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晨光科力普辦公用品有限公司與博思美邦(北京)教育咨詢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滬0104民初9573號
判決日期:2021-08-17
法院: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晨光科力普辦公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晨光公司)訴被告博思美邦(北京)教育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思美邦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同年5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晨光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金某、李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博思美邦公司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晨光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博思美邦公司支付貨款14328.10元及相應利息。訴訟過程中,晨光公司變更訴訟請求為:判令博思美邦公司支付貨款11828.10元。事實與理由:晨光公司和博思美邦公司于2018達成合作,晨光公司在其官方網站為博思美邦公司開設VIP會員號,博思美邦公司可憑會員號及密碼登陸晨光公司官方網站下達訂單。自2018年合作以來,博思美邦公司付款情況良好,但2020年1月至12月間,博思美邦公司多次在晨光公司官方網站下達訂單,晨光公司按訂單供貨,業已經博思美邦公司簽收。但博思美邦公司一直拖延支付貨款,其行為已經構成違約。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利,故提起訴訟。起訴后,博思美邦公司向晨光公司支付了2500元,尚欠11828.10元貨款未付。
博思美邦公司未作答辯。
本院經審理查明,晨光公司與博思美邦公司于2018年開始合作,博思美邦公司在晨光公司官方網站(VIP.COLIPU.COM)開設會員號(XXXXXXXX),博思美邦公司憑會員號和密碼在晨光公司官方網站下達訂單。2020年1月至12月,博思美邦公司共計下達訂單14筆,貨款總額14328.10元。晨光公司按訂單地址將訂單項下貨物全部送達,并按博思美邦公司要求開具了發票。2021年3月31日,博思美邦公司向晨光公司出具《還款承諾函》,主要內容為:自2020年以來,我司受疫情影響嚴重,至今未支付在貴司購買價值14328.10元的辦公用品,就未支付款項達成如下承諾:以上款項分陸期支付,以銀行轉賬的方式轉入貴司指定賬戶:第一期:2500元,于4月6日支付;第二期:2500元,于5月6日支付;第三期:2500元,于6月6日支付;第四期:2500元,于7月6日支付;第五期:2500元,于8月6日支付;第六期:1828.10元,于9月6日支付;等等?!哆€款承諾書》出具后,博思美邦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晨光公司支付了承諾書中的第一期貨款2500元。
因晨光公司未接受博思美邦公司的承諾書單方作出的付款期限,遂向本院提起訴訟。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晨光公司系統訂單、商品明細、出庫單、出庫單明細、物流信息截圖、上海增值稅專用發票、還款承諾及銀行回單等證據為證
判決結果
博思美邦(北京)教育咨詢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上海晨光科力普辦公用品有限公司貨款11828.1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48元,由博思美邦(北京)教育咨詢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孫雁南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陳敏芳
書記員袁浩
判決日期
2021-08-17