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太平灣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中國二十冶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遼0281民初4034號
判決日期:2021-10-14
法院:遼寧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大連太平灣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中國二十冶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大連太平灣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門鑫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中國二十冶集團有限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大連太平灣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如下:判令被告支付尚欠貨款439641.68元;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以439641.68元為基數,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日萬分之五標準計算,暫計算至起訴之日為[111449.17]元。判令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2014年12月18日,原告與被告簽訂《商品混凝土買賣合同》,約定被告向原告購買商品砼,并約定五種材料單價、數量,最終總價按實際供貨量結算;被告收貨時,在商品混凝土送貨單上簽章確認。合同簽訂后,原告按被告要求交付了商品砼,但被告簽收貨物后,并未按約向原告支付全部貨款。2018年12月12日,雙方簽署《還款協議書》,確認被告尚欠付材料款合計1318925.00元。被告承諾分三期支付剩余款項,但至今仍有439641.68元未支付;依據《商品混凝土買賣合同》第7.2條約定,被告還應當按照逾期付款額的日萬分之五標準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直至付清全部價款為止。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起訴,懇請判如所請。
被告中國二十冶集團有限公司辯稱,2018年12月12日,原、被告簽訂了《還款協議書》。《還款協議書》對材料款項的金額和付款時間節點進行了約定,但對違約金并未作出約定。原告關于被告支付違約金的請求并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另外,原告請求的違約金計算標準過高,不應得到支持。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4年12月18日,原告(乙方)與被告(甲方)簽訂了《商品混凝土買賣合同》。在《商品混凝土買賣合同》中,原、被告約定了被告向原告購買五種商品砼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單價如下:商品砼墊層,砼強度等級C15,數量320.84立方米,單價295.00元/立方米?,F澆砼構造柱商砼,砼強度等級C20,數量4640.834立方米,單價305元/立方米。獨立基礎商砼,砼強度等級C30,數量1596.19立方米,單價325.00元/平方米。地溝商砼,砼強度等級C30P6,數量1391.96平方米,單價345.00元/立方米。地腳螺栓二次灌漿,砼強度等級C40細石膨脹,數量31.79立方米,單價395.00元/立方米。最終總價按實際供貨量結算;被告收貨時,在商品混凝土送貨單上簽章確認;甲方在接到乙方的付款申請和支持性材料后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后在30日內安排付款。合同簽訂后,原告按被告要求交付了商品砼,但被告簽收貨物后,并未按約向原告支付全部貨款。2018年12月12日,原告(乙方)與被告(甲方)簽訂了《還款協議書》,確認被告尚欠付材料款合計1318925.00元。被告承諾于2019年6月30日前,2019年9月30日前,2019年11月30日前分三次支付欠款,每次支付439641.66元。至今仍有439641.66元未支付。《還款協議書》第三條內容為:如果甲方按以上條款執行,則乙方承諾不再向甲方主張其它任何權益?!渡唐坊炷临I賣合同》第7.2條約定,被告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應當按照逾期付款額的日萬分之五標準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直至付清全部價款為止。
以上事實,有原告委托代理人在法庭開庭審理過程中關于案件事實的陳述及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原、被告于2014年12月18日簽訂一份《商品混凝土買賣合同》、分別于2014年12月18日、2014年12月24日、2015年4月17日、2015年4月26日、2015年5月26日、2015年6月25日、2015年7月15日、2015年9月28日簽訂的八份《商品混凝土簽認單》、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六份《發票簽收單》(共計簽收八份發票)、一份《還款協議書》為證。上述證據在卷為憑。本院確認上述證據真實、與本案事實有關聯,足資認定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中國二十冶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大連太平灣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貨款439641.66元;
二、被告中國二十冶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大連太平灣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貨款439641.66元逾期付款的違約金[違約金以439641.66元為基數,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貨款還清日止,按年利率5.655%(4.35%×130%)計算]。
如不履行判決,則被告中國二十冶集團有限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向原告大連太平灣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655.00元(原告大連太平灣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已經預繳),由被告中國二十冶集團有限公司負擔。被告中國二十冶集團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納的,本院依法強制執行。退還原告大連太平灣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預交的案件受理費4655.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天放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李新媛
判決日期
2021-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