列舉和必要說明,幫助經營者進行風險識別和應對,經營者應當結合相關法律法規,認真學習、領會不同類型壟斷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并盡力識別、避免實施壟斷行為。
(一)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壟斷協議包括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的橫向壟斷協議和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的縱向壟斷協議。執法實踐中橫向壟斷協議主要表現為固定價格、劃分市場、限制產量、限制新技術以及聯合抵制等行為,縱向壟斷協議主要表現為固定轉售價格或者限制最低轉售價格。壟斷協議可以是書面的、口頭的,也可以是有意思聯絡的一致行動,即協同行為。
近年來,國家陸續公布了一系列行業協會、商會組織經營者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的案例。經營者在參加行業協會、商會、產業聯盟等具有行業管理性質的組織時,應當特別注意強化風險意識,發現協會組織壟斷協議的,應當明確表態拒絕參加,并立即將有關情況向市市場監管委報告。行業協會、商會實際參與經營活動的情況下,將會被認定為《反壟斷法》意義上的經營者。
(二)經營者組織其他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或者為其他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提供實質性幫助。在相關市場內不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為其他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提供組織或幫助行為也屬于《反壟斷法》禁止的范圍。組織和幫助行為的法律責任追究同樣適用于自然人經營者的情形。
(三)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主要表現為不公平高價銷售、不公平低價購買;低于成本銷售;拒絕交易;指定或限定交易對象;搭售;附加不合理條件;差別待遇等。經營者不得利用數據和算法、技術以及平臺規則等從事前述所列行為。本項所列行為,以經營者在相關市場具有支配地位為前提,規模較小的經營者也可能會因為在某一特定相關市場具有較強控制力被認定為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因此,經營者不管規模大小均應當重視此項內容的合規。
(四)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總局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經營者集中未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但有證據證明該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要求經營者申報。
經營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經營者合并、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對于新設合營企業,如果至少有兩個經營者共同控制該合營企業,則構成經營者集中;如果僅有一個經營者單獨控制該合營企業,其他經營者沒有控制權,則不構成經營者集中。
是否構成壟斷行為,經營者可以依據《反壟斷法》《禁止壟斷協議規定》《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規定》《經營者集中審查規定》《禁止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規定》等作出評估、判斷。
第八條 反壟斷調查
反壟斷調查堅持“無事不擾”。
反壟斷調查相比較其他的行政執法檢查,具有保密性強、突然性強的特點,通常情況下反壟斷執法機構不會事先通知被調查對象。同時,反壟斷現場調查過程中,執法人員會主動進入經營場所,并提取涉案的相關材料,對被調查對象的配合程度要求較高。
反壟斷調查可以采取現場突襲的方式,也可以采取非現場調查的方式。
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涉嫌壟斷行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進入被調查的經營者的營業場所或者其他有關場所進行檢查;詢問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要求其說明有關情況;查閱、復制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有關單證、協議、會計賬簿、業務函電、電子數據等文件、資料;查封、扣押相關證據;查詢經營者的銀行賬戶。
第九條 壟斷行為的處罰
經營者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或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經營者達成但未實施壟斷協議的,仍將面臨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經營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對達成壟斷協議負有個人責任的,可以處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經營者組織其他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或者為其他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提供實質性幫助的,適用前述規定。
