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涌、陳敏等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粵0112民初16751號
判決日期:2021-09-17
法院: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張涌、陳敏、黃飛、上海愷恪信息咨詢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簡稱愷恪信息中心)訴被告廣州泛洋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泛洋公司)、第三人廣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銀行)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受理。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本案依法由審判員李小偉適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獨任審理。原告張涌、陳敏、黃飛、愷恪信息中心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黃秋敏、徐偉良,被告泛洋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吳丹杰、駱永東及第三人廣州銀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倪曉亮、蘇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張涌、陳敏、黃飛、愷恪信息中心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解除泛洋公司與廣州銀行簽訂的廣州市白云區一環路天鹿湖山莊*街*號房產的《房地產預售契約》(穗房預契字第××號),泛洋公司與廣州銀行共同協助張涌、陳敏、黃飛、愷恪信息中心注銷《房地產預售契約》的備案登記;2.判令泛洋公司向張涌、陳敏、黃飛、愷恪信息中心返還購房款3776268元;3.判令本案訴訟費由泛洋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廣州銀行(原廣州市商業銀行)與泛洋公司于2000年10月31日簽訂《房地產預售契約》(穗房預契字第××號),購買廣州市白云區一環路天鹿湖山莊*街*號房產(以下簡稱涉案房屋)。廣州銀行已一次性足額付款,泛洋公司將涉案房屋交付廣州銀行后未依約履行過戶義務。張涌、陳敏、黃飛、愷恪信息中心通過廣州產權交易所競拍購得廣州銀行轉讓的包括涉案房屋在內的廣州市麓景路*號大院*等48套房產權益。雙方于2019年2月20日簽訂《轉讓協議》,張涌、陳敏、黃飛、愷恪信息中心已付清全款,廣州銀行于2019年3月19日向其交付相關資產權證。根據《轉讓協議》第4.6.3條“自資產權證相關文件的交付之日起,乙方享有該資產的所有權益,承擔該資產的所有義務。”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九條,張涌、陳敏、黃飛、愷恪信息中心已于2019年3月20日受讓廣州銀行對涉案房屋的全部權利義務。張涌、陳敏、黃飛、愷恪信息中心受讓涉案房屋后多次與泛洋公司協商過戶事宜,且于2019年10月30日書面通知泛洋公司依約辦理過戶手續,將涉案房屋過戶登記至張涌、陳敏、黃飛、愷恪信息中心名下。泛洋公司書面復函稱目前不具備辦證條件,明顯怠于履行合同義務,致使張涌、陳敏、黃飛、愷恪信息中心的合法權利無法實現,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涉案《房地產預售契約》具備解除條件。張涌、陳敏、黃飛、愷恪信息中心特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如所請。
被告泛洋公司辯稱,涉案房屋位于天鹿湖山莊,目前尚未完工,亦無永久水電,無法滿足驗收條件,也沒有辦理大確權,無法履行過戶義務。泛洋公司同意張涌、陳敏、黃飛、愷恪信息中心的第一項和第二項訴請,不同意承擔訴訟費。
第三人廣州銀行述稱,廣州銀行已將涉案房屋的房產權益轉讓給張涌、陳敏、黃飛、愷恪信息中心,對張涌、陳敏、黃飛、愷恪信息中心的訴請無異議。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00年10月31日,泛洋公司(甲方、賣方)與原廣州市商業銀行(乙方、買方)簽訂《房地產預售契約》(編號:穗房預契字第××號),載明:雙方于1998年2月5日簽署了《房地產訂購書》,現雙方同意就預售房地產的有關事項,訂立本契約。第一條約定:甲方經廣州市國土局房地產管理局批準,取得位于廣州市白云區一環路天鹿湖山莊用地面積為7437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甲方在上述土地興建商品樓宇,定名為天鹿湖山莊,由甲方預售。第二條約定:乙方向甲方預購上述房地產的*幢*街*號,該房地產的建筑面積為411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積為708平方米。第三條約定:該房地產的用途為別墅,使用年限自1994年9月12日至2064年9月12日止。第四條約定:雙方議定該房地產的成交總價格為3776268元。第七條約定:甲方應于2000年12月31日前將該房地產建成并正式交付乙方使用。第八條約定:甲方保證該房地產在正式交付乙方使用前,必須經有關建筑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驗收合格。第十條約定:該房地產在實際交付使用后九十天內,甲方應協同乙方辦理該房地產的產權過戶手續和房地產登記手續。該合同在廣州市房地產交易所辦理了預售合同登記。
2019年2月19日,張涌、陳敏、黃飛、愷恪信息中心通過廣州產權交易所競拍購得廣州銀行轉讓的包括涉案房屋在內的廣州市麓景路*號*等48套房產權益。2019年2月20日,張涌、陳敏、黃飛、愷恪信息中心共同作為受讓方、乙方與廣州銀行作為出讓方、甲方簽訂《轉讓協議》,約定:一、甲方將甲方及其下屬機構持有的麓景路*號大院*等48套房產權益資產包按照現狀有償轉讓給乙方。二、該權益的轉讓對價為56504200元。四、自資產權證相關文件的交付之日起,乙方享有該資產的所有權益,并承擔該資產的所有義務。張涌、陳敏、黃飛、愷恪信息中心于2019年3月15日向廣州銀行付清全部款項,廣州銀行于2019年3月19日向張涌、陳敏、黃飛、愷恪信息中心交付《房地產訂購合同書》《房地產預售契約》。
2019年10月30日,張涌、陳敏、黃飛、愷恪信息中心向泛洋公司發出《關于履行過戶義務的通知函》,要求泛洋公司為其辦理涉案房屋的過戶手續。泛洋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書面復函稱因涉案房屋所在項目停工多年,辦證資料存在遺失、不齊全的狀況,項目未辦理大確權,故目前不具備辦理過戶手續條件。
泛洋公司、廣州銀行確認泛洋公司未將涉案房屋交付給廣州銀行。
另查,原廣州城市合作銀行于1998年1月向泛洋公司支付了涉案房屋的全部購房款。泛洋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簽收本院送達的起訴狀副本。
再查,廣州城市合作銀行于1996年9月17日設立,于1999年更名為廣州市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更名為廣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上事實,有《房地產預售契約》《轉讓協議》《成交確認書》《廣州產權交易所產權交易憑證》《收款收據》《交接清單》《關于履行過戶義務的通知函》《關于聯合體要求履行過戶義務的復函》《關于廣州城市合作銀行開業的批復》《關于廣州城市合作銀行申請變更名稱的批復》《中國銀監會關于廣州市商業銀行更名的批復》、廣州市城市信用社特種轉賬貸方傳票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予以證實
判決結果
一、被告廣州泛洋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第三人廣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0年10月31日簽訂的《房地產預售契約》(編號:穗房預契字第××號)于2020年12月3日解除;
二、被告廣州泛洋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第三人廣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內共同協助原告張涌、陳敏、黃飛、上海愷恪信息咨詢中心(有限合伙)注銷《房地產預售契約》(編號:穗房預契字第××號)的備案登記;
三、被告廣州泛洋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告張涌、陳敏、黃飛、上海愷恪信息咨詢中心(有限合伙)返還購房款3776268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7010元,由被告廣州泛洋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該案件受理費原告張涌、陳敏、黃飛、上海愷恪信息咨詢中心(有限合伙)已預繳,被告廣州泛洋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決義務時將其應負擔的案件受理費逕付原告張涌、陳敏、黃飛、上海愷恪信息咨詢中心(有限合伙)。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李小偉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彭逸婷
書記員王汝欣
判決日期
2021-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