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四川童畫筆置業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川0191執異630號
判決日期:2021-08-30
法院: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在本院執行泰和泰律師事務所與四川童畫筆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童畫筆公司)法律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中,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向本院提出書面異議。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向本院提出異議請求:追加吉浩、吳春蓮、羅家寬、上海茂巍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茂巍業公司)為(2018)川0191執6132號案件的被執行人。事實和理由:泰和泰律師事務所與童畫筆公司法律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法院經審理后作出了(2018)川0191民初992號民事判決,在該判決執行過程中,吉浩、吳春蓮、羅家寬、茂巍業公司向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出具《付款承諾書》,自愿為前述債務向泰和泰律師事務所承擔連帶責任保證,并承諾若童畫筆公司未在2018年7月13日前向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履行全部清償義務,吉浩、吳春蓮、羅家寬、茂巍業公司愿意接受強制執行,愿意被追加為被執行人。泰和泰律師事務所經查詢童畫筆公司工商登記信息得知,童畫筆公司股東羅家寬、吉浩、吳春蓮、茂巍業公司均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未實繳出資,在未履行完畢出資義務的前提下,進行惡意股權轉讓,嚴重損害了泰和泰律師事務所的權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的規定,申請將羅家寬、吳春蓮、吉浩、茂巍業公司追加為執行案件的被執行人。
本院查明,2018年5月10日,本院就泰和泰律師事務所與童畫筆公司法律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作出(2018)川0191民初992號民事判決,判決童畫筆公司向泰和泰律師事務所支付法律服務費14萬元及資金占用利息損失。該判決生效后,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執行,案號為(2018)川0191執6132號。在執行過程中,因未查詢到童畫筆公司名下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作出(2018)川0191執6132號執行裁定書,裁定終結(2018)川0191民初992號民事判決的本次執行程序。
另查明,2016年4月22日,吳偉、吳春蓮、吉浩簽署童畫筆公司章程,發起設立童畫筆公司。童畫筆公司章程載明,公司注冊資本為2000萬元,其中吳偉認繳出資100萬元、吳春蓮認繳出資200萬元、吉浩認繳出資1700萬元,出資時間均為2066年4月22日。當月25日,童畫筆公司成立。
吳偉與張博遠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吳偉將其持有的童畫筆公司100萬元(認繳100萬元,實繳0元)、占注冊資本5%的股權轉讓給張博遠。2016年7月6日,童畫筆公司召開股東會并形成決議,同意了前述股權轉讓并通過公司章程修正案。童畫筆公司章程修正案載明,吉浩認繳出資1700萬元、吳春蓮認繳出資200萬元、張博遠認繳出資100萬元,出資時間均為2066年4月22日。
2017年1月3日,張博遠與羅家寬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張博遠將其持有的童畫筆公司100萬元(認繳100萬元,實繳0元)、占注冊資本5%的股權轉讓給羅家寬。同日,吉浩與茂巍業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吉浩將其持有的童畫筆公司15%的股權作價300萬元轉讓給茂巍業公司。當日,童畫筆公司召開股東會并形成決議,同意了前述股權轉讓并通過公司章程修正案。童畫筆公司章程修正案載明,吉浩認繳出資1400萬元、吳春蓮認繳出資200萬元、羅家寬認繳出資100萬元、茂巍業公司認繳出資300萬元,出資時間均為2066年4月22日。
2017年5月23日,童畫筆公司召開股東會并形成決議,同意吳春蓮將其持有的童畫筆公司200萬元(認繳200萬元,實繳0元)、占注冊資本10%的股權轉讓給吉浩,通過公司章程修正案。當月31日,吳春蓮與吉浩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吳春蓮將其持有的童畫筆公司200萬元(認繳200萬元,實繳0元)、占注冊資本10%的股權轉讓給吉浩。童畫筆公司章程修正案載明,羅家寬出資100萬元、吉浩出資1600萬元、茂巍業公司出資300萬元,出資時間均為2066年4月22日。
再查明,2018年6月14日,吉浩、吳春蓮以連帶保證人的名義向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出具《付款承諾書》,載明童畫筆公司欠付泰和泰律師事務所法律顧問費14萬元,判決已經生效,童畫筆公司承諾于2018年7月13日前支付,如逾期未支付,泰和泰律師事務所有權申請強制執行。
2020年7月8日,吉浩、吳春蓮作為乙方與作為甲方的泰和泰律師事務所簽訂《協議書》?!秴f議書》第一條約定:乙方對(2018)川0191民初992號民事判決及執行文書中確定的還款義務不持有異議。乙方作為童畫筆公司股東,承諾對童畫筆公司對甲方所負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并自愿以自身財產按照本協議第二條的約定清償童畫筆公司按照(2018)川0191民初992號民事判決確定的債務。第二條約定:甲、乙雙方確認:乙方自愿向甲方支付的款項總金額為10萬元,乙方承諾在2020年7月13日之前支付完畢。第三條約定:乙方若按照本協議第二條之約定履行完畢所有付款義務,甲方與童畫筆公司之間依據(2018)川0191民初992號民事判決確定的債務視為履行完畢,雙方互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甲方不再追究童畫筆公司以及乙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第四條約定:乙方若未能按照本協議第二條之約定履行付款義務,逾期付款超過5日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在此情況下,乙方已支付的款項不予退還,但可視為童畫筆公司向甲方清償了同等金額的債務
判決結果
駁回申請執行人泰和泰律師事務所的異議請求。
當事人如對本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四川省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合議庭
審判長晏銳
人民陪審員岳云川
人民陪審員徐小蓉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書記員朱俊和
判決日期
2021-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