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敏與新疆三星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藏0223民初49號
判決日期:2021-09-10
法院:定日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劉敏與被告新疆三星建工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星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敏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傳蓉、白瑪措姆以及被告三星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黃險峰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劉敏向本院提出的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446978元;2.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20年1月6日,原、被告簽訂了《路基、防護工程勞務施工合同》,雙方約定被告將位于定日縣絨轄至聶羅邊防公路改建工程承包給原告,并約定了工程范圍、承包方式、工程價款、工程款結算與支付方式、雙方權利與義務等。后原告依約完成了工作內容,雙方于2020年1月6日進行了結算并簽訂了《結算清單》,確定結算總金額為7370534.46元,尚欠1446978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就被告就所欠款項進行追討,但被告一直拒付。原告為維護其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
被告三星公司辯稱,原、被告之間存在施工合同,原告按照施工合同實施了施工行為,被告對結算單上的金額無異議,但對欠付金額有異議,因為沒有扣除被告的材料費1185707.2元。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20年1月6日,劉敏與三星公司補簽的《路基、防護工程勞務施工合同》中約定三星公司將位于定日縣絨轄至聶羅邊防公路改建工程承包給劉敏,并約定了工程范圍、承包方式、工程價款、工程款結算與支付方式、雙方權利與義務等。劉敏班組于2019年9月10日進場,至2019年12月31日退場,完成了工作內容。雙方于2020年1月6日進行了結算并簽訂了《結算清單》,確定結算總金額為7370534.46元。三星公司尚欠劉敏工程款1446978元未支付
判決結果
被告新疆三星建工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劉敏支付工程款1446978元。
案件受理費8912元,減半收取計4456元,由被告新疆三星建工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西藏自治區日喀則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鄭勇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朋毛當知
書記員白瑪曲宗
判決日期
2021-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