行業協會違反《反壟斷法》規定,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可以依法撤銷登記。行業協會被認定具有經營者身份的,其相關法律責任適用《反壟斷法》中有關經營者相關的條款。
經營者違反《反壟斷法》規定實施集中,且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實施集中、限期處分股份或者資產、限期轉讓營業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處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反壟斷法》規定,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在上述罰款數額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具體罰款數額。
經營者需要特別注意,反壟斷執法機構通常以經營者整體銷售額(全口徑)作為銷售額計算基準,而不是涉案商品相關銷售額。
第十條 寬大制度
??參與壟斷協議的經營者在反壟斷執法機構行政處罰告知前,主動向反壟斷執法機構報告有關情況并提供重要證據的,可以申請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負有個人責任的經營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主動向反壟斷執法機構報告達成壟斷協議的有關情況并提供重要證據的,亦可以申請對其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根據《禁止壟斷協議規定》的相關規定,對于第一個申請者,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免除處罰或者按照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的幅度減輕罰款;對于第二個申請者,可以按照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的幅度減輕罰款;對于第三個申請者,可以按照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幅度減輕罰款。負有個人責任的經營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主動報告達成壟斷協議的有關情況并提供重要證據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對其減輕百分之五十的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因此,參與壟斷協議的經營者、壟斷協議達成的組織者或幫助者、對達成壟斷協議負有個人責任的自然人應盡早向反壟斷執法機構申請寬大。
在壟斷協議達成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脅迫其他經營者參與達成、實施壟斷協議,或者妨礙其他經營者停止該違法行為的,反壟斷執法機構不能免除對其處罰。
第十一條 中止調查制度
被調查的經營者承諾在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可的期限內采取具體措施消除該行為后果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決定中止調查。中止調查制度不適用于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之間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限制商品生產或者銷售數量、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的橫向壟斷協議案件。
反壟斷執法機構根據經營者履行承諾情況,依法決定終止調查或者恢復調查。
第十二條 信息公開
反壟斷案件社會關注度高,對壟斷行為的處罰,屬于社會影響較大的行政處罰決定。通常情況下,市市場監管委通過總局官網、市市場監管委官網全文公開行政處罰決定書,并通過信用信息系統推送相關的處罰信息。
建議經營者在接受反壟斷調查、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及決定書等重要時間節點及時公開相關信息,以盡可能減少調查給正常經營帶來的影響。上市公司還需格外重視涉及反壟斷調查信息的公開,以避免造成信息披露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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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日常合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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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合規管理的概念
反壟斷合規管理是指以預防和降低反壟斷風險為目的,開展包括合規機構建設、合規承諾、合規咨詢、合規審查、合規評估、風險處置、合規培訓、合規獎懲等有組織、有計劃、全流程的管理活動。
經營者可以根據自身的業務性質、業務規模、財務狀況、經營管理模式及主要風險來源,建立并實施適合自身特點的日常合規管理機制。
第十四條 合規機構
經營者可以根據自身規模、業務特點、經營成本等實際情況,明確反壟斷合規管理機構。
經營者可以將內部法務部門作為反壟斷合規的主要部門,也可以獨立設置相關的部門,負責日常反壟斷合規管理并有效實施。實踐證明經營者賦予合規部門足夠的權限可以推動內部合規制度有效實施。
經營者業務部門要確保將反壟斷合規要求融入業務規范和業務流程。
第十五條 管理層承諾
經營者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應以上率下,帶頭作出書面的反壟斷合規承諾,并以實際行動全面支持反壟斷合規管理工作。管理層的合規承諾應當在經營者的內部公開,也可以通過經營者的網站等方式向社會公開。
