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作佳銀行卡糾紛首次執行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粵0106執7266號
判決日期:2021-09-15
法院: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廣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張作佳信用卡糾紛一案,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粵0106民初20618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依該判決,被執行人應向申請執行人清償截至2018年11月15日的信用卡本金11990.8元、利息6291.45元、手續費389.94元,逾期還款滯納金1179.41元(截至2016年12月31日),以及自2018年11月16日起至被告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以實際尚欠信用卡本金為基數,按每日萬分之五計算),并承擔案件受理費296元。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件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于2021年3月7日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及支付執行費202元。逾期被執行人未能履行。
本院依法查詢了被執行人名下相關財產信息,本院依法向銀行、房管、車管部門調查,被執行人雖有多個銀行賬戶,但賬戶余額均較小,被執行人有車牌號為粵A×××××的汽車一輛(該車已報廢,無法查封),除上財產外,暫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可供執行財產。本院依法向申請執行人提供的或本院查詢得出的被執行人的聯系電話發送信息,責令其履行判決書確定的債務或到庭,被執行人并未回復。
本院已向被執行人發出報告財產令、限制高消費令,并依法將被執行人納入了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予以公布。
現本院及申請執行人均無法查找及提供被執行人下落與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本院已將上述執行情況告知申請執行人
判決結果
終結本院(2021)粵0106執7266號案件的本次執行。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可供執行財產或下落的,可以申請恢復執行。
對本裁定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
合議庭
審判長林文謙
審判員李江
審判員方洪立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執行員曾祥昌
書記員巢艷芳
判決日期
2021-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