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工集團工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長沙百和嘉工程機械有限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首次執行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蘇0391執424號
判決日期:2021-10-11
法院:江蘇省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徐工集團工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與長沙百和嘉工程機械有限公司、湖南省和盛行道路機械有限公司、肖文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2月4日作出(2019)蘇0391民初2606號民事判決,判決長沙百和嘉工程機械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支付徐工集團工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貨款2292.441336萬元及違約金(按照逾期付款之日起以日利率萬分之四計算,自2017年1月1日起計算至2017年12月31日,并繼續計算至結清案款之日止);湖南省和盛行道路機械有限公司、肖文欺對長沙百和嘉工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承擔責任后,有權長沙百和嘉工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追償;因長沙百和嘉工程機械有限公司、湖南省和盛行道路機械有限公司、肖文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經徐工集團工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執行,執行標的23105063元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在執行過程中,依法向被執行人郵寄送達了執行通知書、限制高消費令,被執行人未主動履行,本院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本院依法通過司法查控系統查詢了被執行人名下房產、車輛、銀行存款、證券等信息,凍結并扣劃被執行人銀行存款59427.24元,此外未發現有可供執行財產線索,經核實湖南省和盛行道路機械有限公司坐落于湖南省長沙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東十一路南段78號中國工程機械產業園廠房及辦公樓已處置完畢無余額。本院執行人員前往湖南省長沙市雨花區中意一路910號實際查找被執行人財產下落,查找無果。本次執行程序共執行到位金額58627.24元,執行費暫收取800元。
本院向申請執行人告知了本案的辦理過程及結果,擬終結本案此次執行程序。申請執行人對此無異議并表示同意。本院向申請人告知在發現被執行人財產時可以申請恢復執行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終結本次執行程序違反法律規定,可以在60日內提出執行異議
合議庭
審判長龐玉石
審判員韓軍
審判員梁化成
二〇二一年八月七日
書記員谷金建
判決日期
2021-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