第十六條 合規培訓
由于《反壟斷法》的專業性較強,經營者可以通過經常性的合規培訓,在企業內部培育競爭文化,增進對《反壟斷法》的認知和理解。
對負責銷售、采購、聯絡行業協會及參加行業活動、價格政策制定等高風險崗位的職員,應開展更為細致而深入的專門培訓。
第十七條 合規咨詢
經營者應該建立常態化的反壟斷合規咨詢機制。業務部門或員工開展相關經營活動時,可能面臨反壟斷風險的,應該向合規管理機構咨詢。合規管理機構根據需要可以向外部專家或第三方機構咨詢,必要時也可以向市市場監管委進行咨詢。
第十八條 合規審查
經營者可以通過內部法務機構或者審查部門,經常性對公司的經營策略、協議簽署、價格調整等重要經營行為對照《反壟斷法》的相關規定進行事前審查。鼓勵經營者在內部合規時進行強制性審查并進行內部考核,以避免實施違反《反壟斷法》的行為。
第十九條 合規評估
經營者可以經常性對自身經營活動開展反壟斷合規評估,形成評估報告。由于反壟斷合規專業性較強,經營者可以聘請專業咨詢機構或者評估機構開展評估。相關評估報告可以主動報市市場監管委進行指導。
第二十條 風險處置
經營者在開展日常合規過程中,發現存在或可能存在違反《反壟斷法》相關規定的情形的,應當立即停止相關行為并主動向市市場監管委報告。
第二十一條 合規考核
經營者可以建立反壟斷合規考核制度,將反壟斷合規管理情況納入相關部門、負責人、員工的考核,并建立相應的獎懲機制。
第二十二條 境外風險提示
經營者在境外開展業務,應當了解并遵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反壟斷相關法律規定,可以咨詢反壟斷專業律師的意見。我市經營者在境外遇到反壟斷調查、訴訟時,可以向市市場監管委報告相關情況并尋求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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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反壟斷調查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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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積極配合
通常情況下反壟斷執法機構是在已經掌握了被調查對象基本證據的情況下啟動調查。因此,面對反壟斷調查,經營者應當秉承積極配合的態度,安撫并要求本單位員工全面配合。執法實踐表明,經營者配合反壟斷執法機構開展工作,不僅是履行法定義務,還可以縮短接受調查的時間,減少因接受調查給經營帶來的影響。
經營者或個人對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實施的審查和調查,拒絕提供有關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虛假材料、信息,或者隱匿、銷毀、轉移證據,或者有其他拒絕、阻礙調查行為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上一年度沒有銷售額或者銷售額難以計算的,處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還可能引發刑事責任。經營者可以通過總局公布的執法案例直觀了解對抗調查的嚴重后果。
第二十四條 配合措施
建議經營者在面對反壟斷調查時采取以下措施:
(一)通知主要負責人、財務部門負責人、業務部門負責人及反壟斷執法機構指定的人員立即到場。
(二)指定一名可以全權負責的現場負責人做好協調配合工作。
(三)盡快告知單位所有員工正在接受反壟斷機構調查,安撫員工情緒,并要求員工全面配合反壟斷機構開展調查,在現場調查結束前不得向外透露調查信息。
(四)主動提供單位內部辦公系統、筆記本電腦、電郵等密碼,配合反壟斷執法機構盡快完成取證工作。
(五)經營者是上市公司的,建議在現場調查結束后立即進行信息披露。
(六)有條件的可以通知法律顧問或律師到場。
第二十五條 員工保護
經營者不得因員工提供舉報信息、配合調查或主動提供證據材料而對其采取任何不利措施。由于反壟斷執法強度較大,建議有條件的經營者對接受調查或詢問的員工進行心理疏導,以緩解單位和員工的緊張情緒。
第二十六條 持續配合
反壟斷調查通常持續時間較長。經營者對反壟斷調查的配合應當是持續的、真誠的、全面的,現場調查結束后,經營者仍應當做好后續的配合工作,直至案件最終辦結。
第二十七條 主動整改
在調查過程中,反壟斷執法機構已經明確認定經營者的行為違反《反壟斷法》的,經營者應當立即停止,并積極進行整改,盡可能減少違法行為給市場競爭秩序造成的影響。反壟斷執法機構會在后續的處罰裁量中,充分考慮經營者整改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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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的反壟斷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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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相關概念
平臺、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及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的概念,經營者可以直接按照《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以下簡稱《平臺反壟斷指南》)的相關規定進行理解,本指引不再贅述。
第二十九條 重視合規
平臺作為通過網絡信息技術,使相互依賴的雙邊或者多邊主體在特定載體提供的規則下交互,以此共同創造價值的商業組織形態,具有網絡效應、規模經濟等特點。加之平臺經營者與平臺內經營者及其他參與平臺經濟的經營者具有較緊密的關系,相比其他經營者,平臺經營者借助數據、算法、技術、資本優勢、平臺規則或者其他方式更容易實施壟斷協議行為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應當更加重視反壟斷合規。
第三十條 避免軸輻協議
平臺經營者應當履行對平臺內經營者的日常管理義務,重點加強對平臺規則、平臺協議、重大促銷活動規則的合規審查,避免組織、協調平臺內經營者或具有競爭關系的平臺內經營者借助于平臺經營者之間的縱向關系,達成具有橫向壟斷協議效果的軸輻協議。
第三十一條 協議控制架構的集中申報
有些平臺經營者通過協議控制架構開展經營活動。根據《平臺反壟斷指南》的規定,涉及協議控制架構的經營者集中,屬于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范圍。因此,采用協議控制架構的平臺經營者實施收購、并購、股權轉讓、協議控制等經營者集中行為時,應當特別注意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進行申報。
第三十二條 關注高風險行為
市場份額較高、用戶粘性強、交易相對方對其依賴程度較高的平臺經營者應當高度重視自身的經營行為,強化內部合規,謹慎實施初創企業并購、二選一、自我優待等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行為。
平臺經營者可以通過披露經營業績、公開抽成公式、簡化收費項目等方式增加平臺收費和經營的透明度,增進社會各方對經營行為的認知、理解和監督。
第三十三條 強化整體合規
平臺經營者普遍通過設立多家分公司或子公司的方式開展經營。根據相關規定,市市場監管委對平臺運營公司注冊在我市,運營總部設置在其他省市的平臺經營者具有執法管轄權。
平臺運營公司注冊在我市,運營總部設置在其他省市的平臺經營者,應當重視管理和運營上的不銜接,將總部與分散于各地的分公司、子公司作為一個整體進行管理,樹立整體合規意識,采取整體合規措施。有條件的經營者可以在本市設置專門的合規機構或者管理機構,以便更好地接受市市場監管委的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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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其他需要重點關注的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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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自然壟斷和特許經營領域
自來水、燃氣、軌道交通、公共交通等自然壟斷的公用事業領域以及依法實行特許經營的領域,由于經營者天然具有獨占市場的特點,經營者應當更加重視自身的經營行為,強化內部合規,避免出現《反壟斷法》禁止的壟斷行為。
第三十五條 藥品生產、銷售領域
由于原料藥對于生產藥品具有特殊作用,一種原料藥一般構成單獨的相關商品市場。原料藥,特別是短缺藥、小品種藥的原料藥生產和銷售,具有經營者數量少、市場集中度高的特點,容易出現《反壟斷法》規定的壟斷行為。經營者可參考《國務院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委員會關于藥品領域的反壟斷指南》的相關規定評估相關行為是否違反《反壟斷法》。
《反壟斷法》實施以來,總局及本市公布了一系列有關藥品領域的反壟斷執法案件,凸顯該領域存在的問題,經營者應當認真對照相關案例,強化內部合規,避免出現類似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 知識產權領域
知識產權相比其他財產權具有專有排他性特征。經營者依照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行使知識產權的行為,不適用《反壟斷法》的規定。但經營者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同樣受《反壟斷法》規制。
經營者在對知識產權的行使進行內部反壟斷合規管理時,可參考《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知識產權領域的反壟斷指南》《標準必要專利反壟斷指引》,評估相關行為是否違反《反壟斷法》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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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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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涉及行政壟斷的責任
經營者在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簡稱行政主體)協調、推動或者要求下,從事《反壟斷法》禁止的壟斷行為的,不能以行政主體的強制、要求、變相強制等為由而免除法律責任。
經營者與行政主體簽訂的合作協議、備忘錄等文件,不得含有妨礙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或者對其他經營者實行不平等待遇等排除、限制競爭的內容。含有上述內容的協議或文件等,可能因違反《反壟斷法》而無效。建議經營者及時向相關行政主體作出提示,或者向反壟斷執法機構反映。
第三十八條 指引的效力
本指引為非規范性文件,僅對本市經營者開展反壟斷合規作出一般性指導,不具有強制性。法律法規規章對反壟斷合規另有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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